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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1-29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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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曾多次提及中国,并把中国作为**政体的典型。遗憾的是他并不曾亲自到过中国,书中所有有关中国的描写都来自于他人的转述。据传记记载,孟德斯鸠在1713年曾访谈过一名名叫黄嘉略的中国人,1729年在意大利与到过中国的傅圣泽神甫交谈,他在1735-1738年间阅读过法国汉学家杜赫德的作品《 全志》。

    他还曾读过《赵氏孤儿》。

    从这些作品中,孟德斯鸠学到了中国社会的一些方面和片断。他眼中的中国是这样一幅图景:辽阔的疆域使**政体变得必要;气候极有利于人口繁殖,再严苛的**都不能遏制人口的增长;一夫多妻制,妇女被幽禁而操守极高;中国人把宗教、法律、***风尚融为一体,形成一整套行为规范,即礼仪。

    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正好对应的是中国清代的康乾盛世,当时那些到过中国的西方传教士们为欧洲人描绘了一个富庶繁荣的东方帝国,在欧洲掀起了“中国热”。然而,孟德斯鸠似乎对这些赞扬不些溢顾,他对**本能的厌恶使他在大多数时候以怀疑的眼光看待中国。同时,中国给孟德斯鸠带来困惑,如果将中国划分为**国家是正确的,那么他如何解释这个**政体的国家不仅没有腐化,反而安定而富裕,一个繁盛的中国无疑是对他所提出以自由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完美政体的挑战。

    在《论法的精神》出版后,孟德斯鸠曾写下一段话,“中国实行混合政体。... 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如果说中国是一个**国家,那三个政权的特点就不是很明显,可以说是最好的**国家。”可以看出,孟德斯鸠对中国的认识还在纠结之中。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二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的时候,也表明共和国的悲哀。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们变得冷血了。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家事务。他们并不为**分忧,也不关心**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着薪金。

    也不知道老孟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不正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没有人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反而对超女、好男儿、明星绯闻有超于正常的热心。**对政治的关注和监督仅限于传声器的作用,而传声器的作用都是相关部门愿意公开的,没有引导公众知情权存在的有效价值。学生们忙于考试和失业。他们没有时间关心政治和国家事务。

    有钱人也忙于在香港生孩子或送他们出国。他们不想留在这里。

    我们之所以谈论他们,是因为他们有能力和责任关心国家大事。在知识方面,只要不太笨,就可以形成自己的国事观,表达自己的国事观。但“先富起来”的口号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吃奶是母亲的职责。一切都围绕着钱。所谓选当年感动的人没有意义。它摸不到心脏。人们不是冷血的吗?

    有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什么没有人关心他们?相关部门不是总要找点事做点成绩吗?没有民意的东西谁去管呢。就拿个税自行申报的措施来说吧,有几个收入过12万的人主动申报来着,即使道德和良心水平达到了,认为该收,但谁又知道收了的税是否调节给了低收入者,而不是由**们挪用了?

    审计出的大问题不是不知道,没审计出的问题还不知道有多少呢!显然,他没有参与实质的政务,还挂起了主人狗头的美誉。以一种可怕的形式,他不知道他是欺骗了烈士还是整个世界。

    我只是不知道老孟的悲伤意味着什么。也许社会发展会再次倡导自由、科学和民主的历史。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三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律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2)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本书中的一些政治、法律和经济理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政治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是按照固定的法律来统治的。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他的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他的分权力论与英国政治有着相当的基础。

    尽管当时的英国政治并不像他所想的那样,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明他天才的智慧。

    当我们谈到分权有立与保障和实现自由时,不能忽视分权制衡也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在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主要是事物本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的法律是社会建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接着,孟德斯鸠分析了法律与国防、进攻、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方面,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方面,立法应限制贵族的傲慢;在君主制方面,立法应鼓励荣誉;在**政权方面,立法应趋向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学理论中,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所以我们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过度征税。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虽然分权思想并不是在法国大革命中首先实现的,但大洋彼岸的美国利用这种权力平衡理论发展成为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制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为指导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3)

