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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污染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24-03-22

    水污染应急预案(范文10篇)。

    在应急情况下我们要迅速做出决策不断修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已经到了需要紧急行动的时候亟待准备应急预案,是否有必要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呢嘞?栏目小编为您介绍的这篇文章将带给您更多对“水污染应急预案”的认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请做好充分的自我判断和把握!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乐清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事件危机。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6)《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乐清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温州市市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即淡溪水库水源地、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水源地、钟前水库水源地、大荆溪石门潭饮用水水源地、白石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福溪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的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事件主要包括:

    (1)由于工矿企业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地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3)由于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4)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1.4分级标准

    参照《温州市市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级别: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级)、较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I级)一般饮用水水源源突发环境事件(III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导致库区水源严重污染,且取水口水质经过自来水厂处理仍无法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造成市级饮用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2)较大环境事件(Ⅱ级):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导致库区水源较严重污染,取水口水质经过自来水厂处理虽然能够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是仅能供应部分区域用水,造成市级饮用水源地局部供水中断,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3)一般环境事件(Ⅲ级):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导致库区水源污染,但取水口水质经过自来水厂处理能够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影响市级饮用水源地正常取水。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群策群防机制的建立,发动群众及时报告突发性水源地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风险评估

    2.1水源地基本信息

    淡溪水库于1958年建成运行,水库总库容4029万立方米,设计供水量3650万立方米/年,为淡溪镇、虹桥镇、蒲歧镇、南岳镇在用水源,乐清市区的备用水源。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总库容共159万立方米(其中,十八玍水库库容103万立方米,仰根水库库容56万立方米),设计供水量300万立方米/年,供水范围为乐清市市区。大荆溪石门潭饮用水水源地为大荆镇和雁荡镇建成区集中供水区域,服务人口约为20万人,供水量达1095万立方米/年。钟前水库于1960年建成运行,水库总库容2134万立方米,是柳市镇、白石街道、北白象镇、翁垟街道的补充饮用水水源;白石水库于1958年建成运行,水库总库容1197万立方米,白石水库为柳市镇、白石街道、北白象镇、翁垟街道的备用饮用水水源,设计供水量3650万立方米/年;福溪水库为乐清市仙溪下游区域、虹柳片区的备用水源,1973年建成关闸试蓄,水库正常库容2270万立方米。

    2.2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历史发生情况

    根据20xx-20xx年乐清市环境状况公报,乐清市未发生因饮用水水源地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

    2.3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未来出现概率

    淡溪水库水源地、十八玍水库(含仰根水库)水源地、大荆溪石门潭饮用水水源地、钟前水库水源地、白石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和福溪水库水源地(备用水源)均已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标识牌设置,并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安装隔离防护网,实现了封闭管理。针对危化品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进一步规范了各部门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职责,切实加强了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为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事故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结合历史情况分析,乐清市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出现概率较低。

    2.4现有应急资源调查

    乐清市及市生态环境局具有应对乐清市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队伍等社会资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乐清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各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在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进行应急监测,并对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故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环境应急队伍。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直至污染消除,警报解除。同时还拥有水体污染防治类和应急处置类专家,可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物资储备。乐清市水利局和乐清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都储备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技术组组成。

    3.1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乐清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应急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援大队、市供水集团和属地政府。

    3.2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平时设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局长兼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市领导小组及时转为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转为指挥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改称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办公室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人员由各单位抽调。

    办公室职责:执行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向市领导小组(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承担编制、评估、修订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组建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组;办理市领导小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危害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处理和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受水污染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通畅;协助相关部门对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进行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中群众应急生活救助工作,核查上报相关信息;负责应急救援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前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疏散人员道路通畅;配合做好污染区域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供水单位做好水库运维管理和水质保护,参与分析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和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供水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置、生态恢复等后期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由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由森林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等造成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应急监测;分析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提出处理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因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市供水集团:负责组织下属水厂水质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筹备、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支援大队:负责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属地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3.4应急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按需转为指挥部后,其下同时成立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6个现场工作小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属地政府和有关自来水厂联合组成应急监测组,主要通过对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质情况监测、水厂水质监测为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主要通过把握全市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处置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水集团和属地政府等组成,主要通过分析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确定污染源,提出处置意见,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处置工作;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通过合理水源调度,确保供水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局和属地政府组成,主要通过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度以及电力供应、通信畅通的保障为应急和后期处理提供物资和能源支撑。

    善后处置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和属地政府等组成,开展市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工作,消除饮用水水源污染带来的影响。善后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

    专家技术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成立专家技术组,主要通过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帮助,并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工作评价、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件报告与通报

    生态环境、水利、卫健等相关部门和有关水厂要建立和完善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实施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市饮用水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4.2事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第一时间对污染源及可能产生污染的水域进行应急监测,采取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并对污染事件原因、危害程度和范围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

    4.3信息报送

    4.3.1信息类别

    事件信息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由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发生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送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若确认为重大、较大环境事件(I级、Ⅱ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续报由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若确认为重大、较大环境事件(I级、Ⅱ级),市领导(指挥部)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处置进展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且响应结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若确认为重大、较大环境事件(I级、Ⅱ级),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处置过程中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重大(I级)或者较大(Ⅱ级)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4.3.2报送方式及内容

    初报可先用电话简单报告,随后立即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和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责任追究、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发布预警

    市领导小组应迅速对收到的'报告进行分析判断,确定预警等级和响应级别。预警按照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三级。

    I级预警:有可能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

    Ⅱ级预警:有可能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的。

    Ⅲ级预警:有可能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的。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进入预警状态并确认响应级别后,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发布预警公告,并启动对应的响应程序。

    5、响应程序

    5.1Ⅲ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时,实行Ⅲ级响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开通通信联系。立即开通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启动市级预案。督促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本预案。

