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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3-14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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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1


    消保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消保分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从消费维权网络规范化建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重点领域消费维权、消费教育引导等各个方面细化问题、抓实工作,推进消费环境综合治理,更好地服务我市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基本情况

    (一)发挥12315平台作用,加大消费维权力度

    今年,12315平台共受理消费者诉求2433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0万元。其中:投诉3725件,调解成功3647件,调解率98%;举报404件,已办结390件,办结率97%;咨询20210件,已全部回复。12315热线平台共成功调处群体性投诉1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万元。另外共接收12345派来工单165个,其中退回95个,办结66个,处理中4个。

    一是细化更新12315诉求处理考核办法。结合市政府《12345公共服务热线工作绩效考评细则》和《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12315诉求处理效能的指导意见》,对全市工商系统12315诉求处理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一般投诉7个工作日办结,疑难投诉60日内办结。为保障各单位处理效能,每周一定期发布《12315每周动态》,通报各县市区局上一周12315平台的受理情况,督促各单位按时接收和办结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今年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二期正式投入使用以来,为加强平台规范化管理,《12315每周动态》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受理情况和ODR企业发展情况,每周定期发布12315平台一周受理情况统计表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一周受理情况统计表。通过每周通报的形式,基本达到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效果。今年共发布周动态46期,月(季度)及重要节点数据分析14期。

    二是制定《消保分局12315派遣人员绩效考核方案》。通过对12315工作人员软件使用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统计报表及信息、数据上报情况、工作纪律等指标进行考核,将其奖金分配结构与实际工作业绩紧密结合,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

    三是坚持投诉举报回访制度。每天坚持对已办结的5-10条投诉举报进行回访,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与评价,虚心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调处人员,达到社会功效最大化的良好效果。

    四是及时梳理扫黑除恶案件线索。结合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消保分局关于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渠道,梳理各类扫黑除恶案件线索,目前已向扫黑除恶专班移交有效案件线索8条。

    五是发挥“五进”维权站实效。目前全市共建立12315维权站229个,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81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8万元。通过对维权站的硬件设施配备率、消费纠纷调解率、服务回访满意率、效能发挥达标率等检查,促进12315“五进”工作标准化运作。今年对全市27家省级维权站“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定进行一对一指导督办,目前省级维权站已全面实行首问及先行赔付制度,共启动专项资金300万元,先行赔付率达到100%,今年共处理消费投诉2500件,其中先行赔付95起,赔付金额达30万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26万元。并实现10家电信和大型商超企业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全覆盖,共建站34家。

    (二)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推进质量强市创建

    一是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年初制定印发了《工商局2018 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方案》,全面部署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探索随机抽查与“靶向式”治理相结合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今年来全市工商系统组织开展了电器开关、儿童用品、装饰材料、手机、服装等商品的抽检共624个批次,超额完成年度500个批次的目标任务,其中不合格236个批次,不合格率为63.35%,共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205件,案值117万元,已罚没97万元。3月份组织开展不合格商品集中销毁活动,集中焚烧了2016-2017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查处的不合格且已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商品,包括小家电、管材、板材、导航仪、卷烟、保健品等12类商品,共计50余箱,重达300余公斤。

    二是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年初印发了《全市工商系统2018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方案》,聚焦消费者反映突出的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消费侵权问题,强化集中整治,将突出文化娱乐体育服务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治理服务领域侵权行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共开展重点商品抽检586个批次,其中儿童及老年人用品21个批次,9个批次不合格;服装鞋帽202个批次,69个批次不合格(还有80个批次未出结果);家用电子电器140个批次,47个批次不合格;建材64个批次,30个批次不合格;交通工具55个批次,53个不合格;成品油104个批次,7个不合格,共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113件,罚款34万元。并且查处各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虚假宣传案件等共271件,罚款172万元。

    三是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今年来,共开展儿童水晶泥、电器商品、餐具卫生、厕所革命、大气污染防治、电动车质量安全、农村食品“净流”等专项整治行动10余项,着力解决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为维护儿童消费安全,开展了流通领域“水晶泥”等儿童玩具专项检查,对全市中小学校周边277经营主体进行了全覆盖排查,现场对经营者的证照情况、“水晶泥”和“三无”等玩具产品进行了检查,发现“水晶泥”1907件,其他危险玩具或“三无”玩具94件,责令停止销售509件。

    为预防和减少夏季电气火灾发生,组织开展了电器商品专项整治,共检查电器经营主体674户次,查处无照经营1户,抽检电器商品62个批次,不合格16个批次,转化案件数15件,案值4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开展电动车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共清理出电动自行车经营户190户,共查处电动车无照经营2户,受理电动车投诉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万元,抽检电动车57个批次,发现不合格44个批次,案值24万元。其中市局本级抽检27个批次,其中24个不合格,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另外阳新县局抽检的20个批次电动自行车确认为全部不合格商品,立案处罚20起,罚没金额10.6万元。

    为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商品煤抽检,对全市电厂、水泥厂等8个用煤单位的商品煤开展商品质量检测,共抽检煤抽检18个批次,未检验出不合格商品煤。

