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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11-12

    经济法课件8篇。

    在教学过程中,教案课件起着基本的作用,每位老师每天都需编写自己的教案课件。教案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如何才能制作出优秀的教案课件呢?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提供了一篇关于“经济法课件”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希望您能再次光临,并多多关注我们的网站!

    经济法课件 篇1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是被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大自然中的河流,空气不能被人类控制则不能作为客体,如能被控制并能带来价值则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制售的氧气和矿泉水等。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

    ③对人身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提示2】“法律行为”影响法律关系,但“非法律行为”不影响法律关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不同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二)不平等主体行政纠纷: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口头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经济法课件 篇2

    第一章

    绪论

    前言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一词最早于1775年由摩莱里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但其“经济法”一词的含义与今天自有很大的区别。

    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时间: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

    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原因:市场调节手段固有的矛盾及其失灵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与爆发。

    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从“守夜人”转变为“经济警察”,开始实行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经济法由此而开始产生、发展、兴盛。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是中国的公有制经济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这从中国经济法的诞生、成长的历程可以观之。(它随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

    这显然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大的不同。西方是先有了市场的充分发展,而后出现市场失灵,才有了国家的介入和干预,经济法产生;而中国是先有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对经济生活、甚至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控制,在此基础上的经济法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对此问题还得存疑。然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才开始得以起步。也就是说,中国的“市场”一开始就带有浓重的“计划”或“控制”的色彩。由此而形成的经济法是否也有着一定的问题呢?看看中国的足球市场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二。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产生源于国家对经济运行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它通过确立国家管理、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实现市场机制和宏观调空的有机结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3、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一方面是经济组织内部机构相互之间的组织管理关系,另一方面是经济组织内部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

    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主要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等。

    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以及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律制度等。

    3、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房地产法律制度等。

    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等。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作和经济组织内部活动,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惟一主体,又是国民经济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者,在宏观调控、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2、国家机关。直接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3、企业等法人。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重要的主体。

    4、非法人经济组织。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5、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雇工在8人以下。包括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6、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科技人员、企业家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7、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8、外国经营者。指与我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往来的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权利——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自己从事或要求他人从事一定经济行为和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活动中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

    (1)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进行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2)财产权。

    (3)工业产权。法律赋予的对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

    (4)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5)其他权利。

    2、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经济行为和不为一定经济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无形资产等。又称为载体、标的等。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通过法律手段确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实现,确保经济义务得到履行,以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主要手段有:

    1、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依法对贯彻执行经济法、履行经济义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鼓励措施。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2、制裁。是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义务、经济协作义务和其他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给予惩治和处罚。

    (1)经济制裁。赔偿经济损失;偿付违约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制裁。是由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性措施。

    (3)刑事制裁。是对违反经济法并已触犯了国家刑律的经济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中国经济法的重要作用

    1经济法有利于培育真正合格的、活跃的市场主体,从而奠定发展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2、经济法有助于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3、经济法有助于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4、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管理。

    5、经济法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6、经济法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中国经济法的未来发展

    1、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2、知识经济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1)、中国经济法应将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作为重要任务。2)、中国经济法应研究解决知识经济带来的新问题。

    3、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完善

    1)、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2)、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完善。

    经济法课件 篇3

    第一章 绪论一、法和经济法的概念:法和法律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解释: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三、经济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禁令的遵守、权利和享受、积极义务的执行。经济法的实施: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诉讼。第二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企业的概念和分类: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的适用范围: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和劳务的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和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概括为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职工的义务。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责任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责任制:厂长的法律地位、厂长的职权、厂长的产生和任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的性质和职责: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种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上市公司:五、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六、公司财务、会计:公司的会计账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违法会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和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法概述: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缔约过失责任: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合同的履行:概念;原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五、合同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五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概述:概念;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三、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的编制;会计账簿的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四、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会计机构的设置;代理记账;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六、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一、税收与税法: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的分类:税法的概念: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法律责任等。税法的分类: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二、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现行主要税种:共23项。第七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增值税的概念及立法情况: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0;小规模纳税人:6%或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起征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二、消费税法律制度:消费税的概念及立法情况:消费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消费税税目、税率: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三、营业税法律制度:营业税的概念及立法情况: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税目和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税的减、免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二、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和纳税人:三、企业所得税税率:33%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六、资产的税务处理: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八、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征收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年度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第九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职权: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二、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三、税款征收: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权利:税款征收措施:四、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机构;税务检查机构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五、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一、金融法律制度概述:金融概念与金融法律制度: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体系: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现金与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基本原则: 现金使用范围规定: 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基本要求:开立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票据基本知识:支付结算的种类:票据结算(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  会计

    经济法课件 篇4

    主题:WTO与中国加入WTO

    1995年,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第143个成员国。这一事件改变了中国的经济格局,使其成为世界贸易的重要参与者。加入WTO对中国提出了广泛的要求,并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

