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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3-24

    电信服务协议必备10篇。

    伴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越来越深,我们已经无法再忽视合同的重要性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我们在大量资料中找到了一篇极富实用性的“电信服务协议”,在你收藏了一本好书时分享给朋友们!

    电信服务协议 篇1


    “迎3.15诚信服务月,全城征集样板间”

    活动策划案

    活动主题:

    迎3.15诚信服务月,全城征集样板间

    主办单位:

     

    活动地点:

     

    活动时间:

     

    活动对象:

    1、 锁定3月初交房的楼盘

    2、 认可套餐模式,希望省时、省心、省力同时具备一定的消费能力的客户。

    活动目标:

    1、 扩大企业的影响力,提升品牌形象,积累更多高单值有效客户,实现业绩上质的突破。

    2、 推出完整置家方案,为您打造省时、省心、省力的家装工程。

    活动内容:

    套餐优势讲解、产品优势讲解、工艺材料优势讲解,现场抽奖活动及优惠政策

    活动卖点:

    1、 诚信服务月

    2、 三项承诺:1:设计不满意,定金全额返还。2:产品高于市场价,差额部分双倍返还。3:基础项目不达标,免费重新做。

    3、 签单客户达到规定金额,赠送电烤箱、自行车、咖啡机

    4、 签订样板间协议,享受金牌施工队施工

    活动营销:

    1、 硬性广告

    媒  体

    版面   次数

    时  间

    内  容

    时报

    彩色1/2版

    活动宣告

    时报

    彩色1/2版

    11.3.8

    活动宣告

    商报

    彩色整版

    11.3.4

    活动宣告

    商报

    彩色整版

    11.3.11

    活动宣告

    2、 网络营销

    媒  体

    时  间

    内  容

    搜房网

    年3全月

    活动宣告

    网站

    年3全月

    客户来源:

    1、 通过报纸硬广宣传吸引客户直接报名参加;电话:

    2、 通过各店面对现有客户资源及目标楼盘的客户预约邀请参加

    总部 :(40户)

    金龙:(20户)

    3、 各店面营销人员采取手机短息及电话邀约客户的方式,并做好现场客户维护;

    4、 通过现有小区客户名单群发短信邀请客户参加(,名单共计3000户左右);

    5、 通过搜房网发布活动新闻及小区论坛发布活动信息吸引客户参加;

    6、 通过网发布活动信息吸引客户参加

     

    场地安排:

    1、 会场能够容纳100人同时就座,剧院式摆放,前排为嘉宾席(课座式),有投影设备及音响设备,无线麦克,激光笔,正式会场用于讲座。

    2、 主会场外设专门的设计咨询区

    3、 外场入口处设置1个接待台。

     

    优惠政策:

    1、 活动现场交设计定金1000元的客户,可赠送价值1580元的智能家居产品一个。

    过年赠送佳品(孝敬老人)

    2、 活动现场交设计定金2000元的客户,可赠送价值3300元的戴芬尼品牌高级床上用品一套。“配合最终设计效果”

    3、 活动现场交设计定金3000元的客户,可赠送价值5000元的“家泰勒”品牌顶级家居用品一套。

    4、 现场交定金的客户(预估工程款3万以上[含3万]),如在2008年1月25日前,签订装修合同,付款不低于30%工程款的客户。(不低于30%工程款可预约跨年装修施工队,开工前交期首期款),可享受赠送半年物业费优惠。

    5、 现场咨询客户每户可享受水质监测分析。

     

    抽奖奖品:

    智能垃圾桶(小),2次抽奖每次一个。价值:600元

     

    活动流程:

    1、13:00人员全部到场,进行准备工作(行政部进行检查)

    2、13:30~14:00为签到时间;签到客户可参加抽奖;签到期间播放宣传短片或互动活动来预热。有提前到场客户,安排设计师进行洽谈。

    3、14:00:主持人宣布活动开始,开场白;介绍本次活动主题;隆重介绍本次活动讲师;

    4、14:10:进行“全案设计:设计改变生活”讲解,突出当前流行趋势,要做到能够引起客户兴趣,应注意贴近生活,突出实用性的特点。制作PPT课件(20分钟)

