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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2-15

    集体合同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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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篇1)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的职责,特别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妨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集体协商中,保证公平十分关键。该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而且,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工资不再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

    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权益,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明确将“劳动报酬”作为集体合同的首要内容,并且明确了集体合同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16条内容。此外,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需“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合同对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进行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

    非公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建制难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来规范

    设定区域、行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经济组织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问题。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经济组织,主要是个体私营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单个企业难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条例》强化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约主体,明确了“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可以与企业方面代表就本区域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就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这不仅有利于解决面广量大的非公小企业建制难,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区域、行业企业有序竞争,协调发展。

    职工权益的“基本保障线”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何区别?孙勇解释说,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主要是针对一定行业内、区域内的普遍情况。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女职工享有的特殊权益和职工劳动保护、技能培训等条款往往会被忽略或刻意“隐蔽”,而这些恰恰是《集体合同》中的重点内容。“如果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则以集体合同为准。集体合同就相当于职工权益的‘基本保障线’。”

    集体合同(篇2)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

    使用文本须知

    1.本集体合同为参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双方也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2.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3.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4.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5.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再重新报送。

    7.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

    双方代表开始协商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________(职工方名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条 甲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乙方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乙方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乙方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乙方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____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____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十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经协商确定,____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____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____%(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____%,职工工资总额增长____%)。

    第十一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___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____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____%);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____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_____%)。

    第十三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为___、或计发加班工资基数的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但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________________,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十四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_______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______;

    2.岗位名称_______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______;

    3.岗位名称_______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______。

    劳动定额内容较多的,可以另行制作本合同附件。见附件__。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1.岗位名称:____津贴和补贴名称:____发放标准_____;

    2.岗位名称:____津贴和补贴名称:____发放标准_____;

    3.岗位名称:____津贴和补贴名称:_____发放标准____。

    职工津贴和补贴项目较多的,可以另行制作本合同附件。见附件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向职工支付病伤假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七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等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九条 某些岗位因工作、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应当在__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补休;无法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______日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为____________。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其中从事________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至少安排____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二十八条 甲方至少每_____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九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 甲方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益,在岗位竞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教育、调资、享受福利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____年组织安排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科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______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____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疗休养等)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甲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费用,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和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等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努力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八条 甲方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编制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培训,以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

    第三十九条 甲方每年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不低于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____%,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____%。企业的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的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的;

    (二)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日内,共同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职工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处理。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相互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由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等。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因未履行集体合同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与赔偿。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与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动。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甲方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调解实施细则,预防和解决本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协调劳动关系。

    第五十一条 本集体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副本_____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当地总工会一份。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签章):_____ 乙方(用人单位工会签章):____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集体合同(篇3)

    (1987年10月15日)

    日*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

    ├───┬─────────┬─────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 疾病 │病

    ──────┼─────────┼───┼─────────┼─────

    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

    16个月

    │ 14个月

    ──────┼─────────┼───┼─────────┼─────

    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

    24个月

    │ 18个月

    ──────┼─────────┼───┼─────────┼─────

    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

    30个月

    │ 24个月

    ──────┴─────────┴───┴─────────┴─────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 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为60岁。

    第四章 勤务

    第一节 勤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五条 18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条 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则上每周工作6天。

    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期间作为工作时间,但如有上级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费另与工会商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依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定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条 对给未满1岁的婴儿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请,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次,每次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公司认可。

    第四十七条 会员缺勤时应通知规定的手续得到公司认可。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病。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 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场。

    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

    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

    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

    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

    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

    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

    每年18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

    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

    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

    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

    单身赴任

    携家属赴任

    家属阻挠

    ──────┼─────────┼─────────┼─────────

    外地

    3天

    6天

    4天

    ──────┼─────────┼─────────┼─────────

    附近地 │

    2天

    4天

    3天

    ──────┼─────────┼─────────┼─────────

    市内

    1天

    2天

    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

    5.公务休假

    (1)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2)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

    (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灾休假

    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7.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9.生育休假

    预产期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准许复工。

    10.其他休假

    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 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节 连续工龄

    第五十六条 连续工龄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月舍去)。从会员录用之月算起,至解雇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期后正式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员将原公司的工龄与本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正式职工前的工龄。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期间按下列方式计算连续工龄:

    1.第1款(长期病假)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章 报酬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九条 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如工会有意见,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 公司不以女子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 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 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六十四条 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

    第二节 基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 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 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

    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

    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条 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定额部分

    定额

    ------×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

    20.58

    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 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

    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

    第四节 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 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七十二条 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2.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评定基准(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1.12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164.66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 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 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

    职务种类│

    主管职务

    技能职务

    等 级

    ──────────┼─────────────┼───────────

    1级

    4级工资率

    5级工资率

    2级

    4级工资率

    5级工资率

    3级

    3级工资率

    4级工资率

    4级

    3级工资率

    4级工资率

    ──────────┴─────────────┴───────────

    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 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管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 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

    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

    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

    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率对待。

    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一条 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二条 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

    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

    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

    第五节 津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条 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持生计者:

    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

    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

    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

    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适的人。

    第八十七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

    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

    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

    3.抚养亲属死亡。

    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

    第八十八条 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

    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

    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条 属前2条会员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

    交接班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

    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

    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

    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六节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

    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

    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

    2.各种社会保险费。

    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

    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

    5.日*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

    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

    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

    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

    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

    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

    第一百条 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

    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

    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病。

    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

    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

    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

    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5%。

    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

    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95%。

    第一百零五条 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

    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

    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津贴

    第一百一十条 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协议的小时工资如下列: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特别工资率 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的平均工资为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均工资。

    第七节 其他工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上下班所需交通费,每月超过300日元的费用以交通补助费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时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前条公司为会员购买月票,当会员在月票有效期内退职时,收回月票。

    第六章 灾害补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当会员负伤、患病或死亡时,依据本章规定,给予补偿或救济。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会员因业务负伤或患病时,给予必要的医疗费用;治愈后如留有残疾时给予补偿;如因工死亡时给予遗属必要的补偿并提供丧葬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对第五十四条第4款的工伤休假职员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税以后的平均日工资。如职员依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享受病假补偿待遇、伤病补偿年金以及依据劳动灾害保险特别支付金规则享受病假特别支付费、伤病特别年金,根据其金额限度,不支付本条规定的补偿费。

    在享受工伤休假期间,如工资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补偿费也相应增额;工资水平降低时,将按劳动基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关工伤疾病及医疗补偿的范围、残疾补偿的残疾等级、遗属补偿费的范围及顺序等,均按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员非因工负伤、患病留有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作如下区分给予支付残疾救济费:

    ──────────┬─────────────────────────

    残疾程度

    残疾补助费

    ──────────┼─────────────────────────

    终身生活不能自理 │

    40天日工资+(工龄×3天日工资)

    ──────────┼─────────────────────────

    终身丧失劳动能力 │

    30天日工资+(工龄×2天日工资)

    ──────────┼─────────────────────────

    只能从事轻便劳动 │

    20天日工资+(工龄×1天日工资)

    ──────────┴─────────────────────────

    上述残疾补助费在会员伤病治愈后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因重大过失负伤或患病时,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补偿费、残疾补偿费或残疾补助费,但只限于行政官厅认定的因工负伤或患病的情况。公司依据本条,在接受行政官厅认定时,听取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章 福利卫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为了提高会员的福利卫生,努力改善充实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运动场等其他福利卫生设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努力发展福利互助会。

    第八章 安全卫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为工厂的安全卫生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为实现上述目的,在每个工厂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必要时,建立设施;贷款购置安全卫生用具;配备医生。

    会员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持卫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卫生委员会由工厂长指名的委员及选任的委员组成,但委员中的若干名由工会推荐。

    委员长招集安全卫生委员会,就审议的内容向工厂长申报。

    其他有关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工作的必要事项由工厂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健,对会员进行有关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诊断。

    除上述规定,认为有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会员进行健康诊断或采取预防接种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对患传染病及精神病或劳动将导致病情恶化等医师认可的人员,停止其就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对下列人员作为健康照顾者采取限制就业、缩短工作时间、改变工作内容、治疗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龄20岁以下,就业6个月以内者。

    2.结核病毒转化阳性反应不满1年者。

    3.因病或身体虚弱需要一定保护者。

    4.孕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照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满18岁及孕妇、产后不满1年的女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让缺乏经验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作为培训对象的人员不受上述的限制,给予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九章 申诉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诉指对劳动待遇、作业条件,以及人事管理等与劳动协约、就业规则有关的各项规定的解释或运用有不平不满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员对公司的申诉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以下称工厂委员)双方各3人组成。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会方面的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及有关的工厂委员双方各4人组成。

    工厂委员原则上从100名工会会员中挑选2名以内,然后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递增1人的比例从工会会员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工厂委员接受工厂会员有关申诉处理的委托后,对事实进行调查并认为妥当的话,向公司该课长提出申诉。