    (三)深入放心消费创建,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各单位均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与文明城市创建相结合,统一制定了示范点申报标准,采取辖区申报和商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送,再由市局进行审批,目前共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12条、示范商户519个、示范维权服务站39个。其中有3条示范街区,11个维权服务站和38家示范商户被评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点。为更好地助力黄石市文明城市创建,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开展,市局列支专项经费3万元,制作“放心消费”桌牌、台签、宣传贴等宣传资料,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并将红星美凯龙作为重点宣传对象,为其定制专属宣传贴。目前全市创建放心消费气氛浓烈,各示范点均已张贴放心消费标识,签订了放心消费承诺书等。

    一是层层动员,高位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发动,并制定活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职责。

    二是加大投入,打造特色亮点。今年我局将放心消费创建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争取市财政80万余元专项经费,在示范街统一设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广告牌40余块,街道两头设置放心消费示范街大标识,在示范街商户内统一张贴放心消费标识、《放心消费“三无”倡议书》以及《诚信经营承诺书》1000余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社会监督带动提升服务水平。

    三是星级管理,打造诚信品牌。在全市范围开展“商品无假冒、服务无欺诈、投诉无障碍”为主题的“诚信经营示范店”、“十星级文明工商户”“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并在“诚信经营示范店”商户店外醒目位置悬挂荣誉牌匾,并在牌匾上设置二维码,包含店铺名称、服务承诺等信息,消费者一扫便知一看便明,有效提升消费者安全度、舒适度、满意度。注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依托个私协会党支部,深入开展党员经营户“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督促经营者自觉加强信用自律,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主动公开诚信经营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所有参与创建的经营户均签订了承诺书。

    四是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开展全方位宣传。通过媒体报刊、移动通讯运营商等渠道,不间断宣传创建标语、口号、内容等。开展面对面宣传。组建宣讲团、公益律师团、志愿服务队等公益性组织,开展金融网络消费教育进高校巡回宣讲10场,深入50余家企业,向全市居民发放公开信4000封、宣传册2.5万份。开展点对点宣传。在全市部分主干道悬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标识、温馨提示用语、宣传横幅等,督促所有参与创建的放心消费示范点张贴标识,共制作并悬挂规章制度宣传牌500个,发放创建标识及地图二维码1500张,确保创建活动人人知晓、广泛参与。

    (四)做好宣传教育,提升社会消费维权意识

    一是开展“3.15”活动。举行“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年主题宣传咨询活动,为3家“消费教育基地”企业授牌,40余家职能部门和大型经营服务单位开展咨询、受诉服务,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学习手册2000余份。当晚,大型3·15直播晚会以暗访短片等形式揭露各类侵害消费者法权益的违法典型案例,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现场点评。与会领导为10家“省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点”授牌;黄石市“品质诚信放心消费”承诺联盟40家企业集体诚信宣誓。

    二是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宣传活动。在全市范围内督促各单位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活动。分别在示范街公益宣传栏张贴《条例》全文;邀请省局领导授课,深入解读《条例》,提高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辖区内各大型商场、通信和金融营业网点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条例》宣传标语,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大力提升社会知晓率,营造了浓厚学法守法用法氛围。

    三是对外发布消费警示和抽检信息。依托12315大数据分析功能,抓住投诉热点,及时对外发布消费警示,提高市民消费防范意识。为防止春节商品市场消费纠纷升级,发布消费警示“四招避开年货消费陷阱”和“商家节日促销您得留个心眼”;根据消费投诉热点,发布“家电维修当心遇‘李鬼’”、暑期出游“五提醒”、“双十买买买,注意提防网络陷阱”等消费警示;根据节日消费热点,发布清明节消费警示、“五一”消费警示、“六一”儿童节消费警示、中秋月饼消费“五注意”等。根据2018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在门户网站对外公示手机、电动车、家用电器、建材、开关插座等商品的抽检信息,督促商家强化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特色亮点工作

    为整治保健食品市场乱象,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会销等违法行为,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全市工商系统共查处保健品宣传展销经营户虚假宣传等案件14件,罚没金额16.74万元。

    (一)持续开展摸排,规范经营行为。一是持续摸排、做到底数清。对辖区从事保健品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长期进行会销的经营场所业主持续进行细致的摸底调查,摸清了长期进行会销经营的市场主体的数量、经营规模、营销方式、会销场地地址、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建立了两类台账,分别为保健品经营主体台账、会销经营场所台账,做到台帐清、数量明。

    (二)坚持依法行政,重拳出击查处。对不收敛、不整改,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从业市场主体,从严查处,有效的震慑保健品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今年1月份,省、市两级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食(药)监局等部门在黄石共同召开打击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非法会议营销集体约谈会暨自觉抵制非法会议营销倡议活动,会议通报了全市老年人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会销综合整治行动成果,全市部分社区、物业行业协会、酒店餐饮行业协会代表,以及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户负责人,分别就自觉抵制非法会议营销、诚信守法经营做表态发言,并现场签订“自觉抵制非法会议营销承诺书”。