    5、14:30:第一次抽奖;

    6、14:35:进行“生态家居工程”讲解,突出差异化、标准化工地施工应注意的细节,跨年度施工的优势(预约施工队),冬季施工的好处,制作PPT课件(20分钟)

    7、15:05:第二次抽奖;

    8、15:10:进行“置家方案:为您打造省时、省心、省力的施工工程”讲解,突出设计师方案、主材佩饰,完整的置家方案;作PPT课件(20分钟)

    9、15:30:和谐人居环境解析,针对人居环境学配合目标小区房型特色及时下流行风格(包括色彩,家具等),进行多元化讲解,突出和谐环境,配合效果图及PPT课件讲解(30分钟)

    10、16:00:材料商选派代表,4名,每名3分钟进行产品介绍;

    11、16:15:自由咨询。

    12、17:00:活动结束。

     

     

    筹备日历:

    任务

    责任部门

    责任人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备注

    确定展会筹备方案

    企划营销部

    印刷品筹备

    企划营销部

    手提袋、单页

    物品筹备

    行政部

    投影仪、车辆安排

    客户资源

    各店面

    各店面经理

    所有客户资源统一交企划部发短信邀约

    设计师安排

    各部门经理负责

    展位VI设计、pop设计

    企划部

    设计师培训

    总经办

    行架搭建、广告安装、布展指导、布展协调

    企划营销部

    设计讲解

    (准备ppt课件20分钟)

    集成讲解

    集成部

    (准备ppt课件20分钟)

    工程讲解

    工程部

    (准备ppt课件30分钟)

    人居环境讲解

    人居环境部

    (准备ppt课件30分钟)

     

    部门流程

    事项

    完成时间

    完 成 要 求

    执  行 人

    负责人

    会前布展

    搭建行架

    5日

    广告公司安装室内行架

    确保展区达到设计要求;

    平面广告

    5日

    达到布展设计要求

    布展车辆安排

    5日

    行政部安排车辆

    会议中

    登记、发放资料,指引客户入座等

    会议期间

    1、确保参观客户人手一份资料;

    2、引领客户至座位

    (登记所有来访客户)、店面经理、客户经理、营销人员

    外围协调、展区形象维护

    现场摄影、新闻采集竞争对手展区以及我公司展区

    准备资料

    外围协调

    工程工艺讲解

    准备、补充整套资料

    准备ppt课件30分钟

    人居环境讲解

    准备ppt课件30分钟

    集成讲解

    准备ppt课件20分钟

    设计讲解

    准备ppt课件20分钟

    客户咨询组织

    合理安排客户咨询、做到高效公平、所有设计师准备好设计方案

    店面经理、客户经理、营销人员

    执行参展纪律

    考勤,现场纪律

    收款

    收据

    财务部人员

    撤展

    资料、客户资料

    平面宣传资料回收

    其他物品回收

    汇总登记

    与主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客户回访

    全面回访客户,核实客户资料,邀请到店面咨询或作为储备继续跟踪,筛选有效客户

    店面经理、市场主管

    电信服务协议 篇2

    电信服务合同:为消费者和运营商建立互利共赢的桥梁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逐渐离不开互联网和手机。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娱乐,都需要网络和手机的支持。而在这个时候,电信服务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篇文章将从电信服务合同的定义、重要性及其对消费者和运营商的好处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电信服务合同

    电信服务合同又称电信服务协议,是指国内的电信服务提供商与电信服务使用者在开通电信服务时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主要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及有关电信服务的收费、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约束双方在合同期内的行为,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份电信服务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双方主体信息:包括电信服务提供商和电信服务使用者的基本信息;

    2.服务内容:包括电信服务类型、资费、速率、接入方式、服务期限等方面;

    3.收费标准:包括基本收费、增值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等;

    4.保障措施:包括服务质量保证、用户权益保护等;

    5.用户承诺和限制:包括不得实施一些违法行为、不得干扰电信服务、不得泄露电信信息等方面;