    加入WTO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进行长期、深入的谈判和改革。在接受WTO的要求之前,中国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如对外贸易的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完善和关税的下调。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加入WTO后逐渐获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并在全球市场上获得了更大的话语权。同时,加入WTO也促进了中国的产业升级和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更加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加入WTO也对其他国家带来了影响。首先,中国在WTO的开放市场中的快速发展导致一些国家感到担心,可能会使它们自身的经济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然而,而WTO的宗旨是促进自由贸易和消除贸易壁垒。通过这种方式,WTO成为了世界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贸易组织,通过培养更多的自由贸易成员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加入WTO也会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和商业关系产生影响。中国很快就成为了全球贸易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并变成了其他WTO成员国的互惠贸易的一个重要伙伴。通过这种方式,WTO可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并扩大国际贸易的范围,对全球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体而言,WTO和中国之间的互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WTO的成功和成就离不开中国的支持和参与,而中国的发展和经济成功又与WTO及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政策密切相关。中WTO关系蓬勃发展,相信在未来会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增长带来新的机遇。

    经济法课件 篇5

    【主题】国际投资法

    【范文】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国际商务领域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其主要力图调整跨国企业和跨国投资者在各国之间的投资活动,以及保护跨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利益。本文主要围绕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发展、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阐述。

    一、国际投资法的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以调解、保护和促进跨国投资为主要目的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制度。跨国投资指的是一个国家的个人或者企业在另外一个国家内进行的、为了赚取或者扩大利润而进行的投资活动。而国际投资法主要关注的则是这种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问题。

    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在20世纪初期,国际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加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法律制度和规则,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国际投资协定(Treaty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简称“BITs”)。这些协定主要是由各国政府之间签订,旨在保护跨国投资者的权益,包括投资回报和私人财产权利等。

    此外,在全球化日益加速的今天,最大的动力则来自于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关于对外投资措施的多边协定》。该协定于1996年通过,旨在促进跨国投资并确保其遵守各国法律规则,保护投资者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并严格限制国家对跨国投资者进行歧视性的法律和政策。

    三、国际投资法的特点

    作为一种特殊的国际法领域,国际投资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历史性和规则性:国际投资法产生于跨国投资的需要,具有鲜明的历史性特点。另外,国际投资法也是国际法制度的一部分,具有规则性特点。

    2. 非自然人和国家化的特质:国际投资法中的主体不仅仅指自然人和国家,还包括其他的实体,如企业、投资机构等。此外,国际投资法的属性也并非只有国家层面,还与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

    3. 多层次和多元化:国际投资法通常由并称的多个层次体系组成,由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法、国家行政行为、私人立法等构成。此外,由于跨国投资的多元化,国际投资法还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四、国际投资法的未来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国际投资法可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

    1. 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在今后的国际投资法发展中,应加强对跨国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协助其在各个国家间开展合法的投资活动,以保障其利益和权益。

    2. 促进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国际投资法应当推广国际投资合作,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增强各国间的经济交流和互利共赢的机会。

    3. 加强国际合作与法规制定: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营商环境、贸易投资等相关法规,以夯实国际法律制度基础,促进跨国投资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以上就是本文对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发展、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阐述。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法也将得到更为广泛、深入的探究和实践。

    经济法课件 篇6

    国际经济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涵盖范围广泛,与经济发展和贸易息息相关。本文将就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相关主题进行阐述,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愈加显得重要。全球化的最显著特点是资本、商品、服务和人员的跨国流动,而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与之紧密相关。全球化加剧了国际经济交流,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如产生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性,深化了经济利益分配的差距。因此,为了保证全球经济的平衡和稳定,国际经济法的应用变得尤为重要。

    二、WTO及其规则体系

    WTO是全球贸易的重要组织之一,由于其对贸易、业务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WTO的规则成为国际经济法实践的核心。WTO的规则可以确保贸易自由化、非歧视、公平竞争和有益的使表现,以此来推动和促进国际贸易。

    三、跨国公司的作用及其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在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如环境污染、人权问题、恶意竞争等,跨国公司也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审查。因此,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也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四、区域一体化与国际经济法

    区域一体化是指在某一区域或多个区域内实现经济一体化并深化经济合作的过程。这种形式的合作可以加强内部的经济联盟,加强一体化的程度并增加区域内的贸易量。在此过程中,国际经济法作为制定和规范区域一体化的规则、规范和标准的重要工具。

    五、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知识产权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基础。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社会制定了各种法律和协议。在国际经济法的领域中,知识产权被视为促进创新、推动知识经济和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国际经济法和实践的结合,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推动和促进全球经济的平衡稳定发展。