    (三)加强宣传教育,重视投诉举报。充分利用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认真对待每一起投诉举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理性消费,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今年来,辖区各工商所深入社区开展老年人消费教育讲座共70余场,揭露保健品会销的陷阱,指导老年人识假辨假,在社会上反映良好。今年来各级消保机构共接到50起保健品会销投诉举报,已全部处理完毕,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通过这段时间的专项整治后,保健品的消费投诉较去年有所下降。并且利用消费维权进社区活动,现场发放《老年消费教育指导手册》100多份。系统各单位进学校、进会销场所、进市场向学生、老年消费者、会销工作人员、场地出租方共发放“致三封信”3000余份,营造了良好舆论和社会氛围。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12345平台对接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78号)的要求,黄石工商12315热线已于2017年11月份正式并入市政府12345公共服务热线,并实行黄石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工作绩效考评,目前12315热线为远程坐席。但由于12345平台接收群众诉求类型范围较广,涉及专业法律知识较多,导致在分派过程中会出现差错,有效分派率较低,影响诉求办结效率。

    四、2019年工作思路

    我局将在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积极探索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确保体制改革圆满完成。

    (一)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持续强化12315解决民生问题的效率效能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确保消费者来电、来访法律咨询和投诉信件回复率均达到100%,投诉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切实提升12315平台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另外为配合我市各类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整合工作,建设完善高效畅通的民意诉求平台,积极与政府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技术沟通,扎实推进12315、12345平台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维权投诉平台。

    (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探索商品经营者随机抽查、商品质量“靶向式”抽检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探索电商平台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打破传统抽检领域,将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延伸至线上。强化抽检数据分析、风险研判及不合格商品后处理,深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系统应用,进一步提高商品质量问题发现、查处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深化放心消费创建。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更加广泛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公布一批消费创建示范商户、示范街区、示范消费维权站,通报一批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并对已经申报的示范商户、示范街区、示范维权服务站进行动态考评,推行末位淘汰制,及时更新放心消费单位名单,确保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实效性。

    (四)强化重点领域消费维权整治。以社会关注热点、消费者投诉焦点为导向,综合运用工商职能加强监管执法,有针对性地选择2至3个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服务行业,针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提高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规范服务行业的经营秩序。

    (五)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工作。探索开设“消费教育讲堂”,依托消费教育基地、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载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制度、消费侵权案件、商品抽检结果,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扩大消费维权社会效应。持续开展消费维权进社区、进企业活动,从老年人拓展到投诉比较集中的各类群体。

    (六)继续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快速反应机制和队伍建设、以维权能手命名的品牌维权工作室(调解室)建设、诉转案机制建设、诉调对接和多调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维权效能。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2

    摘要: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定性研究。分别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角度讨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益处,并进一步提出通过道德营销的手段实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而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发展,广大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业的需求变得尤为突出。各大金融机构如何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可以说是业内外最为关心的课题之一。

    那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什么是胜利?是在金融机构之间内部的激烈竞争中击垮对手?还是外部在与金融消费者利润的分配中摄取更多利益?诚然,利润是广大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而金融机构间日益激烈的竞争已使许多金融消费者开始意识到对于自身利益,即“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与顾客利益最大化这两者之间看似有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其实二者却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而道德营销则是金融机构最为主动、直接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手段之一。

    1.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社会舆论出于道德对金融机构的诉求,更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的直接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大致归纳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八项权利的保护。

    安全权,即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知情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消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即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活动中拥有自主选择与决定的权利。公平交易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在金融交易活动中,要求金融机构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赔偿权,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活动中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受教育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关金融知识的教育权。受尊重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2.对于金融机构权益的保护。金融机构需要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间的直间接关系。客户利益最大化早已是众多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的课题。客户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而这里“利益”的概念不仅限于个人资产、财务的获利,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获利。尽管大多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概念上的产品,但其仍拥有传统意义上产品的表征性,也就是对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的体现。个别金融机构为快速扩大市场份额,短期内快速募集资产,对所售金融产品夸大甚至欺瞒有关信息,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这种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的损害。企业形象与信誉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品牌价值已从学术理论变为了在企业并购或拆分重组时真正能够变现的资产。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金融机构自身权益的保护。只有兼顾消费者利益,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推动,更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只是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步,除了相对被动的遵守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和政策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主动的、有意识的从根本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而道德营销便是这样一个自主自动的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企业实现道德营销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法制建设、消费者自我意识的提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体到金融行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化的日渐实现,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终将减弱甚至消失。金融机构应正视事实,与其待金融消费者发现问题,不如及早公开、公正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取信于消费者。加强法制建设不仅是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的责任,更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也不应局限于自身的学历与知识背景,金融机构理应协助消费者汲取相关金融及法律知识,帮助其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意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将道德营销的概念和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和制度中,从企业精神到企业规章,时刻警示每一位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上述四点,便是成功的道德营销,而成功的道德营销,不仅能使金融消费者受益,更能为金融机构赢得宝贵的企业信誉与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在金融行业内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是金融机构自身长远利益的保障。只有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金融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金融机构不仅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更要化被动为主动,将道德营销的概念融入到日常经营活动中,真正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关兴社.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原则的若干实务运用.新金融,2002(11).

