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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3-09

    特殊合同(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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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合同 篇1

    租赁物交付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由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又不是纯粹的传统民事租赁关系,它是以租赁合同的法律形式达到实现融资的经济实质的目的,兼具租赁和融资双重性质。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要求出租人直接地向承租人履行其交付义务,而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明文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但并非意味着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援引而不受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商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2)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商或租赁物的。

    禁止中途解约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禁止中途解约条款。但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可以中途解约的,如在电子计算机及其他办公机器的融资租赁中,由于技术更新迅速,承租人希望改用新型机器的,可以同出租人合意中途解约。

    特殊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现已是广西 南宁 市正规工商注册企业,工商注册地址符合要求。(实际办公地与注册地相符)。经双方协商,甲方将申报“及办理资质所需人员聘请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

    甲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并全力配合办理基层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1 代理甲方申报“ ”及办理资质所需人员证书聘请。

    1.2甲方自行办理资质申报所需的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及自行支付所聘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1.3 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乙方整理相关资料。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代理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社保费用除外),除此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因行政新政策、新规定等产生的费用除外。

    3.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条 合同费用

    本合同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其中材料制作和报批审核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及人员证书聘请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三条3.3款。

    3.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的或增加人员、行情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及增付费用,代理服务时间顺延。如因政策变更、调整,甲方决定中止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甲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并全力配合办理基层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3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2 资料提交

    3.2.1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在乙方办理完资质所有手续后,甲方在22个工作日未到乙方办理领取手续及支付余款乙方有权对资质进行变更及注销处理,甲方不能追责乙方责任。

    3.2.2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的或增加人员、行情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及增付费用,代理服务时间顺延。甲方决定中止合同的。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事项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代理事项的办理过程、费用、经办人员信息等,若因甲方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泄露乙方秘密而使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如期完成,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有权向甲方索取本合同所涉金额作为赔偿。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甲方付清款项后,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须将合同原件退还乙方,乙方不再保存双方所有合同资料、相关资料。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经甲方批准,未经甲方批准提前离职者,甲方应扣除乙方违约金。

    3.3 代理费用支付

    3.3.1第一次支付: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需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人才费用即人民

    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预付款。

    3.3.2第二次支付:应资质办理所需所有人员在企业锁注册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所有人才款即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

    乙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3.3.3第三次支付:在乙方安排完资质所需资料开始申报前三日内支付资质报批审核费用的,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 100 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代理期限为三类人员齐全后 30 个工作日。以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费用之日作为代理期限起算时间。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

    3.3.4第四次支付: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三日内,甲方支付资质报批审核费的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时,甲方拿到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3.3.3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先期交付的合同费用不予退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公示期间或公示期间以前。

    3.3.4合同签定后,15日内甲方未付款合同自动失效。

    3.4 资质领取相关内容:

    3.4.1在乙方办理完资质所有手续后,甲方在22个工作日未到乙方办理领取手续及支付余款乙方有权对资质进行变更及注销处理,甲方不能追责乙方责任,且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启动合同相应事宜,签定合同后,甲方需解除合同的。

    3.5付款方式:所有业务款项请汇入乙方指定下列帐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帐 户:

    3.6保密责任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事项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代理事项的办理过程、费用、经办人员信息等,若因甲方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泄露乙方秘密而使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如期完成,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乙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有权向甲方索取本合同所涉金额作为赔偿。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所有企业信息承诺保密不得用以甲方办理资质以外的任何事项。

    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 乙方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签收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该项目负责人以乙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为准。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为我园班的带班幼儿教师,在聘用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4.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

    4.3 甲方资料不完善或需要增加的,乙方按申报要求完善,产生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4.4接受甲方委派人员对代理事项工作进程进行监督。

    4.5 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整个代理申报事务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甲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代理期限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 100 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代理期限为三类人员齐全后 30 个工作日。以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费用之日作为代理期限起算时间。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六条 完成事务界定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时,甲方拿到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 其它

    7.1 在公示期间或公示期间以前。

    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7.2 因乙方原因(政策调整、变化等乙方不可抗力原因按本合同3.22执行),甲方申报

    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可以同意中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

    7.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

    甲乙双方方共同确认,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1附件1: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清单;

    9.2附件2: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启动合同相应事宜,签定合同后,甲方需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提出书面解除合同。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确定,实行技能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试用期工资为。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

    第十一条 合同终结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甲方付清款项后,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须将合同原件退还乙方,乙方不再保存双方所有合同资料、相关资料。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本合同签订地点:

