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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1-08

    2024工资承诺书(范本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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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承诺书 篇1

    致:XXXXXXX(招标人全称)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单位如果中标承建(项目与合同段名称)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理解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理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投标人:XXX(全称)(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XX(签字)

    或被授权的代理人:XX(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jK251.com

    注:本承诺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有效。

    工资承诺书 篇2

    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自古以来,建筑是一个既粗犷又细致的行业,雕琢出其中的汗水和辛酸,构建了我们生活中的美好和安全。然而,在建筑过程中,规范和法律的屈指可数,加上工人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就产生了建筑中爆发的不良习气——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应运而生。这是一个基于世界上最先进的思想和经验模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机制,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合理规范承包商和建造单位的行为,防止拖欠工资的发生。

    一方面,承包商和建造单位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他们应当在招聘时对工人的工种、工资、工作量等作出公正和全面的说明,谈判时应当切实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打一张低薪广告就满足了。此外,承包商和建造单位还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薪酬结算制度,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保障其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工人也应该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人应当在劳动时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同时也应当做到自我保护。在遇到拖欠工资问题时,工人们可以积极与承包商/建造单位协商,并及时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律途径求助。

    当然,在这个机制中,还要注意防范一些潜在的风险。首先,承包商或建造单位应当核实工人的身份,同时把所有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在工作开始之前确认。其次,对于工人的工资,承包商或建造单位应当建立起一个明确的标准,保证工人从雇佣到离职的全过程都是透明的。

    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是一个基于法律和经验的保护机制,旨在为其参与建筑行业的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和保障,同时也让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尊重和关心工人,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安全的建筑行业。

    工资承诺书 篇3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工程施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之有关精神,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本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资料(含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总包单位及贵司,经贵司同意后变更班组负责人;

    2.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相应班组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不涉及人员无需上报,并由班组责任人签字确认,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贵司可以拒付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

    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特此承诺!

    XX建筑施工公司

    授权签约人:

    日期:20xx年月日

    工资承诺书 篇4

    施工队负责人按时兑付民工工资承诺书

    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部:

    我承诺将按你项目部的合同协议书要求及时按月兑付在我民工队或施工队民工工资,若发生我队所雇人员前往上级部门或你单位上访闹事并造成不良影响,我愿受任何形式的处罚,并可由你单位在我民工队或施工队剩余工程结算款中直接兑付农民工工资。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农民工维权须知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提请农民工在承建公路施工中应注意

    一、农民工的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农民工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4)遵守劳动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三、农民工在公路施工中进行劳务输出或机械设备租赁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应认真审查雇主资质、资信情况,并与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机械租赁合同,切忌不要做口头协议或干完活再算帐。

    2、当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按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规定的合同格式并应注意写清以下几点合同内容,以免发生纠纷或者在发生纠纷中便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报酬的标准(包括的内容如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福利、保险费用等),给付的方式和期限(一定要注意在雨天时如何给付误工费和机械停驶费);(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约责任;

    四、如果农民工受雇于其农民工首领(简称拿事或是包工头)时,马必须有一个简易的的合同条约,以免发生劳务纠纷时,包工头侵害你的低利益,带来不良的连锁反应。

    五、当你的合法权利或者适当利益得不到保障时,应当及时通过适当合法的途径和解决,禁止用堵塞交通、绑架人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哄抢、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讨债。

    六、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在二00四年将农民工工资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已责成各承包商按月支付民工工资,当农民工按月不能拿以工资时,应向你所在的农民工队伍负责人索要,若属承包商未能支付,可直接向我局项目办反映。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受理农民工工资专线电话:0971-6116598-67203

    戴恒明

    在外务工应当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高高兴兴外出,安安全全回家。

    施工队负责人兑付民工个人工资的协议书

    甲方: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部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为彻底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的及时结算,特签订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

    1、甲方根据《劳务用工合同》每月25日对乙方所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行计量,在完成计量5日内足额支付乙方劳务价款。

    2、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应得工资,同时,建设单位是否支付工程价款不能作为支付民工工资的托词或理由。

    二、乙方

    1、乙方须依据《劳务用工合同》,按照甲方下达的施工任务,保时保质圆满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2、乙方不得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利益,不得盗窃或倒卖甲方物资设备。

    3、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无故停工、罢工。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会主席及驻监办各一份。

    甲方: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部

    甲方代表(签字):

    期:

    ****年**月**日

    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

    期:

    ****年**月**日

    X310线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

    施 工 队 兑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承 诺 书

    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部

    X310线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

    施 工 队 兑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协 议 书

    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日月山至巴卡台大修公路项目部

    工资承诺书 篇5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5。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即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第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在六十日内不能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6.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办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4)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6)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7)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8)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9)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属于上述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发生的劳动争议;(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7.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申请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接到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劳动保障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目前农民工维权意识

