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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3-13

    经济合同10篇。

    在这个时代中,合同的意识已经不知不觉的进入到每个大众的脑海中了。合同的作用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您有没有了解过怎么去写一份合同呢?希望您能越来越喜欢我们的网站并多多关注。

    经济合同【篇1】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们在实践中一般只是重视其调整交易关系的一面,而对于其组织经济的一面,却较少关注。下文将详细梳理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及其具体机制,以促进合同法理论和合同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演进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论的发展

    作为现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论侧重调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体利益的对立性为预设、以合同内容的高度确定性和简单的合同执行机制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认识到合同法在组织经济方面的功能。即认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换正义,其调整的侧重点是单个的交易关系。按照学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关系的观点,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认为合同就是规范交换正义的工具。[1]中世纪后期的经院哲学家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将合同定义为规范交换行为并以追求正当交换为目的手段。[2]到17世纪,以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尔夫为代表的法学家,进一步发展了有关交易理论。[3]而19世纪产生的意思理论,实际上也可以认为是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论,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单次交易。

    与古典的合同法理论相比,现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论更注重合同法的社会性,其核心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则和允诺禁反言规则。如麦克尼尔将合同置于社会整体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仅是合意的产物,而还应当将合意之外的各种“社会关系”引入合同。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当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扩展至与交换有关的各种社会性关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关注个别交易,而且还要指向未来的长期合作。据此,合同不仅是一种市场交易,还是一种广义的社会性“交换”。此外,麦克尼尔还强调合同关系中的相互性,认为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之间存在着“相互性的参与”。[4]除了麦克尼尔外,还有很多有影响力的其他学者也看到了合同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密切关联。如日本学者我妻荣便曾指出:“仔细研究了支持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懂得了其结果是归结于各种债权关系……只有以这种债权关系为中心,才能理解近代法中抽象的法律原理的具体形态。”[5]内田贵教授也在其《关系契约论》中指出合同对组织社会生活的作用,认为它是构建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基础。[6]可见,学者逐渐认识到合同法并不只是调整单个的交易关系,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组织社会生活的功能。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合同法在组织经济中的功能。法学家、经济学家如科斯、哈特、威廉姆森等人直接通过研究企业组织中的合同关系来理解企业制度。[7]欧洲学者也开始强调正确认识合同法的组织经济功能。如德国学者Grundmann等人提出了“组织型合同”(organiz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认为合同法的功能正从交易性向组织性发展。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日益彰显

    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1.社会分工细化

    现代市场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交易关系也因此越来越复杂和专业,而合同是连接不同交易阶段的纽带,对理顺交易关系、促进交易便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和具体的合同类型,为交易双方提供满足基本交易需要的合同范式。这些合同范式考虑到不同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考虑到不同情况下当事人不同的经济地位,规定了合同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交易关系也变得越发复杂和专业,当事人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促成合同的顺利缔结和履行,需要具备大量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合同法通过规定各类典型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的不足,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成本,也有利于保证合同公平性。从这一意义上说,合同法作为社会分工的重要媒介,在组织经济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2.产业组织复杂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是企业产生的原因。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与企业内部管理协调的边际成本相等之处,是企业规模扩张的界限。可以看出,合同与企业都是组织经济的工具,选择何者取决于交易成本:如果以合同为载体的外部市场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则选择企业作为组织经济的工具;反之,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低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则宜选择合同作为组织经济的工具。因此,合同组织经济的功能与企业组织经济的功能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的。实际上,在一个公司中,也存在着大量合同,内部如公司与员工、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合同关系,外部如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甚至与众多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正是这些内外部关系中所包含的合同使公司有效运转。在上述背景下,企业可以说是由雇佣合同、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租赁合同等构成的“合同束”:

    将公司当作法人的说法往往会掩盖其交易的本质。因此,我们常常说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这种说法也为公司中各种组成人员的复杂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径。通过这条路径,自愿组成公司的各类人员均能解决其自身的定位问题。这种“合同束”的说法提醒人们,公司是一项意思自治的风险事业,同时也提醒我们,必须审视个人同意参与公司所依据的条款。