    [2]王斌,李刚.如何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环球财经,2011(8).

    [3]杨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现代管理科学,2010(2).

    [4]刘小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6).

    [5]张骏.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中国的借鉴.银行家,2008(3).

    [6]张淑君.市场营销道德风险及其防范.商业经济,2004(5).

    [7]权利霞.经济全球化中的市场营销道德创新.当代经济科学,2000(6).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3

    消费金融是针对个人消费场景的一种金融服务,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领域。随着人们财富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金融市场也越来越火热,吸引了无数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关注。而作为一名消费金融公司员工,我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内容

    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员工,我的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客户服务、风控管理、销售推广等方面。具体来说,我们需要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多种渠道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解答客户疑问。

    同时,我还需要参与风控管理,通过对客户的征信、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从而避免欺诈和坏账的发生。

    除此之外,我还要积极参与营销活动和销售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吸引客户,提升公司知名度,帮助公司实现盈利增长。

    二、职业素养

    作为一名消费金融公司员工,职业素养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有效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有效的解决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利用数据评估客户风险、提高产品管理质量。

    此外,团队协作精神也非常重要。在工作中,我经常需要与其他部门的员工对接沟通,共同解决问题,实现团队合作。

    最后,对于自己的职业发展,持续的学习和提升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不断地关注市场动态,学习最新的产品和技术,以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

    三、心得体会

    在消费金融行业工作已经两年时间,我深刻认识到这是一份充满挑战的工作。每一天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解决问题能力。但正是这些挑战和压力,让我不断成长和进步。

    同时,我也深深认识到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的重要性。只有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认可,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此外,一个良好的团队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相互支持、协作、共同克服困难,实现共赢。

    总之,作为一名消费金融公司员工,我感到非常自豪和充实。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高,我相信会有更多的收获和进步。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4

    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的定义是指为了个人和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金融消费者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更加是我国经济法论文"target="_blank"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所谓消费者,就是和供应者相对应的概念,因此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相对的消费者,金融行业也不例外,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就因此而生。但是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金融消费者只能是个人,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包含在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之内。如果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虽然实际生活中,在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中,常常存在“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与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购买消费行为,但因为双方没有地位强弱差异,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保护弱者的理念,因此排除在外。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的话,“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也是有可能转化为弱者地位的。

    另外,这些购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行为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及个人的生活需求,即纯粹的生活消费,个人投资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笔者认为,随着个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投资和理财行为成为一种必然,如果严格地将其归纳在保护范围之外,很难将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划分开来。有学者的观点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笔者就认为,这一观点既肯定了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共同之处,又指出了金融消费和投资的区别之处。

    由上可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特殊性,就使得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存在不同之处,有必要进行特殊研究和采取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参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特性,我们可以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归纳为8种,即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和金融消费者结社权[1]。

    (一)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上的不足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根本原因。

    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的较晚以及开放程度的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意识不强烈,服务意识就更加淡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也有待创新,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只是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为主,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现在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国有银行的全部上市股份化,金融机构自身也在转变思想意识,国有银行也要像民营公司一样自负盈亏与其他股份制银行同台竞争,比拼服务水平。只有在竞争中求发展才能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服务意识,相信今后的金融机构才不会依靠自身的垄断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不足也是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

    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润为目的,并没有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这才有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营业柜台上不断的存取一元钱折腾占用银行资源的激烈行为发生。

    论文"target="_blank"。

    企业文化。

    引导,及时地与客户沟通了解服务的不足,提倡利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和反向识别金融诈骗。

    能力不强,也是导致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金融消费者不明确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的自我救济方式,甚至不指望能够得到赔偿,自身保护意识淡薄。随着金融消费者不断加强金融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相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完善。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1、要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现有法律只存在对金融秩序的规定,没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定,因此,应当及时加入“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才能更加有力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当从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这一本质出发,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其次,应当加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中都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但都是在总则当中的一项目标性说明,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范围或者是救济措施等等,这都难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具体保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金融市场远比一般消费市场专业和复杂,这就需要制定专门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的合法权益。

    2、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倾斜性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范围如果能够被法律确定下来,就能有效的避免金融机构利用“格式合同”逃避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受尊重权、损害赔偿权和结社自由权等都应当充分写进法律当中,这一进步对我国金融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具有极大推动意义。而且金融市场纷繁复杂,金融机构天然的占有垄断的信息和专业的人才,使得金融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与之抗衡。因此,专门的立法要适度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

    (二)机构设置上的完善。

    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划分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

    1、我国目前的实际是金融行业逐渐成为混业经营,而金融业管理机构却是分业管理(分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头分管),缺乏统一的政府机关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我国目前至少应当使得现有的三方政府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把同样性质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协调统一起来,以有利于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做到实处。充分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才是今后政府金融措施实施好坏的一项成绩和标志,只有政府机构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才能实现金融稳定和长远发展的目标。我国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行使权力时应当优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调控职能,二者冲突应当以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为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监管”是政府工作职能的两端,需要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节双方的关系,对于金融市场未来可能存在的消费问题及时加以监管措施和及时的预测防范,才能防止交易中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现象。