    6.解除合同与争议解决:包括完全解约、解约的期限、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

    二、电信服务合同的重要性

    电信服务合同对于电信服务提供商和电信服务使用者双方而言可以产生很多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为了更好的说明该合同的重要性,我们分别从消费者和运营商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1. 对消费者的重要性

    (1)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虚假广告和不合理收费等一系列不当行为,确保消费者权益得以合法保护;

    (2)明确消费者义务:明确用户的合法身份认证、信息保密以及不得从事违法,扰乱各项法律活动的义务;

    (3)了解服务内容:了解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从而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

    (4)维权途径:协议中涉及到的解约方式和争议解决途径,为消费者提供了合法维权途径。

    2. 对运营商的重要性

    (1)明确自身权利:规定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及其义务,确保运营商业务得以合法开展;

    (2)规范运营行为:规范运营商的业务行为,防止虚假宣传、乱收费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3)保证服务质量:协议中规定了服务质量的保障措施及用户权益保护,有效维护运营商的声誉;

    (4)建立信任:通过合同的签订,建立消费者与运营商的互信关系,增加消费者满意度。

    三、电信服务合同的好处

    电信服务合同不仅有利于电信运营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有很多好处。

    1. 双方伙伴关系的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种伙伴关系,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 业务发展的可预测性:合同明确了服务内容、时限和提供方式等具体事项,使运营商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从而更好地开展业务和推广营销。

    3. 增加消费者信任:消费者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和管理后,更容易信任运营商,从而消费者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4. 保障消费者利益:合同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增强了消费者与运营商之间的互信。

    结语:

    电信服务合同的签订是电信行业良性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之一,它不仅规范了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双方权利及其义务,也确保了企业的良好声誉和用户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大家应该在购买电信服务时,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进行审慎选择,以获取更优质的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协议 篇3

    原告(被反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 负责人焦启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霞,女。

    被告(反诉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乐庆,男。

    原告联通分公司诉被告宋成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成林当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灵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东庆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反诉人)诉称:被告系原告客户,电话号码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长途电话欠费13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同时认为被告的反诉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反诉。

    被告(反诉人)辩称:被反诉人所诉不实,其称反诉人欠长途话费纯属无中生有,反诉人使用的是包月电话,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联通公司擅自违约将反诉人的电话停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其将反诉人的电话接通,并赔偿因停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被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途清单查询结果一份三页;2、视听光盘一份附录音笔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其长途话费1342.45元及催要话费的情况。

    被告(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红利证明一份;2、宋志远证明一份,以证明反诉人的经济损失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长途电话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网通公司盗打的,因该证据客观记录了号码为4727368的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详细情况,被告对此虽提异议,但未提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其异议不予采纳。对于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录像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不能起证明作用,因该视听资料证明联通分公司员工去被告家催要话费的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明,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证明反诉的事实,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此二份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宋成林原系联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电话号码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该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长为35小时20分37秒,费用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员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话费而未果,由联通公司新乡分公司直接将该固定电话停机。20xx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回话费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联通分公司为其接通电话,并赔偿因停机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宋成林在接受联通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过程中,使用并拖欠长途话费1342.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称因拖欠长途话费而被停机的包月电话尚未到期,仍应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因其拒绝交纳话费的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联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反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反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途话费1342.45元。

    二、驳回反诉人宋成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即25元,反诉费25元,减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邵明周

    电信服务协议 篇4

    电信服务协议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文件,它确立了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本文将根据这个标题详细、具体和生动地阐述电信服务协议的内容和重要性,并讨论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使用规则、费用及支付方式、用户权益和责任、服务质量等。其中,服务内容需要明确指出提供的服务类型,如电话、互联网和电视等,以及服务的时效性和可用性。服务范围则规定了服务的适用范围和限制,以便用户明确知道他们可以享受的服务范围和禁止行为。使用规则则规定了用户在使用服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如禁止滥用服务、侵犯他人权益等。费用及支付方式部分需要对使用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到期和逾期付款规则等进行详细说明,以便用户了解自己应承担的费用和支付方式。用户权益和责任则明确规定用户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如申诉权、保密责任等。服务质量部分规定了服务提供商对服务质量的保证和解决服务故障的责任。