    源于对西方启蒙思想时期的浓厚兴趣和本人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看法,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首先,让我们谈谈这本书的内容和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提到的一些想法。

    一、是宗教观点。孟德斯鸠既不是唯物主义者,也不是无神论者,而是自然神论者。尽管自然神论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但它否认上帝可以随意干预和支配世界。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神学与科学是格格不入的,因此科学应摆脱神学的束缚;但宗教也不是完全没有存在的理由,它是“一种约束力量”,能够束缚信仰宗教的君主,而且有些教义能够教育民众,提高民众的品德。

    二、是社会学观点。孟德斯鸠十分重视社会历史与现实关系的研究。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问题的分析都是以大量的历史和现实材料作为依据的。

    这也使孟德斯鸠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学和资产阶级历史的奠基人之一。

    三、是法学理论。孟德斯鸠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他认为,理性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前存在的规律,而这一规律就是自然规律,即自然规律。孟德斯鸠法治思想是孟德斯鸠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

    四、是宪政思想。主要是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

    至于分权理论,可以说是政治学专业的学生所熟悉的。甚至许多不学政治学的人也知道,分权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当然,我们知道,其实是洛克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立,不过洛克的三权是指立法权、执行权(包括现在所说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和对外权(外交权),而孟德斯鸠发展了这一分权思想,建立了现代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而且,三权之间还应当相互牵制,达到某种平衡。

    五、是教育思想。孟德斯鸠的教育是为政治服务的。

    六。、是战争与和平思想。这里面包含了国际法的思想。

    七、是经济思想。在这本书中,孟德斯鸠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尽管他认为**的君主制和人民应该铺张浪费。他谈到“自由”问题,主张“自由”;反对贵族的商业;主张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八、是人道主义思想。孟德斯鸠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是人类无价的财富。他反对酷刑,反对奴隶制。

    我个人认为,这一观点是本书除了讨论法律之外的另一个亮点。考虑到孟德斯鸠当时的社会地位,我认为他提出这样一个简单的观点并不容易,这反映了孟德斯鸠对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深刻反思,人既是封建主又是思想家。

    以上是我在读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后对这本书中主要观点的总结。下面我想针对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对于政体的建立的思考,谈谈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一些我认为的严重问题。通过孟德斯鸠的分权等思想,我们来看看中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理论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在我们的现实中,这个人大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人大代表的政治道德素质不高。在酒后驾车、撞人等恶性事件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大代表。

    可见人大代表这个队伍本身就是鱼龙混杂参差不齐的。而且,在我们的现实政治中,许多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人大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可以影响人大应该发挥的作用,使行政权力优于所谓的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非常可悲的。

    最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之初,我们的初衷是进行民主选举。然而,从**到地方**,大量平等选举的存在和差额选举的造假,从根本上使人大制度形同虚设。这是中国当代政治制度中的一个严重不足。除了人大制度之外,还有中国的法制制度。

    我认为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不管它是什么样的意识形态,如果它标榜民主法制的话,它在政体设置中都应该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有所借鉴。将它的司法权能够完全地独立出来,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以防司法的偏颇。就像美国建国时政治体制的建立一样,他使自己的司法权完全独立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锁的影响。

    (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除外,因为美国**拥有赦免权)但是我们再看中国,尽管一直在向法制化发展,可是先天设置上的不足,注定中国的法制建设是要在泥潭中前进的。由于我国的司法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它在现实中,会被地方行政机关影响,左右司法。

    毕竟在很多地方我们都可以看到,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是要受那些****的领导的,再加上财政上的控制、特权阶层的存在,使得我们普通老百姓有些时候只能对中国的司法报以很深的无奈与愤怒。这根本不应该是一个现代民主法制国家应该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真是悲哀。

    关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和通过这本书对中国政治、法制的思考就写到这,其中很多的观点是很不成熟的,希望老师能不吝指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4)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 Ontesquieu,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该部著作总共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与政体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5)

    我们看待法律,不仅要从表面上看,还要从法律与事物的联系上看。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中所有人形成的共识构成了社会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所谓确立某些原则,是指一种能够支配一切、支配一切的理性法律。在这些理想法律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有社会制度和国家都是公正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