    2、在金融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投诉窗口。金融监管机构是各个金融机构的直接上司,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以后及时向监管部们反映和投诉,有利于监管部们调查和反馈受损事实和结果。也可以参照美联储的方式,建议专门的投诉信息数据库,充分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利用统计技术对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落实,把问题集中处理,从制度上修改和加以保护。

    (三)救济途径上的完善。

    1、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统一实现国家的金融消费监管职责。这一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属于行政部门,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遵守情况,一方面直接面对金融消费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接受金融知识教育、培训的机会,专门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投诉。

    2、在国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协会,并在各个级别的城市设立委员会。充分利用仲裁的优势作用,快捷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仲裁的相对专家专业性和裁决结果的执行性,使得仲裁成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补充。通过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审判庭,采纳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审理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能够对金融消费市场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3]张忠元,向洪.信誉资本[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2002.

    [4]葛洪义.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5]路泽峰.金文秘站: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蒋超良,金钟.商业银行与西方金融运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7]谢平.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8]甘培根,林志琦.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5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农行重庆分行及所辖分支行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利益。

    农行重庆巴南支行的宣传活动围绕“增强风险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题展开,突出“权利、责任、风险”,积极面向消费者宣传各项法定权利,加强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的教育,引导其保护好个人信息,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合法、合理、有序维权,培养“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契约精神。

    该行工作人员现场市民讲解消费者权益内容,发放“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金融消费者维权案例等宣传资料,宣传金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强化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重点宣传电信诈骗、银行卡盗刷等存在的风险和客户备付金相关知识及支付账户的风险防范,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通过面对面、零距离向消费者普及金融常识,提高消费者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还在现场接受市民咨询,答疑解惑,获得市民点赞。

    农行重庆万盛支行到当地中学开展3.15金融知识宣传讲座,为在校学生送去丰富实用的金融知识。

    在讲座期间,该行精心讲解金融消费者的每一项权益,告知学生如何正当维权;用真实的货币列举防伪标识,告知如何辨别*;用详实的案例讲解反洗钱知识,告知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通过有奖竞答的方式,增强讲座的趣味,强化学生的记忆。

    农行重庆分行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公众教育常态化机制,广泛开展金融公众教育。连日来,在网点通过开展微沙龙、发放宣传资料、讲解金融知识,深入乡村、社区等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金融知识,强化公众教育宣传,提升市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6

    因此当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而遭到损失时,就会面临认定损失责任的多重问题:是否出于自己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而产生的不谨慎行为,金融机构是否明确尽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这样的法例规定下的告知与披露义务,正确评估并通报客户的风险承担水平。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殷红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责任界定的判定逻辑与标准。

    在这一案例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殷红作出《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认定其风险承受程度为平衡型,购买风险等级在3r与3r以下的产品。殷红购买了80万该行代销的基金,赎回时约亏损36万元。随后殷红因理财产品发生亏损,要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赔偿而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清楚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为平衡型,只能购买风险等级在3r与3r以下的产品,但本案涉及推荐产品均为5r等级,超出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尽管银行在形式上做出风险警示,但仍未履行正确评估与适当推荐的义务。因此殷红的亏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不正确评估与不当推介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同是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殷红对自身的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没有正确认识,盲目买入涉案产品,本身存在过错。因此交通银行有赔偿殷红损失的本金的义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尽管《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认为殷红的风险承担能力属于平衡型,但从2015年到2016年间,殷红不断投资5r级理财产品并获利,说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断增强,推介其购买5r级产品是合理的。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银行进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中,因涉及理财的专业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需要对客户的风险能力作出评定,使得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本案中,交通银行东新支行在明知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级,只适合购买3r级及以下产品的情况下,仍向殷红推荐了超过超出殷红投资风险承受程度的产品,并使殷红产生损失,故应对殷红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界定金融投资者本身过错,和销售及代销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是否尽到了明确评估和告知义务上,法院的严格责任界定明显偏向于后者。“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2016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否尽到这一义务,是在诉讼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关键。而对于金融消费者本身或者因为专业知识缺乏及对自身风险能力承担不足,法院选择了很大程度上的宽容与理解,仅驳回了对损失本金产生的利息由银行承担的诉求。

    另一个更为长远的问题,则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教育。不仅仅要教育金融消费者在受到损失时如何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权,更重要的是进行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的专业知识教育,培养“买者自负”的现代金融理念,提高自身承担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5】成熟的金融市场需要成熟的金融消费者,中国仍然需要时间等待两者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7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论述,普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获偿、依法成立维权组织等九项权利。作为消费群体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也应当承继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渠道、金融产品和参与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还应该享有隐私权等其他特殊权利。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包括个人的家庭地址、单位性质、消费记录等。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支付、网上理财、网上融资或借贷时,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财产状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况、收入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势必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被截获篡改的风险较大,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置依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资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余额宝”,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达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在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现网络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很可能被侵犯,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手段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享有获得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及其他相关金融必要知识或信息的权利。相应地,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产品/服务实情、提供信息咨询等义务。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当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身份确认、借款使用情况、债权人的资产变动情况等。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另一项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自主选择网络金融平台和交易对象,并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但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相应法律约束,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强制消费者支付结算方式的行为。如在淘宝网购物并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时,页面会出现“同意开通快捷支付”的字样,而且没有复选框,不给消费者选择是否开通快捷支付的权利。只要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就必须开通快捷支付功能,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销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制定中规避义务;在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部分企业或机构在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时,会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与之商讨的余地。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当个人财产在网络金融交易活动中遭受不法侵害时,消费者应享有向对方获取赔偿的权利。若诉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太完善,特别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监管空白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七)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