    电信服务协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确保了用户的权益得到保护。通过规定用户的权益和责任,协议将用户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明确化,避免了一些纠纷的发生。协议为用户和电信运营商提供了一种互相了解和信任的机制。用户可以通过协议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服务和权益,而电信运营商也可以通过协议来管理用户的行为。协议的存在有助于提升电信服务的质量。通过规定服务质量并对服务提供商进行约束,协议促使电信运营商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保障用户的利益。


    电信服务协议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它适用于普通家庭用户。在家庭使用电信服务时,协议为用户提供了明确的权益和责任,使得用户可以更好地享受服务,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行为。协议也适用于企业用户。对于企业用户来说,电信服务协议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协议可以规定企业用户的服务范围、费用及支付方式等重要内容,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成本和管理资源。电信服务协议也适用于政府和其他机构。政府和机构作为大规模用户,协议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并规范服务运营商的行为。


    电信服务协议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文件,它确立了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使用规则、费用及支付方式、用户权益和责任、服务质量等。协议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用户权益、建立互相信任的机制以及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协议适用于各类用户,包括家庭用户、企业用户、政府和机构等。通过电信服务协议,用户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变得明确、公正和规范。

    电信服务协议 篇5

    特别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网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及黑体字部分(标题除外),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客户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甲方系指舟山市电信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舟山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 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1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电话、小灵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全月。

    (5) 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邮政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 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业务密码”、上网帐号。甲方提供的宽带“初始密码”应及时进行修改,妥善保管,宽带安装接入MODEM设备只供使用,非赠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8) 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 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措施。在暂停提供服务的60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5) 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区间话费详细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6) 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足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需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 提供的宽带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乙方宽带拆除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视为原客户的《舟山电信服务协议》解除,新客户签订《舟山电信服务协议》且继续使用原客户的业务号码。过户当月的费用在新客户的缴费帐务中扣除,具体由哪一方承担,请过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弄虚作假、伪造的;

    (2)未经甲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财产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担保协议中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电信业务服务费用;

    (3)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装移机、障碍修复时限超过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客户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在实施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被终止提供电信服务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双方如有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免责条款

    1.因技术上的需要,在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并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网络、设备、软件等进行更新、维护,或进行号码升位、关闭技术落后的网络。在甲方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2.因电信业务在不断的发展中,甲方有权在发出业务通告后,对业务资料、操作流程、服务规则等进行变更。同时有权对计费标准与周期等进行调整,并有权按调整过的、合法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在甲方能够证明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通信障碍,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责任。

    五、证明材料

    1.甲种客户是指非经营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种范围以外的都为乙种客户。

    2.甲种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乙种客户办理业务时,客户名称与单位所盖行政公章、付款单位的全称必须一致。各单位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办理业务时,则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由相关单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说明,并加盖付款单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须有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署担保协议;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话费预存,预存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担保人,并到甲方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六、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电信业务服务的内容、方式、资费甚至相关法律等均在不断变化中,甲方无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将提前48小时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互联网站或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并通过电话语音、短信、话费通知单或收据方式之一进行通知,变更后的情况以公告及通知后的内容为准。请客户对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关注,以免造成误解和不种影响。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甲方协商,否则甲方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所有办理电信业务新装登记的客户,均应签署本协议和相应的业务表单。

    2.签署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署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使用权的协议,未经甲方同意,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务热线:10000

    5.本协议一式两份,客户与甲方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电信服务协议 篇6

    电信服务协议(样式二)

    特别提示:

    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入网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及黑体字部分(标题除外),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客户及其代理人有权同意本协议或选择其他协议,但客户及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客户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

    本协议甲方系指__________市电信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__________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 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1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 固定电话、小灵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1日至15日(含15日)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为全月。

    (5) 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邮政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 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业务密码”、上网帐号。甲方提供的宽带“初始密码”应及时进行修改,妥善保管,宽带安装接入modem设备只供使用,非赠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8) 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 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措施。在暂停提供服务的60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5) 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区间话费详细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6) 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足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需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 提供的宽带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乙方宽带拆除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电信服务协议 篇7

