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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1-14

    基建合同精品。

    随着我国公民对法律认知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事务需要依靠合同进行规范。一份合适的合同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撰写合同时有哪些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呢?若您能在本文中找到答案,我将感到十分欣慰。

    基建合同(篇1)

    甲乙双方通过充分了解和协商,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一、甲方将座落在宿豫区方施工建设。

    三、本工程采用大包干形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按建筑面积乘以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以国家建筑预结算方式计算,在承包范围内设有任何预算外资金。

    四、施工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公历为准,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如有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承建内容:

    1、本栋工程土建部分按甲方提供的正规设计院施工图施工,除外墙保温、门窗、内墙瓷砖、楼地面装饰、楼梯扶手、内墙涂料外,内墙及地面砂浆抹灰。外墙为甲方认可的外墙砖。所有工程质量按国家标准验收,不合格立即返工至合格。

    2、本栋工程水电部分按施工图的标准安装施工。乙方负责强电弱电的'电线盒、按线盒、开关盒、防雷、落水管等。

    其余材料如电缆开关箱、开关、灯具、给排水管及配件均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安装保管。

    六、施工安全:

    1、惭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规范施工。指派专人负责,采取积极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一切安全事故隐患。

    2、乙方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切记安全第一,人人个个讲安全。

    3、乙方必须给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购买足额保险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

    4、若遇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事故发生的费用一切由乙方承担。

    1、签定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金后进行开工建设。

    6、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7%,全款3%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全部付清。

    九、其他要求:甲方在施工中如有变更,贰仟元以内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出任何费用,超出部分只计材料成本,乙方所需一切机械设备工具、模板等生产生活设施均由乙方自备,乙方应听从尊重甲方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和建设,乙方应与工程管理人员多交流,多沟通,协调好周边关系,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工程项目用电、用水费由乙方承担,并积极与供电供水部门沟通好。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如托延,按合同日期每日罚款壹仟元每天(¥1000元/天)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付款按2%的应付款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毁约停工,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2、由于甲方工程款未及时付到位,引起的工人工资、充备租金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基建合同(篇2)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教学楼一座,为使工程顺利完成,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②工程结构:本工程系钢筋混泥土结构。乙方按甲方确定的图纸进行施工。如有变动,需经双方商妥,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③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面积xxxx平方米,按预算总造价xxxxxxxx元。

    ④承包工程:本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办法,一切材料均由甲方自行采购,特别是属于国家供应的水泥、钢材、玻璃、白铁、铁钉、圆木、毛竹等材料,甲方应按预算量办好调拨单,自行采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⑤付款办法: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付给乙方 40%的工资款,计xxxxxxxx元;浇灌屋面后再付给 50%,计xxxxxxxx元,其余10%待工程验收后实际决算一次付清。

    ⑥工程质量:乙方按图纸施工,确保质量。工程完成前3天,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予以验收签证和办理手续。如质量不符,乙方应负责重修。

    ⑦本工程施工期xxxx天。由xxxx年xx月xx日正式开工,至xxxx年xx月xx日止竣工。如中途停工,而又不属甲方供应材料不足造成停工,应由乙方负责。如属甲方材料不足所停工,而甲方又无工作安排,必须提前7天通知乙方。由通知之日起,7天之内的工资应由乙方负责。超此期限由乙方负责。

    ⑧其它事项:甲方派xxx同志为施工代表,负责工程及验收等一切事宜。乙方派xxxx同志负责工地施工事宜。

    ⑨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县教育局和县城建环保局备案。

    公证单位:县教育局(章)代表xxx(章)城建环保局(章)代表xxx(章)

    基建合同(篇3)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基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公司在疆新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线路工程项目、装饰工程、防腐工程、技改及安措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责划分

    (一)总经理是公司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各基建项目的全面领导工作。

    (二)各基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工程计划的编制、设计图纸的会审评审、工程材料和设备验收、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和评定、各类技术档案和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三)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各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检、验收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调工作。

    (四)项目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等代表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对被监理工程的质量担负监理责任。

    (五)各工程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对所承包基建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责。

    (六)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督和认证管理。

    (七)基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审批;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在3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必须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二部分

    合同管理

    第四条 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项目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实行经济合同制,明确各自经济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建设工期,争取早日达产见效。

    第五条

    在项目基建期间,各项目部负责妥善保管本项目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竣工后统一转公司综合部归档。

    第六条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监督、跟踪合同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并做好各分包合同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要杜绝肢解工程、转包工程等现象发生。

    第三部分

    工程材料(设备)管理

    第七条

    各项目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设置专业的检查验收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对进场的每一批工程材料或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

