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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2-21

    刑法心得(系列9篇)。

    一篇优秀的心得体会应该是对于自己对事物客观生动的描述,您会写心得体会的大体结构吗?针对此话题编辑为大家准备了一份完整的“刑法心得”,希望您能够多多关注我们的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内容!

    刑法心得【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从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实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刑法心得【篇2】

    考研数学考试做题中的注意事项

    这段时间考生在做题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习惯思考的能力

    阅读一个知识点,宏观上思考其在整个数学科目中作用及与其他科目之间的联系,微观上思考其本身概念的深度,其具有的特点及满足的性质等等。拿到一个题目,研究其条件与结论的联系,思考题目所在的知识点及可能使用的方法,能否用更多的方法来求解,能否找到最为简单的方法。看历年真题,总结考试题目的规律,思考命题特点及与考试大纲之间的联系。

    二、高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时不仅要正确解答题目,更重要的是要快速的达到目的。现在很多辅导资料对知识点的总结,题型的归纳都比较全面,如果能利用其对知识的归纳再加上自己的边看边思考,对知识点达到融会贯通不成问题。

    三、快速判断所考知识点的能力

    考研数学大纲所规定的知识点是有限的,重要的知识点就更少一些,但考研数学已经进行了二十几年,重点之处年年考,但这些知识点每年都会换上新的外衣,乔装打扮,使不少考生被蒙蔽,之后悔之不及。

    四、持之以恒的能力

    数学因其高于日常生活而常受到学生的冷落,这样就会产生马太效应,愈不关心她,它就离你愈远,故而考研复习需要保持对数学热情,坚持到底!

    在考研复习中考生要做到的是掌握核心,即万变不离其宗,抓住其形变而神不变之处才能轻松成功。

    刑法心得【篇3】

    今年以来,我国刑法在市委、市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省、市、区三级关于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紧紧围绕打牢“安全保卫、综治保稳定、平安建设”的主题,以创建“平安单位、和谐社区”为契机,加大治安防范、打击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

    我局高度重视安全综治工作,坚持“一票否决”的方针,把它作为我局“安全生产年”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安全综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综治工作的各项制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我局把安全综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抓好落实。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安全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李文忠任组长,副局长李建忠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二是落实职责。制定了全市经济工作要害部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等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建立了安全综治工作例会、安全工作会议、信息报送、责任追究、维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各项制度,并制定了安全综治工作奖惩制度;三是明确职责。建立了局属各科室、各乡镇街道综治工作职责制,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安全工作体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人人都负责”的安全综治管理网络。

    二、广泛宣传,强化思想教育

    1、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综治环境。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了安全生产环境。

    2、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各级政法、综治、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营造了浓厚的安全综治环境。我局还组织人员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常识,提高广大民众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防范知识,普及安全防范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3、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限期整改。

    4、严格考评机制,加强考核力度。根据安全综治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年度安全综治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层层分解,明确了工作任务,制定了考核办法,对年度安全综治工作进行综治考评,并实行一票否决。

    5、严格考核方法。我局在年初,对本单位、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安全综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工作目标挂钩。

    刑法心得【篇4】

    今天读了《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的第一章“刑法的社会功能”,启发颇多,最重要的是,其一,对我心灵的救赎;其二,对我感知人事的启发;其三,习法、写作的思考。

    我今天没有在知识层面来看这一章,原因在于:之前太重于知识的吸取,而忘记了体味作者的深意,而达到“互为主观的共鸣”,今是有感而发,以后也会注意。

    首先,心灵的救赎。大一吧,我怀有一颗清灵纯真的心灵,自然是敏锐,而好奇。对于正义、苦厄也感触颇深,不知是否是生来就有的美德。

    那时,一朵花、一块木头、一只虫子和一颗草都能引起我极大的快乐。我心中有一个宇宙,那时一个孩子的心。

    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了比较之心,精于计量,害怕吃亏,我至今不晓得是因为是社会对我的侵蚀,还是刑法学习对我的反噬,但是总之,计量替代正义慢慢占据我的内心。今天读东茂老师的书,似是刑法学习是有不小的影响,刑法是硝烟弥漫的疆域,是用恶的方法解恶缘的地方,杀伐之气太重,以至人心也反以污化。