    在我看来,孟德斯鸠德斯想很有先见之明,有先辈的味道。他看到的不是事物的表面,而是本质。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构建的这个社会体系是一个崭新的开创性的社会,与当时的世界完全不同。当时的世界是一个古老而陈旧的世界,亚历山大建立帝国的的荣耀、奥斯曼人可以在通往巴尔干的道路上设置路卡征收重税、西塞罗《论神性》的精彩。

    依旧无法掩盖这个世界的陈旧。在这个旧世界里,神的地位完全取代了人,在这个旧世界中不需要有任何的思考,只需要服从于教会,相信一切由上帝创造,相信上帝是万能的,完全受教会的奴驭。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进入了一种黑暗的社会形态,抑制了人类的健康成长。

    直到启蒙运动的出现,新思想开始萌芽,原始社会开始崩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新秩序的出现。孟德斯鸠运用自己的知识构建了理想王国的基本框架。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6)

    (三)法的精神:分权与制衡

    孟德斯鸠无疑提倡民主,那么如何实现和维护民主呢?如前所述,本书的核心思想是分权制衡。所谓“分权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他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能避免和防止君主祸害,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在这里,不仅君主政体还是共和制应该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的可能。“分权制衡”原理既是反对**主义的旗帜又是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这一方案使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执法程序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可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封建专横,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程序。

    这就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使国家活动中的“君主至上”变为“法律至上”,这显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们可以从书中看到孟德斯鸠的公民等级思想,但分权制衡能否真正实现公民的权力,分权制衡的影响是深远的。从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来看,分权思想对我们的政治改革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我国的司法体制由于受传统和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着严重的弊端,表现在行政干预司法,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中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预是有很大差距的,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值得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借鉴的。

    在结尾时我想说,对于法的精神的理解远远不止这些,我的认识还比较浅,鉴于对古希腊、罗马以及欧洲政治史的缺乏了解,对于书中的很多实例的理解还不够清晰,但这恰好激发了我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学习和探索,相信下次再捧起这本书,我肯定会有更加深刻和独特的理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7)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推荐

    相信不久的以后你也会爱上读书!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概括为两个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一代代地总结、补充和完善,在前人的肩上总结。

    那么,没有前人的明确概括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一步一步地探索法律的本质,为后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按着孟德斯鸠的想法来解决。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

    不可否认,这对相对落后的生产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社会在发展。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需要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享受和精神享受。此时,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思想已不适应。

    文艺复兴只提出了反对禁欲、自由和不满宗教腐败的一些基本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

    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8)

    作者:李东霖

    **:《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0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地理环境

    作者简介:李东霖,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件标识码:a doi:10.19387/

    有着“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之一”称号的孟德斯鸠,在政治学领域有着突出的贡献,他的一生写了很多著作,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论法的精神》一书。他辞去了官职,去了十多个国家。他花了20多年的时间写作。可以说,这本书是孟德斯鸠的一生。阅读一本书,必须了解作者的生活背景,进入作者生活的时代,才能更好地理解作者想表达的思想。

    孟德斯鸠自幼受到良好的教育,家庭环境的影响使得孟德斯鸠对政治事务十分的关心,尤其是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最终倾向于法学及政治学研究。孟德斯鸠19岁便取得了波尔多大学的法学学士并获得了律师资格,后继承了波尔多法院的庭长职位并获得了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是有着“太阳王”称号的路易十四时代,路易十四固然神勇,但是他的绝对君主**制度已经与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主义衰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成熟发展的时期。这时,大批思想家涌出。我们所熟悉的是法国启蒙运动的三位剑客:

    孟德斯鸠、卢梭和伏尔泰。启蒙运动是继文艺复兴运动后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其核心思想就是理性崇拜,启蒙运动冲击了当时的封建**主义、宗教愚昧和特权主义,大力宣传了自由、民主与平等。

    正是在这封建主义没落资本主义思潮兴起的时代,孟德斯鸠的理论与著作被世人所接受,他大力批判了法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文化、风俗等各个方面,并且化名“波尔·马多”以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为主题写了名著《波斯人信札》,揭示了封建社会的罪行,用嘲讽的笔调勾勒出法国上流社会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9)