    课长应对申诉迅速向工厂委员答复。课长的答复未能解决问题时,课长可以直接召集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与工厂委员协商,在3天内努力解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该申诉通过上述阶段仍没有解决时,工厂委员可将对该申诉协商的经过记载书面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某申诉涉及两个课以上的问题或牵涉到整个事业所的问题,实际上在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法处理时,可将该申诉提交事业所申诉处理委

    员会受理。当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和本人有异议时,可通过工厂委员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上诉的申诉,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迅速召开会议,努力在7天内予以解决。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多数工厂内存在同一种类的申诉或事业所处理委员会正在审理的申诉有同一性质问题从另一工厂提出时,经过核实可以合并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通过上述阶段仍解决不了的申诉可移交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诉的处理得到本人认可或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时,表明该申诉已最终解决。对该事项不能再通过其他形式作为申诉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必要时安排书记员作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姓名及所属单位名称双方互相通知。

    公司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

    第十章 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

    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

    1.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

    2.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

    3.修订协议协定。

    4.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之间有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工会或工会支部计划举行团体谈判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将谈判事项及出席谈判人员相互进行联系,协商谈判时间、场所等为顺利开展谈判工作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进行团体谈判通过中央谈判委员会及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上述谈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事业所所长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谈判委员和工会、工会支部指定的工会方面的谈判委员各1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事项。

    谈判委员会内公司及工会或工会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书记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就本事业所及工会支部的事项进行谈判。

    中央谈判委员会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项和事业所谈判解决不了的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事业所的事项、由公司和工会在总部举行谈判较为妥当的事项进行谈判。

    1.明显不属事业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谈判内容。

    2.中央委员会正在谈判的事项不能与工会支部进行同一事项的谈判。

    3.为促进中央谈判,工会支部可以进行谈判。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请管辖区内的劳动委员会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

    仲裁的申请需要双方同意,对仲裁的裁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对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或一方拒绝接受时,可再一次举行谈判委员会努力予以解决。

    第十一章 和平条款及争议协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某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明,相互间的争议通过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在中央谈判委员会和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见之前,不采取全体或部分的怠业、罢工和关闭事业所及其他争议行为。

    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接受后,对方案的解释运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向该劳动委员会请求解决,在解释以前不可取争议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计划采取争议行为时,在其开始20小时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在争议中遵守下述事项:

    1.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从事下述业务的人员不介入争议行为:

    (1)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公司与工会支部应再次商定:

    ①通讯、电话业务;

    ②警卫业务;

    ③医院诊疗所业务;

    ④宿室、浴室、食堂业务;

    ⑤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

    ⑥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

    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发货业务;

    ②邮件业务;

    ③健康保险事务;

    ④供给业务;

    ⑤蒸气业务;

    ⑥锅炉业务;

    ⑦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

    ⑧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

    3.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

    第十二章 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圆满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

    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1.有关经营方针。

    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

    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

    4.有关人员的计划。

    审议事项如下:

    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

    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

    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

    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

    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

    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

    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集体合同(篇4)

    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公司(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以外的企业),为维护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本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公司财产,保守公司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度

    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与工会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招聘职工

    公司需要招录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聘条件录用职工。公司在制定招聘条件时,应详细、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告知工会,便于公司招聘职工、考核试用期职工。

    公司在制定招聘条件、招收录用职工时,不能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

    第八条 用工形式

    (一)本公司全日制职工。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

    (二)劳务派遣职工。公司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公司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职工。

    (三)非全日制职工。公司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职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

    第九条 试用期

    (一)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_____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本公司全日制职工经过试用期后,其工龄从录用日期算起。

    (三)公司在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在解聘前____天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试用期职工除特殊说明外,享受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职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二)公司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享受医疗期的职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退、退职、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公司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公司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四)工会应当监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证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职工有申诉的权利。

    (五)职工申请辞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办好交接手续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

    (一)公司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二)公司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

    公司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其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时,应与工会进行平等集体协商,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工资制度

    公司针对不同岗位职工采取的工资制度有计时工资制(含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聘用工资制等)、计件工资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资制。

    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科技承包兑现、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固定基数考核、销售提成等。

    第十七条 工资性收入

    公司工资性收入有: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公司确定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等按不同岗位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公司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办法,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公司在每月____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可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同时要向职工提供支付清单。

    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公司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九条 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公司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司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在本合同期限内,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为:公司经济效益增长_____%,职工工资增长_____%。

    第二十条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____元,每小时____元。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均工资水平

    公司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______元,____年内将在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______元。

    第二十二条 岗位工资

    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____个等级,工资额在____之间不等。(岗位和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____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

    第二十三条 技能工资

    公司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以公司是否聘用为确定原则。

    工人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档次。(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等四个档次。(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

    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____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

    第二十四条 奖金(绩效工资)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奖金基数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 计件工资

    公司与工会协商制定《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情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加班工资

    公司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公司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二十七条 相关津贴和补贴

    公司的津贴包括:高温津贴、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____元标准;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____元标准。指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工作情况。

    全勤津贴:倒班岗位____元/月,值夜班岗位____元/月,白班岗位____元/月;当月发生迟到、早退或脱岗____次以上以及请假____天的,不享受全勤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执行国家规定(如井下、高空、野外、高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模津贴等)(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种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服装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

    第二十八条 劳动定额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九条 其他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并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工资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享受产假、集中哺乳时间,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公司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进行扣罚后,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 标准工时制度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公司应将职工就餐时间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必须安排一次就餐时间。

    第三十一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

    公司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

    公司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工会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公司全年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_____天,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公司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采用弹性工时的非全日制用工。公司实行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公司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_____天。

    第三十二条 加班

    (一)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为加班时间。

    (二)公司应严格控制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公司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人员和内容。如果公司未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则有权拒绝。职工本人需要加班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获得加班工资。

    (四)工会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加班情况的记录,并检查职工倒休、加班工资的落实情况。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并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五)自然灾害、公用设施维护紧急处理或完成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等情况需要加班,不受上述条款限制,职工应服从安排。

    (六)公司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_____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公司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职工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二)职工各种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

    (三)职工依法享受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公司考核规定发放。

    (四)跨省市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报销,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作规定的,公司根据情况,酌情报销____%路费。

    (五)职工因私脱产学习进修可与公司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安排

    (一)公司于每年1月份,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年度带薪年休假选择时间段、职工本人的年休假天数、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等,由职工本人自主选择休假时间,并向公司或工会提交休假的书面申请。

    (二)公司和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做出本年度的职工年休假计划,并贴出布告,公布每名职工本年度的休假安排。

    (三)由于特殊情况,职工不能按原计划休假,或由于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调整计划,职工应提前_____日向企业和工会提出申请,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并于_____日内做出答复。

    (四)所有事先公布的休假安排必须严格履行。

    第三十六条 假期加班

    公司需要职工在婚假、探亲假期间工作的,公司应按照职工日(小时)工资的200%___300%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应至少提前_____天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制定加班计划。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公司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

    公司设立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工会支持公司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应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工会发现公司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公司对新入厂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以国家规定工种范围为准)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工会积极配合公司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等。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

    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率达到100%;职工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中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个人费用由公司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公司每年应将职工和公司缴纳保险费情况公布一次。

    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股份制公司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金

    公司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职工互助补充保障

    公司依据职工自愿、公司资助支持、工会组织发动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全国总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保障,由职工个人缴费,工会统一上交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保障项目包括: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只能投保1份,保障期为1年。

    (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每期90元,保障期为3年,每期最高投保2份,每份互助费领取的互助金为5000___10000元。

    (三)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互助费的标准根据职工从事的行业、工种分别确定,详见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的费率表。保障期为1年。

    (四)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凡本市已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女职工,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在16___60周岁的女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投保。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可投保1___2份。保障期为2年。每份互助费领取的互助金为10000元。

    (五)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最多投保4份,保障期为1年。

    本合同期内,如遇互助保障计划修改,待保障期满后,按修改后的互助保障计划执行。

    第四十七条 职工福利

    (一)住房提租补贴

    公司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对职工实施住房提租补贴。

    (二)伙食补贴

    公司按_____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伙食补贴。

    (三)交通补贴

    公司按职工家庭住址远近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

    (四)通讯补贴

    公司按照工作性质的需要向职工发放通讯补贴。

    (五)职工健康体检:公司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一次一般健康体检。

    (六)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公司每半年为职工组织一次郊游或球类比赛、趣味运动会、卡拉OK等文体娱乐活动,使职工调整身心,并促进职工之间的交流、沟通。

    第四十八条 开展“送温暖活动”

    公司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开展“送温暖活动”,解决职工日常生活中的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困难,帮扶职工摆脱困境、渡过难关。

    “送温暖工程基金”由公司出资_____万元、工会筹集______万元共同组成,并共同制定《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详细的帮扶救助办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十条 公司在职工培训、晋级、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五十一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岗位。