    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司组织经济功能的发挥也离不开合同。

    3.新兴技术跃进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给人类的交往和信息获取、传播带来了方便,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互联网交易的发展也使得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日益凸显,主要体现为:一方面,互联网交易的具体规则需要合同法予以规范,如在网络环境下,要约、承诺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消费者、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新规则予以规范;[10]另一方面,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日益发展,出卖人可以根据订单需求组织供给,实现“零库存”,根据个性化需求组织个性化生产。

    总之,合同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其对交易关系的调整上,而且还体现在其对经济生活的组织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其他力量可以影响和引导资源配置,但决定资源配置的力量只能是市场。因此,虽然政府在市场发展、培育过程中也发挥一定作用,但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是市场发展的主要动力,即市场应当在组织经济方面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而这些自主交易都是通过合同实现的。换言之,对待合同的态度反映了经济规制的`政策取向,只有尊重市场参与者本身的意志,才能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合同法所调整的交换关系和经济组织功能之所以很难截然分开,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市场主体双方而言,交换的过程是一个相互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过程,即交换可以促使资源向能够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转移,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同既组织供给,也组织需求,并有效促进供给和需求的连接。从交易实践来看,过去的交易关系更多地强调对当前经济、社会关系的规划与安排,没有考虑对未来交易的预见性。而现代交易关系越来越重视长期性合同和面向未来的信用交易,如期房买卖等针对未来之物的买卖,又如为了规避未来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而订立的长期供货合同、套期保值交易合同和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合同等。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合同与公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两大基本工具,但与公司法组织经济的功能相比,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组织活动,如公司的设立、变更、运行等,而合同法则侧重于调整主体的交易活动。合同法虽然也调整经济活动主体的组织活动,如公司的设立、决策及内部的经营管理,但主体的交易活动是合同法调整的中心。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本身并不描述经济活动主体本身,其描述的是经济活动主体的具体行为,因此比较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在组织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要大于公司法。如果经济活动主体的生产、销售行为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引导,则为市场经济;如果由国家计划引导则为计划经济。因此,作为规范经济活动主体具体行为的合同法,实际上担负了定义经济活动性质的重要作用。如果合同法强调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则是市场经济,如果没有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强调国家对合同的指导和批准,则仍是计划经济。在这个意义上,是由合同法而非公司法决定了国家经济制度的性质,也由合同法决定在组织经济过程中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公司法本身以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来组织经济,体现了市场和政府干预的结合: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借助任意性规范来发挥市场功能和经营者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又针对市场失灵强调政府的干预。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基本取决于意思自治。在现代社会,自治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模式,因为当事人最为了解自己的经济需求,也最有动力以尽量低的对价实现该经济需求。这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尊重了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要求市场主体能够在交易中保持独立自主,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现得最为彻底。

    正如内田贵教授所指出的,契约关系不仅仅是由私法自治原则支配的世界。如私法中异常重要的信赖关系就是非经逐个合意,信赖对方而听凭对方处理,因此,有必要用协作关系来把握契约关系。[11]当然,协作关系不等于强制和外部干涉。现代法大量出现了任意法对强制法(zwingendes R?ht)的替代,就是契约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12]因此,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例如,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按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内容,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以确定合同条款。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在法经济学家看来,合同创设了一个私人支配的领域,而合同法正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来帮助人们实现私人目标。如果把具体的合同比作是一部法律,那么对于这些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合同法就像一部统辖所有这些具体法律的宪法。”[13]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法可称为任意法。合同法的任意法性质和自治法特征,保证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性。基本的经济规律表明,自由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必然遵循市场规律而行动,这便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宽

