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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2-26

    保险合同(合集11篇)。

    在海量资料中,笔者精选了一篇极为实用的“保险合同”。随着社会不断创新,学会撰写合同变得至关重要。签署合同能有效避免对方违约的情况发生。只要不断进取,就能实现人生目标和梦想!

    保险合同【篇1】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篇2】

    海洋货物运输_____单

    发票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单号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_____人)的要求由被_____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_____费,按照本_____单承_____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_____,特立本_____单。

    标 记

    包装及数量

    _____货物项目

    _____金额

    总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

    承_____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_____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_____单正本(本_____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中国人民_____公司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

    海洋运输货物_____合同格式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_____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_____货物遭受损失时,本_____按照_____单上订明承_____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_____负责赔偿:

    1.被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_____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_____公司。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推定全损是指_____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_____货物如在非_____单所载目的地出售,_____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_____人有权终止_____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_____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_____金额为限。如实回答_____人就_____标的或者投保人、被_____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_____人对_____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_____还负责被_____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条 _____货物如果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获悉后。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_____还负责被_____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_____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

    二、除外责任

    (一)被_____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_____责任开始前,被_____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_____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_____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二)由于被_____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_____货物运到非_____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_____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_____人,并在必要时加缴_____费的情况下,本_____仍继续有效。_____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_____货物如在非_____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_____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_____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十条 被_____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_____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_____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

    四、被_____人的义务

    被_____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_____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_____条款》、《公路货物运输_____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_____条款》。

    (一)当被_____货物运抵_____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_____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_____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_____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_____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_____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_____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_____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_____人并在必要时加缴_____费,本_____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_____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_____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_____人。

    五、索赔期限

    本_____索赔时效,从被_____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保险合同【篇3】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文件,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约定,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购买保险时的重要凭证,也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对于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的标题是保险合同的标识,是对合同内容和性质的一个简要描述。标题通常包含有关保险产品、被保险人身份等方面的信息。标题的设计应当精确明了,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能够迅速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份典型的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为合同的声明,包括合同的标题、名称、出版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用于标识合同的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为合同的定义,包括对合同中一些专业术语和概念的解释,以确保双方对于合同的理解一致。


    第三部分为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范围,包括赔偿限额、赔偿方式等。


    第四部分为保险费用,规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五部分为保险条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合同的条款、裁决方式、争议解决等事项,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部分为合同的生效和终止,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


    最后一部分为合同的附则,包括附件、赔偿准则、索赔方式等事项。


    保险合同的编写需要充分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点和投保人的需求。合同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以便投保人能够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同时,保险合同需要具备准确性和全面性,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对合同进行修改和更新,及时更新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基础文件,它对于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于保险合同的编写和管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并能够及时解决投保人的疑问和问题。同时,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和损失。


    小编认为,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合理编写和管理保险合同,可以保障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篇4】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保险合同【篇5】

    内容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本文重点阐述了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生效的影响,并指出保险利益对于保险事业发展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保险事业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 “ 可保利益 ” 或 “ 可保权益 ” 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一)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和违反善良风俗所产生的利益,不需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做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都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英国早在 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证明的、或通过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 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 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保险利益的目的在于区分有社会经济作用的保险关系与纯投机的行为,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其功能转换为区分同一物之上各种不同保险利益,使在一物上可多重保险而并不构成复保险。而20世纪诞生的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更强调保险的补偿作用。保险利益解决的是投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谁有权投保,谁就有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而且只能以保险利益作为衡量标准。现代各国保险立法均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只有对保险标的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就一般合同理论而言,欠缺标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超过部分应当为无效。在保险期间丧失保险利益,如果是全部丧失,则保险合同全部解除,如果是部分丧失,则保险合同部分解除。例如一批货物全部或部分交付给他人的同时,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买受人承受,保险合同的效力就全部或部分丧失。限制保险补偿金额。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原有利益,被保险人不可因投保而得到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的现实意义

    (一)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

    保险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与保险相辅相成,就财产保险而言,如果以自己没有保险利益的他人财产投保,他人财产即使发生危险,投保人也并无损失发生,但却可获得赔偿,这样就与无异。更有甚者,投保人为了早日实现其利益,不去等待被保危险的自然发生,而是去设法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其所诱发的道德危险,是不言而喻的。但有了保险利益的规定后,虽不能完全杜绝但却可以大大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

    就人寿保险而言,如果没有保险利益的规定,那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利益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而订立合同,则投保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伤害被保险人,以谋取保险金的给付。健康为,博取非法利益的寿险保险单,该法因而被誉为“禁止法案”。