    检查验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等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各类检验试验记录或检测报告等。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或新产品时,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制订出质量标淮和操作规程后才允许在工程上使用。

    (二)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等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三)项目部、监理单位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随时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由项目部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四)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如强度、压力、绝缘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并通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到场,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

    (五)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必须按专业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检验。

    (六)材料取样、送检等过程,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必须派人参与。

    第九条

    检查验收完毕后,根据检查验收结果,由项目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材料/设备检查验收表》,注明各种材料或设备的型号、批次、规格及质量检验情况等,项目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在检验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经检查和验收符合要求,并经各项目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字认可的,可作为合格材料进入场地。未签字认可的一律不得使用,并要责成供货商退货、调换或重新采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设有材料场,各种材料要分类存放,确保材料的安全。

    第十二条

    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行业内部有关规定,保证在施工中不影响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加 3 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建立设备台账,掌握各种设备运行状况。

    第十三条

    严把材料使用安装关。项目部和监理单位要抽验施工材料能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督查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

    第四部分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合理分解工期,分阶段、分工序控制,抓主要矛盾和关键工程,实现对工期进展的科学预测,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接受施工任务后,首先要组织力量核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调查和施工测量,编好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安排好施工所需的劳力、材料、机械、工具、工棚和生活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调度会管理制度

    (一)为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检查落实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实行工程调度会制度。

    (二)工程调度会由项目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或成员均要参加,必要时公司机关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三)工程调度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天一次,各项目部要认真做好本项目的调度会会议记录,每天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公司。

    第五部分

    现场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双到位监督原则,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是现场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要指定专业人员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和检查制度等,贯彻“防检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抓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争创优质工程。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即施工单位自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日常检查、公司业务部门抽查三级检查制度。其中,施工单位的自检和项目部、监理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周不能低于5次;公司业务部门的抽查,每周不低于1次。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一)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系统是否完备。

    (二)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是否到位。

    (三)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负责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项目部必须在场)

    (五)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六)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责成施工单位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第六部分

    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建设的各施工单位,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是否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部在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作业规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危险作业及季节施工、交叉平行作业、防治水、重大运输、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项目部。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由于设计错误或选用不合格设备而导致事故,要追究设计部门的责任;由于施工、安装存在问题而导致事故,要追究施工、安装单位责任;对于订购低劣产品和材料而在生产中出了事故,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七部分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程序

    (一)施工前要对施工图纸进行深入细致的会审,并进行技术交底,为施工做好准备,图纸会审中提出的变更设计意见,由监理单位汇总,经项目部审核审定、总经理批准后,再报原设计单位校核签发。

    (二)施工过程中,若项目部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签发变更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施工图,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若施工单位因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变更设计时,应提前拿出变更设计意见报监理单位审核,然后经项目部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再由设计单位签发变更设计文件。

    (四)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所有工程量必须现场测量后据实填写,参加人员必需现场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现场签证单一式三份,由监理工程师、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五)所有签证,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下一工序前24小时将联系单报送监理单位校核,经项目部领导、总经理审批签认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执行变更、签证的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必须按经确认的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实施。

    (二)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并按该部分工程造价的30%进行违约处罚。

    (三)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项目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确定变更价款方法

    (一)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二)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条款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施工单位按当地市场行情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项目部确认后执行。

    (四)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第八部分

    工程验收及结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和下一步安排,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下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建设经验并对工程作出评价等。

    第三十二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一)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隐蔽工程的检验目的在于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道工序中,从工程建设内部层层把关,进而使得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二)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前12小时,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明确隐查内容,通知项目部、监理单位及有关验收单位做好验收准备。

    (三)经检查合格,由各验收单位共同签署《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四)检查发现问题,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时,项目部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施工单位未通知各验收单位自行隐蔽,项目部、监理单位有权提出重新开挖检查,检查费用和施工修改费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

    分部工程月度验收及结算

    (一)分部工程月度验收由项目部、监理单位组织进行,时间为每月21-24日,月度完成统计以25号的实际进度为准。

    (二)按合同要求,若月度验收合格,由施工方呈报经项目部、监理单位审查认可的结算单据,分别经项目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及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并报公司综合部备案后,方可办理进度款结算。

    (三)若验收中存在问题,由项目部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出据质量处罚单,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月度结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一)工程竣工的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司机关各业务部室联合参加验收,必要时勘察和设计单位均要参与。

    (二)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具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

    6、提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前7天向项目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项目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验收组根据验收方案,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经全体验收组人员签署验收意见。

    4、经验收合格,由项目部对竣工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竣工资料归档手续。

    5、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由项目部确认。所造成的质量损失和整改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部负责将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等结算凭证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决算资料一并交公司综合部,实施单位参与并配合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工程竣工决算结果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按合同、决算书及归档证明办理最终结算。