    消费者有享受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权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面对面交流,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依靠网络渠道,一般通过网上客服或机器人客服来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受限。特别是机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针对某类咨询的标准化信息,使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开展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探索。部分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相应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专门的负责机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晚,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真空、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出台互联网金融方面专门的法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粗放型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尽管我国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者维护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却少有直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没有出台专门、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是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业组合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类型致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间的业务边界呈现模糊化态势,这势必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和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机构的体制带来冲击,容易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而且,当前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身的认证体系,数据加密、传输安全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更难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诉受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途径未能有机衔接,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权益救济渠道和具有约束力的切实措施,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建议。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特别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建议在该专门的法律条款中,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单独条目形式列出,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明确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等。同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构形式、准入门槛和破产处置措施、业务范围、信息采集标准和使用范围等,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

    建议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事前风险监控,建立更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互联网金融业有序竞争、健康稳定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监管机构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整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标准和规范,提升互联网金融业的职业道德,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根据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年龄阶段、知识水平及金融知识需求特征等因素,开展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8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探讨

    2008年全球全融危机以来各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美国的修德一弗兰克法案提出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赋予超越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此金融消费保护成了各国极度关注的热点,“金融消费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3》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全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处于起步阶段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关概念、理论生疏金融消费者保护效率较低用。金融消费者具有金融财产安全权、购买金融产品知情权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权金融市场公平交 易权以及求偿权等基本金融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要通过建立保护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资受理处理机制、探索金融消费者金融非诉解决机制以及全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来使得金融消费者免受损害。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着监管错位、金融腐败、银行垄断经营和利率市场化等造成的现实挑战以此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银行业监管应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净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弥补金融消费 者司法保护缺陷等对策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属于政府管制理论范畴。其理论经济危机理论发展与主流经济学思想、监管理念和金融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经济管制必要性与有效性理论代表性学派理论包括市场失灵说金融脆弱说社会利益论等。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理论来说是社会利益论认为市场经济天然存在缺陷配置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府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纠正或消除市场缺路。在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最优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垄断和过度竞争与金融消费公平原则相悖导致市场失灵,为防止相关经济主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强化监管消除价格歧视维护金融安全和优化资金配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资产流动性缺乏是银行体系脆弱性的根源道德风险过度投资政府担保过度借债经济波动等都是导致银行脆弱性的重要原因,政府通过以利率管制为核心的金融约束政策消除金融机构信息屏障有效实现信生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全由机构稳建经营和金融体系安全。息息相关对信息的利用程度决定了交易收益。信息屏障直接导致委托代理关系扭曲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垄断经营与暴利追逐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法律不完备理论认为法律诉讼与行政监管孰重孰轻具有较强行政色彩的金融监管成本较低而效率更高。法律不完备所导致的监管失灵监管者能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拥有较大灵活性问。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理论来说是监管俘获论认为被监管者受利益驱动往往会运用各种方式或手段俘获监管者使被监管者沦为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压力或监管腐败往往使监管偏离公共利益目标。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集团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公共利益仅仅反映了监管者主观意愿以满足多数人偏好为最终结果往往陷入了监管者利益最大化误区。

        融入政府管制论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精髓在于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论密不可分金融消费者诉求往往是市场失灵的代价资本道德约束彰显金融脆弱说的本质金融创新中新版庞氏骗局的层出不穷委托代理关系扭曲下霸王条款备受诟病信息屏障下利益冲突为何难以避免监管寻租金融约束、信息披露和公共选择等社会经济内生变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内在联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防止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侵害。

    监管目标错位挑战公共利益论战后频发的金融危机表明美国政府监管价值取向偏离金融消费者保护沦为利益集团的寻租工具加剧了金融市场失灵导致了金融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从行业管理演变而来的我国传统银行监管目标,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重点监控银行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和盈利能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不足,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银行垄断经营由来已久银行服务质量低下与霸王条款签行并存金融消费者权益备受侵害引起金融消费者强烈不满。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过分强调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被严重。

    金融腐败挑战监管俘获论。金融市场是典型的法律不完备市场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司法救助不足。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监管体制最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全面的国家但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直以来并未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从大萧条到次贷危机从庞氏骗局到华尔街运动每一次危机的爆发都与监管寻租密不可分里。面对资本的贪婪和人性的丑恶在正规金融过于强大草根金融“夹缝求生的现状下面对物价波动压力。