    3.落实应急措施。督促下游相关乡镇、街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小受害范围;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市级边界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有关水厂做好水质应急处理,确保正常供水。指令市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及市级其他相关部门进入待命状态,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技术和物资支持。当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强化水质监测。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卫健等部门加密对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5.宣布响应终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择机宣布响应终止和预警解除。同时,督促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评估,上报评估总结报告。

    5.2Ⅱ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环境事件时,实行Ⅱ级响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开通通信联系。立即开通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迅速启动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情况,市领导小组适时转为市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确保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水利、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公安部门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开展调查监控。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立即赶赴现场调查,进一步确认判断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源性质、种类、数量和污染影响人群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应急监测组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布点监测,尽快确认污染物种类,并协助应急处置组划定污染区域和影响范围;采取停水、减压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应急监测组要跟踪监测污染情况,及时报送监测数据,直到确定污染消除。

    4.开展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应急处置组根据指挥部意见实施处置,如采取封堵和疏散相结合的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封堵即污染源封闭在较小范围内,并通过打捞、吸附、疏导、稀释污染物等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必要时可打坝封堵隔断已受污染水体与可能被污染的水体,防止污染扩大;疏散即根据各水源地周边水系情况,开启相关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

    5.落实应急保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应急物资、电力供应、交通工具、救援设备、通信联系等供应和调度工作,确保应急供应保障到位。

    6.宣布响应终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择机宣布响应终止和预警解除。同时,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突发污染事件影响评估,上报评估总结报告。

    5.3Ⅰ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实行Ⅰ级响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开通通信联系。立即开通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告动态情况;同时向上级请求支援,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2.迅速启动响应。市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配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市生态环境乐清分局、水利、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公安部门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开展调查监控。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立即赶赴现场调查,进一步确认判断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源性质、种类、数量和污染影响人群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应急监测组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布点监测,尽快确认污染物种类,并协助应急处置组划定污染区域和影响范围;采取停水、减压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事发地立即启用备用水源供水,地区自来水厂启动相应供水应急预案。

    4.开展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应急处置组根据指挥部意见实施处置,如采取封堵和疏散相结合的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5.落实应急保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应急物资、电力供应、交通工具、救援设备、通信联系等供应和调度工作,确保应急供应保障到位。

    6.跟踪监测污染。应急监测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跟踪监测污染情况,及时报送监测数据,直至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失,预警解除。

    7.宣布响应终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择机宣布响应终止和预警解除。同时,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评估,上报评估总结报告。

    5.4响应终止及预警解除

    5.4.1响应终止的条件

    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基本控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水系水质得到恢复。

    2.本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4.2响应终止程序

    1.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同时发布响应解除公告。

    2.应急状态终止后,市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等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协调事发地镇(街道)、事发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对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受损的设施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对现场及周边可能遭受污染场所的清理净化、废物的处理、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将结果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责任追究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案查处。

    6.3评估总结

    一般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技术组,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后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6.4结案归档

    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执法文书、采送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结案归档。

    7、应急保障

    7.1物资、装备保障

    各相关应急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对一些不便自己储备的设备(物资),则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7.2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3通信保障

    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联络畅通。

    8、监督管理

    8.1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2培训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和有关类别生态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熟悉生态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

    8.3演练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与更新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承担,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9.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乐政办函〔20xx〕24号)同时废止。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2】

    学校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师生人身安全。一旦发现饮用水发生污染,立即启动本预案。

    1.值班领导、老师及负责安全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保留造成饮用水污染或者可能导致饮用水污染的物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控制现场人员流动。

    2.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拨打110、120救助电话。

    3.学校主要领导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师生自救互救,协助120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学校门卫严格人员出入校园,警卫人员维护好校内秩序,保证道路畅通,引导有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发现场。

    5.做好媒体和家属的接待及善后工作的处理。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8.最后要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3】

    1、突发恶劣天气

    2、坍)塌事故

    3、人员受传染

    4、五,确定各污染物质检测方法。

    5、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

    6、自2019年2月1日

    7、一,确定污染源方位和数量。

    8、(二)制水设备的卫生批准文件;

    9、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10、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经营者伪造备案、档案材料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4)建立专门的传染病登记本。

    14、应急救援小组下设抢险救援、安全警戒、后勤保障等应急专业组。在上级应急领导小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16、(4)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程序,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生进行疫苗接种。

    17、急性传染病

    18、位有权对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19、(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污染源10米范围内放置制水设备的;

    20、(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水质进行检测的。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2、全面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疾病预防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增强传染病和突发事件报告意识。

    23、备、机械老化损坏

    24、(三)制水设备的型号、数量以及设置地示意图。

    25、食物来源不正规;

    26、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7、二、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28、坏、报废

    29、第三,统筹城乡环境建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

    30、要积极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污染治理和环保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环保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

    31、采用其它工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规定的水质标准。

    32、(1)切实落实非常期间的晨检制度;

    33、施工生产现场

    34、(2)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医疗,对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及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开展对传染病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35、乱接乱放;

    36、部生活区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8、一旦发现师生患有传染病或发现有传染病流行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为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疫情做到:

    39、区域、地点或装置

    40、(3)专人负责学校疫情报告;

    41、疫情报告

    42、设备施工区

    43、主要包括以下可能发生的事件:

    44、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5、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46、门负责人、各班组负责人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

    47、施行时间

    48、第二十条 发生或者疑似发生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9、人身伤害

    50、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制水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台处以2000元罚款;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或者直接接触水的配件的,每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1、一旦发现疫情,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52、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53、电源箱、