    标点汇报道: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基金“中国青年农民工”项目成果发布会上,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程杰在题为《中国青年农民工项目综合政策建议报告》中指出,我国青年农民工的收入仅为本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大约60%的本地城市人认为他们是“半个城市人”,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时常遭到侵害。

    程杰:很多行业至少有超过20%的青年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当他们与雇主发生劳动争议时,有10%的人选择了沉默,因为他们属于权益的`一个弱势地位。

    其中,女性农民工更是处在弱势地位。《报告》指出,平均每3名家政工中就有1名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他们的健康风险意识相对薄弱。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统计发展处副处长陈磊建议,以居住证和社会保险为平台促进农民工有序融于城市。

    (标点汇记者)刘芳侠:我们建议可以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进行适当补贴,以保证更多的农民工愿意缴纳社保,而且能享受到社保的福利和待遇,可以参照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社保补贴制度,把这个制度扩展到全体就业从业人员。

    四、农民工维权困难的障碍主要在哪些环节

    一是不能及时地维权,往往因为错过了最佳的时机而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因为很多民工不知道这一时间,超过了60天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就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进行驳回。二是很多民工不知道他去哪些部门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很多民工不知道这些部门的职责,而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部分民工采取一些极端的、违法的行为,不但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反而走上犯罪道路,或者造成自伤自残。三是个别劳动部门不能尽职尽责,导致民工对其失去信任,或者因为时间过长,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维权成本过高。标点汇中的一篇网文描述:“[老鹞子]:讨1000元钱要花3000块钱,你们是怎么统计出来的?”【时福茂】:这3000元包括民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及政府工作人员付出的时间成本及援助律师的成本等综合成本。我们计算的是民工为讨1000元的工资全社会所支出的所有综合成本,而不是民工本人所支出的时间或者是经济成本。“

    五、给农民工朋友提个醒 编辑

    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农民工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应注意观察该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不要在没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职业介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农民工在求职时受到职业介绍机构以上违法行为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劳动者应当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职工也享有劳动保障权益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农民工维权手册标点汇-专题文章-《农民工维权成本》

    工资承诺书 篇6

    致:xxxxxxxxx

    我司承建xxxxxxxxxxxxxxxxx项目施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我司将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班组负责人资料(含名称、身份证、住址)、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班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我司及时上报总包单位及贵司,经贵司同意后变更班组负责人;

    2、我司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将按上期或上月实际施工内容报相应班组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不涉及人员无需上报,并由班组责任人签字确认,如不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贵司可以拒付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

    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特此承诺!

    授权代表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资承诺书 篇7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逐渐凸显,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施工单位的信誉和经济利益。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签署“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旨在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领取工资,同时强调了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承诺书的签署首先强调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严禁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时,还要规范支付方式,确保支付渠道安全可靠。此外,承诺书还重视了员工实名制和工资条的重要性,确保农民工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会被挪用或冒名顶替。

    凭借着签署承诺书带来的制约力,施工单位将会更加注重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加强与施工人员、劳务承包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对于已经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施工单位也要积极主动地协助工人维权,并支付相关赔偿。

    此外,承诺书还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一旦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就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和处罚。如涉及法律纠纷,还要申请人民调解或在有权机关进行调解,以解决纠纷问题。

    通过签署这一承诺书,施工单位将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既是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保证,也是对农民工的尊重和保护。这种倡导依法合理合法用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做法,不仅有助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同时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之,签署“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和合法权益、规范施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举措。对于施工单位而言,签署承诺书对企业形象和信誉的维护、政府和社会各方对其的信任和支持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这是一项必要的举措,也是一项责任和义务。只有积极落实承诺书中的条款,才能做到为农民工尽善尽美的服务,维护社会公正、稳定和谐的发展态势。

    工资承诺书 篇8

    近年来,关于农民工拖欠工资一直是社会上的一个热点话题。据统计,每年有数百万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这给这些农民工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痛苦。因此,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和政府部门承诺的重要内容。

    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其实就是对农民工的一种承诺和保障。在这份承诺书上,企业或者政府部门郑重承诺,一定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们的工资。并且,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企业或者政府部门也会立即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并且对影响农民工的企业或者部门进行惩罚。

    为什么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呢?一方面,有的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如缺乏资金、经营不善等,导致了付不出工资的困境。另一方面,一些不良企业或者部门也会故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农民工进行经济上的剥削。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和个人尊严,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推出的。各种企业和政府部门签订承诺书,意味着它们在实施职业道德和义务的同时,更进一步保证了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实际操作中,各个企业和部门一般都要把这个承诺书挂在显眼的位置,提醒员工要严格遵守。

