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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发表时间:2024-02-11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实用10篇)。

    在这个法律普及度日益增高的时代,越来越多的情境和场合都会需要使用合同。签署合同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利益,那么优秀的合同都应该具备哪些优点呢?教师范文大全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感谢您的光临,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丰富的收获!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建、大修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_________%(月利率_________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甲方需动用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第五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3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10天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方、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六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天计收万分之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账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以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私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2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砖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3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4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传真: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5

    借款人:

    保证人:

    委托人(贷款委托人):

    贷款人(贷款受托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保证人和委托人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元整。(小写) ¥ 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建)座落于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月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保证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建住房款的名义将贷款 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其还贷的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 +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贷金额=( +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贷金额: ¥(小写) 元

    第七条 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日为 8日,每月还款日(节假日顺延)之前,保证人应将本单位借款人的还款数额进行扣缴和汇总,然后集中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借款人自愿将所购建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保证人,并全权委托保证人办理贷款手续;按月从工资中扣除还贷本息代为还款。当无力偿还贷款时,同意保证人按规定处分其抵押物。

    第九条 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接受借款人全权委托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月代扣代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无能力偿还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首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再行处分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间发生的有关涉及住房权属、质量等所有纠纷,均与保证人、委托人及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必须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在合同保证人处无工资代扣时,必须按月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具体时间由保证人确定),将还款资金交至保证人处,逾期者每月计收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提前还款时,必须由保证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确认后即为不可撤消。提前还款时必须一次性提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按原定利率及实际贷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委托及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五天内,办理好贷款业务并将贷款划入保证人指定的账户。

    抵押条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称抵押人)保证以所购建住房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保证人(或称抵押权人),以作为保证人给予借款人担保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抵押物抵押:

    A、现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现房抵押给保证人,如果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通知后7日后,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B、期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正在建造的期房抵押给保证人,并到所在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备案手续,加盖期房抵押章。抵押备案手续及《销售合同》正本交由保证人保管。当该房产竣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第十六条 抵押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复息,保证人实现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由保证人保管。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及时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和保证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变卖、抵押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否则,由此引起保证人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保证人同意变现抵押物时,将转让抵押物所得,存入保证人指定账户,抵押期间不得动用,但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保证人认为有必要给抵押物投保,借款人应根据保证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购买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保证人,保险单由保证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证人有权拍卖、变卖、兑现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借款人在还贷期内由于调出、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在保证人处无工资扣缴,且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处分抵押物,价款不足补偿贷款本息时,有权向借款人追缴;价款超过偿还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保证条款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愿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并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义务范围

    一、借款人借款必须用于购建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接受借款人委托代办的一切贷款手续和承担资金划转义务。

    四、代扣代还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所保证的全部贷款本息汇总后,划转给贷款人。

    五、无论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均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索逾期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六、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全权追索剩余贷款本息,追索无效后,再行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达保证人的账户后,应在其账户下及时开设借款人分户,在分户内停留的资金利息归借款人所有。保证人应按借款人与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将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指定账户。

    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还应承担贷款总额 0%的违约金。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贷款人、保证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于其与贷款人、保证人所签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中所列内容发生时,保证人应立即向借款人进行追缴。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合同贷款总额 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均由保证人负责。

    一、发现借款人违背第二十七条款中一项或多项,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给委托人或贷款人的。

    二、伙同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保证人立即开始向借款人追缴或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或保证人申请解除义务而借款人又找不到新的保证人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无故推迟放贷,由此引起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赔偿;因利率政策变动,贷款人未及时通知保证人代还数额的变化,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

    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省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转移合同义务或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其他各方同意,重新签订合同或变更协议。在新的合同或变更协议签订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借款合同四方签订后生效。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保证人退还所有权属证明文件时,即告终止。

    第三十三条 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均有同等效力,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委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吉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是本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未尽事宜,按协议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为 市。

    第三十六条 补充条款 :

    借款人(签字):保证人(公章):

    委托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6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电 话: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传 真:______地 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7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购建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申请贷款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已补缴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可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与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下述4项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细则下述4项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1)贷款最高限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目前,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分三个级别掌握,一级为市中心,二级为分中心,三级为管理部。

    (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4)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2、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限。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四、贷款资料

    配偶及抵押人的身份证。

    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

    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异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可不提供结婚证。

    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其他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售合同网上备案资料;质押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五、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

    期房抵押的,均由市中心认可并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8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_____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路(村)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______%(月利率______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_________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9

    甲方(委托贷款机构),

    乙方(委托贷款银行),

    丙方(借款人),

    丁方(保证人),

    甲、乙、丙、丁四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

    现丙方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经甲、乙、丙、丁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一、 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内容

    □丙方借款用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座落于, 。

    □丙方借款期限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月利率为 ,贷款月还款额 元。

    二、丙方同意承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变更手续的相关费用,并承担变更造成的甲方、丁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三、丙方同意并承诺,继续履行原合同编号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还款义务。

    丁方同意并承诺,继续就丁方按原合同编号 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各方同意,原借款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在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

    对于变更借款期限的,丁方对原贷款演唱的期限部分不再补收担保费用,对变更期限后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不再退还剩余担保费用。

    五、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生效之前,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

    六、本协议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保证借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和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配偶(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10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五条 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七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

    (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证明(仅限于高比例缴存者)。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2、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须提供政策性售房批准书、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房屋出售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3、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审批书》、房地产转让合同,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4、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须提供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额付款收据。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贷款的金额已超过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当年不再发放贷款。管理中心可以办理申请人预登记手续,并在下一年度按先后顺序优先发放,贷款的有关政策按受理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管理中心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及管理中心出具贷款借据。

    第十五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委托银行的名称和住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贷款借据为公积金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偿还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金等额,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的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公告)。

    第十八条 还款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承办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付清贷款余额及当月应收利息后,受委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因特殊原因影响贷款本息偿还,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延长或不准予延长的决定。准予延长贷款期限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规定的贷款最长年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其抵押住房及债务需要转让给他人(不含配偶,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自接到贷款转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准予转让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转让人及受让人共同签订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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