    特殊合同 篇3

    特殊岗位聘任合同书范文

    甲方(聘任方):_________

    乙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丙方(受聘人):_________

    为保证我校A级特殊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_________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的岗位津贴(预留出总金额的。

    丙方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二、乙方职责

    1.全力支持丙方对其学科学术梯队建设的工作,适当减少丙方正常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外的各种事务性工作,在现有的图书资料和科研设备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为丙方搞好服务。

    2.协助丙方设计本学科建设目标,工作思路并监督实施;

    3.协助甲方检查督促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情况。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聘期间享受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享受由甲方提供的_________元/年的岗位津贴。

    2.除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外,在聘期间还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1)领导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带领本学科做好重大课题的攻关,取得标志性成果;

    (项目;

    (或出版学术专着,获得发明专利,向社会转化科研成果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四、丙方聘期的工作目标及任务(由丙方和乙方商定填报)

    2.科研工作与科研项目;

    4.其他工作。

    五、聘任期限

    A级岗位聘任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期满后考核,根据业绩和发展情况具有优胜劣汰性。期满结束经考核业绩优秀者,可优先竞争下一轮特殊岗位。

    六、违约责任

    1.在聘期间,丙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受到其他党纪和行政处分的,甲方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包括撤销丙方A岗上岗资格并追赔有关经济损失。

    2.丙方如果在聘期间调离甲方,自调离之日起,本合同书自动终止,甲方视具体情况责成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在执行中三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殊合同 篇4

    ([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 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 ]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 ]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 ]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决定(选举)、担任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加入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 ]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 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 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 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 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 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 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 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特殊合同 篇5

    特殊劳动关系合同范文一

    甲方: 地址:

    乙方:姓名: 地址:

    鉴于乙方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临时用工事宜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行向后顺延一个月,以此类推;如一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续签新合同的,即视为本合同的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要求为:

    1.乙方的工作岗位: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到 工作,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加班、轮班、换班的,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工作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工作内容,并承诺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乙方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导、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平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标准、方式及工作时间的安排:

    1.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标准按天计算90元/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出8小时加班的加班费为15元/小时,没有节假日,上一天班拿一天报酬。

    2.由甲方直接按月支付给乙方(含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津贴),具体以甲方的支付凭证为准。

    第七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自然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4.乙方的个人信息属性发生变化,已不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损失的,应该根据甲方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由聘用方另行安排除社会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保障计划,用于乙方的特殊保障和慰问补偿。

    由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任何报酬。

    第十三条 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合法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本合同条款同等。

    2.乙方不及时将个人信息属性变动通知甲方的,视作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溯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特殊劳动关系合同范文二

    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紧急情况联系人: 紧急情况联系人地址: 紧急情况联系人电话:

    *声明条款:

    乙方在此声明: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

    1、我已向甲方提交了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证明,并承诺由原单位缴纳,甲方无需为本人缴纳;

    2、我向甲方提供或反映的所有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学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个人工作履历、证件及其他个人信息均为真实有效;

    1.合同期限

    1.1 本劳务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 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续签本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的手续(见本合同附件二)。

    2.工作岗位和内容

    2.1 本合同期内,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2.2 乙方按照甲方对乙方的岗位安排和相应的工作职责界定,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根据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甲方确应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工作,或依照乙方的能力和工作表现及甲方经营需要,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在甲方批准前,应当服从安排,若乙方消极怠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认为难于适应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可申请解除本合同。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3.1 乙方在上述岗位工作期间,实行以下 [ ] 项工时制度(可选):

    a.乙方工作岗位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b. 乙方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 □年; □半年; □季; □月;

    C.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此认可,此处工作时间是指正常工作小时的累计,午餐、午休及其它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非正常工作时间均不包括在内,乙方每天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日由甲方根据需要决定。

    3.2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甲方书面的要求或确认,否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就乙方自行延长的工作时间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加班的申请、审批及补偿方式按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3 乙方仅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公司给予的其他假期。关于假期的享受资格、申请假期的程序及待遇按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4.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

    4.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月劳务费为税前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甲方每月 日按照乙方上月劳务出勤状况,向乙方发放劳务费。

    4.2 按照国家和( )市规定应当由乙方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每月劳务费中代扣代缴。

    4.3 由于乙方已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因此甲方免除为乙方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工作纪律

    5.1 乙方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5.2 乙方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期间,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参加甲方安排的相关业务培训,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的,需履行变更合同手续合同手续(见本合同附件三),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或变更条款不明的,视为未有变更,双方按原条件继续履行;