    但应该说被刑法反噬只能说明道行不够,没有参透刑法本质,没有思考它真正的根土,刑法本是事人之学,就如东茂老师所言“非从天降,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内心而已”,本质还是要归复人的情感,不能超出人们的**,植根于人间。所以,既是事人之学,当然秉持正义,然后中正,明事理,而不囿于人情,当是真正治刑法之人。

    刑法,是人之学,超不出人文社科的墙头,它与文学、史学、哲学一样,要关怀人心(但总也有点体味不到那个感觉),之所以说这个,是要看到刑法与社会连接的部分,它普通的地方,现在我们因为它本身的杀伐总看到的是它的特殊性,没有深挖他们背后的连接,所以一方面,实质方面,导致刑法学科的自说自话,背离了人性,脱离了它生存的土地;另一方面,在形式层面上,语言的难度与诗歌、散文等文学形式相去甚远。东茂老师说,它像美学一样,都是在作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法律的形式、刑法的本质和美学似乎没有什么关系;最后,是实现人们的快乐(刑法赋予人们更大的自由,因为适当的判断)。

    啊,我知道东茂说过刑法就像美学。首先,语言(形式)要简洁、通俗、议**、美观;第二,功能(本质)是创造快乐。刑法是通过对自由的限制来创造更大的自由(诡诈而深刻),引起人们的共鸣。

    刑法心得【篇5】

    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篇1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篇2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最新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选篇3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刑法心得【篇6】

    通过《刑法第三十九条》看法的正义与公平

    法律题材的《刑法第三十九条》拍摄于1998年,导演森田芳光.这部影片以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的争议性为出发点,叙述了一个向现行法律公开挑战的故事,离奇的情节抑郁的氛围和疯狂的犯罪.主题大胆而倍受争议,但它却提供了一个现代社会思考法律公正性和复杂性的全新视角——精神病患者触犯刑法,究竟如何惩处才算履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精神病人犯罪与刑罚,在司法界历来是倍受重视而又难以把握的一个争议颇多的难点,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据**报道相对的精神病患者也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精神病犯罪率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在救助、监管普遍不利的情况下,精神病患者失于监护,导致发病肇事。危害社会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精神病也已成为危害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和困扰,干扰和影响社会群体的正常生活,其现状也令人担忧。根据症状,我国精神病人可分为三类:完全、部分、间歇性或自我控制行为能力。

    刑法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时所犯罪行或者正常人突发精神疾病时所犯罪行。由于精神病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和区别,主要表现为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当精神病人处于病态时她们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没有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甚至在行为实施后自己也不会记得自己曾经实施的行为。

    对于他们所触犯的法律也是全然不知的。正常的人是有理性思想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约束,如果触犯法律法规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无不落实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是,面对精神病患者,依据限制正常人行为的法律对精神病罪犯的判断过于严厉;然而,不能否认精神病患者在没有自制的的情况下确实是损害了别人的权利甚至对别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侵犯到别人的人身权利,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应该受到刑法的惩处的。

    精神病犯罪有几个明显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产生了相当大的争议:

    一、突发性。这与精神疾病密切相关。患者犯罪并非大脑神经意识主福安上所能自控的,可以说随时随地都可能因为病发而犯罪,这无形中就是一个潜在的定时炸弹,给身边的人带来威胁。

    二、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我们都知道正常人犯罪是带有目的性和针对性的,即使是对不相干人士造成伤害的也是属于误操作,但是精神病患者则不是这样。他们的对象不分人还是动物,不分私有财产还是公共财产,不分时间地点,犯罪过程中旁若无人般的狂妄之极,其危害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

    3、 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正常人无法预见的严重刑事后果的特点。精神病人犯罪,特别是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其力度和强度都是惊人的,因此犯罪后果就更让人无法估量。此上种种,都说明了:

    精神病患者对我们的普通人来说是一个真正的潜在威胁。然而,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对他们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是也给我们带来了进一步的忧虑,这就是“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宪法之所以这样制定,是考虑到了精神病患者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照顾,不能按照惩罚正常人的法规来最为惩罚弱势群体的标准。对他们的从宽处罚,体现了中国政法的人道主义。于是有人就开始说话了:

    “照刑法来看,精神病杀人是不用偿命的了。那么我们的人权就在**。精神病患者是对我们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万一他们生病了,用刀杀人,他们会白死吗?当法律照顾精神病人时,谁来保护我的人身安全?

