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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2-23

    监理合同(分享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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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合同(篇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0__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日开始实施, 至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 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 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 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 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 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 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十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

    监理合同(篇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产业园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爆破安全管理规程》GB6722-20xx、《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安全,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中段

    承包工程内容:布孔、钻孔、验孔、装药、填塞、钎探、防护、联络网、警戒、起爆、爆后检查、解除警戒、提供空压机给孔桩班组辅助清渣(含所有孔桩爆破作业的施工机械、人工、材料费用),不含孔底清渣。乙方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工程单价和工程量:________40元/元,甲方代扣2‰的保险费用。

    2.工程量确认:以实际收方计算,若乙方装药量过大导致孔桩直径过大,孔桩收方直径不得大于土方开挖直径、钎探按实际进尺深度收方。乙方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机械、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

    三、进度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照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

    2.工程计量及结算:工程计量以双方实测数据为准,即工程计价款=工程量*单价;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及支付手续。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

    四、工期要求:

    本合同工期:本项工程工期为31天:开工时间为_______年____月___日;竣工时间为_______年____月___日,若乙方原因拖延工期的,甲方有权按照________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理。

    五、双方责权利:

    甲方责权利:

    1.给乙方提供施工基础图1份。

    2.及时办理技术交底。

    3. 为甲方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工程师负责履行甲方责任,处理现场问题,协调关系,负责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管理。甲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审核乙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详细了解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的施工日期、停电范围。

    4.甲方应按时按期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相关手续。

    5.每次爆破作业前,甲方负责清理施工便道及场地,为乙方安全运送民爆物品爆破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责权利:

    1.乙方负责办理爆炸物品使用相关手续。

    3.乙方须遵守爆破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根据经审批后的《爆破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4.严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施工,乙方服从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对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施工,因甲方违章指挥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当乙方出现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下,甲方有权作出停工整顿。

    5.乙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安全作业证规定的作业级别进行爆破作业

    6.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xx及相规定,必须进行爆破安全评估和监理的爆破作业项目。甲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意见。当乙方实施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后。

    7.乙方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实施爆破,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甲方指派 __________ 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方应经常联系乙方。

    8.若乙方在爆破过程中,由于装药量过多(少)爆破导致孔桩垮塌(欠爆),由乙方全权负责。

    六、安全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乙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出具其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

    2.乙方根据爆破区域实际条件及时优化爆破参数,科学管理。精心施工,确保爆破震动控制在国家规范允许范围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作好记录。

    3.若爆破中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医药费由乙方垫付,待甲方报保险公司后,所报销的费用归乙方所有,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的防护设施。

    七、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原因不按期完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

    八、工程计量结算支付完成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监理合同(篇3)

    目录

    说明

    建设监理合同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及人员计划

    附件F:监理规划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附件。十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

    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实施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十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业务: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__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 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十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时间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_____机关进行调解和_____时。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十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十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十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十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十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条 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关法规:

    第四条 项目法人(业主)常驻代表:

    (1)姓名:

    (2)职务:

    (3)联系地址:

    (4)联系电话:

    第九条 主要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业主的资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规提供的资料目录及份数;

    (2)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 天;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 天。

    第二十二条 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和服务人员:

    (1)名单表;

    (2)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三条(11) 处置权的金额数及其范围: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付监理单位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付业主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

    (1)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2)奖励计算费率;

    (3)奖励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合同争端的调解与仲裁机构:

    (1)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

    (2)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委员会_____(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_____机构。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以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jK251.cOM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当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业主给予奖励以及奖励办法,例如。由于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利益。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

    附件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

    (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

    附件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E-3 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

    附件F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的监理目标、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投标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理投标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大纲基础上。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监理合同(篇4)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监理人编写的常州市中油华东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油库罐库区项目一期技术建议书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8个月(整体可以延后一个月不收费,前期土方平整、进场准备、后期整改等时间不包含在8个月内、但乙方必须派人配合参与),开工时间以打桩开始为准,验收后现场留一名监理人员时不包含在8个月内。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14 年 4 月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 (盖X) 监理人, (盖X)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监理合同(篇5)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实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条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四条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

    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十二条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三条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十四条监理人在合同约定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八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九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______方式处理(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______仲裁委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监理合同(篇6)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处理人(姓名):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通用3篇)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监理费总额的_____%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监理工作结束甲方工程验收通过当日。

    第一条 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除合同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 元,金额大写________ 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

    (三)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第三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监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①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2、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

    3、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4、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施工总计划,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_____偿付违约金。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份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牲口应认真清点及保护。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

    (二)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当监理工作进行不到半个月时,甲方应支付半月监理费。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监理费。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