    第九部分

    工程资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设专职资料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发放和存档本工程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健全原始记录制度,并建立单位工程档案,作好施工原始记录。各种施工原始记录的内容必须能全面反映工程的各项技术要求,表格设计规范。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记录的各种原始资料、试验资料、计算资料由各单位自行保管,竣工验收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全部统一移交项目部,项目部分类整理后转公司办公室资料室归档。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每月对各施工单位的各种原始资料和试验资料作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错填、漏填、作假或填写不合格现象应责令各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第三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所进行的日常检查、抽查、阶段验收的原始资料,各自负责保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项目部收集并移交公司办公室资料室归档。

    第十部分

    奖罚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奖罚措施,分阶段对项目部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检查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职责,若有擅离职守、脱岗离岗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每少检查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二条

    发现施工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的现象,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返工,不合格材料必须立即清理出施工场地,并按照材料在工程中的关键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 罚款5000-元;若不合格材料未及时清理出施工场地,按照材料价值的2-3倍增加罚款数额并强制进行清除。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使用非指定厂家范围生产的材料,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使用非指定厂家范围生产的材料,按照使用不合格材料处理。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用于工程施工的机具设备不符合行业内部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质量,发现一次罚有关施工单位500-2000元,责令立即将不合格机具撤出施工现场。

    第四十五条

    进行工程质量抽查时,发现所检查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隐蔽工程不合格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0-5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返工,因此造成的工期延

    第四十六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违反施工技术要求和行业工程质量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5000元。当月出现三次以上,责令该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受到环保部门罚款的,公司按罚款数额的50%给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施工原始记录或工程验收记录有错填、漏填、填写不合格、整理不及时现象,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记录作假或各种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有作假现象,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

    工程资料检查时,每缺少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每缺少一份签证或试验资料,罚责任单位50元,累加计算。

    资料检查时不在现场,不提供资料、不配合检查或现场施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罚款3000-元。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通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部等有关单位而私自进行工程隐蔽的,另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五十条

    项目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未按其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开展工作,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损失在元以下),对项目部、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罚款1000-50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严重质量或安全事故(损失在元以上),对项目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罚款-元,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并解除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未按各自管理职责开展工作而影响工程进度,情节轻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罚。

    第五十二条

    参加各项工程验收的人员,不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和竣工标准进行验收,视情节给予300-5000元罚款,并承担相关损失。

    第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等条款或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300-5000元罚款。

    第十一部分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合同有相抵触之处,按法律法规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基建合同(篇4)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项目的建设事项达成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淮南长璧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工厂维修项目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 工厂零星维修工程 集团工程应附承包人承包工程清单(附件1)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格

    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以实际金额为准 (见工程签证单)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

    二、本合同专用条款

    三、本合同一般条款

    4.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或预算

    谈判、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七、本协议中的词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词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承包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______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

    基建合同(篇5)

    基建合同是一种用于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方行为的合同。在一些大型基建工程中,由于涉及到多个承包商、政府部门和投资方等多个参与方,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需要缔结基建合同来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基建合同以及它的作用。

    一、什么是基建合同

    基建合同是指为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方行为而签订的、记录了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基建合同主要由政府、承包商和投资方三个主体来签订。政府负责招标、审批和监督等工作;承包商则承担具体工程建设任务;投资方则提供相应资金支持。

    基建合同通常包括如下条款:

    1. 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包括工期、预算、总面积和主要建筑结构等;

    2. 各方权利和义务,包括计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经济管理等;

    3. 担保和保险条款,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争议能够得到解决;

    4. 违约责任条款,确保各方遵守合同约定,避免造成经济和法律上的损失。

    基建合同对于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签订基建合同,各方可以明确各自职责和责任,有效规避潜在风险,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二、基建合同的作用

    基建合同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基建合同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和责任,规范了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避免了因为缺乏约束而导致的混乱与纷争,提高了工程建设的成功率。

    2. 保护投资方的利益

    基建合同通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障了投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避免了因为承包商或政府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3. 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基建合同保障了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益,确保承包商得到应有的合理报酬,在经济和法律上得到保护。

    4. 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基建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地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协作和沟通,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基建合同还规定了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要求。

    5. 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基建工程一般都是大型的公共设施,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通过签订基建合同,可以避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和争议,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基建合同的缺陷及解决方案

    基建合同虽然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下面我们来看看主要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 合同执行力不强

    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缺乏诚信,签订的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推诿扯皮,导致基建工程无法顺利进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包括建立行政诉讼审查机制,加强对政府部门和承包商的监管力度,着重打击不诚信行为。