    ”不得不说,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提出这个问题的人不用担心,虽然精神病患者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处理他们。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必要时应当受到政治和法律的强制。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者,不能因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放任不管,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责任加以看管或者进行**,防止其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难以实施管束、缺乏进行**的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政法进行强制性**。

    法律是公平和人道的。但我们不要忘记,法律已经死了,但人们还活着。既然法律对精神病人如此优厚,一些人难免想着钻法律的空子。

    就像这部电影中的主人公一样,他假装患有精神病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将不公正的法律处罚作为一种正常的犯罪行为,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不公正保护。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国发展了一系列完善的精神病鉴定方法。

    我国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是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第十六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所有的是上述法律法规,都严格规定了对于“疑似精神病患者”的正规严谨鉴定,这就在最大限度上保障那些想通过精神异常逃脱法律制裁的罪犯的可能,同时也确定了普通群众的人身安全保障。

    人民是国家的基础。 保障人民的人格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法律大多与人权具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其中尤以宪法相关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和民法等领域的法律与人权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有数十部法律明确宣示了保障、保护或维护公民、人民(群众)或某类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任务或原则。

    这些法律既包括专门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定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和社会法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专门规定或涉及公民的生命、人身安全、集会、游行、示威、健康、财产、教育等项权利的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事法和经济法领域的法律,还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社会保险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修正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不同领域内的基本法律。如此多的法律保障,公民在行驶人权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人权是应当具有的权利,是不受公权力侵犯的普遍权利,在受到侵犯后可求助于法律保障制度来救济的人权,更为重要的是**应重视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不得无视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规定,在为一定行政行为时应首先关注该行为作出之后是否会有碍或侵犯公民的人权。

    总而言之,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的潮流,在法律至上的今天,我们不仅应该知法、懂法、守法,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的基本框架内探索实现人权保护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建立符合立法主义及我国现实国情的违法审查制度,使人权保障在共和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真正的、具体的落实和实践。

    刑法心得【篇7】

    今日拜读张明楷教授的大作——刑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给人一种很惊艳的感觉,作为一名本科生,我们接触的著作基本以教学用书为主,而教科书的最大优点往往也是它的最大缺点,即没有很好的展开论述一个理论,没有深入的**一个理论,而是将主流的思想以简单的文字叙述呈现在我们面前。

    拜读本书之前,其实对于张明楷教授,我们可以称之为最熟悉的陌生人,闻听其大名而不知其人和其学术观点,闲来无事,偶尔翻出此书,后发现自己被张教授的严谨的学术观点和富有逻辑的阐述所吸引,直到读完本书也只是粗略的看一遍,我觉得只有慢慢阅读,仔细把玩才可窥知其精髓之一二。怎奈时间不允许,不经生出许多愧疚之感。

    本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者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

    翻起书首先是“序说”部分,作为一本书的第一篇内容,阅读序说其实可以让我们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方向,为我们未来的阅读打好基础,而在序说中作者将自己为何将刑法的学派之争提出来的理由告知于读者。第

    一、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批判可以促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批判可以促使对方放弃不合理的观点批判还可以促进批判者的理论完善;第

    二、学派之争可以促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刑事立法是将人民的意志法定化的过程,事实上人民不可能人人参加立法,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经历起草的,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有助于绅士哪一种原则更加符合正义。第

    3、 学术争议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刑法理论对刑事司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甚至引领着刑事司法的进步。

    通读本书很明显的一点就是作者应该由很深的日本刑法学背景,其中很大部分的观点引用和阐释都离不开日本刑法学的影响,查看一下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背景很容易得出这样子的结论。张教授于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师从山口厚教授;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大学法律系客座研究教授。我们来看一下山口厚教授和前田雅英教授为何须人物,山口厚教授是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平野龙一先生的得意**,是当代日本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的代表人物。

    而前田雅英教授同样也是平野龙一的**,他在犯罪论问题上是客观主义者,在刑罚论问题上是目的刑论者,在处理具体问题上是功利主义者。可以说,张明楷教授的刑法思想是在这里继承的。

    具体来说,该书分为八个部分,分别阐述了一下问题:

    本书第一部分是刑法学界新旧学派的比较分析。同时,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必要的**。按照作者自己的观点“这个部分的目的不在于对刑法学派本身进行详细评说,而在于对比中国刑法理论的现状”作者认为,从总体上看,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声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事实上却与重视主观内容,与新派的主观主义观点没有本质的区别。

    而新派的主观主义即是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这和我们平时的观点颇为相近,我们知道所谓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通过惩罚犯罪导致人们产生畏惧心理,使社会大众不敢于从事犯罪行为。其实在我看来旧派学说的一些观点还是具有其经典性,最为经典的是菲尔巴哈提出的罪刑法定原理,其通过各种手段或者方法对于国家的刑罚权进行限制,具体而言,第

    一、通过法律的限制,第

    二、通过行为进行限制,第

    3、 通过法与伦理的区别,犯罪不是违背伦理,而是违背法律。按照笔者的观点,这样子的罪行法定观点是应该严格适用的。

    本书的第二部份是犯罪论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比较分析。本文在权衡两者利弊得同时,阐述了我国刑法应向客观主义倾斜的合理性。新刑法的下列做法被称为倾向于客观主义的做法:

    1、 新刑法的规定相当具体,将原来的犯罪分为许多具体的犯罪。第

    二、新刑法对于客观行为相同、罪过内容相同的犯罪,一般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而不是规定为不同的犯罪。第

    3、 新刑法的许多条文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来限制主观内容。第

    4、 新刑法对共同犯罪和严重犯罪中影响依法惩处的因素做了具体规定。第

    5、 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作者对新刑法向客观主义倾斜的立法态度表示了赞赏,并且解释了为何我国刑法既然以保持连续,稳定性为指导思想的情况下,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倾斜的原因。

    这本书的第三部分讨论了如何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作者全面论述了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作者提倡实质的解释论,并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决定了我国必须采取实质的解释论,必须以犯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这样子有利于确定犯罪的合理范围,更接近立法原意。

    本书的第四部分讨论了犯罪的基本存在,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作者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认为法益侵害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至此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间选择结果无价值论。

    所谓法益侵害说,认为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是谓法的本质。其基本价值观,国家关与刑法观表现为立足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世界是以人为基础而存在的,人的存在与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的自有,而对于国家的权利进行限制,代表国家权威的刑法,也应当限制范围。回归主题,我们根据作者观点,在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中选择,我们肯定选择结果无价值论,这要求我们对比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

    两人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强烈的对立

    一、违法性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法,结果无价值保**益,而行为无价值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的伦理秩序;第

    二、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时,能否根据行为的义务为反省进行处罚,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可以,而结果无价值论刚好相反;第

    三、在以具体时间点为基点来判断违法性的问题上,结果无价值主张对于违法性的有无进行事后判断,而行为无价值论主张以行为时为基点进行判断。提倡结果价值论,有利于合理控制犯罪的范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本书的第五部分是客观未遂理论和主观未遂理论。作为老派与新派之间最明显的犯最为遂问题,张教授作了详细的描述。此时我们可以参考作者的另一本书——《未遂犯论》作者在此书中更加详细的解释了未遂犯的各种问题。

    在本书中作者联系中国刑法规定讨论了实行的着手、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标准等问题。笔者认为,新刑法采用了犯罪未遂的客观理论。理由如下:

    首先,尽管总则对未遂犯的处罚没有规定以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犯罪的未遂都没有作为未遂犯处罚,我国未遂犯处罚的例外性。其次,新刑法采取了客观主义的立场,与之相适应。对未遂问题采取客观主义立场是必然的。再次,关于着手的理解和认定,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上才用了不同的客观说和折中说。

    作者主张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更多的包含了客观行为,特别是实际的危害结果和危险性的要素,与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的传统理论差别很大。

    这本书的第六部分是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作者论述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并且提倡部分犯罪共同说。因此,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共同犯罪理论和共同行为理论。

    所谓犯罪共同说是指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两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而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前构成要件、前法律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不要求必须具有意思联络。他们两者在一些问题上分歧非常明显:首先是关于能否就不同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其次是成立共同犯罪应否要求罪名相同的问题。