    公司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于约束公司组织的成员及组织的内外部关系,适用范围较为特定,而合同法则调整所有的市场主体,其调整对象范围更广,其在组织经济方面的重要性也强于公司法。经济活动是由无数交易所组成的,这些交易连接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涵盖了涉及物、服务以及各种混合交易等所有经济活动类型,包括了从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的所有经济活动环节。而所有这些交易原则上都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合同就是经济活动本身的具体化。而合同的安全性、可预期性直接决定了经济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财富能否顺利增加。

    (四)合同法事关交易秩序的维持

    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本身的运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调整公司的对外交易关系,如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但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并不直接维护交易秩序。而合同法则具有维护交易秩序的功能,这也是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体现。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几乎从来不是单独出现的,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其过去曾有上百个合同,即所谓上游合同。任何两个人都可以成立买卖铅笔的合同,但两个人单靠他们自己是不能生产一支铅笔的”。[14]由于各种合同关系形成了一个密切联系的交易锁链,因此,过多或不适当地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必然会造成许多交易的锁链中断,对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碍,给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也是合同法强调“契约严守(pactasunt survanda)”,视合同为当事人间法律(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原因。进一步讲,合同法不仅保护契约严守,还可以通过规范制度降低协商成本,尽量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公平,从根本上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合同法促进重复合作

    合同法则具有维护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促使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作用。合同法注重保障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这也是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体现。“允诺源于信用”,[15]遵守允诺才能维护信用经济和市场秩序。合同法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它通过规范和支持成千上万的协议,从而构建了市场体制的基础。[16]Grundmann等学者指出,“公司法和合同法模型可能会在完成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监管成本上存在差异。在公司法模型中,代理的利益必须通过监管等成本的支出来获得平衡,以避免出现道德风险。而在合同网络中,因为没有代理环节,所以交易成本较高而监管成本较低”。

    经济合同【篇2】

    甲方(房东):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房客):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该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兹信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2. 支付方式:租金按______(月/季度/年)结算,由乙方在每______(月/季度/年)的第______日之前将当期租金支付给甲方。

    四、维修责任

    1. 甲方有义务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2.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及其设施,合理使用,防止损坏。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3. 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导致房屋损坏或者设施损毁,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甲方应退还乙方未使用的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关系提前终止,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标的额的______%。

    六、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应经双方书面同意。

    3. 本合同中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房东):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乙方(房客):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合同【篇3】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篇4】

    摘要: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法中一项独特制度,存在着许多争议。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适用范围、标准等也都在不断变化。如何正确看待其性质,如何规范其适用范围是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定义、性质着手,分析认定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型,对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适用范围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经济性裁员以及企业破产情况下是否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提出建议。

    对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及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针对的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无过错的劳动者,具有单方性、义务性。据此,可以将其定义为: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费用。

    对于经济补偿金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一直是国内学术界关注和探讨的热点话题。目前,学术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以下四种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以及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本人认为,应当将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性质。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该学说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其合理性在于,通过强制规定企业的帮助义务,使得用人单位解雇成本增加,从而起到解雇保护的作用,也使得劳动者在被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此种学说能够较好地阐释经济补偿金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设立目的以及企业的义务来源,较好地表明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同时,此种学说也存在一定缺陷,即将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解除的情形排除在外,不利于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当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加以合理限制,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无限制扩张不仅不能够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反而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用工自由权。

    一项制度的产生必然是与社会实际状况及需求紧密相连,经济补偿金制度也是如此。1978年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市场的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市场主体即用人单位具有唯利性的特征不会改变,要想取得竞争优势,就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才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力成本作为生产过程中最大的成本之一,自然会成为经营者压榨的对象。从理论上看,经营者拥有自主雇佣、解聘劳动者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也拥有自主选择就业以及辞职的权利,劳资双方似乎处在较为平等的地位上。但事实上,在我国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往往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此时,就需要相关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而通过经济补偿金制度,能够增加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对劳动者产生“解雇保护”的作用。同时,在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也能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性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作用。

    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固定期限与不定期劳动合同下的:(1)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难以再胜任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4)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劳动合同难以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待遇,劳动者不再续订的;(6)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7)用人单位无法或是不再继续经营的。虽然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较广,但与此同时,对于这种广泛的适用范围也存在许多争议。本人将对《劳动合同法》中争议较大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完善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建议。