    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一百个人会有一百种回答。一百种回答也不能囊括法的精神。

    三百多年前,一部关于法律和政治学的专著向我们揭示了法律精神的深刻境界。翻开《论法的精神》,甚少能找到华丽的辞藻或夸张的比喻,只有质朴平易的语言、干净清新的文风和精彩严密的论证表达出的富有哲理且精深的思想。

    人先生于法,法后出于人,要研究法先要认识人。人,孟德斯鸠看的非常清楚,他在序言中写到: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

    人作为极具有适应性的存在物,在社会中能够与别人的思维和感情相互融合,一旦有人向他揭示人的本性,他也能够了解自我。相反,如果有人隐藏了这种本性,他就会失去对自我本性的感知。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精神必须包含对理性的终极理解。法律不是“神化”的造物,法律也不是统治者工具性的产物,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人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

    “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律存在之价值在于定纷止争,谋求人类幸福,而人权之演进可以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增进人类福祉。人权自然需要和平、自由和尊严,反对暴力,从而为寻求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提供更好的途径。自由无疑是人权最基本的要求。

    孟德斯鸠强调人的自由:“人,从物质存在的角度而言,受到永恒规律的支配,人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这里孟德斯鸠并没有片面强调人的自由性,实际上是确立了人的两重性:

    既有一定的自由度,也有既定条件的约束。

    人总是生活在一些既定的规律中,即使他们没有认识到,但他们仍旧无意识地在按照这些规律行事。万物都有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自然法学派创始人格洛秀斯提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源,自然法的效力取决于人的理性意识。

    法律是人类基本理性与各种生命之间的关系,也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继续发扬完善了这一观点,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考察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的存在,而必须紧密联系其他事物,诸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道德等等这些因素。

    这些联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

    一国的法律应当顺应该国国民的良好习性,“在不违背政体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统治者能够顺从天然秉性,顺天应人,则能将事务处理到最好的状态。孟氏为此作喻,“假如世界上有这样一个民族,性喜交际,心胸豁达,且爱好生活,富有情趣,善于表达,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具有良好精神的民族,立法者就不应当用法律去束缚他们的礼俗和精神,以免抑制和扭曲他们的品德。

    只要人民的性格和风俗习惯不影响政权的性质,不违背政权的原则,法律就应该符合和保持这种性格和风俗习惯。”在为雅典制订法律时,梭伦并为没有为雅典人制定就法律本身而言的最佳法律,而是为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拥有的最佳法律。

    法与政治相伴相生。法律意在根据统治者的意思规范社会秩序,分配社会财富,其工具性质不言而喻,因此法律性质源于政体的性质,政体的原则在法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作者将各国**分为三类:

    共和政体中,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虽由一人掌权,却总固守已成之法律;**一个政权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权。不同的政权都有自己的原则——一种引导政权成员行为并促进政权运作的人类情感。在共和政体中,公民是权力的主人。他们制定、执行和遵守法律,因此道德成为共和制度的原则。

    与道德相比,君主制更看重荣誉。君主有大权,缺乏自主权的臣民只能凭借崇高的地位、优厚的待遇和崇高的荣誉展显自己的卓越。而**政体下,品德毫无必要,荣誉极其危险,君主的意志一发即不可逆转,人作为一个生物只能绝对的、本能的服从,君主不允许其意志有调节、进谏或对等的建议可言,恐怖便成为必需的强悍的原动力。

    然而有趣的是,维持三种政体运转的原则——品德、荣誉、恐惧——均是人类自己对内心的约束,基本与法律无关。一些非法律的人性试图寻求或排斥事物,这就维护了国家的政治走向。法律在政制体系中是如何形成的? 作者提到,每个特殊的社会都实现自己的力量,从而在国家之间产生战争状态。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并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己有,于是产生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这两种战争状态导致人们之间建立了法律。

    这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有点相似。如果国家依靠“礼”、“德”等思想即可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法律就难有用武之地。然而,“礼之所出,刑之所入”,礼崩乐坏之时常是法、刑出生之日。