    第五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由于施工方、材料供应或者业主的原因不能按规定施工期限完工,导致的施工时间延长,其监理费用另算。

    (二)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九:工程结算单)。条不可抗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监理工作进行相应监理阶段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监理费。同时,按本条第(二)款办理,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结合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友谊超市店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3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甲方开具统一发票。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第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2.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________月________日,图纸一式三份。

    第七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合同(篇7)

    第一条 定义

    “业主”指 。。。。。。。

    “承包商”指 。。。。。。

    “工厂”指在附录×中指定的构成固定设备的全部机器、设备和材料。

    “工地”指按本合同用于建造工厂的全部土地。

    “工程”指承包商按本合同实施的工程。

    “合同价格”指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项。

    第二条 承包商的职责

    1. 承包商应负责设计、筹划以及在工地上建造工厂。

    2. 除了业主根据第×条提供的项目和设施,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使工厂成功建造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工具、设施、劳工和服务。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3.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日程安排施工。

    4.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规定为业主培训工厂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

    5.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规定的备件。

    6.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维修设备。

    第三条 业主的职责

    1. 业主应提供工地,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允许承包商自由地、不受干扰地出入该工地。

    2. 业主应按时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物件和设施。

    3. 业主将从有关部门获取为工厂建造、设备运行所必需的执照和许可证,包括承包商雇员的工作许可证。

    4. 业主应按第×条中规定的合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条 合同价格

    1. 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金额为 合同价格,作为承包商完成该工程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全部报酬。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2. 合同价格不再上调,完成工种的成本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商定合同价格时应认为承包商已获得全部信息并已把所有可能影响成本的因素估计在内。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第五条 设计图样

    1.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在附录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工厂建造所需的图样,供业主审批。业主应在收到这些图样后一个月内,对图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2. 承包商应对上述图样中的任何缺点、错误或疏漏负责,除非这种缺点、错误或疏漏是因业主书面提供的不准确信息所致。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3. 业主或承包商互相提供的所有图样和技术资料,收到方应作为机密文件对待,除非另有商定,收到方不得将这些图样和资料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检验

    1. 承包商应该按法律和正常的工程惯例的要求,负责工厂所有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2. 业主有权在任何适当时间对建造中的工厂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检验和测试,费用自理。这种检验或测试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中应尽的任何义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报酬的%作为首付款,工程工期过半   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报酬%作为中期款,计人民币为   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报酬%。

    3. 完工后的工厂应由业主进行检验和测试;工厂何时可以测试,承包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4. 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为彻底而有效的检测提供所需要的协助、劳力、材料、电力、燃料、设备、备用品和仪器。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标准开展监理服务,并应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工序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5. 工厂通过上述测试后,业主应向承包商签发一份表示通过测试的证书。检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未圆满解决,工厂不得移交。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双方约定监理服务报酬按以下方式调整:

    第七条 工地

    1. 承包商应在工地上提供所有令业主满意的材料、劳力、设备、服务和便利,以便顺利施工和完工。

    2. 在总体上得到上述保证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下列各项必需品:

    a. 建筑设备;

    b. 工地上使用的运输工具,包括临时道路;

    c. 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所需的篱笆、灯光、岗哨以及所有其他材料和服务;

    d. 为材料和施工人员(包括业主雇员)提供临时仓库、办公室和其他房屋建筑;

    e. 在整个工程移交之前提供电话、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

    f. 供施工人员使用的卫生设备和食堂。

    3. 承包商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的所安全及其他条例。

    4. 无论何时,承包商都不应在业主的房产及其邻近建筑物、车道和街道上堆积施工用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工程完工后,应从建筑物及其周围清除所有用剩的材料,保持工地和工厂安全、整洁,以备使用。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第八条 承包商的工作人员

    1. 承包商将自费为其全部工作人员提供饮食、交通及一切必要的便利。

    2. 合同签署后,承包商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全权代表承包商。他将在工作时间内坐镇施工现场。业主向项目经理发出的所有指示,如同发给承包商本人一样,同样具有约束力。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可视本合同终止。

    3. 如果业主认为工地上承包商的雇员品行不端、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失职行为,可要求承包商将此人调离或更换。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罚金在___元限度之内。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责任

    1. 在工厂被最终验收之前,承包商应对工厂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自费将其修复,直至业主满意。如果根据本合同,这类损坏的责任不在承包商,而业主要求予以修复。协助委托方(或被委托组织)会同设计院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和对优化设计进行讨论。--审核承包单位对设计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