    (二)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1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公司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职务和工资标准。

    (二)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怀孕后保胎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五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二)产假期满,公司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并给予_____天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如职工本人不适应可调换岗位,但须征求职工本人同意。

    (三)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

    (四)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并根据医生建议给予休息,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五十四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需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经市或区、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应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三)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保证其每天哺乳时间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集中使用哺乳时间,并算作劳动时间。

    (四)特殊情况下,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休产假延长假,延长假最多不能超过哺乳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五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区、县(含区、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公司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五十七条 对不属于参保《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公司负担。

    (一)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二)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公司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公司负担。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10元。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职工子女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参加市统一医疗保险后自付部分公司报销____%。

    第五十九条 其他特殊保护

    (一)公司每年出资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对已婚放环女职工,要进行透环检查。

    (二)三八妇女节期间,公司安排女职工上班的,应给予女职工不低于4小时的加班工资。

    (三)公司支持女职工投保女性安康保险。

    (四)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调查和制止性骚扰。

    第六十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公司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安排其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二)公司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时间为: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公司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一)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要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二)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三)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四)企业与工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进行协商,可以签订专项协议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十二条 职业培训制度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公司的生产活力。

    第六十三条 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30%,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公司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种类和相关规定

    (一)公司鼓励职工个人积极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种学历、技能培训。职工所学专业与其从事岗位密切相关、对提高其工作能力有直接帮助的,经企业批准,可凭最终的毕业(结业、等级、资格等)证书及学费发票,报销费用不低于____%。

    (二)对于参加了相关培训并且能力得到切实提高、达到相应技术水平、被聘用的职工,公司将在岗位安排、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方面给予适当鼓励,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个人潜能,促进公司整体劳动效率的提高。

    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司必须采取适当形式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职工。

    第六十六条 职工应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公司对为社会和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公司对违纪、工作有较大失误、失职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应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劳动竞赛活动进行统一领导。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公司应支持工会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十八条 职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协商解决。一方提出协商解决的,另一方应在____日内予以答复。

    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由职工与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进行协商,可以请工会指定专人参与协商。职工与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工会应当督促双方自觉履行。

    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

    第六十九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___人、公司代表___人、工会代表___人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七十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十一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七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七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公司依法破产、解散、被兼并;

    (二)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原集体合同;

    第七十四条 公司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一方首席代表提议协商处理时,双方应在____日内召开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十六条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职工一方可自集体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工商注册地所属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十七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公司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九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公司和工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八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公司、工会双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若发现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双方首席代表提出。双方协商后,应在____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第八十一条 监督检查小组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十二条 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根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和次数)将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年,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八十四条 公司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续订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集体合同期限延长六个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的,公司和工会应继续协商,予以修改,并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

    第八十六条 公司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集体合同(篇5)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就签订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集体协商,审查和管理集体合同。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篇6)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__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巴彦淖尔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__________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__________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__________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集体合同(篇7)

    甲方( 公司工会): 乙方( 公司):

    员工人数: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协商代表人数: 人 协商代表人数: 人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集体合同规定》、《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也可以就其中某项员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集体合同和专项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将成为双方共同制定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基础。公司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应当通过公示等形式告知员工。

    第四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可选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的劳动合同范本或者由公司和员工自行拟定,但均应征得工会同意。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均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及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无任何违法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记录;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性质和生产特点,经报请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安排应当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工作班次和休息日的具体安排应当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加班,如果确需加班加点,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照员工当月的标准工资计算。

    集体合同(篇8)

    集体劳动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等,它是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今天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是:2篇企业员工集体劳动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企业员工集体劳动合同范本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地址:

    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年龄: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 起至 止,期限为 。其中试用期从 起至 止,共 。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产(工作)任务:

    在岗位,为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 ,保健食品费元。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工作 天,每天实行 小时工作制。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元。

    2.合同期内,职工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的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按下列约定办理:

    (1)

    (2)

    (3)

    (4)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 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的再延长月。

    (2)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责%,病假工资为元。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4)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负担丧葬费 元,抚恤费 元。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1)医疗期为 月(年),期满未治愈的延长 月。

    (2)乙方的医疗费 。

    (3)因工负伤致残的,其待遇:。

    (4)因工死亡的,丧葬费 元,直系亲属抚恤费 元,其他费用 元。

    3.在合同期内,乙方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 天,婚假 天,丧假 天,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2)项规定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算)发给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辞退的;

    (4)甲方破产或歇业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5.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本条第2款第(1)、(3)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条件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抢修或救灾;

    (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期限为 月;

    (3)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 个月的短期停工;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元,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鉴章)

    合同鉴证日期:年月日

    企业员工集体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 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工种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集体合同(篇9)

    甲方: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萨尔布吕肯)与乙方:萨尔州贸易、银行与保险工会(地址:萨尔布吕肯),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兰--法尔茨--萨尔州分会(地址:美茵茨)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萨尔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 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 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 临时工

    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 受培训人(学徒)

    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穿 

    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 职业学校时间

    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劳动时间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为37.5小时。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

    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1991年1月1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

    1986年1月1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1991年1月1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有适当理由时一

    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

    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加班时间

    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1991年1月1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1991年1月以后则为37.5小时)。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 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

    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最高的一项补贴。

    夜班    自20点至6点   50%

    星期日班  自0点至24点   50%

    节日班   自0点至24点   100%

    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

    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

    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ⅰ或工资级别ⅱ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起,以1/163为基穿 

    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龄

    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 第二职业

    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休假

    1.休假在日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于维持和补充雇员的劳动力。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工作,否则将失去休假的权利。如因劳动关系结束不再享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对休假进行补偿。

    3.18周岁以下雇员休假期的长短依法律规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数如下:

    年满18周岁者   30个工作日(有可能还是节假日)

    年满22周岁者   32个工作日

    年满26周岁者   34个工作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满18周岁者   31个工作日或26个劳动日

    年满20周岁者   32个工作日或27个劳动日

    年满25周岁者   34个工作日或29个劳动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或30个劳动日

    临时工的休假依据法律规定而定。

    5.决定休假长短的是日历年开始时雇员的年龄。

    6.劳动关系开始或结束的享有休假的日历年中,每满一月工作时间,雇员享有其年休假天数1/12的休假。

    如计算时休假天数不为整数,则分数部分算为一整天。

    7.如在一日历年中雇员已享受另一雇主给予的休假,则新雇主当年没有给予该雇员休假的义务。

    8.休假应尽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间以连续时间给出。

    9.企业委员会参与制定休假计划。如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则在时间确定上应尽量考虑雇员的要求。

    10.由于企业或雇员个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或根据第6款雇员所应享受的休假天数较少,应与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将当年的休假天数转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间生病时,如能提供充分证明(如医生出具的病假单),则此是不算为休假时间。

    12.如休假期间适逢发薪之日,则此报酬及有关报酬部分可根据雇员要求在休假前发放。

    休假期间发放的应发票项视同雇员没有休假。如雇员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变动的奖金或回扣构成,则休假期间应发放休假前12个月内每月平均的奖金或回扣数额。

    在享有休假的日历年开始前可通过企业协议,如没有企业委员会,通过单个劳动合同确定不超过3个月的较短的计量时间段。

    奖赏金、庆典金、年利润分红及其它特殊补助不算为劳动报酬。

    13.如雇员自己出于重要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或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只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条 父母假

    雇员人数超过100名以上的企业,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后,根据以下条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业工龄已达4年的雇员,有权申请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来最长不得超过4年。

    3.申请父母假须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结束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父母假长短,并保证第8款的有关规定。

    4.父母假期间劳动关系中止。这一期间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产生的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假期间计算职业工龄,但不能算为企业工龄。集体合同或企业的有关支付规定对享受父母假的雇员无效。

    5.如父母双方均在同一企业工作,则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间雇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工作。但这一期间应优先考虑该雇员在本企业做临时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间雇员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进修、继续培训班。

    8.雇员应在6个月的期限内,预先告知雇主在父母假结束后,是否重新恢复与之的劳动关系。如雇员欲提前结束其父母假,则适用以上同样的有关期限规定。

    9.父母假结束以后,雇员应尽量申请企业内与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雇员违反第6款第1句,则雇主可不再履行其与雇员协议产生的义务。

    第十五条 特殊事假

    1.与如下情况有直接联系时,雇员可申请事假,此事假不计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结婚              3个劳动日

    b.妻子生产、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个劳动日

    c.自己庆祝银婚                   1个劳动日

    d.自己的子女受圣餐或坚信礼(新教)         1个劳动日

    e.子女、兄弟、姐妹结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死亡  1个劳动日

    f.家居的搬迁                    2个劳动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                  1个劳动日

    2.如一个日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来不超过6个劳动日,则第1款a到g项所列的事假期间报酬照付。超过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签订合同的工会的联邦、州、地区理事会或集体合同谈判委员会任职的雇员,应在工资照付的前提下,由雇主保证其参与会议的自由。