    2. 合同规定不全面

    一些基建合同规定不够详细、不够全面,导致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理解偏差,造成施工时间和成本的增加。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是制定更为详细、全面、科学的合同,加强合同解释方式的统一。

    3. 合同约束力不充足

    一些基建合同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不具有约束力。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是建立一个规范的诉讼和仲裁平台,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可以加强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合同的约束力。

    总之,基建合同对于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合理规范合同内容和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发挥基建合同的作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发展。

    基建合同(篇6)

    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或控股公司建设的新(扩)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投料试车、竣工验收,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

    公司基建项目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项目融资计划,拨付资金,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并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公司综合管理部参与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的审查,负责审查有关奖惩部分,负责项目建设目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条 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集团确定工程管理标准和管理模式,公司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目标、审查设计优化、审定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查批复概算调整、组织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考核,三级公司是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和廉政目标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二章 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 纳入集团和公司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公司初审,由公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市场分析、实施条件、方案设计、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金额大于30万元的工程咨询类合同,报公司批准,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备案;单项合同金额大于200万元的土建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其他合同,须报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参与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三条 推行限额设计,以执行概算控制造价。项目主要设备和主体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执行概算。项目执行概算由公司组织审查批准。调整执行概算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对照国内先进水平和标准,从工艺系统、设备选型和设备布置三方面进行设计优化。设计优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公司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条件完备,方可正式开工,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设备、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完成,签订合同;

    (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查通过;

    (三)进行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水、供电、道路和场地平整);

    (四)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审查通过;

    (五)编制施工图;

    (六)进行施工机械、临建、人员、材料和技术准备工作;

    (七)组织进行设计优化,通过评审;

    (八)落实项目资金、成立项目法人;

    (九)完成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必须履行书面申批手续,由公司批准。开工申请应详细说明开工准备情况、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项目建设目标。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司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将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

    (二)签署责任状各方的职责;

    (三)管理流程;

    (四)考核奖惩办法;

    (五)调整目标的原则和程序;

    (六)考核兑现的原则和程序;

    (七)其它事项。

    第三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理,达标投产,零缺陷移交生产,原则上项目投产三年内不安排技术改造。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月28号前将建设情况上报公司,以下情况要及时上报:

    (一)预计竣工时间推迟一个月以上;

    (二)发生安全考核事故;

    (三)发生其它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总承包管理模式,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单项变更增减2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调整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合同变更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停工,执行概算调整,更换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安全管理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组成,负责人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兼任。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经济奖励,奖励办法在目标责任状中明确。不得在责任状以外增加奖金支出。奖金发放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公司批准。项目未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中任一目标,取消一切奖励,超发奖金或未经批准发放的奖金,发放给参建单位的从质保金中扣除,发放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全额退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审计部门在现场对月工程量及付款、材料认价等进行跟踪审计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季对工程建设状况(包括项目经济性评价和项目风险评估)进行动态评价,评价报告上报公司。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决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试车方案和竣工验收方案,单体试车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联动试车和竣工验收由公司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在工程投

    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公司。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投产一年后,应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后评价,总结和后评价由公司组织。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结算价内留存10%的保修款,待保修期过后分别结算支付。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必须执行国家、山西省和集团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集团确定的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中选择。委托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以外的招标代理,应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从国家或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三十四条 由集团公司纪检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参与包括确定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专家抽取、标书发售、入围名单确定、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和合同谈判签订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设备招标,由公司组织实施;其它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监督。

    以下招标事项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一)非公开招标;

    (二)自主招标;

    (三)未经比选委托招标代理;

    (四)开标后修改定标办法;

    (五)联合中标或共同中标(分标);

    (六)同类设备(施工)分成三个及以上标段;

    (七)非评标结果第一名的单位中标;

    (八)评标价格超过概算30%;

    (九)不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方法。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信要求;Jk251.cOM

    (二)业绩要求;

    (三)技术标准要求;

    (四)工期(交货进度)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三十七条 优先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办法。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货物采购和工程量不容易确定、施工复杂的土建工程招标,优先采用两步招标法。第一步,投标人先报

    出技术响应书(不带报价),开标后招标人研究分析各个投标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澄清,然后平衡综合,修改原招标书,写出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发给合格的投标人;第二步,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报出自己的技术响应书和投标价,按评标价最低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企务公开有关规定。有关工程管理制度、重要项目招评标过程和结果应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招标结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整理汇编备查。

    第三十九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考察厂家、合同谈判及其它业务往来中不得收受厂家任何馈赠,不得要对方承担任何费用。发生违法或违纪情况,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集团规定不一致或集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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