    54、环境污染事件

    55、(3)根据控制疫情需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或疫苗应急接种。

    56、三,明确污染源中污染物的种类。

    57、《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文件。

    58、目部生活区

    59、样品的分析测试:依据样品特点及被测水质成分的特性,挑选适宜的分析测试标准。

    60、第十二条 经营者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产品以及直接接触水的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61、(三)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

    62、(3)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改善卫生设施,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63、第一,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

    64、(4)发生疫情重大流行时,执行政府依法做出的停课决定。

    65、(一)痢疾;

    66、实地调研与材料搜集:依据监测地区的特性,开展周密细致的实地调研和材料搜集工作具体调研搜集地区内各类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情况和自然与社会现状特点。

    67、(五)制水设备、供水管材管件、滤膜滤芯、消毒产品等进货索证资料;

    68、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上公示下列内容:

    69、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70、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

    71、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72、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净化水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制水设备)处理后现场散装提供给用户饮用的水。

    73、机械设备事故

    74、气体、油污泄露

    75、副组长:

    76、(1)把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有专人负责,并列入工作考核。

    77、施工生产现场、项

    78、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制水设备设置所在地管理单

    79、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

    80、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8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83、违规操作;

    84、触电死亡

    85、违规使用机械设备;

    86、(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87、备、库房

    88、明确卫生防病的任务和应采取的措施。

    89、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为各部

    90、第二,实施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91、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92、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9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4、机械使用过程中

    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96、疫情控制

    97、(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水源不符合规定的;

    98、(五)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99、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00、未到来前组织开展现场自救工作。

    101、(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102、人员中毒

    103、机械、工具

    104、(六)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105、(时间)和危害程度

    106、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第六条 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8、要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

    109、触电事故

    110、二,弄清污染源的排放量。

    111、气象预报

    112、未经批准

    113、使用明火作业

    114、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15、(三)活动性肺结核;

    11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7、中毒与窒息

    118、深基坑施工

    119、应急自救组织机构

    120、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供水安全隐患。

    121、施工项目部应急救援主要职责

    122、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生水污染事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23、水环境样品存放:从样品收集到分析测量的间隔时间应尽量的短,若无法及时性监测样品,应采用适度的方式开展存放。

    124、应急组织及职责

    125、用电设备、

    126、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发现传染病或暴发流行的传染病采取必要的措施,针对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重点抓好传染病预防和报告工作

    127、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

    128、经营者应当根据制水设备的额定净水总量、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129、人身伤亡事故

    130、要把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结合起来,集中力量组织攻关,力争在环保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切实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

    131、易燃易爆物品

    132、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33、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134、触电烧伤;

    135、火灾、爆炸事故

    136、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7、(三)制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滤膜滤芯更换等记录;

    138、人及以上同

    139、(二)伤寒;

    140、六,制定水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责任机制并监督实施。

    141、比如简单的来说,就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的操作指南,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要严格按照一厂一策一方案上执行限产、减排等措施。

    142、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143、整个工期

    144、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

    145、(一)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146、一厂一策一案是指地方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针对每个厂子的情况不一样,处理起来都是不同的情况,采用个体谈判的方式,对一个个企业采用差异化的特定政策,制订特定解决方案。

    147、食堂、给养供给途径

    148、第十八条 制水设备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停止使用30天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出水水样进行卫生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9、灼伤;设备机械损坏、报

    150、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151、食物中毒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153、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54、第九条 在居民住宅区设置制水设备,须经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居民住宅区以外设置的,应当经所在地管理单位同意。

    155、断裂或土质松软

    156、企业应急管理制度: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3.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4.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矿长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6.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7.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8.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9.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10.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11.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12.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要同石家庄市矿山救援中心签订救护协议,一旦发生企业不能自救的事故,请求石家庄市矿山救援中心支援。13.应急管理费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157、明确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地区内具体污染物及其具体污染物的特性来明确,与此同时还需要监测某些水文测量项目。

    158、学校应遵循“预防为主,严堵源头为重”的原则,成立诺如病毒等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防控传染病应急预案,使学校对诺如病毒传染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有效地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159、预防措施

    160、(四)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161、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62、数据整理与结果汇报:在可靠的收集和分析测试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的方式处理数据,才可以获得符合客观性要求的数据,并将数据监测汇报。

    163、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16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已经把环境保护相关技术列入优先领域。

    165、(二)制水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166、办法全文

    167、第五条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展行业自律、职业培训、诚信建设等活动,宣传、普及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168、《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169、(六)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录;

    170、(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171、机械设备老化;

    172、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

    173、第四,加快环境科技创新,加强污染专项整治,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搞好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

    174、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

    175、施工过程中坑壁发生

    176、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下决心依法淘汰那些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能力,严禁新上那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177、第十一条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源应当使用城乡公共供水。

    178、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9、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180、)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81、下列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182、(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全的。

    183、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4、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185、要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广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186、(二)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

    187、施工生产现场、项目

    188、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

    189、第十五条 采用纳滤工艺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规定的指标;采用反渗透技术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应当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规定的指标。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91、人身伤害、财产

    192、(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93、要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和推进环境建设。

    194、现变质、过期现象

    195、(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备案的;

    196、(2)班主任每天进行巡视;

    197、(一)制水设备的备案证明、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198、引导和鼓励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

    199、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

    200、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

    201、严重环境污染

    202、施工过程中

    203、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和复制文件、卫生监测、采样等方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204、一、工作目标:

    205、(1)协助开展个案和爆发疫情的流行病的调查和采样工作。根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找出共同特征。分析病人的分布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流行的因素。采集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血液和水、食物等标本。

    206、第十条 距离露天垃圾、排污沟渠、集水坑、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制水设备。

    207、本导则规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一个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风险分析的信息,规定响应措施,并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以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边界、现场区域生产活动领域和所覆盖的时期,应考虑邻近单位周边设施(如工厂、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带来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响应措施。

