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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合同

    发表时间:2024-03-15

    集体合同。

    随着全球贸易发展的越来越好,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或者接触到合同。合同是当事人就某些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归属的文件,是合同履行的基础,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我们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更多的安心感。

    集体合同 篇1

    “从今以后,我们做什么事不能只是自私自利,要为我们六(4)班这个集体着想。”在星期二的综合实践一里,付老师给我们讲了做人要讲究集体,要做到诚信与诚实,还要注重习惯。

    集体,是可以让一群平凡的人干出不平常的事的团体。就像“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难折断”一样,只要每人贡献出自己的力量,那么集体的力量是不可想象的。不要觉得自己的力量有多么微薄,但是,人人都像你一样,每个人的力量就会集腋成裘,变得强大。

    有些人是自私的,他不会为别人着想,没有了集体精神,一个人不可能干出轰轰烈烈的事情。只有互帮互助的集体,才能体现出我们真真的力量。真正有智慧的人,是不会自顾自己而不顾他人;然而如果你不顾及他人,那么你又会得到他人的几分关心?

    有的人,认为自己处处在关心别人,但实际上,你却处处为难别人。在读书时间讲了一句话,那么,所有人都会跟着你说一句话。你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别人,害人害己,多么不应该!

    读书时间讲一句话,就会让别人以为你是一个不会注重习惯的人,对老师许下的诺言没有实现,那么你又是一个不讲诚信的人。为自己、为集体,使我们每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为集体,你就已经成功了一大半。集体的力量之所以那么强,是因为有我们来支撑。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加入集体的贡献,让我们启航中队越战越猛。

    集体合同 篇2

    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时间:20xx年3月1日下午

    地点:公司小会议室

    出席人数:50

    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主持人:记录人:主要内容:本次会议双方代表经过充分协商和表达当事人意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作为集体协商合同主要内容。

    1、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实行按劳分配工资的分配制度。

    2、工资水平: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共决机制,

    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根据效益情况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具体增长幅度可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经营者每年进行一次协商谈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生产正常情况下,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调整幅度为 %

    3、工资支付: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应在每月

    10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和拖延工资发放。如确因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职工说明原因,拖延时间不得超过15天。

    4、工作时间: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职工每周

    不超过5天半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应与工会商量,征得同意,且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并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费。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发给相应的加班工资。

    产假、探亲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工资照发。职工按规定可享受事假和探亲假,职工可享受公休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要建立劳动安全责任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尽量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工伤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的规定执行,每2年组织职工体检一次。

    保护等(细则见附件)。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对企业执行女

    职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按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批准休病假的,其病假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企业应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和工会均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讨论,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应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宜的有权并应提出意见。企业如违反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企业新招职工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企业制定必要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以保障职工劳动权利的实现和劳动义务的履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由企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均应严格遵守。

    企业奖惩职工,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因签订、变更、修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

    自行协商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集体合同 篇3

    总结是对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与描述的一种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学习和工作中的优缺点,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总结有什么格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集体合同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共同奋斗,要使企业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关键,正是基于这一关键,物业公司集体合同自草案讨论到签订执行,便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始终贯穿于其中。

    一、集体合同草案先讨论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出台后,由物业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将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在第一次职代会上所有职工代表都对草案发表意见,根据职工代表对草案提出的建议、意见工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第二次职代会上将修订后的草案再次进行讨论,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集体合同草案,最后签订集体合同。

    二、规章制度、员工奖惩及重大决策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物业公司每年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员工奖惩和重大决策都通过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通过,如在今年股份公司对物业公司的`经营指标下达后,物业公司落实到各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书,在目标责任书起草后,物业公司由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对各项指标进行讨论并通过后,才与各部门负责人签约;又如在今年对四名员工的违纪处理均是经行政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通过后才下发处理决定;在《采购管理制度》、《物品领用管理办法》、《制服管理办法》、《考勤制度》、《员工餐考核办法》、《通讯费管理办法》、《派工制度》和修订的《效绩工资考核方案》等十几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通过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讨论后才付诸实施。

