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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3-11

    委托监理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签订合同一定需要遵循合法的原则,正规合同怎么写才有效?关于“委托监理合同”教师范文大全进行了深入研究精心汇总了相关资料,所有的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委托监理合同 篇1

    编号,____年____第___号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简称业主)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监理方)

    根据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业主方愿意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

    为明确双方在建设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投资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监理工程的范围及其工程造价(1)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工程造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监理内容及职责分工(1)设计阶段①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②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③审查设计和概(预)算。(2)施工招标阶段①协助设计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②确认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③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④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并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的资质。⑤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⑥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执⑦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对不合格者提出试验或更换要求。⑧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作,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对严重违反规范、规程者,必要时签发停工通知单。⑨鉴定隐蔽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⑩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激素档案资料。⑾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⑿审查工程结算。(3)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状况,签订质量问题责任书,督促保修。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方对本工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阶段施行监理工作,监理方将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相应阶段的监理程序及工作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对上述各阶段实行工期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四条 监理依据(1)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3)依法成立的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业主职责(1)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单位办理建设前期的各种申报及审批手续。(2)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单位办理开工前的拆迁及施工用地、水源、电源、运输道路、施工执照、开工许可证等各种申报手续。(3)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勘察资料、设计图纸、设计概预算及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4)业主必须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范围、有权迅速做出决定和快捷提供资料的人员,出任其代表。监理合同一旦生效,监理方将依据合同全权负责对承包单位的监理,业主对承包单位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通过监理方转达实施。(5)业主在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写明委托监理及监理职责和权力的条款,以确保承包单位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进行实质性监督管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____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能胜任本项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员。

    (6)业主负责将有关委托监理的条款通知各有关单位,取得各有关单位对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配合。(7)业主必须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及住宿用房,并协助解决其生活问题。

    第六条 授权总监理工程师经双方协商,业主同意监理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委派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予其代表行使在工程监理合同范围以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管理经济合同的有关规定,行使处理监理业务的全部有限权力。

    第七条 监理酬金及其支付规定(1)根据本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监理深度,双方同意建设监理酬金按监理方承担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总金额的______%核取(其中设计阶段为____%,施工招标阶段为____%,施工阶段为____%)。(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15天内业主向监理方支付____万元作为预付款,勘察、设计完成后支付____万元,决标后支付____万元,施工基础阶段完成后支付____万元,主体结构完工后支付____万元,建设工程竣工后支付____万元,剩余为数竣工移交完毕,以结算总金额为基础一次结清。(3)凡业主未按第7条(2)款规定付款时,每拖延一个月,即需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金额10%的逾期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断合同或延长合同工期时,监理方为此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用由业主承担,如系监理方原因则监理方为此项目开支的费用由监理方自负。

    第九条 监理酬金如监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务时,可全额计取;如因监理方过失造成质量事故损失时,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直接施工损失外,家你方应按收费的比例退还监理酬金,其计算方法为,直接损失金额×监理收费百分率=应退还监理费。