    第十六条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并说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应在3日内予以证明;同时也须说明不能上班的预计时间。如雇员在这以后另外3天内仍未证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则此延误期限之举原则上可构成无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理由。

    雇主对其费用可以要求雇员出示官方医生证明。

    2.无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发6个星期的报酬,但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结束期限。如果一官方医生同意治疗,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准许治疗,某一疾病保险机构或康复机构提供治疗,或由照顾局提供重残者的治疗时,同样适用第1句规定。

    3.企业工龄满8年的雇员可以领取3个月的疾病金(指六周后疾病保险机构付给病人的代工资)与净工资的差额,满1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6个月。

    第十七条 死亡情况下的报酬支付

    如雇员死亡留下需赡养的配偶或还有23岁以下未完成职业培训而仍需抚养的子女,则在死亡当月,且还根据非中断的企业工龄发放若干月的报酬。

    连续企业工龄满1年     1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3年     2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5年     3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XX年    4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20年    5个月

    第十八条 失效条款

    1.所有基本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要求最迟须在其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

    本失效条款不适用于基本应受到惩罚或不允许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适用于有关法律规定。

    2.上款所述6个月期限为最后期限。如雇主未考虑到第2条第1款的情况,则上句不适用。

    第十九条 解雇

    1.任何解雇须有书面形式。

    2.如无其他规定,职员的解雇期限为6周并至季度末。如已协商一个较短或较长的解雇期限,则其长短对双方应相同且解雇期限至少为1个月并至月底。

    工商业雇员的解雇期限如无其他规定则为2周并至月底。雇员企业工龄满5年,解雇期限为1个月至月底,满XX年为2个月至月底,满20年为3个月至季度底。

    3.解雇期限期间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前,应根据雇员要求给予其适当寻找工作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报酬。

    4.劳动关系结束时,雇员可申请取得一份工作证明。该份证明应说明雇员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并可根据雇员要求说明其工作表现和成绩。

    5.雇员可申请要求一与第4款所述事项相适应的中途工作证明。

    第二十条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拟定。任何一方可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最后条款

    1.此集体合同1989年1月1日生效。

    2.1985年10月9日签订的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同时失效。

    3.此集体合同可以于1992年12月31日在遵守3个月的解雇期限的条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时仍未解除,则以后的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现有的对雇员有利的、超出本集体合同范围之外的协议不受本集体合同的影响。

    5.每名雇员应获得一份本集体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张贴)使其了解本集体合同。

    6.本集体合同在解除后至新的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

    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之协会)

    签名:皮帕、克拉霍克、洛森

    萨尔州贸易、银行、保险工会

    签名:皮鲁士、墨塞尔

    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州、萨尔州州分会

    签名:帕德塔、奥拉

    另:

    对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第7条:

    1.确定有关工作时间的企业协议时,售货雇员每天的通常工作时间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迟至18:30,星期六最迟至14:00。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如该星期六适逢节日,则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以及圣诞节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至18:00。在4月至9月期间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为16:00。前面2句不适用于采用与《商品打烊法》相偏离的特别工作时间的企业。

    2.晚上营业及其他根据《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开业的商店竞争产生不利因素时,雇主可以和企业委员会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时间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协议。

    附:         企业雇员劳动合同样本

    ____公司与____先生(小姐)(住址____)之间签定如下协议:

    1.____先生(小姐)从____起被雇佣从事____工作。根据企业需要,该雇员可被调往企业另一部门,可以以另一种报酬形式支付工资或以另一种工作时间制(如轮班)工作。被分配其它工作、调往企业其他部门或改变工作形式或工作时间时,企业内相应的劳动报酬规定随即适用。此后发生解雇情况时,除非法律或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雇员不得提出在解雇期限内按原报酬续付工资的要求。

    2.劳动条件根据____集体合同条款而定。人事表格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对人事表格上问题的正确回答为前提。

    3.根据工作性质将该雇员列为____工资级别。实行计时工资时,总劳动报酬(以每小时计算)如下:

    该工资级别中集体合同规定的计时工资____dm(德国马克);

    集体合同范围外的补贴____dm;

    即每小时总劳动报酬____dm。

    实行效率工资(计件和奖励工资)时,根据取得的劳动成果和企业惯例确定的计件及奖励额基数来计算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范围以外的补贴为雇主自愿发放的款项,可以在不考虑本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下随时撤回,可以用于集体合同中工资增加时的抵算。如果集体合同工资的增长回溯既往,则该补贴也可回溯既往。

    4.报酬以企业惯例或企业协议所确定的时间支付。可以以非现金的方式转到____先生(小姐)指明的帐户上。对报酬的转让及扣押非法。

    5.____先生(小姐)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贡献出全部劳动力由公司支配。除事先征得公司之书面同意外,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对某一企业的继承或参与投股以及公开发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谈话、文字、图片也适用以上规定。如所有劳动时间处于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第二职业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且不为与本公司竞争的企业效力时,得予以同意从事第二职业。

    6.____先生(小姐)离开企业后也须保守企业秘密,公开所有可能涉及到企业利益的情况之前均须征得公司的同意。

    7.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是在____(地点)企业。

    8.报酬的假期不能算为休假。只有在此期间损失的劳动时间可以在不付补贴的情况下,事先或过后予以补偿或可以以前支付的加班劳动时间抵算时,方可准假。不带报酬的假期期间劳动关系中止,批准给予不付报酬的假期后,雇员不得单方撤销此假期。

    9.必要时,____先生(小姐)有义务接受企业医生的检查,特别是接受对其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其工作种类的检查。

    10.雇佣试用期为4个星期。在试用期内双方可遵守____天的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满时,如没有续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则勿需履行解雇手续,劳动关系即为终止。试用期满后,如集体合同无其它规定,正常解雇时双方应遵守的解雇期限为14天。

    下列情况下双方的解雇期限予以延长:

    企业工龄为5年时,解雇期限为1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XX年时,解雇期限为2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15年时,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月底。

    企业工龄为20年时,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

    计算企业工龄时只考虑25岁以上的时间。

    11.劳动关系在____先生(小姐)领取养老金时,或因为长期无就业能力而发放的法定养老金,或最迟在年满65周岁的当月月底勿需解雇而结束。

    12.雇佣结束时,所有与公司有关或属公司的物品、图表及其它文件均应交给有关负责人。

    13.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提出解雇且续发工资期间,企业保留批准雇员请假而脱离工作岗位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承担事实的雇佣关系中的义务。

    14.有关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休假住址的更改,只要对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则应主动通知企业人事部门。若雇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按____先生(小姐)以前说明的地址处理有关公司的通知后,应视为已送达。

    15.如____先生(小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雇主勿需遵守解雇期限进行解雇,应予扣除其一周的收入。这里可以在考虑有关雇员工资收入扣押规定的情况下从剩余工资中扣留。且有关损害补偿要求的提出不受此影响。

    16.其他协议。

    (时间、地点)__________

    ____(公司签章)____(雇员签字)

    集体合同(篇10)

    目录

    第一章?承认

    第二章?一般条款

    第三章?纪律处分

    第四章?请假

    第五章?安全卫生

    第六章?工会代表性

    第七章?申诉与_____

    第八章?年资

    第九章?年假计划

    第十章?工时与加班

    第十一章?管理权

    第十二章?协议之效力

    第十三章?保障计划

    第十四章?工资

    第十五章?学徒期计划?学徒和培训计划

    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第十六章?协议的终止

    说明文件A

    说明文件B?奖金

    说明文件C

    说明文件D?按小时计算的计件工资标准方案指数

    说明文件E?同意从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授权书

    说明文件F?依阿华州达文波特某机械制造公司与_____汽车、航空和宇航空间器械以及农具工会修改退休_____金计划的协议

    说明文件G?住院治疗、内外科治疗、大病治疗、医药处方

    说明文件H?牙齿_____计划

    说明文件I?住院治疗、内外科治疗、大病治疗、医药处方、优先服务计划

    说明

    本协议由某机械制造公司在依阿华州达文工厂(以下称公司),同代表本协议第一章承认并提及的谈判单位工人的_____汽车、航空和宇航空间器械以及农具工人国际联合会及其所属的第1896号地方工会(以下称工会),达成并于1992年5月1日生效。

    本协议中出现的“他”或“她”或有关的人称代词,只是出于文字表达的需要,这样使用,并不意味着有性别上的区别。

    第一章?承认

    公司承认工会是公司全体全日制和正规非全日制生产和维修工人在集体谈判中的唯一代表。这些工人包括:检查员、班组长、储运员和车间事务员,但不包括:实验工程部雇员、制图员、办公室职员、推销员、专职人员、保卫人员和工段长。