    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6.3 乙方因任何原因连续一个月不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6.4.1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个人文件或信息是虚假的情况; 6.4.2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6.4.3 乙方因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7.其他

    7.1 乙方保证不因其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致使甲方受到由于乙方原因而产生的法律或其他纠纷影响,并承诺由乙方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3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殊劳动关系合同范文三

    第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加班费计算标准如下: 工作时间: 当月天数-2天,每天12小时;劳动报酬:月薪 元/月;全勤奖 元/月;津贴 元/月;工龄工资 元/月;加班费:责任制工资,以上工资已含加班费,不另计加班费。

    第二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场所及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

    第三条甲方有权利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加以完善,上述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后即可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乙方除为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之目的,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期满之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或将其用于其它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用途。(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营业秘密、财务信息等)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为全职,本合同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从事甲方安排以外的任何工作,包括有偿和无偿的。

    第六条乙方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期满后,均不得引发、教唆、诱惑甲方的其他职员工离职或者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获利,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乙方无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期满后,均不得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行为。

    第八条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的培训和研修,乙方在试用期满后的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间内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应以剩余的服务期按日计算,向甲方进行培训费用的赔偿,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依据培训合同规定,培训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乙方的保证责任: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已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不违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因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损害第三者有利益,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年 月 日

    特殊合同 篇6

    甲方:商业大学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学生(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好学校学生外出实习工作,为学生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加强毕业生实习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针对当前实习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在参加实习前,对乙方进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教育。

    2、甲方要在实习期间派指导教师了解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同时进一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积极接受实习的安全教育,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下工作,不盲目擅动,不得违规操作,确保安全。

    2、乙方不得在实习期内外出游玩,要严格遵守纪律,确保自身安全,以防意外事故发生;严禁一切危险、违法活动;严禁进网吧、歌厅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严禁与陌生人交往,严禁为贪图便宜跟流窜商贩做生意,以防上当受骗。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实习期内,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安全事故,甲方将协助乙方共同向有关方面追究责任,但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个人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如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处理。

    2、如果乙方因违反本协议以及学校、实习单位的其它一切安全制度、安全条例、操作规程,由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到达实习单位后,确需中途离开单位或终止实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学校指导教师同意批准,并跟实习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本人承担。

    四、其它约定。

    1、实习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学生正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后,其当事行为,均由学生负责。

    3、以上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本协议一式两份,学院和学生各留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商业大学学院(盖章)

    负责人签字:

    学生签字:

    年月日

    学生外出安全协议书7

    特长生在校期间外出学习专业课,目的`是提高专业水平,考入更好的大学。但是,学生离校后存在各种隐患。为了学生的安全和更好地学习,经老师与家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家长和学校共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在学生自愿基础上,由家长送往培训中心学习,并非学校派出。

    3.在外出学习期间,其学习管理安全,由培训中心负责,与学校无关。

    4.学校外出学习中需要遵守培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5.在学校外出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危险事件。或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学校无关。

    6.学生离校后应注意安全,学习结束后必须立即返校,不能逗留玩耍。

    7.每次出门前应提前请假,找班主任、学校领导签字。

    8.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正常缴纳学杂费;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学好专业课的同时,应做好文化课的复习;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学分认定和纸质档案的整理由班主任负责。

    学生本人签字学生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20xx年月日

    特殊合同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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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特殊调味品买卖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合约期内为乙方供应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品的供应甲方向乙方供应特殊调味品等

    品名:特殊调味品

    数量: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

    二、商品的质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该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三、商品的价格及定货明细表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除要执行国家订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均由双方协商订价

    2、甲方供应的商品交易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定货清单为准

    3、甲方在供货价发生提价变动时,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执行商品上涨后产生的超定单货款在下一季度支付

    四、商品的包装方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方式没有通用的方式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商品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安全、卫生地运抵乙方商品的包装由甲方负担

    五、供应商品的期限、地点、方式

    1、甲方自合同签订日起向乙方供货

    2、若乙方更改需求,甲方在收到该更改通知后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按更改后的定货单交货

    3、供货的地点为各店配货中心

    4、甲方须保证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严格按照乙方指定的时段,在8小时内将商品送抵乙方配货中心,并保证缺货率不高于10%,否则乙方将考虑和甲方的合作,并保留追究因甲方缺货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的权利

