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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5-03-14

    技术侦查申请书(汇编13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1

    申请人:杨XX,男,XX年X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申请人:李XX,女,XX年XX月X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杨XX,男,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序号为DWYC20xx—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XX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公不立通字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XX号《关于XX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XX律师取了一些证,XX律师对唐XX、杨XX、肖XX、陈XX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XX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XX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XX自治县公安局

    申请人:杨XX、李XX

    XX年XX月XX日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张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 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 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 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 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山西介休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乡温村石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冯治强联系电话:1523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zh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介休市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4

    报案人:

    报案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律师提示:报案人个信息中,尚需明确报案人与本案的关系】 申请事项:请求对 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重点陈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报案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报案人: 年 月 日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5

    【云南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受害人):杨X 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 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 X与李X 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 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四 、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 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xx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 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

    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 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

    诊断结果为:

    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

    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xx】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 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 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 ,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 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 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 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 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

    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呈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李 X X

    20xx*年 06 月 24 日

    附:犯罪嫌疑人李X X个人信息

    李X 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6

    申请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性别,民族,住址,职业。联系电话:系犯罪嫌疑人之 。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性别,汉族,市×× 人,职业。因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1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赌博一案,于20xx年××月××日公安局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看守所。(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完毕,已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且现在犯罪嫌疑人×××。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元(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赵××系申请人×之表弟,男,××岁,石家庄市××区工商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本市。请贵局(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7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铲皮刀用力扔向申请人。铲皮刀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铲皮刀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铲皮刀背部,致使刀刃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

    20xx年5月 日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8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9

    申请人:___,女,生于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3组。电话:138____2595。

    申请人:___,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___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殴打的受害人。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樊乙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__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东津公(东)不立字[20__]第__号】,申请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某市公安局于20__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复核字[20__]___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原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随意到申请人自己家里,无缘无故肆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___耳膜穿孔、被害人___头部、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实,且有现场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樊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对当地十余位居民进行过肆意殴打。为了破坏村民选举,在20___年对当地支部书记进行殴打,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所以,樊乙恶贯满盈,称霸一方,居民对其和之入骨。这种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社会渣滓,不依法严惩,难消公愤。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此致

    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20xx年xx月xx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所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是xx,系嫌疑人的xx,也愿意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XXX用力扔向申请人。XXX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XXX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xx

    xx年x月xx日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事迹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技术侦查申请书 篇13

    尊敬的领导:

    我是___市___县___村的村民,我的名字叫王______。我在这里书写这份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是因为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发现了一些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立案处理。以下是我发现的问题:

    我所在的村庄有一个名叫张______的人,在村里有一定的权利和影响力。他利用自己的权利和影响力,从村里的财政上非法侵占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包括集体资金、土地征收补偿款和村民集资款等。他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解决人情事务,收受他人贿赂,致使我村集体利益受损,民生工程不能得到有效建设。

    我在此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我希望贵部门能够对张______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彻查此事,查明案情真相,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我村庄一个公正的`土地、正义的法制环境。

    我相信贵部门能够受理我的申请,对我的村庄进行认真的立案监督和追踪处理。我会积极配合贵部门的工作,并期待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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