    2. 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凡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疏忽,或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包商应向业主赔偿,并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索赔、要求或费用支出。--协助委托方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编制或审查合同文件、进行评标和签订承包合同。--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

    3. 如果业主因某种原因遭受索赔或诉讼,而按本条款规定承包商应该或可能对该事由承担法律责任,则业主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以业主名义接手并通过谈判处理解决或能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如承包商要求。--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临建工程设计、施工详图、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承包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委托方编制整个工程的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提出各合同控制性进度目标。

    第十条 保险

    1. 在不限制承包商责任的情况下,承包商将自费投保下列险:

    c. 防备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产品责任险,期限到维修期结束,每次事件的金额不少于美元。

    d. 对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在执行本合同中使用的所有车辆投保综合汽车责任险。

    2. 上述保险单应以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业主、及其工程师、顾问、雇员、代理人为联合投保人。保险单应包含保险人放弃对业主及其工程师、顾问、雇员及代理人的代位权之条款。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

    直到本合同对其规定的义务解除为止。业主有权随时索取保单、背书、续保和保险费收据的复印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全面投保,业主应有权代表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支付所有相关保费。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第十一条 完工

    1. 一俟工厂的全部建设和安装工程完工,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并根据附录×的规定进行机械安装完成测试工作,直至业主满意。\"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

    2. 测试圆满结束后,业主应签发一份完工证明书。在完工证明书签发之前,不得给工厂进料。

    3. 如果在建造和安装中出现不影响完成安装的小缺陷,或者在测试中测出不影响工厂开工的缺陷,业主应签发完工证明书,而承包商则有义务尽快修复这些不足之处。\"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最后验收1. 完工证明书颁发之后,承包商应提前天将工厂性能测试的时间通知业主。

    2. 为使测试准时开始,业主应按附录×中的要求提供原料和其他设备,而承包商应按通知的时间开始性能测试。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3. 性能测试将按附示×的规定进行。测试成功后,业主应签发一份最后验收证明书,证明工厂已从证书签发日起移交业主。监理人义务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 如果工厂未能通过性能测试,承包商在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之后,应在业主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测试,时间由双方商定,条件照旧。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

    5. 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工厂不得投入商业性运转。如工厂未能通过性能测试,业主仍可酌情颁发最后验收合格证书,条件是承包商必须尽快纠正工厂存在的问题。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第十三条 违约赔偿金

    1. 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性能测试的再次失败,而双方并无继续重新测试的协议,则对最后一次测试的结果进行评估。承包商将根据附录×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费,费率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如果承包商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个月内获得整个工厂的最后验收合格证书,承包商须根据附录×的规定向业主每月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的拖延赔偿费,但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3.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规定的格式开立一份以业主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价格%的保证书,作为其履行本条款项下义务的保证。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第十四条 保修

    1. 承包商保证,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日起×个月内或本合同生效日期×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所提供的工厂无设计、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现场工作,业主应在×天内按本条款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全部要求;如果承包商的代表不在现场,业主应在×天内以航空邮件将确证材料发往承包商总公司。承包商应更换或修理所有有缺陷的零部件。应允许承包商随时自由出入工地,检查缺损部件,使其能履行本保修条款。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3. 本保修的先决条件是,业主须按承包商的指示和具体规定的性能参数对工厂进行装备、操作和维护。如果业主未经承包商同意试图自行修正,则本保修条款无效。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

    4. 本保修条款不包括因自然损坏的物件,也不包括使用寿命不到×个月的消耗品或类似物件。

    5. 如果承包商遵照上更换任何设备、材料或工艺,则本保修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经修理或更换的设备、材料或工艺,期限为从修理或更换完成之日起1年。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五条 专利权和专利使用费

    1. 承包商应全力保护业主在使用其提供的工帮时免遭因侵犯第三方的专利、设计或版权而面临的诉讼、索赔、要求和各种费用。十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2. 如果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计、工厂设备的制造和供应以及在工程建造中实施的工作或使用的方法涉及了第三方的专利,他也应向终第三方支付按许可证或许可知要款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专利使用费和其他款项。但是,如果业主在经营或使用该厂或其中任何部分时涉及了第三方的专利。十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 暂停

    1. 业主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指示其暂停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整个工程,如果暂停期超过×天,则按合同第×条规定作终止合同处理。十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如果业主未能按照本合同在规定日期×天内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项,或者如果承包商因业主在履行合同上的失误而被中断或拖延了工程的进行,承包商有权暂停执行本合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3. 如果工程按本条款规定暂停,承包商有权收取附加费用,以补偿由于此类暂停、中断和拖延,以及本合同的合理延期执行所造成的成本增加。十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1. 按照第×第规定,如果暂停时间持续超过×天,任何一方都有权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合同。

