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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2-04

    借贷合同七篇。

    在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的今天,我们在很多场合都会使用合同。因此无论遇到什么事情,签订合同才是保障权益的根本,如何能写出一份正规的合同?根据您的需求教师范文大全编辑帮您找到了以下有价值的资料:“借贷合同”,我们诚挚地欢迎您来到我们的网站去发现我们的内容!

    借贷合同 篇1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为满足乙方急需的流动资金需要,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借款金额、期限及借款用途

    (小写¥:____);

    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据或汇款转账凭证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收条、欠条及转账凭证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借款用途

    乙方应将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不得用于法律禁止的行业。

    三、借款的担保

    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到期不能归还甲方借款的,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还款的,抵押权消灭。

    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算。

    四、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乙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抵押登记、交付或其他法定或约定手续;

    五、钱款交付方式

    1、银行转账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款汇入乙方的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2、现金交付方式。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以现金方式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

    六、借款的偿还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依据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七、还本计划

    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本息和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八、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自行还款。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金额:

    九、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3、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但因乙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十、违约责任

    乙方到期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本息和的万分之六点五计收逾期利息;逾期超过____天未还视为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到期本息和交通费、公证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

    十一、争议条款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二、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3份,三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贷合同 篇2

    出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就保证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就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向甲方提供担保。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以甲、乙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三、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范围:甲方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五、甲方保证其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来源合法。

    六、还款期限届满前,乙方发现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其向借款人催款。

    七、如《借款合同》之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乙方代偿后向借款人追偿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追偿。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借贷合同 篇3

    借 款 人:

    贷 款 人:

    抵押担保人:

    质押担保人:

    保证担保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份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意见:

    担保人意见: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份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

    第二条 贷款用途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

    第四条 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还清前,双方均无权要求调整利率。

    第五条 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信用贷款除外), 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

    5.2贷款从贷款人帐户转出之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第六条 还款

    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还款。

    第七条 罚息

    7.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没有按约支付的利息,按未支付的利息数额支付月2.1%违约金。

    作为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

    7.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可以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违约金。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1%确定。

    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若代理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第八条 贷款担保

    8.1除信用贷款外,担保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担保条款。

    及/或

    8.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事由,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及/或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必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的义务或责任;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

    但无论如何,如果代理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F、发生第8.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I、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按贷款本金的2‰按日计收违约金,办理展期手续的除外.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

    9.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份贷款。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9.3借款人违约,除9.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9.4如有(9.1项A—H)一种违约情形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0.5%的违约金。(如有二项违约则为1%,如此类推,每增加一项违约情况,加收贷款本金0.5%的违约金。)

    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第十条 费用

    以及由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第十一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

    抵 押 担 保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二条 抵押物

    12.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j)担保人向代理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

    12.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12.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明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12.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12.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12.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其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2.7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2.8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己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隐瞒上述情况的,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第十三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

    14.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

    担保人在此承诺,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代理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代理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代理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14.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

    15.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2.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代理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2.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5.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代理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

    15.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二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

    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代理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代理人或各债权人。

    15.4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质物

    16.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代理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代理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

    1 6.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宣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

    16.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16.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动,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16.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16.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交付和登记

    18.1本合同签订同时,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

    18.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c)除非代理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第十九条 质物的处分

    1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6.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b)代理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代理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代理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6.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9.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

    19.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于贷款人依据第18.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19.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

    保 证 担 保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 保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借款?讲话春贤�规定的用途使用借�?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

    其 他 条 款

    第二十三条 转让

    23.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3.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承诺

    担保人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4.1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24.2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24.3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24.4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

    25.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本合同非因《民法典》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

    25.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帐户。

    本合同正本式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25.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第201条;《民法典》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

    第二十六条 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

    第二十七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27.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

    27.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7.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7.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27.5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

    违约金支付方式:_____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27.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

    28.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

    条自收到借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1%,乙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28.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条甲方有权监督借款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28.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性

    第三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由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条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三十一条 其他

    31.1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条乙方逾期还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还款的,按日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欠付金额的1‰的违约金。

    31.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 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

    条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31.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1.4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补充条款

    32.1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供贷款或还款提示服务,还款提示产生诉讼时中断的法律效力。客户预留的住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人进行修改,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修改,致使客户无法收到信息或造成信息泄露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条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第十条任何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抵 押 物 清 单

    单位:平方米,元

    房 产 抵 押

    房产抵押物

    抵押人

    建筑面积

    抵押物价值

    房产1

    房产2

    房地产权证号1

    房地产权证号2

    土地产权证号3

    汽 车 抵 押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购车价款

    机动车登记

    证书编号

    质 物 清 单

    单位:元,%

    质物名称

    编号或账号Jk251.COm

    质物价值

    备 注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共同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担保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质押担保人(签字): 质物共有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借贷合同 篇4

    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专项资金

    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

    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借贷合同 篇5

    ( ) 借字第 号

    借款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 住所: ____ ,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2、借款用途: ,

    3、借款期限: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 ‰。

    (2)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发放日或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3)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下调,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5、 结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____(月/季/利随本清)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

    第二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生效且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6、7、9项列示的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收取债权的费用。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5、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借款。

    4、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5、借款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资产转让(出租、出借、赠与、转移)、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6、借款人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9、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0、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以及

    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借款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1、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拍卖、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使用借款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除了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外,另从贷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贷款结清日为止,按天计算并加收本合同项下利率的 (大写)倍违约金。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外,另从贷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贷款结清日为止,按天计算并加收本合同项下利率的 (大写)倍违约金,并提前收回贷款。

    4、对借款人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及逾期天数计收复利,另收取未支付利息金额的本合同项下利率的______(大写)倍,作为违约金。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的,借款人构成违约,则贷款人有权上传借款人违约信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备案。

    2 、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二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

    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借贷合同 篇6

    甲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20xx年xx月xx日,甲方以自有车辆做为抵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xx万元(大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____牌xx型汽车xx辆,车辆牌号为:____发动机号为:_____车架号为:xxx。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经甲乙协商,甲方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归还款xx万元人民币。如期满,甲方尚不能清偿本息,乙方有权向仙居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毁损。

    第三条抵押物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偿还欠乙方贷款;

    第三:支付其它相关费用。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四条其它

    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担保人则执一份,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附表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抵押情况声明》

    《抵押物产权证复印件》

    抵押人:______(章)

    抵押权人:______(章)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

    借贷合同 篇7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贩毒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根据《合同法》第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2)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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