    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我国立法规定,由于企业破产重整或已被宣告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但本人认为,此时不应当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强加于企业身上。经济赔偿金既然是用人单位的帮助义务,源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应当考量用人单位对于义务的实际承受能力,而不能随意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强加给企业以过多的责任。在企业已面临破产重整的问题或已被宣告破产时,还要求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免太过严苛,此时企业往往已自顾不暇,丧失了为劳动者提供帮助的能力。而要求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履行此种帮助义务,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不利于企业通过重整等方式改善企业情况,不利于企业的再发展。而要求处于破产重整或已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继续履行对被解雇劳动者的帮助义务,也会威胁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国家将此种义务强加于处于此种困境下的企业之上而不顾债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劳动法合同法并非常凯教授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雇主的义务法,而是兼顾企业与劳动者保护的同时,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之法。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双方自由选择而达成的一种市场契约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劳资双方均负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劳动合同法作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同样也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此时用人单位的权利自然同样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由于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一种雇佣劳动,其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就使得雇主与劳动者处在了一种“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的身份之中,因此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因此,保护劳动者并非劳动合同法需要考量的唯一因素,为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免除其帮助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保护的需要。而此时保障劳动者暂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任务应当由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失业保险等来进行承担,不能因为现阶段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就不顾企业的实际状况,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企业。

    虽然立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但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冯彦君教授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承担合法转嫁风险的劳动者的一种非福利性补偿”,在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时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而王兴全教授则认为,经济补偿金能够起到“解雇保护”作用,有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之间的公平。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金应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之中。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之间企业责任的区别应当在于企业是否需要对自身个过错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基于对劳动者暂时失业期间的帮助义务的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在这两种情形下应当是相同的,企业都应当履行此种义务。另外,本人并不赞同《劳动合同法》中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排除在外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帮助的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有能力承担帮助义务即可。而此种规定在无形之中似乎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接受的情形认定为劳动者的“过错”,忽略了劳动者在就业选择时往往是有多方因素的考量而非仅仅是考虑劳动报酬的情况,给本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强行扣上了“过错”帽子,剥夺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使得企业逃脱了其本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帮助义务,更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自主选择权。因此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情形下,不论用人单位开出的条件如何,都应当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劳动者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应当获得企业给予的经济补偿。

    在对经济补偿金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论述时,有学者提出其合理性在于能够在现今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社会保障体系起到补充作用。但本人并不赞同此项观点。经济补偿金在事实上可以对社会保障其补充作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是毫无疑问的,但经济补偿金存在的合理性绝不是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在我国立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性质、责任主体完全不同。而当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一项重要原因便是社会保障体制的部分缺失。国家实质上将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了一种社会保障手段,期望通过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来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实质上更是一种国家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任意转嫁给企业的表现。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来弥补,而非通过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来补充。而经济补偿金其实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关怀,而这种关怀存在的前提在于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自由,考虑市场机制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用人单位的能力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达到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质平等”的立法目的,尊重劳资双方的自由选择。

    经济合同【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行业经济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和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合同。

    第四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责。

    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第二章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化工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工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⒈ 组织、监督所辖化工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

    ⒉ 负责对所辖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定期总结工作,推广经验;

    ⒊ 对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意见;

    ⒋ 对所辖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提出补救措施。

    第七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制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小型企业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⒈ 组织、监督本单位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

    ⒉ 负责宣传经济合同法,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人员、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经济合同法的培训和考核;

    ⒊ 负责《法人委托书》的办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⒋ 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包括:刻制、备案、发放、收回,并监督使用情况;

    ⒌ 指导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考核签约、履行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⒍ 制定、修改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⒎ 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统计台帐,保管重大经济合同及附件的副本;

    ⒏ 协助调查签约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⒐ 办理经济合同登记、公证、鉴证;代理法定代表人参与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⒑ 参加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调查、谈判和签约。