    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物业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在工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遵照“按劳分配、易岗易薪”的原则,以工效挂钩的效绩工资制度合理、合法的进行工资分配,在参照过去保障部门对各岗位的指导工资标准和做了大量同行业市场调查后,确定了各岗位的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岗位工资标准(除按劳动法中病、事假等工资标准外)达到了元,比乌市最低工资标准高出元,再加上隐性工资(即工资附加如社会保险、福利、食宿等)每月近千元,并且做到了每月按时支付无拖欠,切实履行了集体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灵活运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切实保障职工作息时间物业公司因工作性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季节不同形成的工作紧弛度不同、岗位的特殊性等因素,主要以给加班费、调休和其他形式进行补助:

    ⒈调休:职工在节假日上班和其他有效加班主要以调休形式进行平衡;如今年月疏通下水只能在大厦经营结束后才可进行,工程部部分员工为了及时完成维修任务,下班后进行了维修工作,对这部分加班员工由部门安排进行了调休;

    ⒉给予加班工资:在调休也无法平衡的情况下,给予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以效绩工资中加分的方式进行,如在今年月物业公司承揽了兵团二中的保洁专项服务合同后,保洁部部分员工利用休息、下班后的时间进行天的突击保洁,考虑到加班人员多、调休不过来的实际情况,经工会讨论通过由经营班子决定给予保洁部部门当月工资总额加分(合多元);

    集体合同 篇4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乙方: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 本单位于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九条 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 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产需要对 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一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二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连续工作 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四条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八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条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 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 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篇二: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职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我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规,由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厂)与__________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职工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条 款,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厂、工会及全体职工应共同实现_______年各项目标:

    一、完成工业总产值______万元。

    二、实现销售收入______万元。

    三、实现综合经济效益______万元。

    四、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______%。

    五、在岗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______%。

    六、完成固定资产增值______%。

    七、消灭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消灭责任火灾重大事故和设备事故,实现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工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六条 厂根据生产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岗的职工需要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 件。

    第七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八条 本厂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每周不超过______小时工作制度。

    第九条 厂、分厂原则应不提倡加班,确实因满负荷生产工作状态下仍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认可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原则加班每次不得超过______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如出现天灾人祸,组织抢救工作等《劳动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况)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其中实行换班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节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条 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按国家法规执行。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 厂制定关于职工病事假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劳动法》及铁道部、路局、分局的相关规定,应与同级工会协商,同级职代会共同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厂及分厂对生产岗位上的分厂兼职工会主席应提供每年不少于______天的工会工作日,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收入的增长原则不低于分局公布的平均职工工资指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厂应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1.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累计时间满______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依次类推,原则安排调休。在本年度内不能安排调休者按工资______%支付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______%的工资。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调休两天,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______%的工资报酬。

    4.厂支付职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个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五条 厂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厂行政应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组织提供资助,金额视经济效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对因工负伤、残、死亡的,应按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为其支付费用并给其予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厂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条 件,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防止人身事故发生,预防并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八条 厂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按期给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冬夏季节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九条 厂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通过工会备案,工会应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工会支持并监督厂行政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当发生严(更多精彩文章 来自“秘书不求人”)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 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厂负责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职业培训工作,并纳入厂发展规划中,同时布置,同时实施,同时检查评比。教育发展规划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工必须参加厂安排的各类教育培训,遵守厂制定的各项教育制度。厂对关键岗位实行岗位合格证制度,凡考试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试岗、待岗。

    第二十三条 厂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厂要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水平,按规定每年提取离退休人员专项管理费,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五条 厂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安排、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厂______年为职工办两件实事:

    1、返还______%职工个人风险抵押金。

    2、美化厂区,逐步建成花园式工厂。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厂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等有关文件和分局有关奖惩规定,制定本厂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厂奖惩制度的制定有工会参加并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企业规章 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厂可分别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意见,听取被处分人申辩,然后由行政作出决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异议,与行政协商解决。

    第十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厂行政

    1.深化改革,强化企业管理,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正确行使生产指挥权。建立自负盈亏机制。降低成本、挖潜提效,提高经济效益。

