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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5-03-01

    最新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精品七篇)。

    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 篇1

    甲方(团体或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领队)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3)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6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4)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变更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各承担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并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礼宾活动、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甲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行程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

    11、在行程中甲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意外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伤病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负担其医疗及其它费用。

    12、当成团人数不足时,乙方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作出选择,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四、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团人数不足时,甲方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条、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14、双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

    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未按约定集合出发,视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两者均按本合同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16、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团(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览等服务的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赔偿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17、出发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违约方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方在出发前4天或以上(按出发日减去通知日之差计算,下同)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3—1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当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2)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3)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预见损失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并在特别约定中载明,在索赔时还应出具实际损失的证据。

    1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旅游费用减少的,减少部分应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甲方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出发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20、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人员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等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1、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在行程结束之日起15天内支付款项(进入调解或仲裁、诉讼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特别约定条款(含选项的栏目,选中的打√,不选的打×)

    旅行团名(团号)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费用

    单价: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总价 元(不含签证、签注费)

    个人投保旅游保险

    □ 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元;保险费: 元

    组团安排

    □乙方组团 □转 旅行社出团

    地接服务

    □同意 □不同意委托 旅行社提供服务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其他约定

    (如黄金周解除合同特别约定、行程取消可预见损失、住房特别要求、小孩服务标准等)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 主要事项

    ┌────────┬────────┬────────┬───────────────┐

    │ 旅行团名 │ │ 报名人数 │ │

    ├────────┼────────┼────────┼───────────────┤

    │ 初定出团日期 │ │ 旅游线路与天数 │ │

    ├────────┼────────┼────────┼───────────────┤

    │ 交通工具及标准 │ │ │ │

    ├────────┼────────┼────────┼───────────────┤

    │ 住宿标准 │ │ │ │

    ├────────┼────────┴────────┼───────────────┤

    │ 用餐标准 │早餐 次,正餐 次,标准: │ │

    ├────────┼────────┬────────┼───────────────┤

    │ 导游服务 │派领队及导 │游服务 │ │

    ├────────┼────────┼────────┼───────────────┤

    │ 购物娱乐安排 │ │ │ │

    ├────────┼────────┼────────┼───────────────┤

    │ 预付款数额 │ │ 应交纳团费总额 │ │

    ├────────┼────────┼────────┼───────────────┤

    │ 双方其他约定 │ │ │ │

    │ │ │ │ │

    └────────┴────────┴────────┴───────────────┘

    2、 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 篇3

    旅游者:

    旅行社: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非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旅行社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66职场网 Www.Dm566.cOM)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旅行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快我县旅游资源开发进程,推进全县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培育壮大特色产业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经甲乙双发协商一致,就莲花黄河游乐园内部分土地旅游开发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开发土地

    为黄河游乐园内“黄河人家”南面部分土地,面积以双方实际丈量未准。乙方按县政府的总体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古典式建筑模式),并绿化美化承包区,乙方得规划和设计方案待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甲方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期限为40年。乙方在租赁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优先承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必须年内开工建设并完成。总投资100万元。乙方在国家得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四、乙方应加强景区设施、植被得保护;甲方应搞好宣传和推介。

    五、甲方和莲花镇政府对乙方资金到位情况和建设进度进行监控,自协议签定后两年内乙方不开发建设或不按协议执行的,甲方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和国家土地政策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保证“三通”即(水、电、路)。

    七、若乙方在中途出让或转让使用权,甲方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准在中途出让或转让使用权。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当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双方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提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司法解决。

    九、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一)内容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人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费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 篇6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以下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与标准

    xxxx

    二、特别注意事项约定

    1、 乙方应在甲方委托服务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服务,委托服务事项之外甲方 所发生的问题,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为避免甲方的人身财产损失,乙方推荐甲方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应安排好自己的活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谨慎购物, 谨慎参加赛车、骑马、攀岩、滑翔、探险、漂流、潜水、游泳、滑雪、滑冰、滑 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若由此造 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三、其他约定:

    1、 2、 3、

    四、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在处理甲方委托服务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 可以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3、乙方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 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朝阳法院提起 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 等效力,确认以本协议为准,之前协议作废。传真件拥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签字(盖章):              乙方(旅行社)盖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广东省佛山市国内旅游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必须以组团社名义和甲方签订合同。

    四、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交给甲方。

    五、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合同提及有关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六、乙方提供的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七、甲方应妥善保存有关票据、证明及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证、索赔证据。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共________晚________天,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程结束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人,报价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________________费。

    甲方应在出团前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旅游团款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________________(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用餐标准: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2、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3、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

    4、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________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________分钟。

    5、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

    6、导游应按《导游服务质量》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预期付款不超过________个工作日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在出团前未支付全额旅游团款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_%的违约金。

    2、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3、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_%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____%),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____%)

    第六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违约方在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违约方未在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___%)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特别约定

    1、旅途中因甲方自身行为、身体健康原因、第三人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由甲方自愿购买,但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作出说明和推荐。

    4、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及其相关的合法权利,不得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

    5、在旅途中与乙方发生纠纷后,甲方既不得以滞留不归、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损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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