    2. 业主可以随时书面命令承包商停工,承包商在收到终止命令后应停止工地上所有的工作,但工程师出于保护、安全目的,或整理已建的或正在安装的工程,承包商在收到终止命令后。十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3. 根据本条款和第×条规定,合同终止后,承包商有权收取下列费用:

    a. 与所完成的工程和劳务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价格;

    b. 与已完成但未移交的工厂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价格。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款能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则不对另一方负责,也不应视作违反合同。

    2. “不可抗力”指业主或承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当事人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或者不得不延迟履行其义务。下列情况均被视作“不可抗力”:十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a. 战争、敌对事件、外敌行动、入侵、类似战争的军事行动(不管是事宣战)、内战;

    b. 士兵哗变、民众暴乱、军事叛乱、起义、造反、革命、篡权、或者任何个人代表某个组织或与某个组织有联系、旨在以暴力推翻合法或现存政府、或以恐怖主义或暴力对政府施加影响的行为;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

    c. 地震、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

    d. 所有港口、机场、船运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均遭拒绝;

    e. 工人罢工、工厂停工、或其他的劳工联合行动,影响了承包商和分包商履行其义务;

    f. 当事人无法控制、从而使其不能履行义务的其他任何意外情况。

    3.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他可将不可抗力和由此造成的延迟或妨碍情况通知另一方。发出通知的一方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及妨碍或延迟持续的时间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十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

    4. 根据本第款第3分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了×个月,那么任何一方都可随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第十九条 转让及分包

    1. 承包商有权按其惯例分包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而不解除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

    2. 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权利、义务,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转让或让与第三方,除非公司合并或改组。如出现此种情况,任何一方都不应毫无理由地予以拒绝。其他十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

    第二十条 宣传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日

    1. 本合同生效日为双方签字后,业主获得当事人双方各自有关当局的所有必要批文之日。

    2. 如果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天内仍不能生效,合同即被视作无效,除非双方另有商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和规定

    1. 承包商应在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务中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2.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应完全以×国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完整合同

    1. 本合同是与约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它取代了以前所有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洽谈、说明及口头或书面协议。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

    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合同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和英语起草,并以英文本为准,对方双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 按本合同发出的每个通知、同意、指示、命令或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发送方式有:向对方有关官员当面递交,或预付邮资航空传递,或通过电报、电传,或先发电报后信件确认。通讯地址如下:争议的解决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

    业主

    (地址)

    承包商

    (地址)

    2. 如果通知、同意、请求和其他文件发往某个海外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应视作已经送交;如果发往国内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视作已经送交。用电报、电传发出的通知、同意或请求应视作当天送达。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3. 按本条款发送的所有通知、同意、批示或决定,应由有关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任何一方任何时候如欲变动收件地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监理合同(篇8)

    协议书由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

    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_________________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_________________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

    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

    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除不可抗力外。

    业主: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合同(篇9)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或周期:

    其他: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监理合同(篇10)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④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合同(篇11)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合同范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除不可抗力外。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6.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

    监理合同(篇12)

    2022年公路工程监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保证____高速公路_____立交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______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工程的建设业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____市公路试验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试验室对______高速公路______立交改造工程进行工程检测,用真实科学的质量数据反映该项目的工程质量,为工程施工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2、检测依据

    (1)施工图设计文件;

    (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规范或规程。

    3、甲方职责

    (1)按合同规定支付试验检测费用。

    (可靠性负责。

    (配合检测工作等。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合同签定后,5天内进场进行检测工作,检测工作时间为整个工程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乙方在检测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一式____份。

    (4)自行负责试验检测人员及设备安全。

    (5)检测报告应客观反映施工水平。

    (可靠性、科学性负责。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

    5、试验检测费用

    (1)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

    (2)检测费用包干价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此费用不包含桥梁荷载检测费用。

    (3)支付方式:此费用分三次进行支付。

    第一次,协议签定后一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

    第二次,本项目进入路面底基层施工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

    第三次,本项目进入沥青路面顶层施工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

    6、违约责任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1)违反本合同第3条约定,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第4条约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争议的解决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申请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8、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乙双方各执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报告交付验收,结清试验检测费用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失效。

    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理合同(篇13)

    第一章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按照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按验收标准核查主要安装用材料,提出有关验收问题的监理意见。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协助甲方完成有关设备,图纸和其它外部条件以及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的协调工作;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现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盘点工程进度,分析质量进度趋势,提出分析报告及改进要求,报送甲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乙方应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设备和构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网络,在甲方设计、设备、施工、调试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