    2.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备原则,聘用干部,德能勤绩考核干部,强化干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

    3.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地负责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任务。

    4.坚持“科技兴厂、教育为本”的方针,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搞好职工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厂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5.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逐步为职工提供良好生产和生活环境。

    6.根据厂生产任务情况,确定职工息工、待岗、下岗有关办法规定,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实施。

    职工

    1.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观念,积极支持、参与各项改革,参加民主管理工作,参政议政,当好企业主人。

    2.参加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小改小革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钻研业务,提高职业技能。

    3.坚持安全生产,认真执行规章 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保证人身安全。

    4.在厂、分厂领导下,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发生人为责任问题,自觉接受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无理取闹。

    5.贯彻《劳动法》,维护和服从行政领导对厂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统一指挥权,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办事。

    第三十条 厂在重大决策的制定、研究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问题,应与厂工会组织及时沟通、磋商,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条 款。修改后的条 款为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

    1.厂与工会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况出现,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重大变化。

    解除合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五日内向原合同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三十五条 在次年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厂行政报告上年厂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职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评议,并由干部评议组根据评议的实际数据做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大会审查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 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法规以外的损失,向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报告,请求上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不承担集体合同规定的经济、物资责任。工会违反本合同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职工违反本合同应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经厂九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于七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和分局工会。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上报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分局行政、分局工会的十五天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并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保证合同的权威性、法规性、严肃性。

    厂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体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由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一方推选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执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包括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技能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宣传、帮助和指导。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七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各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并且双方都应当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职工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在其中推选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指定的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条 职工协商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的活动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

    在参加平等协商活动期间和集体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有效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平等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二)参加平等协商会议;

    (三)参加平等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首席代表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公布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的信息。

    职工协商代表应当为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的职工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职工协商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未建立工会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协商纪律,损害职工利益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责或者不能履行其义务的。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代表在平等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议题;

    (二)确定时间、地点;

    (三)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意见;

    (四)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共同确定记录员。

    议题可以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守秘密。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七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在下列事项范围内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劳动定额;

    (十)奖惩;

    (十一)裁员;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就其中某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等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因用人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等情形,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建立和推进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三条 平等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会议内容和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意见,进行商谈;

    (四)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首次协商会议由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四条 自职工一方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之日起到签订集体合同之日止,为协商期间。协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十日。

    因协商发生争议超过协商期限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上级工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协调。

    上级工会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按属地管辖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争议,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文本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需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短不得少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满前五十日内,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分立、重组后的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的,可以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在平等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有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六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会组织以及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区域内和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下列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调整的幅度;

    (三)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

    (四)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依法破产、决定解散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因履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应当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内容如下: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对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拒绝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一、三、六项规定情节严重,并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工资或者福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福利,并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协商代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一方未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集体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分支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 篇6

    xx年,XX公司工会按照《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三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如下: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保证。按照上级工会安排,我中心工会xx年对本单位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目前,XX公司在册员工XX人,其中劳务工XX人,家属工XX人,正式及九年制职工XX人(含女职工XX人),全部在岗。

    二、《集体合同》执行情况

    1、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方面

    xx年,XX公司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新签订劳动合同10份,解除劳动合同7份,终止劳动合同2份。充分维护了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避免了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职工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方面

    公司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针对岗位性质发放了餐费补助,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公司按照《劳动法》和《集体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实行轮班的职工,采取轮班调休,同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在按时足额缴纳各类保险的基础上,每年为职工发放了取暖费。

    此外,逢中秋、春节等,公司领导都会慰问困难职工,如遇职工生病住院等情况,领导也会前去探望外,送会去慰问品。

    4、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XX公司高度重视安全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按规定持证上岗。同时根据岗位工种需要,按规定为员工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每月为员工发放护肤卷。

    综上所述,中心工会委员会认为,中心行政和工会委员会为落实《集体合同》各项条款都做出了积极努力,维护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为继续履行和落实好《集体合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执行情况