    第十条 监理奖金对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合理建议,在满足工程情况下所节余的投资,业主应按节余投资部分的30%,作为对监理工作出色的奖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倘若任何一方严重地不按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30天后,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即使提出终止的一方无任何过失。倘若终止是由于监理方以外的人士的过失所导致的,监理方有权要求给予30天终止通知,并要求业主对其直至终止日期提供的服务按实际投入监理工程师人数计算,每人每日为人民币____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任何非政府行为,例如天灾、山崩、闪电、地震、火灾、爆炸、水灾、公敌行为、战争和封锁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影响,致使业主或监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必须就不可抗力影响__详情,以书函或电函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其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以供确认。倘若不可抗力的影响连续超过120天,双方必须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倘若合同已无效,并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必须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委托监理合同 篇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通用16篇)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为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注:以上每平方米grc装饰件固定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税费。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_________________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监理合同 篇3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按下列方式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增减。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变更施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grc装饰件保修两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一年内免费为甲方更换grc装饰件,两年内免费维修,超过两年维修只收取材料费。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十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X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X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包括围墙、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自行车棚、停车场、沟渠、池、井、路灯等。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十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安全监控、消防监控。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疏导管理;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与收费服务等((如以上存在与酒店共用部分的。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制度的建立;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定《租户装修指南》供租户作为操作依据,装修图纸均需由乙方事前批准,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十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包括接受会议中心租赁客户咨询、组织管理会议中心会议服务、收缴会议中心会议服务各项费用。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本物业管理的相关收入和支出均通过乙方为本项目物业管理处所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进行处理,专用银行帐户预留三方印鉴,即太平物业财务专用章、太平物业法定代表人名章、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费用收缴原则:乙方在任何时候向本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者收费应提交收费通知单,包括固定费用及非固定费用,固定费用即物业管理费、空调制冷费及采暖费。

    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会议层由乙方代为管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并办理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用时记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215;设施原值+管理费)。乙方所辖物业处根据甲方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之规定内容,每月向租户代发缴费通知书。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乙方所辖物业处将定期核对空置单元面积和管理费金额,向业主收取空置单元管理费及其他能源费用(如有),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需调整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则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商议确定新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利于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这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

    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甲、乙双方曾就张家界酒店工程项目签定过《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因甲方方面问题导致工期时间延长,给乙方成一定损失。

    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 委托人责任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十一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万元。甲乙双方任何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罚金在___元限度之内。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保密约定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表格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客户名单、合作情况、价格、营销、员工薪酬等,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必须遵守保密约定。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纠纷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三十一条及

    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目前工程委托已成为建设单位工程审计的主要方式,那么工程委托协议怎么写呢?

    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为提高泵站品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本工程,双方本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明确双方职责,特签订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管理委托方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熟悉设计内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3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人民币________整。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若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事项,甲方有权提出并要求返工、修改。

    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协助委托方(或被委托组织)会同设计院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和对优化设计进行讨论。--审核承包单位对设计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乙方于竣工后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____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五天内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园林绿化标准》给予合格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____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施工期内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若工程延误,若工程提前完成,若因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令工程延误,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甲方在三天内书面确认工期可顺延。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逾期三天,乙方有权停工或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围蔽处理,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临建工程设计、施工详图、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承包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委托方编制整个工程的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提出各合同控制性进度目标。审查批准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 其他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化保养期为十二个月,保养期从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质量控制: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性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对施工依据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等进行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质量要求:大树及时支撑固定,栽植后及时浇水,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及时防治病虫害,确保苗木正常生长。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________份。其它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存档。本合同未经事宜。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X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乙方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甲方审核后。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X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X的秘密。甲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施工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拆除标准:被拆除房屋(含棚子、自建房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化粪池要求连同底板全部拆除。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 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提供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4.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15;报酬比率(扣除税金)4.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

    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215;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4.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_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215;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4.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档,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协议条款: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

    委托监理合同 篇4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十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十四条 当事人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4.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十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6.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十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6.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合同价格不再上调,完成工种的成本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十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在附录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工厂建造所需的图样,供业主审批。业主应在收到这些图样后一个月内。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业主或承包商互相提供的所有图样和技术资料,收到方应作为机密文件对待,除非另有商定。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业主有权在任何适当时间对建造中的工厂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检验和测试,费用自理。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合同签署后,承包商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全权代表承包商。他将在工作时间内坐镇施工现场。业主向项目经理发出的所有指示,如同发给承包商本人一样,同样具有约束力。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

    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凡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疏忽,或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包商应向业主赔偿。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如果业主因某种原因遭受索赔或诉讼,而按本条款规定承包商应该或可能对该事由承担法律责任,则业主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以业主名义接手并通过谈判处理解决或能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并承担一切费用。如承包商要求,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承包商为处理此类索赔或诉讼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和帮助。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