    第八条 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法制机构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受委托具有对外签约权的处、科、车间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

    第九条 合同管理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下同)应由熟悉相应业务、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经过经济合同法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合同管理员的职责是:

    ⒈ 具体负责经济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⒉ 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台帐、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的管理;

    ⒊ 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⒋ 负责监督、指导业务人员依法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

    ⒌ 协助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⒍ 按规定向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报表。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包括如下内容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⒈ 关于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建立、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划分的规定;

    ⒉ 关于签订、变更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程序的内部规定;

    ⒊ 关于《法人委托书》颁发、变更、撤销的管理规定*⒋ 关于经济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使用方法的规定;

    ⒌ 关于合同管理员的选拔、培训、考核的规定;

    ⒍ 关于建立经济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内容的管理台帐的规定;

    ⒎ 关于根据合同类型分别制定月报、季报、年报的规定;

    ⒏ 关于经济合同检查、考核方面的规定;

    ⒐ 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奖惩的规定;

    ⒑ 关于重大经济合同登记、鉴证、公证的规定;

    ⒒ 关于法制机构对经济合同依法进行审核的规定;

    ⒓ 关于技术合同由三总师(总工、总会、总经)和法律顾问审批的规定。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的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其他制度。

    第三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纠纷双方都是化工系统的单位,任何一方均可向部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时,应有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参加。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⒈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重大缺陷使国家和本单位免受重大损失的;

    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⒊ 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中,积极努力,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⒋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大胆检举揭发的;

    ⒌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对下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⒈ 利用经济合同倒卖限制的流通物资及其调拨单、批文、指标的;

    ⒉ 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骗买骗卖的;

    ⒊ 伪造、倒卖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⒋ 利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索贿、受贿、行贿的;

    ⒌ 为违法活动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

    ⒍ 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经济、行政处分:

    ⒈ 签订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⒉ 签订条款不齐的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⒊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⒋ 同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⒌ 变更经济合同未按法定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⒍ 因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经济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⒎ 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⒏ 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的;

    ⒐ 其他失职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本章规定奖惩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合同”是指标的额大、内容复杂、涉及本单位重大权益的合同。

    第二十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化学工业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篇6】

    xxxx建筑工程公司诉xxxx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年**月**日前,付款;于 年** 月** 日付款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 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经济合同【篇7】

    问题的提出:

    1、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应依照什么标准进行调整?

    2、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在理论上,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国家干预的程度等问题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调整”,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从而导致对违约金“过高”调整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在审判实践中颇多争议,法律适用极不统一,司法工作者有时也无所适从。本文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一问题作一些理论和实务上的探析。

    有的学者对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依据的标准进行归纳,总结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可见实务中对于违约金调整适用标准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适用标准也尝试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实务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修改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分不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20xx年4月27日最新调整的利率标准,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根据银发20xx第250号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即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1.7%为合理。银发20xx第251号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贷款利率约定为11.7%,则逾期贷款罚息可在此基础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贷款罚息为日万分之四点八一。

    根据1991年8月13日法(民)21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

    经济合同【篇8】

    经济合同是一种通过书面形式记录并规定经济活动内容和条款的法律文件,其在商业和贸易领域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经济合同可涵盖诸如销售合同、贷款合同、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旨在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详细探讨经济合同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其构成要素。


    经济合同可定义为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用于规定经济活动的条款、条件和交付方式等重要内容。这些合同通常采用专业术语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经济合同对于商业活动的成功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约束力。


    经济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经济合同可以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都能理解并遵守合同的内容。这种明确性能够减少争议和误解,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可靠性。经济合同可以保护各方的利益和权益,如确保销售方按时交付货物、确保贷款方按期付款等。它还可以规范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的义务,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经济合同可以为各方提供救济措施,如违约责任和索赔机制,以减少经济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济合同通常包括几个重要的构成要素。首先是合同的缔约方。这些当事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其次是合同的对象,即合同涉及的产品、服务或交易内容。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也是构成要素之一,包括交货日期、付款方式、价格、数量等。经济合同还包括其它附加条款,如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争议解决方式等。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确保各方遵守合同并解决任何争议。