    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是在世界衰落和人们永生之后诞生的外部救济。

    然而,孟氏并不赞同严刑峻罚,他认为,“宽和精神应该尽可能的体现在法律的所有条款之中”。法律不是毁灭,而是救赎。如果法律只是限制人们行为的工具,就会成为人们的羁绊。

    严酷的法律超越人民心理承受的合理区间,将会带领它的国家、它的统治者走向毁灭。在后来的罗马法律中,奴隶想激发他对主人的无限尊敬,但要换来他谦卑内心的极端怨恨。它抛弃了法律正义的性质,显然不适合罗马的自由共和国,把国家拖上了错误的道路。

    在中国古代,大秦帝国二世灭亡了,所以我们不能不说秦**在其中起了作用。

    法律制约人的行为,但法律的制定有赖于人。孟德斯鸠认为,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热衷预防犯罪应甚于惩罚犯罪,注重激励良好的社会风范应多于施用刑罚。只要我们唤起人们的爱国主义、羞耻感和对责难的恐惧,什么都可以作为惩罚。

    斯巴达曾有的刑罚,便是不准许某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妻子,而只允许他与童贞女子同宿,看来不可思议的刑罚,却如同严酷的刑罚一样深刻。“法律认为什么可以成为刑罚,什么就将是最有效的刑罚”。明智的立法者应当尽其所能,通过适当的奖惩方式,通过哲学、道德的箴规,通过荣誉法规的公正运用,通过羞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太平盛世的修养身息教育人民。

    孟德斯鸠强调,立法精神要温和稳妥。立法者应当抛弃个人的感情和偏见,从制定法律时的情况出发,并结合制定法律的目的,给人们一个简明质朴的法律,唤起人们对法律理念的共鸣。法律是为通晓常识的人制定的。这不是一门深奥的逻辑艺术,而是一个家父的简单推理。

    孟氏还提出,法律的修改必须有长远的目光,有充足的理由,并且理由应当符合法律的尊严,否则法律只会成为腐化人民精神世界的毒药。从反对酷刑的角度出发,孟德斯鸠作出如此论述:“经常有立法者,试图纠正某一弊端时,仅仅考虑纠正这一弊端本身;他的眼睛盯着一个目标,却对无数的罪恶视而不见。

    这种弊端一经纠正,人们看到的只是立法者的严厉,而国家却留下了这种严厉做法所造成的某种危害;从而毒害了人们的精神世界,以适应其主观主义倾向。”

    通过阅读这本书,孟德斯鸠一直强调公民精神。这本书充满了作者对公益事业的热爱和对每个人获得幸福的渴望。立法不只要适应社会状况的需要,更要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引导人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因此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方式,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法律必须超越经验世界或现世主义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某种永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间建立联系,承载人文的意蕴,追问生命的意义,由此而求觉悟和永恒。永恒的动力在于法律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0)

    作者:夏青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一、概述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法学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著作。这本书完成于1748年,是孟德斯鸠一生研究的精髓,也是他所有理论的总结。这本书一出版,立即在欧洲国家引起轰动。它对后代的深远影响是无法估计的。这是那个时代最进步的政治理论著作。

    尽管每一个时代都有其局限性,此书也不例外,但仍不能抹去它作为政治学和法律百科全书的地位。它不仅点燃了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火花,而且为资产阶级法制建设和完善奠定了基础。概览一遍《论法的精神》,我们便会为书中所涉猎到的知识之丰富所惊叹。

    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因此成为每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必读著作之一。读了几遍这本书,我也有了一点感触。

    二、探寻和阐释法律精神

    我们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有不少政治学家法学家都研究过此命题,但孟德斯鸠的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对社会理论的构建来研究法律与理性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的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但人们可以通过主观意识的能动性来认识和控制这种联系。

    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在他看来,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我们不能孤立地看法律,但我们应该从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法律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实质呢?那就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一切息息相关,与自然风貌、人文风情、政体、宗教、气候条件等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些联系的结合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精神。