    第二章?一般条款

    第一条?付薪日

    头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四,如果这两天刚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则应提前一天支付工资。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协议所覆盖的工人在前一个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务应该得到报酬。所有的工资支票都应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发放。如果公司缩减工作日,工人则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后领取工资支票,日期应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条?体检

    公司指定的医生在对已经雇佣的工人进行体格、精神/心理检查或医学化验后,如果该雇员及其医生提出书面请求,应将此检查或眼睛检查的报告提交给该雇员的私人医生。

    第三条?公司薪给雇员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本协议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况例外:

    A.教育和/或培训工人和受训的管理人员;

    B.从事遇到困难时期的必要工作;

    C.从事新产品开始生产时的必要工作,当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这类工作的工人,应在安排的工作中发挥助手作用;

    D.从事必要的试验工作;

    E.受训的管理人员不得取代谈判单位工人,但谈判单位的工人可以用来指导受训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维修工作的转包

    A.只要有设备和合格的人员,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给谈判单位的工人所从事的维修工种的维修工作转包出去,但下列临时情况除外:

    I.有必要替换旷工的工人时;

    II.有必要替换已获准请假的工人时;

    III.有必要替换休假的工人时;

    IV.有必要替换因受伤或确实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时。

    B.双方理解并同意本条规定的公司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在有资格从事该工作的维修工人处于裁员而缺乏维修工人从事所需要的工作时,并同意本协议包括的维修工人的补充人员每周安排5个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将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内正常从事的一部分维修工作转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进行,除非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周6天的工作。

    第五条?非全日制工和临时工

    不得雇佣非全日制工人和临时工来达到强行裁减正规全日制工人的目的。临时工只能短时雇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度暑假的学生可达3个月。如果临时工的雇佣期超过3个月(包括学生),就应视为享有年资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纪律处分

    第一条?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公司不得对享有年资的工人行使指责、停职或解雇的处分权。

    第二条?通知

    在因处理某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资的工人离厂之前,公司经营者应将该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厂里,或他不在厂里时的任何其他工会代表,召集到指定的办公室或地点,目的在于通知他们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并听取该工人对自己处境的陈述。当然,这种会议不构成听证会,这时候工人代表的到场只是为了接受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的通知,并听取该工人的陈述。涉及欠债不还、迟到和旷工的案例,必须在听证会后方可要求工人离厂;但双方同意,在安排处分听证会之前,应通知部门工会代表或其代表出席听证会。

    第三条?处分听证会

    在工人被送出厂后的48小时内,雇员关系部经理或其代表应在指定的办公室举行处分听证会。该工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权在听证会上代表该工人,而且双方应允许传证人到场,以便证实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工厂工会委员会_____,如被要求,可以出席处分听证会。

    第四条?听证记录

    第五条?对处分提出不满意见

    如果工人对本章所称的公司处分提出不满意见,那么,应按意见陈述程序的第一步骤进行;如果是对解雇提出不满意见,可按第三步骤进行。如果最后证明对工人的处分理由不够充分和正当,那么,应该恢复该工人在遭受处罚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资损失,如果有的话,也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书面批评

    在书面批评入档后1年内,如果没有任何违反处分的行为,则应将书面批评从工人的就业档案中撤出去。

    第七条?试用工

    双方理解并同意,本章不适用于试用工。

    第四章?请假

    第一条?因私

    A.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事先安排,公司允许工人短期离开工作岗位处理私事的现行作法仍将继续实行。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工人的年资应予以保留并累计计算,并让其恢复请假前的工作岗位,如果有关年资的条款规定这么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满时又回到了工作岗位的话。

    B.超过3个规定工作日的假期并经雇员关系部经理同意的适当的假期,都应向工会提供请假条副本。

    第二条?因工会事务

    根据工厂工会委员会_____或主任的书面通知,应准许下列工人脱产请假:当选为农具工会和工时委员会代表的工人;当选为地方工会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工人;参与公司合同谈判的工会代表,以及从事申诉程序_____准备工作的地方工会代表。双方同意依据本条被准许脱产请假的工人每次不得超过5人。

    第三条?因兵役

    A.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违背义务兵役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公司对应征入伍提供此法律及修正案所规定的服务的工人应尽的义务。

    B.参加和平队的工人应享受同加入_____武装部队的工人同样的优惠条件并应在同等条件下再次受雇。本条款仅包括一次应征入伍。

    第四条?因为陪审团提供服务

    A.如果工人被要求为陪审团提供服务(包括为大陪审团服务),或在提供此服务前依法被要求出庭接受陪审团委员会的审查质询,或被传唤作证和揭发证词,或在记录法庭诉讼过程中提供证言,那么,他为提供此服务损失的必要时间的正常报酬(如属计时工,按正常工时的小时工资率计算;如属计件工,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计算,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但不包括换班或超时奖金和所有其它奖金及奖励性报酬)与提供引服务所获得的赔偿的差额应得到赔偿,但在工人根据正常工作安排不为工厂工作的任何一天(节假日除外),提供此服务时不得支付此赔偿。

    B.要获得享受赔偿资格的工人必须:

    i.立即将收到的召唤提供此服务的回执通知其工长;

    ii.向工长提供适当的从事这种服务的证据。

    C.如果头班或二班的工人上午结束这种服务,则须报到继续完成当天其余时间的工作。如果该工人没有报到继续工作,则赔偿只限于截止结束服务之前损失的实际时间。如果该工人中午12点后结束服务,则当天无须再回岗位工作。

    D.上第三班的工人可以选择不上提供服务前或紧接服务后的那个班次。该工人在不上班前须向直接主管通告自己的选择。

    E.公司依据本条款支付报酬的时间不得计算为每日的超过工时。

    第五条?因丧事

    A.工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夫、妹夫、姐妹、妯娌、孙子女、祖父母、继子女、继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女婿、儿媳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如参加葬礼按要求可在死亡发生后的3个自然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内享受3个正常工作日的丧假(如工人当时不在,事后亦可享受同样天数的丧假)。工人在通知公司后可选择亲属死亡当天而不是死亡之后的第二天计为休假的第一天。

    B.在为此事提出书面申请后,工人在正常工作日享受的休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应得到报酬。计时工的报酬应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率计算,计件工则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工作率计算,但这两种情况都不包括换班、加班奖金和其它形式的奖金或奖励性报酬。如此计算的工时不得计作超时工时。

    第六条?因批准的假期

    工人将批准的假期用于与请假申请中所述内容不同的目的,应受到纪律处分。工人休假期满后如不报到工作,则应视为自动辞职,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七条?年资的保留和累计

    如果工人在批准的假期期满后回到原岗位,则其休假期间的年资应予保留并累计计算。

    第八条?奖励工时的获得

    A.享有年资的工人如每个工作周都全部完成正常安排的工时,不包括日超时工时,星期六、星期天或不上班的日期,可以获得奖励工时。

    I.即使工人在一个工作周内利用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常安排工时从事下列活动而缺勤,也有资格获得奖励工时。这些活动包括为陪审团提供服务、奔丧、工会事务、节假日、休奖励工时假和经公司安排的不得超过一星期的年假,以及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工人享受因工伤而获得的赔偿津贴的时间。

    II.每个工作周出全勤的工人可获得1小时奖励工时。

    B.公司应对奖励工时安排倒休,并应尽力满足工人提出的休假要求。工人应至少提前1周通知自己的直接主管,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不用提前1周通知。奖励工时可以累计到4个或8个小时休一次。

    C.如果依据本条休假的工人人数严重地影响了生产和维修的要求,则可对休假的人数进行限制。如果工会对影响生产和维修要求的程序提出疑问,则可立即同雇员关系部经理一起审查此决议。

    D.计时工的奖励工时津贴按其正常小时工资率计算,计件工则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计算,均不包括任何奖金。累计并转入下一年度的奖励工时的津贴,如紧接财政年度第一次支付期开台之后的工时,将按工时获得年度年底的工资率确定。奖励工时休假或津贴支付将先考虑最早转入的奖励工时。

    E.如果工人已享有年资,奖励工时在下列情况下将予支付津贴而不予安排休假:

    I.解雇

    II.辞职

    III.退休

    IV.裁员

    V.死亡

    VI.请假6个月以上

    第五章?安全卫生

    第一条?安全规章和规定

    公司和本协议包括的工人、工会及其代表应遵守全部合理的关于卫生、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的工厂规章。

    第二条?保护服和保护设备

    公司应为其认为必要的岗位提供专门的保护服(如手套)和安全设备。如安全靴在从事安排的工作期间损坏,公司将在每个合同年内,按购买单核实的价格向工人提供25美元的补偿。公司将向有年资的工人提供新的安全眼镜,安排指定的检测员进行检测,并每年向工人支付10美元的修理或更换眼镜费。

    第三条?破损工具

    公司将用斯、克以及其它大家共同认可的公司制造的同类产品来替换公司要求的工人个人使用的陈旧或已被损坏的工具。公司将向维修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维修工具的场所,但条件是,如果工具遗失,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安全委员会