        社会资金循环梗阻挑战金融脆弱说。政治多元化、经济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我国长期存在金融压抑壁垒金融自由化步履维艰,民间借贷炒股炒楼炒金等投资活动活跃社会资金“脱实入虚”银行利润持续收窄信用风险持续累积银行体系脆弱性日益突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对象为国企。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总分支行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众多下级行对上级行隐瞒、慌报经营管理信息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上级行难以对各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行风险,广大存款人对我国商业银行分支行的

        银行垄断经营挑战委托代理说。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四家专业银行其垄断地位的形成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通过自由市场竞争而来而是通过行政方式设置而来的而且目前它们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80%以上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例超过90%。同业业务,理财等金融产品不断发展金融业务链条在逐步拉长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上升。这种格局既反映了银行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也反映了金融体系过于依赖银行业的缺陷。金融消费者与银行具有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伴随着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人的情形十分普遍。产品风险外延化竞争同质化和服务低劣化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成为必然。

    利率市场化挑战金融约束论。我国银行业是金融约束论的直接受益者通过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国家注资、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融资国有专业银行华丽转身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据不完全统计剥离不良资产和国家注资超过10万亿人民币相当于当时社会财富的一半。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确保了国有商银行的垄断地位严苛的利率管制使得我国存款利率长期低于竞争生均衡存突利差成力我国商业银行的首要利润来源,也造就了我国商业银行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2011年我国银行业净利润为1.04万亿元净利润增长率达36%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 49%的利润同比增长率银行业“暴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金融约束与金融垄断相伴垄断必然限制竞争造成我国银行经营模式落后利润来源单一银行服务质量低劣,霸王条款”盛行金融理财陷阱重重金融欺诈事件屡见不鲜金融消费者利益备受侵蚀而无处申诉。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和一体化趋势以及金融约束的逐步放松银行业靠国家行政干预的垄断辉煌难以维系。银行业利润增长呈下降趋势影子银行进步泛滥银行业公司治理效率亟待提升各种风险挑战尚需面对强化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银行监管成为提高银行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的必由之路。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9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树立金融业良好社会形象,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如皋市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向全市金融消费者郑重承诺,我们将全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服务原则,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个人金融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

    (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五)公平交易的权利;。

    (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金融消费者;。

    (二)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五)忠实履行合约,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七)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全面、完整地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金融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树立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台,建立健全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自觉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六、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公布投诉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认真对待金融消费者的批评,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

    八、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承诺单位:

    日期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10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为范文网会员“laizena”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1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_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对这部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亮点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2

    20_年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14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3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4

    为全面深入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于3月15日开展2017年上海银行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重点围绕“权利·责任·风险”、“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等内容开展宣传。

    据悉,为全面倾听市民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此次浦发银行于3月15日当天在全市的松江支行营业部、宝山支行营业部、静安支行营业部、青浦临空支行、虹桥支行营业部、黄浦中华路社区支行、长宁支行营业部、三林支行营业部、卢湾永银大厦支行、奉贤支行营业部、徐家汇支行、南市支行营业部、虹口凉城路支行等共计13个营业网点设摊宣传。此外,该行还将有50家网点参加未来一周的宣传周活动,通过各种宣传资料让金融消费者了解各项重要权益,并了解相关维权方式。

    本次活动重点关注: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以及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等热点。浦发银行也将通过活动告知金融消费者依法拥有权利的行使方式、解决纠纷的各种正当渠道以及进行投诉的途径;强化对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的教育。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为自己决策承担责任方面的宣传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进而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警觉性,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自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活动虽然只有短短一周的时间,但是其影响将是深远的,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切实保护的主动姿态和实际行动。未来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还将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趋多变化和常态化的特性,借助员工、网点等优势开展系统化、多样化的普惠金融服务,全方位引导公众金融消费行为,实实在在让消费者了解银行、理解银行、用好银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5

    为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泛宣传“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在今年3月15日前,_市工商局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都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20_年3月14日,_市消费者协会联合_市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食药局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纪念_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消费维权发布会。同时邀请_市新闻界、企业界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公布了十大消费热点。

    二、召开座谈会。

    20_年3月10日在工商局6楼会议室召开部分驻济大型服务类企业座谈会。

    三、开展各类讲座。

    2月,为提高消协系统工作人员工作能力,_市消协组织新招入人员进行了培训。3月5-7日,市消协副秘书长到_市大型服务企业进行授课。3月27日,举办了全市消协系统工作人员新《消法》培训班。

    四、开展知识竞赛。

    《_市消费者协会在3.15前期组织了“安利”杯学习新消法知识竞赛。

    五、在3月15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活动。

    按照上级消协总体部署,在自身开展活动的同时,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消协3·15期间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制作宣传展板21块,发放各类宣传材料7万份,;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发表宣传稿件20余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体会2020范文精选

    消费金融工作总结 篇11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为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1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2