    5、甲方交货时,送货的运费由甲方负责

    六、检验的标准与方式

    1、对于甲方供应的货物,乙方在验收时采用本协议第二条之标准做为质量检验标准

    2、乙方收货时仅对甲方所供应物的数量的进行验收或只对货物进行抽检

    七、供应商品的退货

    1、甲方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无条件退回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2、在保质期内,乙方在符合货物规定的保质条件下保管该货品,如发现甲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乙方均可向甲方提出质量争议,甲方应负全部责任而且乙方因质量问题的退货不受时间限制

    3、甲方同意为乙方更换保质期剩余两个月内的产品

    4、甲方须协助乙方控制好库存,加快周转,保证乙方不断货如乙方出现个别情况下的库存过大或失控,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和退换

    5、甲方在应该退货时,在乙方通知两次甲方仍不处理的,乙方当作已退货处理,在超定单货款中扣除该批货款,如没有超定单货款的在下一季度定货单中扣除

    6、所有情况下的退货运费有甲方负责

    八、货款结算方式

    1、于甲方开始送货起30日内付清本次定货单货款

    2、乙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若无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情况下,乙方要全年购进双方指定的商品

    4、如有超出定货清单的货物,双方协商补货,补货款下一季初支付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少交商品,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仍然需要少交部分的商品,甲方应当继续供应少交的商品

    2乙方不得无故拒收甲方按定货单供应的商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提供假冒伪劣、变质、变味的产品,导致乙方遭受相关部门或引致乙方顾客的投诉,乙方有权退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赔偿乙方商誉损失的权利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甲方为单位时,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时,自然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日

    特殊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特别提示,

    ◆ 本协议为保障使用特殊号码客户的权益而约定。

    ◆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特殊号码 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特殊号码入网要求

    (一)甲方自愿选择设定有最低消费限制的号码,甲方同意在入网时一次性预存 元预存话费,月最低消费元话费(不含手机支付、代付费用),如甲方所选优惠业务设有最低消费限制时,按照两者中较高的额度标准执行。

    (二)甲方入网一年之内不可办理停机保号业务,不可过户。为保护甲方权益,特殊号码入网时甲方应另行登记其他联系号码,以便在办理过户、补卡、换卡、更改资料、销户时复核身份。

    二、特殊号码过户要求

    (一) 甲方使用本特殊号码一年后方可办理过户业务,每次过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年。

    (二) 过户双方须同时亲自到场,乙方对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服务密码进行双重校验。

    (三) 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特殊号码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特殊号码资料更改要求

    (一)甲方办理特殊号码的密码重置及其他资料变更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该特殊号码对应的SIM卡办理。

    (二)为保障客户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码重置功能需在换卡业务申请一周后方可办理。

    四、补卡换卡要求

    (一) 若甲方因挂失补卡的,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同时通过服务密码或系统内记录的其他信息进行校验。

    (二) 若甲方因卡损坏或卡的应用问题需换卡的,除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服务密码外,还需凭旧卡办理更换。

    五、协议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并有权向甲方追索欠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二)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五)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六)甲方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后,号码保留期届满,甲方仍未办理恢复使用手续的。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一)若甲方办理特殊号码的入网、过户、换卡、修改资料、重置密码、拆机复装、销户、停机保号,需到号码归属地乙方指定的沟通100服务厅办理。

    (二)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或印鉴,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合同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特殊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公司的特殊发展需要,安排乙方进行特殊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培训的项目

    1、培训项目:

    2、培训主要内容:

    第二条培训时间及培训费用

    1、培训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培训费用由公司全部负担,如乙方有违约事由,乙方要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

    第三条工资及福利待遇风险提示:

    对于培训期间的待遇要明确,包括培训期间的补贴、工资福利、保险等。

    要特别注意:在培训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包括什么费用,不包括什么费用,以防在员工违约时不致引起争议。

    要明确在培训期间的住宿标准、交通费等。

    要注意较长时间的培训是否有探亲假,如有规定要写明。

    1、乙方通过甲方培训期考核的,甲方可依据公司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助及奖惩,补助具体金额为______元月;

    2、乙方不享受甲方员工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规定享有的福利待遇,但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福利待遇;

    3、乙方培训期间的出勤考核及休假,参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向甲方请假期间,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管理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乙方如果不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岗位,不适合甲方工作环境、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工作纪律或未通过甲方培训考核,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甲方对乙方将不负任何责任。

    一切后果乙方自负,该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承担的经济责任:

    1、培训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考勤管理制度》,若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现象,按规定给予处罚;

    2、在培训期间损坏甲方形象和利益,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补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其他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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