    尽管经济合同的签署可以为交易提供保障,但合同制定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挑战和困难。一方面,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而完整,以避免歧义和不必要的风险。另一方面,合同的起草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文化和法律差异也可能对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产生影响,因此,特别关注跨国经济合同的当事方需要考虑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


    小编认为,经济合同对于商业和贸易活动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作用。通过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经济合同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确保其权益得到维护。合同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挑战和困难,需要注意各种法律和文化差异。因此,正确理解和正确制定经济合同对于交易的成功至关重要,它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经济合同【篇9】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

    ……………………

    经济合同【篇10】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已成为 (××公路 第××合同段)工程的

    承包人,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该工程联合施工事宜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协议依据

    1、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甲方的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4、业主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

    5、。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

    1、为了圆满完成施工任务,乙方作为甲方在该项

    目中的施工合作单位接受甲方领导并承担责任和义务。乙方以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第××工区或××专业队)的名义开展工作。

    2、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以分割的工程量清单(附后)为准。

    3、乙方就其承担的工作内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商务内容

    1、根据分割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乙方承担的合

    同总价元(¥元)。

    2、甲方向乙方收取 方工程管理费用,并在拨付工程款时遂次扣除。

    3、履约担保。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现金元(或上述合同总价的 %的银行汇票)作为本协议的履约担保,本合同履行完

    毕甲方返还乙方结算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业主要求承包人提供的预付款保函和流动

    资金额度,由甲乙双方按工程量清单分割比例分担。

    4、工程计量与支付。由乙方配合甲方同监理、业主进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

    乙方每月向甲方报送各种完整的'计量与支付报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有关原始资料,经业主批准的计量与支付作为甲方对乙方拨款的依据。甲方在收到业主对乙方工作内容进行支付的工程款,按计量比例扣除有关费用后3 天内拨付给乙方。

    5、工程变更。乙方工作内容上的工程变更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复后作

    为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6、税金。由甲方按乙方应缴数额从乙方进度款中扣留,并按业主规定统一缴

    纳。

    7、保留金。保留金的扣留和退还按业主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8、其他。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按业主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书的要求组建项目部行使各项职责;

    2)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质量创优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负责本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和技术指导,并为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4)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拨付工程款,协助乙方按期完成所有的工程任务。并尊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乙方应得的利益。

    5)为使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施工全面、有序、均衡地进行,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本项目总体施工计划对工程实施阶段性目标管理。如乙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和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直至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接受。

    2、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成立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甲方共同承担项目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遵守甲方在投标和工程实施期间对业主的所有澄清和承诺,认真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中与乙方工作内容有关的全部条款,尊重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3)乙方应严格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信守合同,尊重甲方的权利的义务,保证甲方的利益,维护甲方的声誉。

    4)乙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按甲方或业主要求配备充足的人员、机械、设备。

    乙方从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主要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但甲方有权对不能胜任项目管理需要的主要人员提出更换。若乙方配置的人员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程量,直至终止合同。。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业主制订的所有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满足业主要求。

    6)甲方制订的所有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7)乙方与业主、监理的往来中应采用甲方的名义,除此之外,乙方应以其

    自身名义招募劳工、采购材料等并处理与之相应的经济往来,不得以甲方或项目经理部的名义拖欠民工工资或任何第三方款项,也不得以甲方或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对外签订有关协议。

    五、其他约定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任务进行调整,直至终止合同。

    1、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将工程转包;

    3、施工质量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不能满足业主要求;

    5、乙方给甲方带来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出损失费用,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缴。如本合同仍需履行,则乙方应补足履约保证金。

    七、争议的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或由甲方所在地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管辖权。

    八、合同生效与失效

    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生效,双方履行完责任和义务后失效。

    九、合同附件

    十、合同份数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

    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 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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