    当然,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并不是万能的。要想真正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还需要依靠更多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应该定期检查企业和部门是否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部门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也应提高农民工的知情权和维权能力,加强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个承诺书不仅起到了激励企业和部门更加合法经营的作用,也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了农民工的权利问题,促进了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发展。当然,为了真正改变拖欠工资的困境,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推动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农民工创造更加公平、合法的就业环境。

    工资承诺书 篇9

    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法定代表人资格郑重承诺,由我公司承接的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将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指印)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

    我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甲方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项目施工完工后,我司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并提交真实、有效的农民工工资结算以及支付证明原件后,贵司无息返还我司保证金。

    若我司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无法满足甲方合同约定和管理要求情况,自行或甲方要求退场的情况,仍需按本承诺书第三条约定执行后方能返还保证金。

    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因我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贵司收到农民工因欠薪举报,我司承诺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由乙方本项目负责人出面解决,确存在工资拖欠情况需要支付相关工资的,将由我司先行垫付欠款。

    若我司对欠薪处置不当,对贵司项目施工、管理正常秩序造成影响超过3天仍未解决的,贵司有权在有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单方面从扣留的保证金中进行支付,我司均认可处置结果。若扣留金额不足支付欠薪,我司同意贵司从应付我司工程款计量款中扣除进行支付,并在后期过程支付或最终结算时由贵司扣回贵司代付款项,我司均认可处置结果。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闹事等事件发生,贵司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司付款,并由我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人(签字按指印):

    日期:xx年xx月xx日

    工资承诺书 篇10

    绵阳市高水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

    绵阳是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与本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了《 》,将其承包贵公司建设的高水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工程的劳务交由本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拖欠本人人工费至今尚未付清。

    本人知悉贵公司已按与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约定,向其按约支付了工程款;同时,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也向贵公司承诺领取工程款后,却拖欠本人人工费,致使本人也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本人在向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索要人工费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带领民工围堵高水农产品批发市场,向贵公司索要人工费,后经涪城区人社局、龙门镇人民政府、龙门镇派出所协调,现由贵司代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人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元。为此,本人郑重向贵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拖欠本人人工费的事宜完全真实,若有虚假,本人愿向贵司双倍返还上述贵司代支的'款项,并愿意承担涉嫌诈骗的相关刑事责任。

    二、本人确认领取前述款项后,及时向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绝不会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事项。

    三、本人保证领取前述款项后,及时向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绝不会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事项。

    四、本人保证领取前述款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去贵司的办公、经营场所及工程项目所在地闹事、围堵、影响贵司的正常办公秩序。

    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盖章并签署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若有虚假,由我司、班组、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工资承诺书 篇11

    工资未发先签无欠款承诺书

    在现代社会中,签署无欠款承诺书的实践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当员工收到工资时,公司可能要求他们签署无欠款承诺书。 这是因为该承诺书可以使公司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同时为员工提供保证其收到所有应得工资的保护。

    工资未发先签无欠款承诺书,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它是一个在签署之前需要被认真考虑的文件。 无欠款承诺书通常包含某些条款,这些条款涵盖了自己和公司之间的大部分法律责任。

    首先,承诺书明确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工资未发放时,员工也需承担费用、衣食住行的开销。这些费用对员工来说很重要,因此公司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如果员工签署了这份承诺书,他们必须意识到,他们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提供与公司一起工作产生的所有服务,并保持情况的透明性。

    其次,无欠款承诺书在保障工作关系时占据了重要地位。 如果员工没有履行其工作职责,公司可能会取消任何未支付工资的义务。 如果员工没有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公司可能会在未来对他采取法律行动。 此外,承诺书必须说明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员工有义务按照这些标准工作,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当签署无欠款承诺书时,员工必须考虑到自己与公司之间的重要关系。 如果员工在工作上犯了错,那么公司可能会采取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措施。 如果员工无法遵守其职责,则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这可能会对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在总结前,必须指出的是,在签署无欠款承诺书之前,员工必须认真思考自己的工作和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 如果员工无法履行其职责,公司将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其利益。 因此,在签署任何承诺书之前,员工必须仔细研究该文件,并确保其自己已准确理解公司的期望并尽自己最大努力履行其职责。

    最后,我想说的是,一份优秀的无欠款承诺书必须清晰、明确、专业。如果你是个职场新人,你可能不清楚什么样的承诺书才算具有质量,不妨找到一份优秀模板,加上对自己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改。在履行职责的时刻,签署一份无欠款承诺书,维护双方权益,对自己自己公司间的商业信誉更是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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