    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由电信运营商或供应商提供给用户的文件,其中详细阐述了双方在进行电信服务交易或使用电信设备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


    电信服务协议是保障电信服务供应商和用户权益的重要文件。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电信服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制定一份准确、明确的电信服务协议对于保护用户利益,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协议内容


    电信服务协议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1. 定义和解释


    协议第一部分详细定义了电信服务的概念、范围以及用户和服务供应商的主体身份。


    2. 权利和义务


    该部分涉及到用户享有的权利和对应的义务。例如,用户享有获取高质量的通信服务、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权利,而需要履行按时缴纳费用、遵守使用协议的义务。


    3. 服务内容和标准


    协议规定了电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互联网接入、短信、数据传输等服务项目。


    4. 服务费用和结算方式


    服务费用是电信服务的一项重要因素,协议明确了费用的组成部分、缴费周期、结算方式等细则。同时也包含了用户在不同服务项目之间切换时可能涉及的费用变动情况。


    5. 服务质量和维护


    供应商需要承诺提供高质量的电信服务,保证网络稳定可靠。协议规定了服务质量的标准,并约定了各方在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维权途径。


    6. 隐私和信息保护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隐私和信息保护越来越重要。电信服务协议需要规范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并约定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7. 违约和争议解决


    协议对于双方违约行为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详细约定。一方面,以避免用户滥用服务权益,另一方面,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协议实施


    在签订电信服务协议之前,通常需要用户通过签名或线上点击同意等途径确认接受协议内容。供应商也需要确保用户能够便捷获取和查阅协议的方式。


    四、协议修订和终止


    协议确立了双方在修订和终止协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若协议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供应商需要提前通知用户,并在修改生效前给予用户合理的反馈和选择权。


    五、结语


    电信服务协议是建立和维护电信服务市场秩序的基础文件。它不仅保障了用户权益,还促进了电信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正因为如此,协议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与时俱进,跟随科技发展的脚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和保障。只有双方能够共同遵守协议条款,才能建立起一个公平、透明且可持续的电信服务生态系统。

    电信服务协议 篇8

    本协议甲方系指__________市电信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__________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___月___日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____日至次月____日)

    (4)固定电话、小灵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新装,即____日至____日(含____日)为全月,____日(含____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____日至____日(含____日)为半月,____日(含____日)至月底为全月。

    (5)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邮政局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业务密码”、上网帐号。甲方提供的宽带“初始密码”应及时进行修改,妥善保管,宽带安装接入modem设备只供使用,非赠送品。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8)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____日后,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措施。在暂停提供服务的____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5)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区间话费详细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6)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足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需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提供的宽带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乙方宽带拆除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视为原客户的电信服务协议解除,新客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且继续使用原客户的业务号码。过户当月的费用在新客户的缴费帐务中扣除,具体由哪一方承担,请过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弄虚作假、伪造的;

    (2)未经甲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财产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担保协议中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电信业务服务费用;

    (3)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装移机、障碍修复时限超过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客户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在实施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被终止提供电信服务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双方如有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免责条款

    1、因技术上的需要,在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并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网络、设备、软件等进行更新、维护,或进行号码升位、关闭技术落后的网络。在甲方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2、因电信业务在不断的发展中,甲方有权在发出业务通告后,对业务资料、操作流程、服务规则等进行变更。同时有权对计费标准与周期等进行调整,并有权按调整过的、合法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在甲方能够证明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通信障碍,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责任。

    五、证明材料

    1、甲种客户是指非经营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种范围以外的都为乙种客户。

    2、甲种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乙种客户办理业务时,客户名称与单位所盖行政公章、付款单位的全称必须一致。各单位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办理业务时,则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由相关单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说明,并加盖付款单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须有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署担保协议;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话费预存,预存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担保人,并到甲方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六、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电信业务服务的内容、方式、资费甚至相关法律等均在不断变化中,甲方无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将提前48小时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互联网站或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并通过电话语音、短信、话费通知单或收据方式之一进行通知,变更后的情况以公告及通知后的内容为准。请客户对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关注,以免造成误解和不种影响。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甲方协商,否则甲方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所有办理电信业务新装登记的客户,均应签署本协议和相应的业务表单。