    1、职工工资制度及分配形式方面

    XX公司合单位实际情况实行效益工资制,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2、职工工资、绩效、特殊岗位津贴等方面:职工工资、绩效、特殊岗位津贴、交通费按规定在每月23日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医疗等五金按时缴纳;春节、中秋节等节日福利均在节前发放到位。

    3、职工婚假、产假、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的工资:职工在休病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其工资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3日,以现金形式打进职工银行卡中,从未有拖欠现象。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

    目前,公司在册女职工XX名,在公司的发展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参加健康体检,人均200元,费用由单位全部承担。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每人每月XX元标准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xx年共发放卫生费XX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受到劳动保护,享有产假、哺乳假,生育津贴。

    全体女职工均享受“三八”节休假半天的待遇,并向每位女职工发放“三八”节福利。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均按合同要求落实到位。

    集体合同 篇7

    电力企业集体合同是指电力企业与其员工之间达成的一种劳动合同形式。该合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由企业和工会代表共同商讨、签订的,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电力企业作为国家基础设施领域的重要企业,其集体合同对于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和作用。


    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保护和安全、培训与晋升机制、劳动争议解决等。其中,工资待遇是员工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合同规定了员工的薪资水平、晋升机制、奖金发放等,确保员工的合理收入和职业发展。另外,合同还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安排、加班与补偿等,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电力企业集体合同对于劳动保护和安全也有明确的规定。电力企业是高风险行业,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在劳动保护和安全方面要求严格。合同对于员工的劳动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劳动安全教育等进行了详细约定,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电力企业集体合同还规定了员工的培训与晋升机制。电力企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要求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合同明确了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和内容,以及员工的晋升标准和途径。同时,合同还规定了员工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为员工提供了一种公正、合法的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


    电力企业集体合同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规定员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上,还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集体合同的制定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有了明确的合同约定,员工可以更加安心地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电力企业集体合同也能够推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电力企业集体合同是电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内容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保护和安全、培训与晋升机制、劳动争议解决等。通过制定集体合同,可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同时也能够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电力企业集体合同在电力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集体合同 篇8

    ______ 年度

    企业名称: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

    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精选12篇)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条 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会(全体职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条 按照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在实现当年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

    第三条 企业实行______

    等多种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______;

    (二)年薪制,适用于______;

    (三)______工资制,适用于______;

    (四)______工资制,适用于______。

    第四条 按照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在实现当年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本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或降低)______%,达到

    条 依据政府发布的当年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________元,比上一年增长__________。工资同企业经济挂钩。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______万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或降低)______%,达到______元。

    第五条 企业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实际,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

    条 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职工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晋劳社厅发〔20__〕25号执行。

    第六条 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条 企业每月__________日以货币的形式或直接存入工资存折中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条 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______;

    条 职工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

    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

    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内由企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为:______;

    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该职工实得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四)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五)职工待岗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______

    ______;

    (六)职工内退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______

    ______。

    (七)企业与职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暂停支付职工工资。

    第九条 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职工工资。

    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21.75

    小时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174

    第十条 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条 本合同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企业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每月______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或者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条 本合同签字后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

    (四)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内由企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会(全体职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

    第十八条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 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

    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企业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

    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条 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任何补助费,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向公司赔偿培训教育费(凭培训发票上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条 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

    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其它。

    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___%。

    条增加职工工资应掌握以下比例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上年实现的利税,上缴利税或销售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协议审查单位(盖章):

    附件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相关情况

    一、协商代表名单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企企业方代表

    职职工方代表

    二、协商代表的产生

    三、平等协商过程

    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

    五、其它

    集体合同 篇9

    说明文件f 依阿华州达文波特某机械制造公司与美国汽车、航空和宇航空间器械以及农具工会修改退休保险金计划的协议

    说明文件i 住院治疗、内外科治疗、大病治疗、医药处方、优先服务计划

    本协议由某机械制造公司在依阿华州达文波特市的工厂(以下称公司),同代表本协议第一章承认并提及的谈判单位工人的美国汽车、航空和宇航空间器械以及农具工人国际联合会及其所属的第1896号地方工会(以下称工会),达成并于1992年5月1日生效,