    (二)保险利益原则随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

    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人们对保险利益产生了深刻的理解。目前有一种趋向,即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存在,特别表现在澳大利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1984年澳大利亚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对于一般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仅仅以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为由使合同失效。该规定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意义

    从我国保险业即将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趋势看,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保险利益原则,对外可使我国的保险立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内可以进一步完善保险立法,解决保险业务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改变立法滞后于实践的状态。

    结论

    自保险业法和保险监管法中都得到了贯彻和彰显。在人类越来越寻求安全

    和保障的今天,保险业更加蓬勃地发展,保险利益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更加具有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

    2.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保险合同【篇6】

    四川有位职工,用买断工龄的7万元购买了一份保险。可是他在买保险时根本没有阅读过保险合同,后来才发现这份保险需要期缴保费,每年都必须缴纳7万元的保费。这时他已经没有经济实力继续缴纳保费,只能寻求退保,可是保险合同却写明在第一年没有现金价值,退保根本就拿不到钱!

    这个例子告诫大家,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搞清楚自己购买的保险究竟是什么。

    可是保险合同往往非常专业,语言也很枯燥。为了大家能够更好的理解保险合同,我们首先介绍一些比较常见和重要的保险术语。

    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如父亲为自己的孩子投保,孩子是被保险人,而父亲则是投保人。若父亲为自己投保,则父亲既是被保险人又是投保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经常为一人。

    保险费的缴付方式

    保险费是我们为我们获得的保障所支付的费用,因不同的险种、缴费期间、年龄、性别等因素而不同。一般来说,年龄越小,保险费越低,死亡险保险费低于保障险,保障险保险费低于生死两全险。

    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和年缴,其中趸缴即我们所说的一次缴清,而年缴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期缴付。

    受益人

    指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这也主要应用于人身保险之中。受益人可以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两类。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或者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生效对应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比如,保险合同在6月31日生效,每年的生效对应日就是保险期间内每年的6月31日。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身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投保年龄

    以周岁年龄确定,周岁年龄按最后生日法计算。比如,张先生1972年8月10日出生,若1997年7月22日投保,其投保年龄应为24岁。若1997年8月22日投保,其投保年龄为25岁。

    次标准体

    指身体健康状况非正常,若要投保需要加收保险费或者是其他特殊约定。

    了解了保险术语之后,我们就要学习阅读保险合同了。

    一份保险合同会包含若干条款,我们重点需要看哪些条款呢?

    第一,保险责任款,保险责任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也就是投保人购买保险可以获得的保障。这就好比买手机时看看手机有什么功能,所以保险责任条款一定要万分仔细地阅读。

    笫二,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是约定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的情况。比如一般保险合同都约定无照驾车属于责任免除,即被保险人如果因无照驾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这就好比买手机时看看手机都有哪些用途,以免花了钱却没买到自己想要的功能。

    第三,保险条款,投保人需要看清保费缴纳的方式、期限和额度。有的合同约定保费是一次性缴清,也就是趸缴;有的约定了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有的还可以不定时、不定额灵活缴纳。所以,投保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费缴纳方式和期限。

    投保人除了阅读保费条款,还需要看看费率表,根据自己的年龄核实自己具体的保费额度。

    第四,保险金额条款。这是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的限额。投保人需要注意,有的`保险合同对不同的保险责任有不同的赔付金额。比如合同可以约定发生一般死亡时赔付1万元,但是发生意外身故时赔付2万元。

    第五,现金价值条款。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往往具有现金价值,也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的退保现金。

    现金价值有比较复杂的计算方法,投保人难以自行计算,但是在购买保险时明白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非常必要的。一般而言,现金价值不等同于所缴纳的保费,往往少于保费。而且,退保时间越早,现金价值就越低,现金价值和保费之间的差额就越大,部分保险合同甚至约定退保时现金价值为零。所以,投保人一定要阅读合同条款后再决定购买保险,千万不要买了再说,一旦发现不合适,再退保可能就有一定的损失。

    第六,由于期条款。保险合同一般都会约定犹豫期保护投保人利益,就是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比如一周)发现所购保险不合适,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收取的保费。投保人购买保险时要看清犹豫期时间,以免错过。

    当然,其他保险条款也很重要,投保人最好通读条款,若有不清楚应该向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咨询,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

    保险合同【篇7】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第五条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第六条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

    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

    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保险合同【篇8】

    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

    [案情]