    2、签署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署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使用权的协议,未经甲方同意,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务热线,__________

    5、本协议一式两份,客户与甲方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省电信有限公司__________市分公司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信服务协议 篇9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 美好愿景项目二期

    1.2 项目接入地点:

    1.3 业务类型:固定电话 部;宽带 条,速率为 M。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电信网所提供的电信业务。

    2.2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楼层设备间进行相关通信布线等施工。

    2.3 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独立使用的380V电源,包括所需的机房、楼

    2.4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乙方通信设施及通信业务日常维护

    2.5 对乙方设置于甲方的各类通信设施负有保护责任,未经乙方允

    2.6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3.1 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通信施工建设,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甲方相应的环境设施,力求整洁美观。

    3.2 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3 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通信服务质量,并按有关服务标准及时处理各项申告障碍。

    3.4 乙方保留对网络组织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通信网的安全和升级改造。如乙方检修通信设施可能影响到甲方通信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条 产权归属

    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双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或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产权,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2 属于电信投资的产权归属于电信。电信投资部分仅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电信产品;客户如停止使用电信产品,电信投资的部分由电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条 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变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变更无效。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签订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业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对方有权索赔,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除本合同规定之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启动投资建设电信系统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变化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十年 。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附则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之日起生效。

    11.2 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订立的附表或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如有矛盾,以时间在后者优先。

    11.3 合同执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履行期间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变更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1.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信服务协议 篇10

    原告庄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林威,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怀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庄鑫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鑫、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农、方羽、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鑫诉称,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泉州电信宣称: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闲忙时,不分网内网外,打遍全国6分钱;用户开办该套餐在本地服务区内接听免费,打电话不分网内和网外,不论本地或国内长途每分钟收费6分钱。泉州电信盖有公章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但泉州电信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原告在办理之后,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另外,经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证,泉州电信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原告本无开通来电显示的意愿,但却被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及财产权。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不可未经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强制性开启此项业务,并双倍现金赔偿已收取的来电显示业务费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强制开通来电显示业务的强制消费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意按110元计算赔偿金,自愿放弃超过的部分;明确选择合同之诉,但同时要求被告公开书面道歉(需加盖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签字)。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原告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辩称,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所做的答辩意见。2、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诉讼符合民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3、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公司业务范围,办理业务。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没有参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4、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没必要,只有当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诉讼标的额超出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较为复杂,超出其权限时,才有必要将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xx年5月9日,原告庄鑫在泉州市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订单编号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价局举报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销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泉州市物价局依法查清事实,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泉州电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泉州电信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庄鑫提供的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入网业务登记单、电信收费发票(伍张),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审笔录加以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庄鑫是否是涉案号码的机主的问题;二、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涉案号码开通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应否停止并双倍赔偿的问题;三、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否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开通来电显示业务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问题;四、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庄鑫认为:1、虽然没有实名登记,原告没有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名,按工信部的规定,实名登记属于自愿行为,而非必须的,原告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实名登记。但是该号码由原告本人持有,资费广告单及其卡体、入网协议书、业务登记单都能证明原告是机主。2、被告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经审批备案的情况下,就对“天翼6分卡套餐”开展宣传并销售,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盖有公章的业务登记单、推销的广告单及UIM卡包装套上都明白无误地写着“0月租0保底”,却超出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强制为客户开通来电显示(6元/月),提供收费服务,明显违背服务承诺,属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向该司投诉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关闭来电显示业务,但该司不理会不让关闭,剥夺了原告依约享有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服务业务的自主选择权,已构成强制消费,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户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之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双倍现金返还其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110元及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据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损失。4、因泉州电信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为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依法为其设立的分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依法将中国电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庄鑫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证据1即居民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即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网页查询结果,以此证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即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以此证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举报中心向原告送达告知书,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理,以及证明原告是该号码的机主,6分卡套餐业务不合法,违法收费;证据4即入网业务登记单、业务服务协议,以此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证据5即电信收费发票5张,以此证明被告强行捆绑开通此项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给原告造成了金钱损失,同时证明原告是讼争号码的机主的事实;证据6即电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装盒、宣传单,以此证明原告持有诉争号码,是诉争号码的机主的事实;证据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全业务资费套餐优惠方案延期的批复》、《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优惠资费套餐方案的批复》、《关于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全业务资费套餐优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两部门继续清理整顿电信资费》、《省物价局召开电信资费清理整顿工作会议》,以此证明报批的资费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电信公司销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公司质证如下:1、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原告的诉求无关联,无法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3、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登记单上的客户不是原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存疑。同时,登记单上的内容产品功能第二项证明,来电显示功能开通。4、证据5中发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证明机主就是原告庄鑫。5、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该卡的持有者必须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收费标准系6元/月。6、证据7没有原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质证。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认为:1、原告没有在《业务服务协议》上签名,是否所诉号码的机主,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审查。2、被告不存在强制开通来电显示服务的行为,原告开通的套餐业务本来就包含了来电显示的服务。套餐是附条件合同,来电显示功能是作为附条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内容之一,要关闭除非停止该项业务。不能停止。套餐业务内容有区分必需项和非必须项,来电显示必须开通,属于必需项,除非停止诉争套餐业务。因此,不存在双倍赔偿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隐瞒行为,所销售的套餐的资费、功能、使用范围等事项,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原告自愿接受该套餐,就说明原告已经知晓了这些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不必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认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的意见。2、没必要中国电信公司列为被告,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经过工商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业务和一般经营项目,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有权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因电信业务合同履行所引发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中国电信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庄鑫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泉州市物价局调取了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决定书,原告与二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由有关部门出具,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二被告之间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事实;证据3即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结果书面答复件,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法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证据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等事实;证据7系相关部门对套餐业务的批文,可以证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事实。二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以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原告庄鑫是否是涉案号码的机主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庄鑫提供的证据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鲤城区电信营业厅购入手机卡,并办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业务,订单编号为FJ20383等事实。原告未进行实名登记,也未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号码的实际机主的事实。