    经济法课件 篇7

    一定要带着问题进行经济法的复习,强调要带着问题进行经济法的复习,理由有两个:一是经济法考试的题型有四大类,分别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而这四类题要求记忆的深度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案例分析题往往要求记忆的层次最深,判断题次之,而其它几类题又次之,因此在进行记忆时,针对不同的题型所花的精力可稍有不同,从而避免平均分配时间;二是经济法的专业性、实务性很强,要求大家记忆的数字规定、法律条文规定很多,而其本身又没有引人入胜的情节。如果不带着问题看书,我们就很有可能因为经济法内容的枯燥,而陷入昏昏欲睡的境地,造成学习效率的低下。而要做到带着问题进行复习,本人认为对历年的经济法基础考试试题及其答案进行分析非常重要。因为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把握考试出题的规律、考试的'深度和层次,以及答题的要求,进而可以很有针对性的进行复习。因此,大家一定不要忽视了对历年试题及其答案的分析。

    所谓“比较完整一些的时间”,也就是连续较长的时间,如2小时、3小时等,而非零零碎碎的时间(如20分钟、30分钟)。人的记忆高峰存在—个进入和退出的过程。如果找30分钟的时间来学习,前15分钟刚刚静下心来进行学习,后15分钟又因准备干其他事情而分神,这样就不存在什么记忆的高峰(即最佳状态),起不到好的记忆效果。相反,如果找比较完整一些的时间,我们则会获得一段比较长的记忆高峰,在这一时间里我们可以看很多页的书、记住很多很多的内容,从而取得很好的复习效果。

    谓“回忆法”是指大家在每天看完经济法书睡觉之前,不妨躺在床上闭目回忆一下当天所学的内容:我今天看了哪些章节?都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可能出什么类型的题?如果能够回忆起来,说明你的记忆效果不错;如果回忆不起来的地方,那么在第二天进行新的内容的学习之前,请先把昨天记不得的地方再看一看,然后进行下一步的学习。而切忌把一本书分几等份,不管有没有记住,今天看30页,明天看新的30页,后天又再看更新的30页。这种平均分配时间,片面追求数量的完成,而忽视记忆效果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读课外书并无固定的程序和方法,但是怎样读效果好一些,还是有一些方法的。

    中国科技大学少年大学生陈骐谈到自己的经验是:分门别类地读书。每一类书,借来几本,预计一下要多长时间可以读完,安排好正常上课、作业时间之后,将空余的大部分精力放在读课外书上。他说:这类分类读,可以保证知识的系统性,能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逐步提高。读的时候,容易懂,有兴趣,能持久,记得牢。如果不问为什么,拿到就读,泛泛一遍,东一鎯头,西一棒子,没有连贯性,收效不会大,忘得也快。

    快速法读书要求在30分钟内读完字的文章。程序是首先用5~10分钟时间将文章读一遍,再用5分钟记下或划出好的词语,标出段落,然后用10分钟归纳文章的结构提纲。有不认识的字和不懂的词语立即查字典,词典弄懂,最后用5分钟把文章再看一遍。这样一遍就完成了。以后,抽空可看看自己写的结构提纲,回忆一下文章的内容,思考一下文章的写作技巧。如果印象模糊了,就再看看。发现第一次写的提纲不合适,可以修改补充。看的文章多了,还可以对同一类文章作综合分析,找出它们成功之处与不足的地方。有这种阅读经历的同学说:“通过过样阅读,每当我看到老师布置的作文题,读过的一些文章就会浮现在眼前,怎样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展开,怎样结尾,都有了参考的内容。然后和老师出的作文题相联系,很快就可以确定我要写的内容,作文写得顺利多了。”

    兴趣在学习上起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对物理学的兴趣就是在中学读课外书时培养成的。中学时,任勇同学读过爱因斯坦|、英费尔德合著的《物理学的进化》盖莫夫的《物理世界奇遇记》,还有《量子史话》、《原子物理学和人类知识》等。任勇说:“这些书中,那些动人的情节、优美的文笔、简练的数学和高深的哲理给我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以至于我在报考大学的时候,全部志愿填的都是物理系。直到今天,我的兴趣一点也没有改变。”

    经济法课件 篇8

    经济法概论学习心得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我对经济法的了解是模糊的,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都不了解。通过本学期对经济法概论的学习,我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感觉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经济关系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畴。

    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

    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我说一下我对经济法的了解: 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 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 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

    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 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

    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 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 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 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

    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可比拟的独立性、优越性和特定性等。他有其自身的独立特点,与其他法律不同;但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有着密切联系,离开了其他法律,他是无法独立生存下去的。他作为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虽然他只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却越来越重,在社会中通过其作用而完善其不完备的地方,使得其越来越完善。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仅仅通过一个学期的经济法的学习想获得足够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我还是可以发自内心的大声说:我收获很多,因为它让我收获了一种意识,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作者

    马飞

    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

    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

    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

    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

    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

    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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