    第九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检查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与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检查材料的采购,领用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对材料检验与试件采样设专人进行见证取样。

    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查验重要施工机械,起吊设施经检验的有效合格证件;检查承包商实验室及其实验人员的资质与持证上岗情况;查验其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的有效合格证件。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参与组织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核查,主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点审查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现场检查、旁站、量测、试验,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部分的见证点(w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与验评,代表业主进行第四级验收。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状况,分析质量趋势。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审核,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措施的效果。监理部可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进行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审核施工承包商上报的月工作计划,审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修改目标计划要求。随时盘点工程进度,对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分析。

    第五章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督促承包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工程移交后的保修期内,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根据甲方的要求,参与脱硫岛土建,有关分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参与核查有关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协助甲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原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基建安全管理规范和规定以及甲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总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监督检查总承包建立健全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总承包商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教育;监督承包商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按照甲方的授权定期组织全工程的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监督总承包合同的履行,甲方与总承包商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除了合同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甲方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出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建立与甲方的管理信息系统(mis)相兼容的以网络为支撑的mis,进行质量,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与甲方和总承包商可以交换信息,也可按特定授权范围共享数据库资源,运用p3软件等先进的管理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控制。依据业主mis中的工程管理模块进行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每日通过mis有关模块报送数据,并于次日对施工日报数据进行核查,保证其及时性和准确性。并负责整个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法规的变更:如果在订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乙方应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监理情况。乙方还要就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提出监理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专题报告。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乙方设总监理师1人,须持有建设部颁发或电力行业监理资格证书,并具有300mw级及以上机组主体总监业绩及脱硫工程监理经验。副总监理师4人(设计,土建,安全副总监各一名),要求具有电力行业监理资格证书。总监理师,副总监理师须年富力强。

    第七章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资质与业绩: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建设部颁发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各专业负责人应有参加过300mw级及以上机组工程全过程相应专业设计或施工监理的业绩。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八章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人员配备:乙方人员的配备应保证设计,施工,调试阶段各专业均有足够的数量,且人员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

    第三十一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常驻现场人员数量的基本要求:总监,副总监应常驻现场,且不允许有即使短期同时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若总监离开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甲方考核:在整个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监理人员进行对位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甲方提出调换,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不迟于本服务完成后的28天内,乙方将如上第1条所述的费用,连同本合同所实际发生的由签收的发票证明的最后申请提交甲方,甲方根据施工质量,工期,安全,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第十章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a)质量考核:建设期建设质量,工艺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由于施工单位未执行乙方意见,导致建设质量。

    第三十六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b)进度考核: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第三十七条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c)安全考核:在工程监理范围内未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

    第三十八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d)造价考核:静态投资能得到控制,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第三十九条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合同是指包括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款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供书面报告;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第四十四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第四十五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第四十六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二章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承担工程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理合同(篇14)

    本合同的宗旨是:__________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 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__________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__________

    "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依据《民法典》,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__________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__________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依据《民法典》,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十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十条?监理单位的责_____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十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十条?监理单位在责_____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十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_____,并向发包人提交_____合同的副本。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委员会_____;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_____机构。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十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_____或起诉的过程中。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十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十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签订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__________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十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__________十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

    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十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十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条在监理期限内,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十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关于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为您整理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本文章仅供参考。十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的名单、简历。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天内移交发包人。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依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__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二条 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关法规:__________

    第四条 项目法人(业主)常驻代表: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第九条 主要监理人员: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业主的资料提供及管理要求:__________

    常规提供的资料目录及份数;

    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__________

    一般文件 天;

    紧急事项报告文件 天。

    第二十二条 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和服务人员:__________

    名单表;

    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三条(11) 处置权的金额数及其范围: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付监理单位违约金比例: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付业主违约金比例:__________

    第四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__________

    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奖励计算费率;

    奖励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合同争端的调解与仲裁机构: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

    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__________(略)

    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B-1 监理服务范围:__________

    B-2 监理内容:__________(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B-2-1 设计方面

    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__________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

    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

    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_____、_____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7)施工质量控制: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8)工程造价控制: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

    (9)施工安全监督:__________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应当写明如果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土建及安装工程建设,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图核查、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调试直至竣工验收,达标投产等过程的监理工作。监理服务包括上述_________岛内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移交生产、竣工验收的监理等内容。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12)信息管理:__________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十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__________

    施工质量情况;

    工程进展情况;

    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

    附件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

    (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方法)。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

    附件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E-3 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

    附件F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的监理目标、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投标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理投标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大纲基础上。十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

    监理合同(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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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试行)》正文内容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试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

    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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