    A.公司同意工会可以指定5名工人,其中须从第二班和第三班各指定一人,担任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

    B.公司安全委员会将根据公司指定的_____的安排召集会议,讨论工厂的安全和卫生事宜并提出建议。公司将向参加会议的委员提供报酬,如属计时工,按正常小时工资率支付,如属计件工,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支付。

    C.安全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建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管理人员保留。应向每一位委员提供一份记录,并向雇员关系部经理提交记录以便归档供工人参考。

    第六章?工会代表性

    第一条?一般代表性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代表工会的应是下文所称的部门工会代表、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工厂工会委员会以及工会研究工时问题的代表。双方理解并同意本章确认的每位工人代表应为试用期期满的工人。

    第二条?工会部门工人代表

    A.权限

    在采取申诉程序的第一个步骤时,应由工会部门工人代表代表工会,其权限限于根据被其确认为部门工会代表服务地域内的申诉程序处理有关的不满意见。

    B.人数

    每50个工人或每拥有50名工人的部门应设一个部门工人代表,这类代表至少应有6人。

    C.义务和责任

    I.部门工人代表在作为工会代表按照第七章申诉程序第一步骤处理不满意见时,应被允许脱产履行其责任。但部门工人代表只有在应申诉工人或雇员关系部经理的要求,并在此要求经其工长批准后才可离开岗位。

    II.离开岗位的工人代表在离开前或回来后应通知其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如工人代表出于A款所称的原因需要进入他本人部门以外的权限范围时,须通过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获得离开本部门的书面许可,并在处理有关的申诉前通告准备进入的部门的工长。

    III.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工人代表每周至多可以离开岗位3个小时,由公司支付报酬。此时间的补偿,如属计时工,应以其正常工时小时工资率为基础;如属计件工,则以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为基础,两种情况均不包括换班或加班奖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奖金或奖励性报酬。

    第三条?工厂工会委员会单个成员

    在按申诉程序第二步骤处理不满意见和出席会议时,工会应由工厂工会委员会的代表来代表。

    A.权限

    工厂工人委员会单个成员的权限限于在他被认可作为工会委员会的成员提供服务的区域内按申诉程序的第二步骤处理不满意见。

    B.人数

    工厂工会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1人为_____,3人从工厂不同的地域范围内选举产生,其中有1位成员必须一直是上第二班或第三班的工人。

    C.义务和责任

    I.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在作为工厂工会委员会单个成员处理申诉程序的第二步骤的不满意见时,或按第四条所规定的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行使其责任时,应准许其脱产履行其职责。

    II.准备离开岗位的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在离开前或回来后,应通知其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如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出于A款所称的原因需要进入他本人部门以外的权限范围时,须通过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获得离开本部门的书面许可并在处理有关的申诉前通告准备进入的部门的工长。

    III.工厂工会委员会_____,如果需要,每周应允许他有12个小时的时间履行其委员会_____的责任。其他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如需要,每周应允许其有4个小时的时间履行其作为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或本章许可的委员会会议成员的责任。允许时间的补偿,如属计时工,应以其正常工时小时工资率为基础;如属计件工,则以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为基础,两种情况均不包括换班或加班奖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奖金或奖励性报酬。

    第四条?工厂工会委员会

    A.权限

    工厂工会委员会应作为一个整体在第三步申诉程序和_____程序中代表工会,并应在本章第五条指定的特殊或日常会议中代表工会。

    B.义务与责任

    为了实现工厂工会委员会的目标,工厂工会委员会可根据本条规定使用第三条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_____。

    第五条?联席会议

    公司和工会都认识到通过充分讨论来消除误解的价值和重要性,以及为了在本协议管辖内保持和谐的关系。双方同意,将根据任何一方提出的请求,公司和工厂工会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并为此达成如下共识:

    A.任何一方至少应在希望举行会议的前5天将包括希望讨论的主要问题在内的暂定议程递交对方。在会前或会上经双方同意可把附加议题列入会议议程。

    B.这些会议并不是要企图回避和/或代替申诉程序。

    第六条?代表的替代

    本章所指的每位代表都应有如下述条款中规定的经资格认定的替代人,这位替代人在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可在同一地区以同样的权限工作。

    第七条?资格认定

    A.工厂工会委员会的_____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0天内,把本章所指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名单书面通知雇员关系部经理。名单中应标明经认可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姓名、所在部门及其地点。公司不得承认任何未经认定资格的代表或者虽已被认定资格但还尚未完成试用期的代表。

    B.雇员关系部经理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0天内,书面通知工会在第一步申诉程序中处理申诉的监察人及其替代人的全部名单,详细写明每位监察人有权处理申诉的部门和地区,还应写明监察人的替代人既可在监察人缺席的情况下代替监察人行使权力,也可取代监察人。雇员关系部经理应在监察人名单发生变化时立即将有关变化情况通报工厂委员会_____。

    第八条?工会工时研究代表

    A.工会应派一位工会工时研究代表接收公司进行的为时不超过4周的培训。该雇员培训结束后应回到他原先在工厂的日常工作岗位上去。

    B.工会工时研究代表只有在同公司工时研究人员进行联合研究时才能履行其义务。当因永久性奖励工资标准而引起不满意见时,包括因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申诉程序中双方对所估计的奖励工资标准的变化或新的附加内容未能达到满意的解决而产生不满意见时,公司或工会可以要求对此进行联合研究。在涉及到据估计的奖励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时,这些已经变化了的内容和新增加的附加内容应纳入联合研究的范围。应尽最大努力在第三步会议召开之日前完成联合研究任务。

    C.工会工时研究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参与制定新的奖励工资标准,只是在现存的奖励工资标准成为争议的对象时,或应公司或工会按本条B款规定进行联合研究的要求时,方可采取行动。

    D.公司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对工会工时研究代表因参与联合研究和分析资料工作而失去的工作时间付给报酬。每人每周最多可获得3小时的报酬。如工会工时研究代表每周研究时间超过3小时,超过的时间应由工会付给报酬,但公司将支付按其直接要求所花费的时间和按其直接要求在联合进行工时研究和资料分析时所花费时间的报酬。他们所花费的这种时间将根据每个工会工时研究代表直接计时收入付给报酬。这种方式包括计时工,或者是职业劳动等级计时工和计件工,但不包括换班或加班工资或其他形式的任何奖金或奖励性工资。

    E.如果公司要把工会工时代表调离谈判单位,工会工时研究代表的替代人应由公司出资培训,其间应按该雇员的直接工时收入支付其工资。

    G.在挑选替代人时,工会应提交5位工人的名单,这5人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资格要求。公司将从这5人中挑出2个它认为有能力完成这项任务的候选人,然后工会再从这2人中选出1人接受培训。

    第七章?申诉与_____

    第一条?申诉

    申诉的定义是,某雇员或工会同公司就解释、应用或所谓违反本协议条款时所引起的争议。

    第二条?申诉程序

    应努力通过申诉人同其班组长或指定的代表人之间进行非正式的磋商来解决申诉问题。如声称受到侵害的雇员提出要求,那么适当的部门工会代表须参加这种非正式磋商。双方同意,所有的申诉须在引起申诉的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提出。

    第一步骤--在受害雇员与车间工会代表和雇员的班组长之间进行。

    C.任何申诉如在第一步申诉程序以后仍未能解决,并在班组长在第一步申诉程序中作出书面答复后5个工作日之内仍没有将申诉材料递交第二步申诉程序,该申诉只能在班组长的书面答复基础上进行解决,而不再具有要求进一步处理的资格。

    第二步骤--在工厂最高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和申诉发生地区的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之日进行。

    B.任何申诉如果在公司代表作出书面答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没有递交给第三步程序,那么该申诉只能在公司代表的书面答复基础上进行解决,并将不再具有要求进一步处理的资格。

    C.如任何以书面形式递交给雇员关系部经理的申诉涉及到纪律处分和年资问题,可按申诉程序的实施规定在引起申诉的事件或条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案卷直接递交第三步申诉程序处理。一般性的申诉,安全和卫生方面的申诉,以及班组长处理权限范围以外的有关主要问题的申诉,可以采用第二步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步骤--在雇员关系部经理和工厂最高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会的工厂工会委员会之间进行。

    A.如果在第二步申诉程序完成后,申诉仍未解决,那么应在工厂工会委员会和适当的公司代表之间,在公司代表于第二步程序中作出书面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举行会议进行讨论,工厂工会委员会_____应在议定会议日期之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雇员关系部经理递交要求在会上讨论的申诉目录,包括每项申诉的编号和工厂工会委员会对每个申诉作出的简短说明。

    B.同关系部经理应在会议讨论申诉后的最多5个工作日内,把公司第三步程序处理的每项申诉作出的书面答复送达工厂工会委员会及其受害雇员本人。

    C.任何申诉如在公司于第三步申诉程序作出书面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申诉档案递交到第四步或第五步申诉程序(如果第四步程序被取消的话),那么该申诉只得在该书面答复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并不再具备要求进一步审理的资格。