    208、天气变化;

    209、监测站布置及收集时间和方式:监测站布置要合理,获得的样品要有代表。

    210、四,制定污染源采样方案和采样时间表路线图。

    211、(2)开展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病知识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使学生掌握有关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212、(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

    213、经营者应当每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浊度、PH值、溶解性总固体指标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214、经营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隐瞒、毁灭有关证据。

    215、要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把饮用水安全作为重点,消除环境隐患,防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4】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杜绝学校饮水卫生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1、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传染病的信息报告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水卫生突发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版报、广播等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饮水卫生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学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周围公共卫生水平,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消除不安全隐患,做好因病缺课登记,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校饮水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校长王海任组长,负责及时处理、上报、协调与落实学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4、人员配置

    所配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必须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个人健康证。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

    成立突发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对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面协调、组织全校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王永良

    组员:各班主任

    2、工作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自履行工作职责。组长全面协调、组织全校饮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校内有关应急事件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做到信息准确、公开、透明。组员协助统筹和指挥工作及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校卫生室负责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报告疫情,负责饮水卫生、疾病预防工作的防治、医疗保障、宣传工作。工会全面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组织、疏散,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宣传防治工作。总务处负责饮水事故应急处理的各项后勤物质保障及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各部门及各教师员工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饮水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校委会报告,并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请求援助。学校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为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学校接到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及时向教体办汇报,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饮水事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1.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在场教师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学校的饮水事故应急总指挥。

    2.校长及各班主任要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具体联系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在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要积极协助卫生机构迅速抢救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中毒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

    4.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其它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指挥学生紧急集合按顺序疏散,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到安全地带。

    5.校卫生室负责饮水事故流行时加强对有发病症状的同学及时处理,立即将发病学生送往医院,协助医疗部门治疗,联系学生家长,安抚他们的情绪,取得家长的合作。

    6.总务处负责安排卫生消毒相关事宜及后勤保障。

    7.司机待命应急出车。

    8.教导处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9.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10.突发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11.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水质和样品。

    12.对突发饮水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再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学校依据事故性质和学校应急预案,参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正确、科学地进行教育、引导、疏散、处理,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强化自身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饮水卫生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引导学生多喝矿泉水,尽量少饮或不饮纯净水,不喝生水,定时、定人清扫水池,以免污垢杂质影响水的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督促供水单位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5】

    1、突发恶劣天气

    2、坍)塌事故

    3、人员受传染

    4、五,确定各污染物质检测方法。

    5、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

    6、自2019年2月1日

    7、一,确定污染源方位和数量。

    8、制水设备的卫生批准文件;

    9、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10、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档案材料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4)建立专门的传染病登记本。

    14、安全警戒、后勤保障等应急专业组。在上级应急领导小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16、(4)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程序,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生进行疫苗接种。

    17、急性传染病

    18、位有权对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19、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污染源10米范围内放置制水设备的;

    20、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水质进行检测的。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2、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疾病预防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增强传染病和突发事件报告意识。

    23、机械老化损坏

    24、数量以及设置地示意图。

    25、食物来源不正规;

    26、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7、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28、报废

    29、第三,统筹城乡环境建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

    30、有竞争力的环保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

    31、行业规定的水质标准。

    32、(1)切实落实非常期间的晨检制度;

    33、施工生产现场

    34、排泄物及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开展对传染病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35、乱接乱放;

    36、部生活区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8、一旦发现师生患有传染病或发现有传染病流行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为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疫情做到:

    39、地点或装置

    40、(3)专人负责学校疫情报告;

    41、疫情报告

    42、设备施工区

    43、主要包括以下可能发生的事件:

    44、管水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5、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46、各班组负责人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

    47、施行时间

    48、第二十条 发生或者疑似发生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9、人身伤害

    50、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制水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台处以2000元罚款;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或者直接接触水的配件的,每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1、一旦发现疫情,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52、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53、

    54、环境污染事件

    55、(3)根据控制疫情需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或疫苗应急接种。

    56、三,明确污染源中污染物的种类。

    57、《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文件。

    58、目部生活区

    59、样品的分析测试:依据样品特点及被测水质成分的特性,挑选适宜的分析测试标准。

    60、消毒产品以及直接接触水的管材、水处理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61、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

    62、(3)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改善卫生设施,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63、第一,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

    64、(4)发生疫情重大流行时,执行政府依法做出的停课决定。

    65、痢疾;

    66、实地调研与材料搜集:依据监测地区的特性,开展周密细致的实地调研和材料搜集工作具体调研搜集地区内各类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情况和自然与社会现状特点。

    67、供水管材管件、消毒产品等进货索证资料;

    68、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上公示下列内容:

    69、县(市)、抽检结果。

    70、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

    71、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72、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净化水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制水设备)处理后现场散装提供给用户饮用的水。

    73、机械设备事故

    74、油污泄露

    75、副组长:

    76、(1)把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有专人负责,并列入工作考核。

    77、项

    78、村(居)民委员会、制水设备设置所在地管理单

    79、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

    80、经营和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8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83、违规操作;

    84、触电死亡

    85、违规使用机械设备;

    86、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87、库房

    88、明确卫生防病的任务和应采取的措施。

    89、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为各部

    90、第二,实施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91、滨海湿地、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9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9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4、机械使用过程中

    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96、疫情控制

    97、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水源不符合规定的;

    98、渗出性皮肤病;

    99、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00、未到来前组织开展现场自救工作。

    10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102、人员中毒

    103、工具

    104、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105、(时间)和危害程度

    106、流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经营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8、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

    109、触电事故

    110、二,弄清污染源的排放量。

    111、气象预报

    112、未经批准

    113、使用明火作业

    114、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15、活动性肺结核;