    再次是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以及故意犯和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问题。在本章的第二部分,作者对于陈兴良教授的主客观统一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批判并且指出自己所赞成的观点:部分犯罪共同说——作者认为,在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同时对某一法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不同的犯罪构成之间的重合部分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本书第七部分论述了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的从属关系和独立性。作者论述了共犯从属性理论和共犯独立性理论的含义,作者在共犯理论上坚持既非独立性,也非从属性,更非两重性的立场。

    本书的第八部分介绍了刑罚的基本理论,即刑法的合法基础,量刑原则和刑罚的严重性。作者论述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以及融合论作为一种折中理论,并指出了他倾向于融合的基本立场。

    总体来水本书在一个高屋建瓴的水平上,来描述我们现如今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基本理论,让我们平时不接触太多学术争论的本科生的眼界可以得到很好的扩展,对于有几点我有自己的一点想法。

    第1、关于为何选择客观主义,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现在接触的刑法案例中,法官很多都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行为动机等方面确定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很明显这是主观主义的规定,虽然主观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其问题还是很突出的,主观主义的主观**钱,个人阅历,经验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客观主义标准较为统一,判决案件较为有利。

    第2、为何选择结果无价值论,我们可以看出,结果无价值与客观主义的理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关联性,结果无价值体现的是一种犯罪的判断标准,其注重的是行为的后果影响,从社会的危害性的角度来界定犯罪。很简单的一个例子就是,甲误认为一只野猪为乙而杀之,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甲具有杀人故意,产生杀人未遂,而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甲无罪,判断很明显。

    总体而言,通过本书张明楷教授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德日的学派之争为线索,旗帜鲜明地阐明自己对诸多基本问题的立场。它对于我们这些新入刑法的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学派之争可以促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学术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而且我也相信更加多的百家争鸣可以将我们国家的刑法研究带上一个新的层次。

    刑法心得【篇8】

    刑法学心得体会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是法学的一个部门。作为知识体系,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因而与刑法特别是刑法典有着密切的联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有许多契合之处,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刑法区分为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学区分为总论与分论(或称罪刑各论)。作为理论体系,刑法学体系区别于刑法典体系,不是刑法典体系的简单摹本,刑法学体系按照自身的理论逻辑展开。

    刑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内容正越来越丰富。目前,各类刑法学教科书的篇幅越来越大,也在某种意义和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虽然本教材的篇幅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但是我们以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和系统性为基本目标,希望在勾勒出刑法学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集知识性、理论性于一体,既为课堂讲授留下空间,又不遗漏法学本科生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曲新久老师在高度抽象的基础上,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具体化,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力求基本概念明确、基本原理科学、基本知识系统,在科学性的基础上突出可读性,在理论性基础上突出可操作性,在准确性基础上适当地通俗化,在系统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与 难点。

    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 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课堂上及书本里,曲新久老是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通过再次的学习,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 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臵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

    通过学习刑法学,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 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刑法心得【篇9】

    各党支部、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市委和上级党委先后作出了重要部署。现根据上级党委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提出如下学习贯彻意见:

    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批准的习近平同志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所做的报告,鲜明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回顾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的新进展,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明确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坚强的领导集体,一定能够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这次大会对于动员全党更好地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继续奋斗,对于中心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建成具有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国家级机动车检测机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中心学习贯彻的总体要求是:把胡锦.涛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新党章作为学习贯彻的重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心又好又快发展和创新党建工作的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干部党员和群众的现实思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真正把干部党员和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八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理清发展思路、谋划发展布局、强化发展举措,确保今年各项目标冲刺成功和明年工作良好开局,确保中心“十一五”规划胜利实现。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要认真研读十八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十八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掌握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着重围绕七个方面做到深刻领会。

    一是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的主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二是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着重把握十七大以来的五年,是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是我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和人民得到更多实惠的五年,是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的五年,是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更加紧密的五年。通过学习,增强中心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三是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着重把握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着重把握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通过学习,增强中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改革开放的坚定性。

    四是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着重把握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通过学习,增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紧迫性。

    五是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着重把握党的十八大在十七大确立的目标基础上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通过学习,增强中心进一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坚韧性。

    六是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重大部署,着重把握经济建设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论述和部署;政治建设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和部署;文化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论述和部署;社会建设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论述和部署。通过学习,增强中心促进各项工作共同发展的协调性。

    七是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着重把握党的建设要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通过学习,增强中心围绕经济抓党建、夯实基础促发展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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