    D.双方同意并理解,工会可选择让其国际代表参与第三步程序。如果工会决定采用这种办法,那么第四步申诉程序就将自动取消,尚未得到解决的申诉将只能按C款规定的第三步程序提交给第五步申诉程序(_____)予以处理。

    A.如果在第三步程序完成后还存在尚未解决的申诉,那么,该项申诉应在双方适当人员于雇员关系部经理在第三步程序作出书面答复之后举行的首次会议上进行讨论。国际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应至少在预定会议日期前5个工作日向雇员关系部经理递交将预备在会上处理的申诉目录,其中包括申诉的编号和国际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对每项申诉所作的简要说明。

    B.所有呈递给第四步申诉程序的合格申诉在处理该申诉的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地方工厂工会委员会_____以及受害人本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步骤--涉及到说明和执行本协议条款并通过本申诉程序进行了处理的申诉,也只有这类申诉才可以提交下面所规定的_____程序予以处理。如果工会希望将申诉递交第五步程序处理,那么它就必须在公司于第三步或第四步程序中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有的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雇员关系部经理。_____处理程序应在通知发出后7天内由雇员关系部经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会共同选定的_____员开始进行。如果各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选出_____员,应请求联邦协调与调解委员会派出一个由5名同组成的专家组。雇员关系部经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会都有权从专家组名单中划去2人。要求_____的一方可首先划去1人,然后由另一方划去1人;双方各再划去1人之后,剩下的一人便是被选中的_____员。如果_____员能判断双方所陈述事实的相互关联性,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_____员陈述所要求的观点。_____员的裁决应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并应制成书面形式。应向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送达经过签名的裁决书副本。_____员无权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替换、变更、删节或增加内容,但有权引用和解释本协议条款,以便了结据此处理的申诉案件。各方负担各自的费用,_____员处理申诉的费用应由公司和工会对等负担。

    第三条?协议的约束力

    工会和公司在第二、三、四步申诉程序中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对有关的雇员都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

    第四条?时限

    双方同意并理解,在任何一步申诉程序中所确定的时间限制,都可在双方相互理解的情况下予以延长。

    第五条?国际代表的调查

    国际联合工会的代表和/或其代表,在向雇员关系部经理发出书面通知后,可以在工作时间去工厂调查已上诉到第三步或第四步(如果没有取消的话)申诉程序的申诉案件。条件是这种调查不应妨碍和干扰公司的工作日程。

    第六条?奖励工资标准引起的申诉

    涉及到奖励工资标准而引起的申诉可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条I、J、K款的规定,从第三步骤(在进行并完成检查和联合研究程序之后)开始予以处理。

    第八章?年资

    第一条?年资的确定

    工人年资确定的范围应适用于因缺乏工作而被暂时解雇、解雇后双被重新召回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另有具体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定义

    A.年资一词是指工人根据连续工作所享有的公司年资和部门年资的有关等级。

    B.本章在涉及工人时使用的“有资格”和“有资格的”一词是指据认为工人在正常监督条件下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第三条?试用期

    工人最近一次连续工作的头3个月被视为试用期。在此期间,公司方面不负继续雇佣他的责任,解雇试用工人也不应成为雇员提出申诉的理由。试用期满,工龄应当从雇佣期开始的第一天(也就是受雇的最早日期)算起。

    第四条?建立年资名录

    A.工厂年资

    根据已经建立起来的现有的工厂年资名录,工厂年资名录应包括除试用期以外的所有工人。

    B.部门年资

    I.所有工人都应根据部门年资来确定工厂年资。

    II.如同本章第六条规定的临时解雇也算作工龄的那样,一个工人如从一个根据其部门年资已经确立了其工厂年资的岗位上调到一个新岗位上时,应按其调入的部门年资来临时确定其工厂年资。调动后的工人仍将保留原部门年资并予以累计计算,如原部门需要,他必须返回原部门工作。

    III.因除缺乏工作被临时解雇以外的其他原因,由按其部门年资已永久性的确立了其工厂年资的部门调入另一新部门的雇员,应根据他调入新部门的日期算起的部门年资来确定全部的长期的工厂年资。

    IV.按本章第三条的规定,新雇员在公司工作满3个月后,其姓名和年资计算日期应记入工厂年资和部门年资名录,在后一个名录中,其受雇日期自其3个月试用期期满时算起。

    V.所有具有年资的雇员都享有两种年资,即工厂年资和部门年资。然而,这两种年资都将受本章条款的约束。

    第五条?年资的中断

    A.在雇员被临时解雇和被召回重新恢复工作时,公司将首先考虑其年资问题。

    B.在雇员被临时解雇或在解雇之后又被召回重新工作时,公司可根据当时的特殊环境指定一些仍需要其服务的雇员留下。这些雇员,不管其年资如何,都可留下或被召回重新工作。事实上这些被指定留下的工人不会影响其正常年资的确定,而且还可迅速恢复其因某些特殊原因被中断了的年资。

    C.本章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在编制年册清单和进行年休假期间,或因机器或设备损坏和大修、缺乏原料、顾客取消或改变订单、水灾、火灾以及其他恶劣气候的出现等原因,必须临时解雇职工3个工作日或不到3个工作日期间。

    第六条?暂时解雇

    在某一部门内裁减劳动力时,具有年资的工人享有下列的权利:

    A.应首先从受影响的部门裁减试用人员,之后再从部门年资最低者开始裁减具有年资的雇员。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留在部门的工人都必须是能够胜任工作要求的人员。

    B.公司应按下列顺序把从受影响的部门裁减下来的工人安排到其他部门:

    I.首先,要满足公司用人的需求,如果有这种需求的话,应在该雇员工作的原有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如果该部门没有空缺位置,那么就按公司的要求在工厂的其他部门予以安排。

    II.其次,如果按第一步骤不能安排的话,那么该雇员只要能工作,可让其替换该部门的试用人员。如果该部门没有他能胜任的由试用人员从事的工作,那么可让他替换在其他部门从事他能胜任的那种工作的试用人员。

    第七条?召回岗位

    A.一旦出现某些工人回岗的机会(本章第五条规定的情况除外),被工厂解雇的工人将根据其自身的工厂年资情况被召回岗位重新工作,但不管什么情况,他们必须具备胜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B.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被裁减的雇员或本条A款所提及的雇员此后将被召回该岗位重新工作,在此岗位上他们的工厂年资根据他们原先的部门年资将被确定为部门年资,但不管什么情况,他们必须具备胜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八条?解雇和召回雇员名单的寄送

    应向雇员关系部寄送和提供将被解雇或召回的雇员名单,并应在工人被解雇或召回之前将名单复印件提供给工会_____。如果某雇员年资被中断的话,应在名单中作出说明。

    应在预定解雇之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通知将被解雇的雇员。

    涉及到有关解雇或召回岗位问题的申诉程序不得改变,除非在自解雇和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九条?年资的终止

    已获得年资的任何工人都可因下面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原因失去年资和工作:

    A.如果他辞职的话--不管是(1)通知公司,还是(2)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

    B.如果他被解雇的话。

    D.除因正式请假、工厂造成的工伤或服兵役以外而造成的缺勤时间同其缺勤前的年资相等者。

    第十条?从年资名录中调出

    A.任何在此之前已被提升或调入薪给阶层工作岗位和/或调到本协议不包括的任何工作岗位上去的工人和后来又回到本协议所履盖的工人群体或单位的工人,其部门年资和工厂年资应予累计计算并予以重新确立。

    第十一条?关于职位空缺消息的公布

    A.当有的部门必须增员时,公司将根据本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公布有关职位空缺的消息。

    B.例外情况: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将不得公布职位空缺的消息:

    I.如果存在任何通过本章第六条的实施从现有空缺的职位上解雇,而按本章第七条规定又有资格被召回岗位重新工作的工人的话,这一职位空缺的消息将不得公布。

    II.根据公司的准确判断属于临时性的,也就是不满60天的职位空缺,不应被列入职位空缺的范围,公司也不得予以公布。

    C.公司应将职位空缺在适当的布告栏公布。公告内容应包括:现有职位空缺的职业分类、劳动等级,以及工人申请职位空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双方一致同意,公司有权为已公布的每一个职位空缺制定出必要的资格条件。

    D.除在现有职位空缺的部门供职的工人外,任何有资格或自认为有资格,并具有年资的工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雇员关系部经理递交填写好的“职位空缺申请书”,申请这一职位。

    F.在职位空缺的消息公布满2个工作日(48小时)时,公司应从布告栏将布告撤走,并不再接受职位空缺申请。公司应从申请档案中挑选合格者,如果合格者超过1人,将按下列程序从中挑选:

    I.根据申请人的工厂年资从工厂各部门挑选资深的合格工人。

    II.如果公司认为,申请者均不合格,公司可调动或雇佣工人填补空缺。但是,如果空缺仍然存在,且在2个月以后仍未能填补,将须重新张榜公布此职位空缺消息。

    集体合同(篇11)

    编号:

    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范本

    (试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总工会

    20xx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劳动报酬 ----------------------------------------------

    第三章 工作时间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

    第五章 休息休假 ----------------------------------------------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

    第七章 保险福利 ----------------------------------------------

    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 ----------------------------------------

    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 -----------------------------------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

    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

    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

    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

    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 ----------------------------------

    第十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其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

    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工资制度

    企业针对不同岗位职工采取的工资制度有计时工资制(含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聘用工资制等)、计件工资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资制。

    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科技承包兑现、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固定基数考核、销售提成等。

    第八条 工资性收入

    企业工资性收入有: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企业确定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等按不同岗位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企业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办法,参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企业在每月----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可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条 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照工资分配办法,将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生产经营骨干、急需人才、突出贡献职工予以倾斜;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实现职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标准,每月----元,每小时----元。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人均工资水平

    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元,----年内将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元。

    第十四条 工龄工资

    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元,以当年12月31日为核算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职务工资

    企业按照经营管理岗位的不同确定职务工资(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企业行政职务分为:------、------、------等。企业党群系统职务按照规定与行政职务相对应。职务以党政任免通知为准。(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级别工资

    企业在同等职务条件下,由于部门工作性质、职工任职年限、职工工作年限、职工技术职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岗位工资

    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个等级,工资额在----之间不等。(岗位和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 技能工资

    企业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以企业是否聘用为确定原则。

    工人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档次。(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等四个档次。(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

    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

    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

    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及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可以由企业技能评定委员会审定,报企业批准后晋级----个等级。

    第十九条 奖金(绩效工资)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奖金基数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条 计件工资

    企业与工会协商制定《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情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二十二条 相关津贴和补贴

    企业的津贴包括:高温津贴、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标准;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标准。指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工作情况。

    全勤津贴:倒班岗位----元/月,值夜班岗位----元/月,白班岗位----元/月;当月发生迟到、早退或脱岗----次以上以及请假----天的,不享受全勤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执行国家规定(如井下、高空、野外、高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模津贴等)(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种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服装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 劳动定额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其他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享受产假、集中哺乳时间,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支付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进行扣罚后,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企业安排职工每天1小时的就餐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内有15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职工的就餐时间应当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不定时工时制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企业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

    企业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工会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企业全年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天,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采用弹性工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天。

    第二十八条 加班安排的原则

    企业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九条 加班时间的确定

    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

    第三十条 加班程序和约定

    (一)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人员和内容。

    (二)如果企业未与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则有权拒绝。

    (三)职工本人需要加班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获得加班工资。

    (四)工会可以随时查阅企业加班情况的记录,并检查职工倒休、加班工资的落实情况。

    (五)对于超出法定时间并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加班约定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外,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正常安排加班以外,职工在休假日被安排加班,除约定给予补休外,正常计算加班工资;加班时间少于4小时的,应当获得不少于小时加班工资基数4小时的加班工资。

    (二)企业要求职工在企业保持机动状态,待命工作,而且职工不能自由来去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三)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加班补休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招聘职工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决定招录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聘条件录用职工。企业在制定招聘条件时,应详细、具体、量化、有一定可操作性,并告知工会,便于企业招聘职工、考核试用期职工。

    企业在制定招聘条件、招收录用职工时,不能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 用工形式

    (一)本企业全日制职工。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内容、时间、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

    (二)劳务派遣职工。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企业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职工,且劳务派遣职工数量不能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三)非全日制职工。企业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职工数量不能超过职工总数的-----%。非全日制职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试用期

    (一)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经过试用期后继续工作的即为本企业全日制职工,其工龄要从录用日期算起。

    (二)企业在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在解聘前----天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企业招聘时,曾经在本企业工作、试用期达到1个月或以上的申请者,应优先于其他人员被聘用。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职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文本可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

    (二)工会应当向职工宣传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文本内容,增强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享受医疗期的职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退、退职、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国有企业在实施裁员过程中,裁减人员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企业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五)工会应当监督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证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职工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工会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四十二条 其它约定

    (一)企业招用劳务派遣职工、非全日制职工在重要生产岗位连续工作----年以上,应安排本企业全日制职工接替该岗位的工作,或将劳务派遣职工、非全日制职工转为本企业全日制职工。

    (二)企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三)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职工每周必须有一天的休息日。

    职工各种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

    企业在五四、六一(子女14岁以下的职工)、重阳等特殊节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息----天,工资照发。

    职工在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育婴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等期间的工资按照考核规定发放。

    跨省市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报销,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作规定的,企业根据情况,酌情报销----%路费。

    第四十四条 病假

    职工患病出外就诊的,须在当日出示医院开的病假条。

    职工患病休假的,应于当日通知企业,并告知企业病假时间,上班后向企业出具病历、医嘱和医院开的病假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期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的,职工应提前-----日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生证明,企业根据职工的病情和参加工作的年限,及时办理享受医疗期手续,准予病休。

    第四十五条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休----天婚假。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14天的奖励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休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四十六条 丧假

    职工和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监护人死亡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职工----天的丧假。如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丧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四十七条 产假

    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女职工产后身体尚未康复,不能按时返回岗位,女职工应向企业提交医生证明,经核实,产假可酌情延长----天。

    女职工放环后怀孕流产的假期按产假待遇处理。

    第四十八条 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产假----天。

    第四十九条 育婴假

    子女刚出生,男职工可连续休----天的育婴假,如新生婴儿患有身体疾病,男职工可提前----天向企业提供医生证明,经审核批准,育婴假可延长----天。女职工晚育的奖励假可由男方享受。

    第五十条 探亲假

    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两地分居(不在同一省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不含路程。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如因工作需要,企业当年不能安排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2年安排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

    出境、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事假

    职工因私事需要办理的,在不影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请事假。职工应提前----天向所在单位领导口头或书面申请,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天。突发临时性情况,应及时电话告知企业。

    职工参加学生家长会、房管部门维修、房屋拆迁、因私社会考试等,可请假----天。

    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患重病住院需陪同照顾的,职工应向企业提交休事假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职工可以休----天事假。

    因故不能按时返回企业,职工应提前----天向所在部门领导申请延长事假,如延长超过----天,应向企业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可继续休事假。

    第五十二条 工伤假

    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申请工伤假,经医务部门鉴定,负轻伤的,工伤假不超过6个月;负重伤的,工伤假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假期,但最多不得延长12个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果延长12个月后仍因病情未彻底好转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职工可考虑病休。

    第五十三条 带薪年休假

    企业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五十四条 年假安排

    (一)企业于每年1月份,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年度带薪年休假选择时间段、职工本人的年假天数、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等,由职工本人自主选择休假时间,并向企业或工会提交休假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和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做出本年度的职工休假计划,并贴出布告,公布每名职工本年度的休假安排。

    (三)由于特殊情况,职工不能按原计划休假,或由于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调整计划,职工应提前-----日向企业和工会提出申请,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并于-----日内做出答复。

    (四)所有事先公布的休假安排必须严格履行。

    第五十五条 假期加班

    企业需要职工在婚假、探亲假、育婴假期间工作的,企业应按照职工日(小时)工资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企业应至少提前-----天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制定加班计划。

    (二)企业编制假期加班安排,职工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申请表,企业与工会一同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加班;如果申请加班人数不够,经企业与工会及职工协商后,方可安排没有申请的职工加班。

    (三)假期加班应保证至少4小时的工作时间和相应的加班工资。

    第五十六条 其它规定

    (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生病,可向企业提交医生证明,经核实,年假生病期间可以算作病假的情况,年假顺延。

    (二)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结婚,应向企业提交书面证明,经核实,年假期间可以休婚假,年假顺延。

    (三)除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外,每两个带薪假期不能连续休,中间应间隔至少-----天。

    (四)年度内没有休满婚假或探亲假的,可以积攒假期剩余天数,与年假一起合并计算,休满剩余天数。

    (五)工会每年分期、分批组织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及标兵进行不少于----天的疗、休养。

    (六)职工因私脱产学习进修可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五十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企业年初应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如:死亡事故为O;重伤事故为O;火灾事故为O,职业中毒事故为O。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

    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内容详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定期召开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防范事故措施。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生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防火、环保、治安、保卫、卫生的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

    企业设立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九条:企业每年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间,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即“三同时”审查验收)。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措施,并通知工会组织派员参加。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六十条: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工会发现企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保健用品。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建议减少职工工作时间时,企业应予以考虑。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三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六十四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或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企业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职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力。对新入厂的职工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以国家规定工种范围为准)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应建立完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专题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领导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事故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事故预防措施和伤亡事故处理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职工培训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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