    11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7、中毒与窒息

    118、深基坑施工

    119、应急自救组织机构

    120、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供水安全隐患。

    121、施工项目部应急救援主要职责

    122、县(市)、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23、水环境样品存放:从样品收集到分析测量的间隔时间应尽量的短,若无法及时性监测样品,应采用适度的方式开展存放。

    124、应急组织及职责

    125、

    126、传播途径、易感人群),重点抓好传染病预防和报告工作

    127、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

    128、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129、人身伤亡事故

    130、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切实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

    131、易燃易爆物品

    132、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33、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134、触电烧伤;

    135、爆炸事故

    136、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7、清洗消毒、滤膜滤芯更换等记录;

    138、人及以上同

    139、伤寒;

    140、六,制定水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责任机制并监督实施。

    141、减排等措施。

    142、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143、整个工期

    144、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

    145、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146、一厂一策一案是指地方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针对每个厂子的情况不一样,处理起来都是不同的情况,采用个体谈判的方式,对一个个企业采用差异化的特定政策,制订特定解决方案。

    147、给养供给途径

    148、第十八条 制水设备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停止使用30天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出水水样进行卫生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9、报

    150、井喷、泄漏等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151、食物中毒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153、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54、第九条 在居民住宅区设置制水设备,须经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居民住宅区以外设置的,应当经所在地管理单位同意。

    155、断裂或土质松软

    156、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57、地区内具体污染物及其具体污染物的特性来明确,与此同时还需要监测某些水文测量项目。

    158、学校应遵循“预防为主,严堵源头为重”的原则,成立诺如病毒等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防控传染病应急预案,使学校对诺如病毒传染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有效地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159、预防措施

    160、戊型病毒性肝炎;

    161、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62、数据整理与结果汇报:在可靠的收集和分析测试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的方式处理数据,才可以获得符合客观性要求的数据,并将数据监测汇报。

    163、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16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已经把环境保护相关技术列入优先领域。

    165、制水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166、办法全文

    167、职业培训、普及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168、《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169、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录;

    17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171、机械设备老化;

    172、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

    173、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

    174、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牧还草、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

    175、施工过程中坑壁发生

    176、高排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177、第十一条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源应当使用城乡公共供水。

    178、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9、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180、法规和规定;

    181、管水工作:

    182、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全的。

    183、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4、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185、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广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186、维护记录;

    187、项目

    188、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

    189、第十五条 采用纳滤工艺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规定的指标;采用反渗透技术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应当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规定的指标。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91、财产

    192、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93、要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和推进环境建设。

    194、过期现象

    195、经营前备案的;

    196、(2)班主任每天进行巡视;

    197、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198、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

    199、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

    200、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

    201、严重环境污染

    202、施工过程中

    203、询问有关人员、卫生监测、采样等方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204、工作目标:

    205、症状、排泄物、食物等标本。

    206、排污沟渠、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制水设备。

    207、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风险分析的信息,规定响应措施,并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以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边界、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带来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响应措施。

    208、天气变化;

    209、监测站布置及收集时间和方式:监测站布置要合理,获得的样品要有代表。

    210、四,制定污染源采样方案和采样时间表路线图。

    211、传染病的防病知识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使学生掌握有关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212、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

    213、PH值、溶解性总固体指标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214、缓报、毁灭有关证据。

    215、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6】

    一.应急处置部门和职责

    1、幼儿园成立特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小组:由幼儿园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教研组、保育员、食堂负责人等组成。

    组长:副组长:组员:

    2、处置饮用水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健全制度,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二.预防办法和措施

    1、幼儿园加强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2、加强饮用水从业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体检,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严禁无健康证人员相关岗位上岗工作。

    3、加强幼儿园饮用水操作程序的日常管理。饮用水卫生管理员严格把好清洁消毒关,严格按照制度上规定时间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班级保育员在给幼儿准备饮用水时必然达到规定的温度方可给幼儿饮用,在准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制度要求防范措施,杜绝饮用水被污染。

    4、加强师生的教育。教育师生不吃末烧开的水,培养良好的卫生饮水习惯。

    三、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即时报告在校的最高行政领导)

    (1)幼儿园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勤人员,构建“安全工作绿色通道”,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幼儿园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幼儿园长报告,如幼儿园负责人不在则迅速向副组长或组员报告。

    (3)在半小时之内以口头形式电话报告给龙华新区卫生监督所。处置完毕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4)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目前的状况等。

    2、事件处置程序

    (1)停止被污染饮用水的供应

    拨打“120”,及时将病人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安全救护组要积极做好饮用水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幼儿就医陪护工作。

    (2)对被污染饮用水控制处理

    保留造成突发事件的饮用水、设备和现场。要负责安慰管理好幼儿,不使幼儿走散。

    (3)协助调查

    幼儿园要配合上级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组长或副组长要做好饮用水突发事件的专项登记工作,包括:班级、人数、姓名、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处理情况等,并积极协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四、善后处置措施

    1、园领导和相关教师到医院看望和慰问在饮用水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师生和家属,并向医生了解伤害情况;

    2、园工作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导致的原因和医疗诊断,作出初步事后处理方案。

    (1)及时评估分析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要对事故情况以及对社会政治稳定可能构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并全力做好各项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收集社情动态

    幼儿园要做好当事幼儿家长的情绪稳定工作,关注本园师生动态并加以引导。

    3、安抚慰问师生

    认真做好安抚慰问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消除社会恐慌。

    4、汇总情况

    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五、责任追究

    在师生饮用水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操作规程、瞒报或玩忽职守者,幼儿园将予以严

    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7】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学校内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组长:李惠琴,统一协调指挥全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副组长:刘泓、朱玮,协助校长做好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员:

    陆海峰校办主任:负责协调、沟通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落实上级指示。

    叶琼德育处主任:负责做好人员的协调工作、负责日常监测、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为学校防控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徐桂兰总务处主任:负责保障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期间物资供应;负责学校饮用水设施设备的进购、安装以及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韩冰教导处主任:负责上报教师每日健康状况。

    俞元英.杨国珍校医:是全校应对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业务主管,负责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提供日常培训指导。负责上报学生每日健康状况。

    赵文龙学校食堂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饮用水设施设备的卫生、消毒工作。

    黄瑾、张珏、冯敏华、朱丽琴、唐天灵、张莺莺、葛斌、顾名翠、葛成芸、王苏梅、俞红英、杨爱华负责本年级的饮用水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二、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分级与报告

    (一)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监测

    建立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晨、午检监测制度,班主任对本班学生进行监测,对缺勤学生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重视信息的收集。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的标准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件(I级):因学校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因学校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危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较大事件(Ⅲ级):因学校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危害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一般事件(Ⅳ级):因学校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危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本校的责任报告部门为总务处,责任报告人为徐桂兰。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事件监控联系电话,对事件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2.报告时限和报告人

    获得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建立自下而上的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在事件发生期间,学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3.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三、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学校发生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时,要高度重视,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要根据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

    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报告、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

    (二)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级别的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协调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事件控制措施

    (1)发生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时,学校应立即停止供水;

    (2)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3)停水期间,学校应采取措施保障充足的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4)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突发卫生事件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师生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家长告知工作,消除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根据报告时限和程序要求,及时按要求上报突发卫生事件。

    3.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的标准

    突发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水质经重新检测合格,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应对突发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

    (2)终止响应

    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终止应由上级有关部门通知为准。

    四、事件的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结束后,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二)奖励与责任

    学校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其他事宜

    涉及有关赔偿、补偿、奖励、社会救助等其他善后事宜,按市、区相关规定办理。

    五、应急处置的保障

    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学校应加强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应急救治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2.应急演练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应急物资需求计划的要求,做好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学校应保障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维护经费,按规定落实对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3.通信保障

    学校要给卫生保健室和总务后勤部门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建立通信网络。

    (三)宣传教育

    学校要利用广播、板报、视频等多种形式对师生广泛开展学校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师生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饮用水突发卫生事件。

    六、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的制定,由上海市民办风范中学学校负责解释。

    (二)预案的审查和发布

    本预案由总务处部门负责制定,由教导处部门负责审核,由教导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根据本预案认定相应的负责人。

    (三)预案的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突发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8】

    1、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4、治坡工程,根据不同地面坡度和作物及不同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地采用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反坡梯田、地埂、水平沟、水平阶、地坎沟、水簸箕、卧牛坑、鱼鳞坑等。此外还有坡面蓄水工程,例如,水窖、涝地等。

    5、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

    6、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在陕西省14个较大的地表水源地建设23套水质常规项目自动监测水站,12套水质自动监测综合预警站和14套水源地取水口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陕西省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实时监测和预警。

    7、采用覆盖耕作、免耕法或少耕法来达到保持水土的目的。

    8、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

    10、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1、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1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13、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14、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15、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6、三、工程措施

    17、对食物中毒者采取紧急处理

    18、很多村民都会在水土流失的位置种上一排小树,容易滑坡或流失严重的地方加砌石体结构,就是所谓的梯田型!

    19、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21、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2、(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3、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25、启动饮用水水源地非点源污染治理和水源涵养及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工作。通过实施控制和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垃圾、废物堆放,取缔养殖及旅游等可能影响水质的活动等措施,逐步改善非点源污染加重的现状。同时,通过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在湖库内放置生物净化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26、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27、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28、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29、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30、防御指南:

    31、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3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在落实10月26日市大气办《关于继续实施不利气象条件强化管控措施的紧急通知》基础上,按照本地、本部门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2020年的《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措施》Ⅱ级响应措施立即开展工作,并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企业、施工工地。

    33、(3)组织好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4)及时将病人送医院进行治疗;(5)对中毒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性措施;

    34、小时前·郑州浩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维修工三农领域创作者

    35、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6、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38、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3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40、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41、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2、(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43、结合耕作,改变小地形,增加地面粗糙度,以拦蓄地面径流、减轻冲刷、保持水土,例如,等高耕作、带状间作、沟垄种植、区田、圳区、水平犁沟等;

    44、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45、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46、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47、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48、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49、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50、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51、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52、(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53、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4、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55、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56、一、耕作措施

    57、环境处理组。由职能部门牵头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建,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58、护岸工程,可分成护岸堤和导流堤两类。

    59、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61、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6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4、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65、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6、通知食堂留有证据,等待做化验分析,通知企业安全环保部门,如果吃了自己带的饭菜,也要留存做化验分析,看看是何种物质中毒,报告救护人员,好对症用药。

    67、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6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9、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70、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71、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72、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73、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5、(2)对微生物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洗、消毒接触过引起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以及存储过程中的冰箱、设备,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消毒处理,对餐具、用具、抹布最简单的方法是采取煮沸办法,煮沸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对不能进行热力消毒的物品,可用75%的酒精擦拭或用化学消毒剂浸泡。

    76、(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77、日前,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2010—2020年)》。《意见》将陕西4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111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染防治建设工程共3大类15项工程建设项目,使陕西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得到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将得到有效保障。

    78、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79、因地制宜地安排各业用地。土地利用应以土地评价为基础,作出科学的利用规划,因地制宜地安排土地利用类型。凡是违背自然法则利用土地,都将受到自然的报复。

    80、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81、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有那些?