    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胡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身故保险金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后,胡某在追讨其借给张某的2万元赌资时,与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某用钢管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胡某之妻姜某在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某之妻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从事违法行为而导致身故的,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第二种认为,应支持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胡某借给张某赌资具有赌博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但导致胡某死亡的真正直接原因并非是胡某提供赌资而被张某杀害,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自然规律的联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涉及到保险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对于近因原则,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的一项原则。实践中,引起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种情形。多种原因,是指保险标的损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

    认定近因和保险责任,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的损失。该种情况中,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的,则保险人应负全部的或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不能区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可以协商赔付。二是多种原因相继发生导致的损失。该种情况中,如果相继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范围的,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或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相继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中的前因属于责任免除且为近因,后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后因属于近因,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三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的损失,该种情况中,由于在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胡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单一原因所致,而是由追讨赌资和被张某所杀两个原因相继发生导致。即胡某追讨赌资是前因,张某痛下杀机的犯罪行为是后因,这两个原因是相继发生且前后衔接的。那么,追讨赌资的行为和张某的犯罪行为,哪个原因是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这就需要用近因原则来判断。而本案胡某追讨赌资时,张某如果没有产生杀人的动机,并采取相应的暴力手段,而是如数交付,就不会导致胡某身亡。即,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胡某追讨赌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也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的死亡后果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不具备近因的条件;相反,真正导致胡某死亡的近因则是作为后因的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故此,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合同【篇9】

    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中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约定,规定了双方在保险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方式。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格式和重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限、保险费、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合同主体指的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他们是保险合同的签约方。合同标的指的是保险合同所保的对象,可以是人身、财产或责任。合同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即保险的起止时间。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于购买保险保障。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期间承担的责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保险范围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享受保险赔偿的范围。


    保险合同的格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申请书和保险费收据。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条款。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合同证明,上面详细记录了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双方的约定。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填写的申请购买保险的书面文件,其中包括个人信息、保险种类、保险金额等内容。保险费收据是保险公司出具给投保人的收款凭证,用于证明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包括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索赔申请和理赔方式等。保险责任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和义务。免责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例如合同解除、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知等情况。索赔申请和理赔方式条款说明了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如何申请索赔,并规定了保险公司对索赔申请的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约定,规定了双方在保险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格式和重要条款都需要双方仔细审查和理解,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确保自身的需求与保险合同的条款相符,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保险合同【篇10】

    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中的一项重要文件,它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基础,它确保了双方在保险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为保险事故后的理赔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需要明确受保人和投保人的双方身份。受保人是指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组织,而投保人则是购买保险的一方。保险合同要明确受保人和投保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需要明确保险的对象与范围。保险合同通常会对保险的对象作出明确描述,例如房屋、汽车等。同时,合同还会明确保险的范围,即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承担责任。保险合同通常会在保险条款中详细列出保险责任的范围和免赔条款等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保险费用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它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合同中会明确保险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投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保险合同还需要明确理赔的程序和条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理赔的程序和条件,例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时间限制等。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对理赔进行审核,并按照约定的规定进行赔付。


    保险合同还需要明确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件。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保险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受保人可以享受保险保障。同时,保险合同中也会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例如投保人不再支付保险费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小编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的基石,它确保了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险合同不仅明确了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还明确了投保人和受保人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也必须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理赔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保险合同【篇11】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


    在我们旅行的过程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的可能。为了保障旅客在意外事件中的权益,旅行意外保险合同应运而生。这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旅行意外保险合同,并对其条款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保险形式。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是一项旨在保障旅客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的合同。该合同往往由旅行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之间签订。一般来说,旅行保险公司会根据旅客的需求和出行计划提供相应的保险方案,旅客可以按照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中会涵盖众多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旅客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保险金额则是指在意外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真正赔偿给保险受益人的金钱数额。


    除了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外,旅行意外保险合同还包括了细则和除外责任。细则会对具体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和义务等进行详细说明。而除外责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举个例子,如果旅客在旅行途中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通常保险公司会拒绝为其赔偿。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的理赔程序也是值得关注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当旅客发生意外事故之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评估和处理。一旦赔偿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给付给保险受益人相应的金钱或提供适当的服务。


    旅行意外保险合同还应该考虑到旅客的具体需求。例如,一些旅行意外保险合同可能还包括医疗费用、紧急救援、行李丢失或延误等额外的保障项目。旅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购买保险时选择添加这些附加保障,以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


    小编认为,旅行意外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旅客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而设计的保险形式。通过详细解释其条款,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旅行意外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作用。在选择旅行保险时,旅客应该根据自身需求,综合考虑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细则和除外责任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旅行中放心出行,并在遇到意外事件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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