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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4-21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通用10篇)。

    现在我们为您呈现的是“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已经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了。签订合同无疑是避免不必要争端的一种法律手段。感谢您的阅读和点赞也请不要忘记将这篇文章分享给周围的朋友们!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篇1】

    查看更多,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最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传 真,______地 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__________乙方,(私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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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建、大修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_________%(月利率_________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甲方需动用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第五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3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10天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方、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六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天计收万分之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账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以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私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篇3】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篇4】

    甲方(委托贷款机构),

    乙方(委托贷款银行),

    丙方(借款人),

    丁方(保证人),

    甲、乙、丙、丁四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

    现丙方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经甲、乙、丙、丁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一、 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内容

    □丙方借款用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座落于, 。

    □丙方借款期限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月利率为 ,贷款月还款额 元。

    二、丙方同意承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变更手续的相关费用,并承担变更造成的甲方、丁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三、丙方同意并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编号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还款义务。

    丁方同意并承诺,继续就丁方按原合同编号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各方同意,原借款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在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

    对于变更借款期限的,丁方对原贷款演唱的期限部分不再补收担保费用,对变更期限后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不再退还剩余担保费用。

    五、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生效之前,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

    六、本协议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保证借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和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配偶(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篇5】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购建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申请贷款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已补缴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可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与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下述4项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细则下述4项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1)贷款最高限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目前,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分三个级别掌握,一级为市中心,二级为分中心,三级为管理部。

    (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4)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2、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限。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四、贷款资料

    配偶及抵押人的身份证。

    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

    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异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可不提供结婚证。

    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其他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售合同网上备案资料;质押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五、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

    期房抵押的,均由市中心认可并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篇6】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在这份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达成了共识,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下面将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书的内容和要点。


    第一部分是合同的鉴定和缔约双方的基本信息。借款合同书应当注明合同的编号、日期以及缔约双方的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识别。


    第二部分是借款的主要条款。这一部分详细规定了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要素。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应当明确表示借款的具体数额。利率是借款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利率,一般按年计算。还款期限是指借款人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全部借款。这一部分的规定通常会结合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灵活调整。


    第三部分是借款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还款方式通常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前者是指每个还款期内,借款人需要偿还相等的本金和利息,适用于借款人收入相对稳定的情况。后者是指每个还款期内,借款人需要偿还相等的本金且逐渐减少的利息,适用于借款人有较高偿还能力但希望逐渐减轻还款压力的情况。


    第四部分是借款的还款途径。借款人应当按时按量在规定的还款日将还款金额存入指定的账户。贷款机构会提供相应的账户信息,借款人需要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并保持账户资金充足。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借款本息。


    第五部分是特别约定。这一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约定,例如对贷款用途的限制、提前还款的条件和手续等。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特别约定,确保自己理解并能遵守合同约定。


    第六部分是合同的生效和解释。借款合同于双方约定的日期生效,并在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还应当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


    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书前,借款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如果有任何疑问,借款人可以向贷款机构咨询,确保自己理解并接受合同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小编认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篇7】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传真: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篇8】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电 话: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传 真:______地 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篇9】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五条 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七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

    (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证明(仅限于高比例缴存者)。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2、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售房批准书、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3、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4、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须提供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额付款收据。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贷款的金额已超过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当年不再发放贷款。管理中心可以办理申请人预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按先后顺序优先发放,贷款的有关政策按受理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出具贷款借据。

    第十五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住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贷款借据为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偿还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金等额,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的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公告)。

    第十八条 还款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承办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付清贷款余额及当月应收利息后,受委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因特殊原因影响贷款本息偿还,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延长或不准予延长的决定。准予延长贷款期限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规定的贷款最长年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其抵押住房及债务需要转让给他人(不含配偶,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自接到贷款转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准予转让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转让人及受让人共同签订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住房公积金借款的合同【篇10】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_____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路(村)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______%(月利率______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_________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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