    82、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3、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4、第一章 总则

    85、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6、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87、马上了解是否是吃了厂内食堂的饭菜,是何种类。

    88、应用生物技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生物技术措施不断丰富和发展。如营造防护林、抗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调节农田小气候;利用害虫的天敌防治害虫,利用生物农药捕杀病虫害和草害,逐步取代化学农药,是发展无公害农业,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不受污染的重要措施。此外,种植绿肥,开发生物肥料,扩大肥源,改良土地,都已有许多成功经验和发展的潜力。

    89、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90、另外,将全面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启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研究工作。力争到2015年,11个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全指标监测项目达标率达到90%以上,重点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达标率达到98%以上。

    91、适宜的土地开发和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既受土地自然特性的制约,也同时受气候、水文等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对土地开发利用要适度,才能用一定的投入,获取相应搞的收益。草场的超载放牧,招致草场退化,就是土地超负荷利用很有代表性的例子。

    92、(1)保护现场,封存剩余的食物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材料;(2)为控制食品中毒事故扩散,责令商家和生产经营者回收已出售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93、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94、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95、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96、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7、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98、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99、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100、蛋鸭育雏的饲养管理与肉鸭基本相同,在育成期应采取轻度的限制饲养,适当多喂些青、粗饲料,或在原来的混合粉料中,掺进一部分稻谷后拌湿喂,每日饲喂两次,保证每个鸭子都能同时吃到饲料,避免饥饱不匀。同时要加强运动,促进骨骼和肌肉的发育,防止过肥。夜间弱光照明30~40平方米的鸭舍用1盏15瓦的电灯照明,白天用自然光照。要根据鸭子的生活习性,定时作息,制定操作规程,尽量保持稳定,不要经常变更。蛋鸭开产以后各阶段的管理有所不同,因此把开产以后到300日龄分为产蛋前期,此后到400日龄为产蛋中期,400日龄以后到500日龄为产蛋后期。产蛋前期应尽快把产蛋推向高峰,在营养方面应根据产蛋上升的趋势,增加日粮的营养浓度,适当增加饲喂餐数,除白天继续喂3餐外,在夜间关灯以前增喂一餐,每只鸭平均精料采食量150克左右。光照时间应达到17小时,人工光照时,开灯关灯的时间应该稳定,不能随意变更。此段时间的管理是否恰当,应从下列几个方面去观察:初产蛋蛋重较轻,但随着日龄的增加,蛋重增加,到230~250日龄时蛋重应达到本品种的标准蛋重;而且产蛋率也是不断上升的,在230日龄时,产蛋率应达到90%左右;210~300日龄时,每月随机抽取10%的母鸭测定体重若是维持原来的体重,说明饲养管理是恰当然。相反的,若蛋重增加不快或者又低下来;产蛋率时高时低,甚至出现持续下降;母鸭体重较大幅度的增加或下降都说明饲养管理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加以改进。经过100多天的连续产蛋后,进入产蛋中期,此时体力消耗较大,健康状况已不如产蛋前期,在饲养管理上稍有不慎,产蛋量就要下降,甚至出现换羽,这是比较难养的阶段。此阶段的饲养力求保高产,使产蛋高峰期尽可能延长,在这一阶段首先是在营养上保证满足高产的需要,营养水平较上一阶段略有提高,配合饲料的粗蛋白质19.5%~20%。随着日龄增加,蛋鸭对钙的利用率略有下降,应适当增加钙的喂量,在配合饲料中添加1%~2%、直径为1~2毫米的颗粒状石灰石(或贝壳),或在鸭舍内单独放盆,装有上述规格的贝壳或石灰石颗粒,任其自由采食。气温在5℃以下时要保温升温,超过30℃时要防暑降温。此阶段管理是否洽当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观察:如壳蛋光滑厚实,有光泽;产量时间集中,在早晨2~4时产蛋;鸭子精力充沛,下水后潜水时间长,出水后羽毛光滑不湿。说明饲养管理得当。相反的,若是蛋形变长,蛋壳薄,有沙点,甚

    101、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102、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3、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104、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10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106、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107、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108、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109、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1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111、(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112、在我们农村,种地的几乎都会考虑的问题!

    113、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4、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5、对相关用品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1)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及工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116、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117、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118、(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119、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120、(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

    121、食物中毒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和接受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说明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以及食物中毒等有关内容。

    122、(3)对化学性食物中毒要用热碱水彻底清洁接触过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对剩余的食物彻底清理,杜绝中毒隐患。

    123、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124、(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125、气象台2021年10月30日07时50分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目前我县已出现能见度不足200米的大雾天气,预计今天上午大雾仍将持续,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防范准备。

    126、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7、(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128、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129、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130、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131、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132、保护土地资源的基本措施

    133、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34、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135、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136、采用增加地面覆盖度的耕作方式、栽培方法,以改良土壤,保持水土,例如,宽行密植、间作套种、增施肥料、草田轮作等;

    137、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3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139、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醒函》(冀气领办函〔2021〕96号),预计10月28-30日,我市高空受脊区控制,地面为均压,风力偏弱、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整体转差,我市可能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天气过程。经市政府批准,于10月28日14:00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本次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140、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141、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142、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143、第七章 法律责任

    144、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145、二、采取多种措施综合、集中和持续治理

    146、如果是企业人员食物中毒,马上打120电话,请求救援,进行洗胃,抢救中毒人员。

    147、(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48、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14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150、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151、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15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3、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154、(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155、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56、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157、你好人员食物中毒应该马上打电话120或者马上去医院检查抢救。并且打电话通知领导或者家人。在人清醒的情况下询问中毒者所吃了什么食物以及时间和食入量观察局部,观察中毒性的精神状态如果中毒者意识不清,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