    本协议中出现的“他”或“她”或有关的人称代词,只是出于文字表达的需要,这样使用,并不意味着有性别上的区别。

    公司承认工会是公司全体全日制和正规非全日制生产和维修工人在集体谈判中的唯一代表。这些工人包括:检查员、班组长、储运员和车间事务员,但不包括:实验工程部雇员、制图员、办公室职员、推销员、专职人员、保卫人员和工段长。

    头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四,如果这两天刚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则应提前一天支付工资。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协议所覆盖的工人在前一个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务应该得到报酬。所有的工资支票都应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发放。如果公司缩减工作日,工人则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后领取工资支票,日期应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公司指定的医生在对已经雇佣的工人进行体格、精神/心理检查或医学化验后,如果该雇员及其医生提出书面请求,应将此检查或眼睛检查的报告提交给该雇员的私人医生。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本协议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况例外:

    a.教育和/或培训工人和受训的管理人员;

    b.从事遇到困难时期的必要工作;

    c.从事新产品开始生产时的必要工作,当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这类工作的工人,应在安排的工作中发挥助手作用;

    d.从事必要的试验工作;

    e.受训的管理人员不得取代谈判单位工人,但谈判单位的工人可以用来指导受训的管理人员。

    a.只要有设备和合格的人员,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给谈判单位的工人所从事的维修工种的维修工作转包出去,但下列临时情况除外:

    i.有必要替换旷工的工人时;

    ii.有必要替换已获准请假的工人时;

    iii.有必要替换休假的工人时;

    iv.有必要替换因受伤或确实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时。

    b.双方理解并同意本条规定的公司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在有资格从事该工作的维修工人处于裁员而缺乏维修工人从事所需要的工作时,并同意本协议包括的维修工人的补充人员每周安排5个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将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内正常从事的一部分维修工作转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进行,除非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周6天的工作。

    不得雇佣非全日制工人和临时工来达到强行裁减正规全日制工人的目的。临时工只能短时雇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度暑假的学生可达3个月。如果临时工的雇佣期超过3个月(包括学生),就应视为享有年资的正式工人。

    除非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公司不得对享有年资的工人行使指责、停职或解雇的处分权。

    在因处理某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资的工人离厂之前,公司经营者应将该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厂里,或他不在厂里时的任何其他工会代表,召集到指定的办公室或地点,目的在于通知他们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并听取该工人对自己处境的陈述。当然,这种会议不构成听证会,这时候工人代表的到场只是为了接受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的通知,并听取该工人的陈述。涉及欠债不还、迟到和旷工的案例,必须在听证会后方可要求工人离厂;但双方同意,在安排处分听证会之前,应通知部门工会代表或其代表出席听证会。

    在工人被送出厂后的48小时内,雇员关系部经理或其代表应在指定的办公室举行处分听证会。该工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权在听证会上代表该工人,而且双方应允许传证人到场,以便证实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处分听证会。

    公司应在听证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听证会的书面记录文本,包括公司的处分说明,如果有的话。对处分结果提出陈述,如有的话,其时限应从工会收到该记录时算起。

    如果工人对本章所称的公司处分提出不满意见,那么,应按意见陈述程序的第一步骤进行;如果是对解雇提出不满意见,可按第三步骤进行。如果最后证明对工人的处分理由不够充分和正当,那么,应该恢复该工人在遭受处罚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资损失,如果有的话,也应予以赔偿。