    如果在建造和安装中出现不影响完成安装的小缺陷,或者在测试中测出不影响工厂开工的缺陷,业主应签发完工证明书,而承包商则有义务尽快修复这些不足之处。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如果工厂未能通过性能测试,承包商在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之后,应在业主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测试,时间由双方商定,条件照旧。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工厂不得投入商业性运转。如工厂未能通过性能测试,业主仍可酌情颁发最后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性能测试的再次失败,而双方并无继续重新测试的协议,则对最后一次测试的结果进行评估。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如果承包商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个月内获得整个工厂的最后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承包商保证,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日起×个月内或本合同生效日期×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发现问题后,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现场工作,业主应在×天内按本条款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全部要求;如果承包商的代表不在现场,业主应在×天内以航空邮件将确证材料发往承包商总公司。承包商应更换或修理所有有缺陷的零部件。为此,应允许承包商随时自由出入工地,检查缺损部件,使其能履行本保修条款。如果承包商因某种特殊情况未能在适当期限内进行双方同意的补救工作,业主有权自行修复,但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本保修的先决条件是,业主须按承包商的指示和具体规定的性能参数对工厂进行装备、操作和维护。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十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如果承包商遵照上更换任何设备、材料或工艺,则本保修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经修理或更换的设备、材料或工艺。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如果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计、工厂设备的制造和供应以及在工程建造中实施的工作或使用的方法涉及了第三方的专利,他也应向终第三方支付按许可证或许可知要款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专利使用费和其他款项。但是,如果业主在经营或使用该厂或其中任何部分时涉及了第三方的专利。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业主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指示其暂停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整个工程,如果暂停期超过×天。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

    如果业主未能按照本合同在规定日期×天内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项,或者如果承包商因业主在履行合同上的失误而被中断或拖延了工程的进行,承包商有权暂停执行本合同。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如果工程按本条款规定暂停,承包商有权收取附加费用,以补偿由于此类暂停、中断和拖延。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_设施原值+管理费)。

    业主可以随时书面命令承包商停工,承包商在收到终止命令后应停止工地上所有的工作,但工程师出于保护、安全目的,或整理已建的或正在安装的工程,承包商在收到终止命令后。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不可抗力”指业主或承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当事人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或者不得不延迟履行其义务。下列情况均被视作“不可抗力”: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他可将不可抗力和由此造成的延迟或妨碍情况通知另一方。发出通知的一方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及妨碍或延迟持续的时间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根据本第款第分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了×个月。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事先未经另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权利、义务,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转让或让与第三方,如出现此种情况。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十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按本合同发出的每个通知、同意、指示、命令或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发送方式有:向对方有关官员当面递交,或预付邮资航空传递,或通过电报、电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如果通知、同意、请求和其他文件发往某个海外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应视作已经送交;如果发往国内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视作已经送交。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

    按本条款发送的所有通知、同意、批示或决定,应由有关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十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

    十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监理合同 篇5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委托监理合同 篇6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④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委托监理合同 篇7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合同双方: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勘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明确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的经济责任,分工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任务,根据已被正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经双方充分协商。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因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定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既终止。属于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勘察手段超过现行规范,特别重大、紧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别小的工程等)的收费办法,原则上按勘测工程总价加收20~40%的勘察费。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本合同__年__月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勘察工程验收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十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十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十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4.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十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15“十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5.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5.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十三条 当事人方要求不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5.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十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现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北京市现行的法规和规章;3、国家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北京市现行的规范和标准;4、本工程的设计文件;5、本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加工订货合同、分包合同和监理合同;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4.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十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师不能胜任本工程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无条件更换能胜任本工程的监理师;如果监理师在工作当中不能够认真负责的对本工程监理管理。5.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应对驻现场监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在监理服务期内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办理人身和自有财产的有关保险,并承担有关费用,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5.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条:违约责任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4.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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