    二、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涉案号码开通6元/月的来电显示业务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应否停止并双倍赔偿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确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法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6月3日,本院发《函》给泉州市物价局,调查是否责令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停止办理该项业务,对已经办理该项业务的客户如何处理等问题。该局至今未予回复。因此,泉州市物价局对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责令立即改正”是否发出整改通知书以及具体要求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如何整改等问题,均未能明确,且是否处罚、如何处罚、处罚后果、是否发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本院不宜径直予以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入网业务登记单、证据6电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装盒、宣传单,其中“温馨提示1”载明“本套餐须开通来电显示”、“来显6元/月”、“产品功能[开通]来电显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对该项套餐业务须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资费标准明确。原告购买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业务与普通业务不同,系提供服务的一方将服务(功能)项目与资费标准互相聚合捆绑的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来电显示功能作为该套餐业务的重要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与“0月租0保底”的宣传并不冲突,且不在选择的范围之内。原告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终止该套餐业务。因此,原告选择开通该项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关闭此项业务”、“有欺诈嫌疑”“侵犯自主选择权”等理由,要求双倍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应否就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及开通来电显示业务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套餐业务的行为,已经泉州市物价局以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对该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本案中,原告自主选择订购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的行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违规销售套餐业务,将来电显示功能作为该套餐业务的重要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辅之以“0月租0保底”等优惠政策,并未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也未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对该套餐业务的宣传也并非虚假宣传。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上述规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第40条第(5)项的规定,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作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属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范畴,但因为被告泉州电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只能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其法人单位即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庄鑫与被告泉州电信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被告泉州电信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天翼6分卡套餐资费标准的行为,已经泉州市物价局以泉物价(20xx)罚书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理,对该行为的处罚,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告购买6分卡(0元保底)及叠加包,系选择一种将服务(功能)项目与资费标准互相聚合捆绑的套餐业务,与普通业务不同,该业务将来电显示功能列为“须开通”的第一项,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确的资费标准,原告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终止该套餐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庄鑫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庄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陈子平

    代理审判员黄招荣

    人民陪审员郭丽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伍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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