    在书面批评入档后1年内,如果没有任何违反处分的行为,则应将书面批评从工人的就业档案中撤出去。

    a.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事先安排,公司允许工人短期离开工作岗位处理私事的现行作法仍将继续实行。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工人的年资应予以保留并累计计算,并让其恢复请假前的工作岗位,如果有关年资的条款规定这么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满时又回到了工作岗位的话。

    b.超过3个规定工作日的假期并经雇员关系部经理同意的适当的假期,都应向工会提供请假条副本。

    根据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主任的书面通知,应准许下列工人脱产请假:当选为农具工会和工时委员会代表的工人;当选为地方工会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工人;参与公司合同谈判的工会代表,以及从事申诉程序仲裁准备工作的地方工会代表。双方同意依据本条被准许脱产请假的工人每次不得超过5人。

    a.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违背义务兵役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公司对应征入伍提供此法律及修正案所规定的服务的工人应尽的义务。

    b.参加和平队的工人应享受同加入美国武装部队的工人同样的优惠条件并应在同等条件下再次受雇。本条款仅包括一次应征入伍。

    a.如果工人被要求为陪审团提供服务(包括为大陪审团服务),或在提供此服务前依法被要求出庭接受陪审团委员会的审查质询,或被传唤作证和揭发证词,或在记录法庭诉讼过程中提供证言,那么,他为提供此服务损失的必要时间的正常报酬(如属计时工,按正常工时的小时工资率计算;如属计件工,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计算,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但不包括换班或超时奖金和所有其它奖金及奖励性报酬)与提供引服务所获得的赔偿的差额应得到赔偿,但在工人根据正常工作安排不为工厂工作的任何一天(节假日除外),提供此服务时不得支付此赔偿,

    b.要获得享受赔偿资格的工人必须:

    i.立即将收到的召唤提供此服务的回执通知其工长;

    ii.向工长提供适当的从事这种服务的证据。

    c.如果头班或二班的工人上午结束这种服务,则须报到继续完成当天其余时间的工作。如果该工人没有报到继续工作,则赔偿只限于截止结束服务之前损失的实际时间。如果该工人中午12点后结束服务,则当天无须再回岗位工作。

    d.上第三班的工人可以选择不上提供服务前或紧接服务后的那个班次。该工人在不上班前须向直接主管通告自己的选择。

    e.公司依据本条款支付报酬的时间不得计算为每日的超过工时。

    a.工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夫、妹夫、姐妹、妯娌、孙子女、祖父母、继子女、继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女婿、儿媳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如参加葬礼按要求可在死亡发生后的3个自然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内享受3个正常工作日的丧假(如工人当时不在,事后亦可享受同样天数的丧假)。工人在通知公司后可选择亲属死亡当天而不是死亡之后的第二天计为休假的第一天。

    b.在为此事提出书面申请后,工人在正常工作日享受的休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应得到报酬。计时工的报酬应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率计算,计件工则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工作率计算,但这两种情况都不包括换班、加班奖金和其它形式的奖金或奖励性报酬。如此计算的工时不得计作超时工时。

    工人将批准的假期用于与请假申请中所述内容不同的目的,应受到纪律处分。工人休假期满后如不报到工作,则应视为自动辞职,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如果工人在批准的假期期满后回到原岗位,则其休假期间的年资应予保留并累计计算。

    a.享有年资的工人如每个工作周都全部完成正常安排的工时,不包括日超时工时,星期六、星期天或不上班的日期,可以获得奖励工时。

    i.即使工人在一个工作周内利用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常安排工时从事下列活动而缺勤,也有资格获得奖励工时。这些活动包括为陪审团提供服务、奔丧、工会事务、节假日、休奖励工时假和经公司安排的不得超过一星期的年假,以及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工人享受因工伤而获得的赔偿津贴的时间。

    ii.每个工作周出全勤的工人可获得1小时奖励工时。

    b.公司应对奖励工时安排倒休,并应尽力满足工人提出的休假要求。工人应至少提前1周通知自己的直接主管,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不用提前1周通知。奖励工时可以累计到4个或8个小时休一次。

    c.如果依据本条休假的工人人数严重地影响了生产和维修的要求,则可对休假的人数进行限制。如果工会对影响生产和维修要求的程序提出疑问,则可立即同雇员关系部经理一起审查此决议。

    d.计时工的奖励工时津贴按其正常小时工资率计算,计件工则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计算,均不包括任何奖金。累计并转入下一年度的奖励工时的津贴,如紧接财政年度第一次支付期开台之后的工时,将按工时获得年度年底的工资率确定。奖励工时休假或津贴支付将先考虑最早转入的奖励工时。

    e.如果工人已享有年资,奖励工时在下列情况下将予支付津贴而不予安排休假:

    公司和本协议包括的工人、工会及其代表应遵守全部合理的关于卫生、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的工厂规章。

    公司应为其认为必要的岗位提供专门的保护服(如手套)和安全设备。如安全靴在从事安排的工作期间损坏,公司将在每个合同年内,按购买单核实的价格向工人提供25美元的补偿。公司将向有年资的工人提供新的安全眼镜,安排指定的检测员进行检测,并每年向工人支付10美元的修理或更换眼镜费。

    公司将用斯纳普恩、克拉夫斯曼以及其它大家共同认可的公司制造的同类产品来替换公司要求的工人个人使用的陈旧或已被损坏的工具。公司将向维修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维修工具的场所,但条件是,如果工具遗失,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a.公司同意工会可以指定5名工人,其中须从第二班和第三班各指定一人,担任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

    b.公司安全委员会将根据公司指定的主席的安排召集会议,讨论工厂的安全和卫生事宜并提出建议。公司将向参加会议的委员提供报酬,如属计时工,按正常小时工资率支付,如属计件工,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支付。

    c.安全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建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管理人员保留。应向每一位委员提供一份记录,并向雇员关系部经理提交记录以便归档供工人参考。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代表工会的应是下文所称的部门工会代表、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工厂工会委员会以及工会研究工时问题的代表。双方理解并同意本章确认的每位工人代表应为试用期期满的工人。

    在采取申诉程序的第一个步骤时,应由工会部门工人代表代表工会,其权限限于根据被其确认为部门工会代表服务地域内的申诉程序处理有关的不满意见。

    每50个工人或每拥有50名工人的部门应设一个部门工人代表,这类代表至少应有6人。

    i.部门工人代表在作为工会代表按照第七章申诉程序第一步骤处理不满意见时,应被允许脱产履行其责任。但部门工人代表只有在应申诉工人或雇员关系部经理的要求,并在此要求经其工长批准后才可离开岗位。

    ii.离开岗位的工人代表在离开前或回来后应通知其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如工人代表出于a款所称的原因需要进入他本人部门以外的权限范围时,须通过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获得离开本部门的书面许可,并在处理有关的申诉前通告准备进入的部门的工长。

    iii.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工人代表每周至多可以离开岗位3个小时,由公司支付报酬。此时间的补偿,如属计时工,应以其正常工时小时工资率为基础;如属计件工,则以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为基础,两种情况均不包括换班或加班奖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奖金或奖励性报酬。

    在按申诉程序第二步骤处理不满意见和出席会议时,工会应由工厂工会委员会的代表来代表。

    工厂工人委员会单个成员的权限限于在他被认可作为工会委员会的成员提供服务的区域内按申诉程序的第二步骤处理不满意见。

    工厂工会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1人为主席,3人从工厂不同的地域范围内选举产生,其中有1位成员必须一直是上第二班或第三班的工人。

    i.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在作为工厂工会委员会单个成员处理申诉程序的第二步骤的不满意见时,或按第四条所规定的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行使其责任时,应准许其脱产履行其职责。

    ii.准备离开岗位的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在离开前或回来后,应通知其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如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出于a款所称的原因需要进入他本人部门以外的权限范围时,须通过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获得离开本部门的书面许可并在处理有关的申诉前通告准备进入的部门的工长。

    iii.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如果需要,每周应允许他有12个小时的时间履行其委员会主席的责任。其他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如需要,每周应允许其有4个小时的时间履行其作为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或本章许可的委员会会议成员的责任。允许时间的补偿,如属计时工,应以其正常工时小时工资率为基础;如属计件工,则以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为基础,两种情况均不包括换班或加班奖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奖金或奖励性报酬。

    工厂工会委员会应作为一个整体在第三步申诉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代表工会,并应在本章第五条指定的特殊或日常会议中代表工会。

    为了实现工厂工会委员会的目标,工厂工会委员会可根据本条规定使用第三条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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