    158、第八章 附则

    159、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0、植树种草可增加地面植被,有保护坡面土壤不受暴雨径流冲刷,改变小气候的作用。水土保持林大致可分为防风固沙林、峁顶防护林、坡面防护林和沟底防护林等。防风固沙林主要应用于风沙地区,峁顶防护林、坡面防护林和沟底防护林主要用于丘陵山区。水土保持草亦可依据具体实施方法的不同分为种草和育草两种。种草主要用于原来无草的荒山、荒坡上或耕地上的草田轮作,草田带状耕作;育草主要用于原有草地遭到破坏或退化了的残存草地。

    161、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162、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16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64、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65、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6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167、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168、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169、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70、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171、二、林草措施

    17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173、根据《意见》,2010—2015年,陕西省将优先治理存在安全隐患及水质不达标,特别是重金属超标的水源地。同时,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工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建筑物清拆、人口搬迁、排污口关闭及限制种养殖等。到2015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达到100%,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达到90%以上。

    174、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175、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176、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177、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178、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179、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180、(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81、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182、(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183、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184、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185、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186、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7、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188、(一)减少坡面径流量,减缓径流速度,提高土壤吸水能力和坡面抗冲能力,并尽可能抬高侵蚀基准面。

    189、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190、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191、水土流失地综合治理中,各项措施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功用和适用条件。因此必须区别不同的治理类型、不同的土地利用情况、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科学地组合和布局,合理安排农、林、牧业生产用地,使治沟与治坡相结合,耕作、林草、工程等措施相互结合,骨干工程与一般工程结合,治上游与治下游有机地结合,建立综合防治体系,发挥群体作用,才能使它们在水土流失地综合治理系统中充分发挥综合功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192、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193、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一般没有有效期的具体规定。只要企业的环境、设施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重大变化,一般就可以继续使用。

    19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195、在采取防治措施时,应从地表径流形成地段开始,沿径流运动路线,因地制宜,步步设防治理,实行预防和治理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冶坡与冶沟相结合,以冶坡为主;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以生物措施为主,采取各种措施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生态的自然修复能力,依靠科技进步,示范引导,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加强管理,突出保护,依靠深化改革,实行机制创新,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9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197、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98、(二)强化造林治理。

    199、治沟工程,沟蚀是面蚀的发展和继续,因此,要在治坡工程的基础上实施治沟工程,按其作用可分为谷坊、淤地坝和小水库3种。

    200、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认识

    201、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02、(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03、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04、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05、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于1991年颁布实施,这为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为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各行各业都必须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方案进行治理,防治水土流失。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坚决遏制新增人为水土流失。要坚决杜绝一方治理,多方破坏,先破坏后治理的现象发生。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规定。对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坚决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消除新的水土流失根源。

    207、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208、(1)停止使用中毒食品(饭菜);(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标本,以备检验;

    209、尽量种植一些比较深根的农作物,减少化学肥料!多用农家肥,减少水土流失。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9】

    为有效的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成立医疗污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付建华

    副组长:廖海义 李迪希

    成 员:李姣芬 王 配 刘红阳

    二、职责分工

    组 长: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

    副 组 长:协助、配合组长抓好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成员:负责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处理及善后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和上报突害信息;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

    负责事故及救援现场的安全保障。

    三、主要工作职责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要求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由厂统一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在医院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人员、物资、设备和场地,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秩序的工作后适时发布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在医院内公布。

    四、工作原则

    1、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污水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污水医疗污水废物泄露、扩散的现场处理。

    3、对被医疗污水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再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7、对引起事件的责任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水污染应急预案【篇10】

    为了保证学校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饮用水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我校对饮水安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成立学校“饮水安全”工作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全体班主任、校医后勤

    二、针对“饮水安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黑板报、宣传栏介绍有关“饮水卫生”的知识。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的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饮水卫生”知识的了解。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全校师生的卫生饮水习惯和个人卫生素养,以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和抵抗能力。并基本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本领,降低受灾的程度和范围。

    3、落实班主任工作责任制度

    班主任要每天统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如果班内有学生因饮水问题发生身体不适,应立即告知应急处理小组,若发生5例以上由饮水引起的身体不适,学校与疾控中心联系,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措施

    三、日常工作措施: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教师带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对学校饮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2、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后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考核实行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从业人员的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4、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落实饮用水安全设施的配备。

    四、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发现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腹泻)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由学校校长报学区备案;发现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者或出现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5人以上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前,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所有的饮水和饮水设备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五、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和执行人,按情节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篇2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水污染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制定本预案。

    预案本着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一、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主要职责:建立校长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水污染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由组长程希印负责全面工作,由刘玉明组织,监督管理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安排检查现场、调查事件起因,负责安排善后工作。

    (2)应急处理组:由副组长林洪信负责,由罗福军、冯守成组织,应指挥调集有关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调集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维护治安,保证正常秩序。

    (3)后勤保障组:由副组长鲍国庆负责,由王晓东、冯世强、王化均组织,解决善后问题,保证资金和物品及食品供应,(4)疫情监测报告组:由副组长鲍国庆、林洪信负责,由罗福军、雷凤刚刘京军组织,牛国玲负责报告,班主任认真做好晨检日汇报。

    (5)健康教育组:由副组长鲍国庆负责,由罗福军、雷凤刚组织,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及报告原则和内容1、责任报告单位:朝阳市财经学校

    2、报告人:牛国玲

    3、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和教育局、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原报告单位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4、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时已采取的措施;

    (4)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三、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明确责任疫情报告人。

    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学校、教育局和卫生行政机构报告。

    3、在生产和供水过程中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卫生行政机构,同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污染严重水质无法改善时应停止供水。

    4、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卫生监督人员应迅速到达出事现场,并作为水污染事故现场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污染源、污染环节和供水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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