    河南省局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的工作要求及中消协确定的“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积极部署,认真做好20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一、集中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积极与主流媒体合作,以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通过召开消费维权发布会、开展消费维权网络互动、集中开展广场活动、开展12315开放日活动、组织召开省消协法律顾问参加的研讨会、组织召开河南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维权和工商工作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有关工作。配合总局做好“央视3·15晚会”现场电话接诉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畅通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化解工作。认真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12315热线电话的接听受理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电话的呼入量和接入量特点,采取扩充线路、调整值班人员等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认真及时高效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办理、反馈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性消费纠纷,设立快速解决争议绿色通道,就近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群众反映强烈、调处难度大、较长时间未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领导批示、包案的重大消费纠纷案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实行挂牌督办,办结。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惩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加强“315”期间全省消费市场执法检查,以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社会影响面大的商品和服务为重点,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力净化全省消费环境。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做好移交移送工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315”期间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保证值班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有专人接听。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车辆等准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三是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做好舆情的分析研判,了解事实真相,掌握工作主动。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3

    县工商局围绕“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活动,实施六项措施,扎实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一、加大宣传力度。3月15日,该局在县城太极游园广场设立宣传主会场,在各乡镇人口聚集区域设立宣传分会场。通过设立法律法规宣传版面、散发宣传单、设立投诉咨询服务台、设立真假商品鉴别台等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执法人员还在现场为广大群众讲解新《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教育并引导群众了解消费权益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天共悬挂横幅25条,设立宣传版面8块,投诉咨询台10个,接受咨询680余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7起,现场成功调解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0余元,发放消费维权宣传彩页10000份,各项宣传册1000份。

    二、畅通举报投诉平台。该局开展12315中心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参观12315中心,了解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和受理、处理流程,现场参与纠纷调解,亲身感受12315中心消费维权工作。

    三、成立应急执法分队。县局成立应急快速处理分队,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到夜晚11点,吃住在单位,随时待命,及时办理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现场转办和该局受理的申诉举报案件,做到快速反应,查处到位。3月15日晚,领导班子和机关全体人员在县局一楼大厅、各工商所在所里集中收看了中央电视台播放的3.15晚会直播节目。晚会期间,县局12315热线保持即时畅通,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做好接听准备。各工商所执法人员整装待命,随时准备应急处理。

    四、开展行政约谈。就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问题召开会议,行政约谈城区4家医疗机构、3家商场、超市等,要求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强化自律意识,树立依法执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提高自律意识,约束其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该局在县局后院和温县定点垃圾填埋场集中销毁了20类假冒伪劣商品,品种涉及酒类、饮料、服装、鞋、洗化用品、轮胎等共计92092个。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4

    3月15日,_区局市局专卖工作要求,联合涵江公安、工商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活动内容有相关法律宣传、真假烟鉴别服务,现场咨询、非法卷烟销毁等。各项活动紧扣“3.15”活动主题,收效明显。

    一、领导重视、准备充分。

    从三月初,我局就开始展开酝酿,成立了以蔡国松局长为组长的3.15活动管理办公室,与其他单位、部门进行协调,安排出了详细的计划日程,并对系列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组织有力、活动满意度高。

    1、宣传活动。

    为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及自我维权意识,_区局在办公楼门口设置法律宣传咨询点,为消费者现场提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疑难解答、真假烟鉴别讲解、受理投诉、咨询服务,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卷烟打假社会氛围。

    2、假烟销毁活动。

    _区局与_区公安部门一起,对上一年度查获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在梧塘镇郊区进行集中公开销毁,进一步震慑卷烟违法分子。本次活动共提供现场咨询服务300多人次,分发《专卖举报宣传单》800多份,公开销毁查获的非法生产卷烟21个品种规格共计2356.3条,烟丝1640千克。

    三、活动心得

    活动当地,由于我局准备充分,前来我局宣传点的社会群众络绎不绝,我局专卖人员提供真假的鉴别、宣传也尽职尽责。此次活动对强化烟草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5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今年的3·15同时也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纪念日。近期,我行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与部署,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一、在营业厅受理市民咨询,派发征信宣传单张

    安排网点大堂经理在各个网点摆放和主动派发《征信业管理条例》知识宣传单和信用报告网上查询宣传单张,主动向客户介绍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查询方式等信息。对市民的问题热情解答,做好征信业相关知识的普及。

    二、运用led显示滚动屏宣传

    我行全部网点全部采用led显示屏24小时滚动显示“深入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切实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宣传标语,让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民心,普及宣传。

    三、设摊宣传

    我行在3月15日当天在鹤山大润发广场开展主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切实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现场宣传活动。现场宣传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我行宣传人员向现场市民派发了大量的征信业务宣传单张,不少市民主动向我行咨询征信业务的相关内容,在场群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得到了提高。

    四、深入居民社区和小微企业,开展广泛宣传

    征信宣传人员到江门象山社区、新会城西社区、台山平湖社区、恩平金润华庭小区、台城商业城中心、恩平恩新批发街、潮连工业区等,通过逐户拜访、派发宣传单、问卷调查等方式积极开展对居民群众和小微企业主的征信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本年3.15征信维权暨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邮储银行江门分行让市民大众、小微企业主等更深入了解《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相关知识,提高了全民信用和维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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