    “最广泛的来说,法就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样一来,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第一卷,第一章)因此,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说是透过社会现象认识法的本质,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因此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会影响着社会的进程。

    这告诉我们法学专业学生一个最基本的认识,那就是我们不能把法学当作一门孤立的学科来看,而是应该把法律与周遭的环境事务联系起来,用发展的眼光来学习研究这门学科。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1)

    孟德斯鸠在书中主要阐述的还有政体的问题,“政体有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政体。共和制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享有最高权力的制度;君主制是指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遵循既定的法律;至于**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在全书中不难看出,孟德斯鸠本人推崇共和政体并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在第二卷中,孟德斯鸠通过英格兰实行“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罗马等国家行使三种权力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即它们应该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又不可相互代替的。并且指出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这一思想被沿用至今,从美国的《1787年宪法》,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孙中山的《五权宪法》都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的体现。同时,孟德斯鸠还抨击君主政体,**政体,并且十分正确地指出了古代中国是一个以恐怖为原则的**主义的国家,且认为古代中国之所以能维持封建**统治如此之久,在于古代中国的法律、礼仪、道德、宗教是一码事,从青年时代起,人们就进行着将这四种混在一起的礼教的学习,这种礼教全部都是简朴的日常行为准则,比知识性的东西更具有说服力和能打动人心。这比简单地使用酷刑要明智得多。

    事实的确如此,中国古代是男权社会,并且从隋朝以来就形成了科举制度,因此通过考试走上仕途是每个读书人的终极目标。他们接受的大部分教育是儒教,因此儒家对礼仪的崇拜是当下的影响。况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被统治阶级所利用,“三纲五常”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学子们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这些理念也就渐渐深入他们的思想,听命于君主统治也就成为理所应当。

    三、由《论法的精神》产生的对当今社会的思考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中国人令人奇怪,他们的生活完全受礼教的支配,但是他们却是世界上最狡猾的民族。这特别体现在**活动中,它本来很自然地激起人们的诚实,但是,它却从来也没有能激起中国人的诚实。买东西的人要自己带秤。

    每个中国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大秤,一种是卖出用的小秤,还有一种是准确的秤,这是供对他们有戒备的人交易时用的。”由此看来,自古代起中国商人们就在秤上做着文章,那么如今,秤的问题依然很严重,以至于许多家庭主妇在去买菜的时候都会自带弹簧秤。书中的有些文字让我觉得气愤“千万别把中国人的道德与欧洲人的道德相提并论。

    在中国,每个人都应该注意什么对他有好处。如果**已经在关注自己的利益,那么容易上当的人应该多想想自己。斯巴达允许偷窃,中国允许欺骗。

    ”作为一个中国人,大概我们每个人看到这段话心中都会有不平,但仔细想想,即使到现如今道德问题依然存在着,而且深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小到大街上乱扔纸屑大到碰瓷诈骗,许多社会问题都是道德缺失的体现。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人们过分关注自己的利益,却不考虑他人。经历了几千年,我们终于走出了封建统治,又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战争还有几十年来祖祖辈辈们的辛勤劳动才有了我们今天的这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才有了我们如今的幸福生活。

    如果真如孟德斯鸠所说古代的中国商人狡猾是因为生活的不稳定,使得人们有一种不可思议的经历和过分获利的欲望,那么如今我们的生活早已稳定并且走向小康,那么这些问题应该也不复存在了。道德问题是从中国古代流血传下来的吗?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如果我们依旧我行我素,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为所欲为;如果我们再不进行反思;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很难想象我们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

    比起批判社会中的不文明现象,我们更需要做的也许是自我反思,用道德的标准要求自己,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一点,许多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

    总之,《论法的精神》不愧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其中所阐述的理论不仅对法律的制定起到了指导意义,其中所提出的现象更是引起我们对许多社会现实的反思。作为当代大学生,知法懂法是必备的素质,同时也应该对社会现实有一定的认识和见解,更应该拥有自己的道德底线。

    我的见解还很浅显,对《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认识还不是很深刻,所写的只是自己的感受,希望在学习了更多而专业知识后能对这本著作有更深刻的见解和体会。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二班

    杨君3201207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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