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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6-10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精选10篇)。

    如果你对“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感兴趣那么这篇文章一定值得一读,感谢您的浏览。为了更优秀地完成未来的工作任务,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就需要开始着手进行制定了。写好工作计划,有助于让自己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更熟悉,有利于开展后续工作。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 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人事部办公厅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 篇2

    建造师是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建造师应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更要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后,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工管理工作(如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分级管理,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中有一批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人员,便于开展国际互认,也使整个建造师队伍适合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项目对管理人员要求不同的特点。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可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能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特点,对项目经理的专业要求有很大不同。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就是为了适应各类工程项目对建造师专业技术的要求,也为了与现行建设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建造师共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建造师要通过考试获取执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考试合格即获得一级或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者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项目经理是建筑业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设置的一个岗位职务,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组织管理。项目经理的资质由行政审批获得。

    建造师是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按照规定具备一定条件,并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获得这个资格。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可以担任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及其他有关岗位职务。项目经理负责制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是具有联系的两个制度。

    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来担任,这必将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对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的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起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是否担任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由不是建造师的人员担任。因此,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代替项目经理负责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建设部将印发《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将明确,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过渡期内,将采取免试部分科目,积极组织培训等办法,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经理参加建造师考试;对符合建造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使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1、已拟定即将印发《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专业分类标准》,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对建造师划分了十四个专业。

    3、即将和人事部联合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意见》。

    4、拟定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初稿),正在向各地征求意见。

    5、组织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综合考试大纲》,《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用书的编制工作也在同步进行。建造师考试分为四科:《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造师专业知识与能力》。

    6、拟定《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明确注册建造师管理体制、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执业管理等。

    1、已拟定即将印发《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专业分类标准》,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对建造师划分了十四个专业。

    3、即将和人事部联合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意见》。

    4、拟定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初稿),正在向各地征求意见。

    5、组织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综合考试大纲》,《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用书的编制工作也在同步进行。建造师考试分为四科:《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造师专业知识与能力》。

    6、拟定《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明确注册建造师管理体制、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执业管理等。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 篇3

    44.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1)是对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在执业活动前必须经过的准入控制,注册机构通过对申请注册者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同意准入。

    (2)是对执业药师进行行政管理,加强监督调控的一种手段。

    (3)通过注册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用人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45.为什么要实行再次注册?

    为了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是一次就可以要不断地对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态度、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要考核其执业能力,是否保持和提高到必备的执业标准。

    上述情况都是通过再次注册的形式来实现的。

    46.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47.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机构设在哪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48.执业药师注册包括哪些方面?

    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两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49.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几年?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再次注册。

    50.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51.什么是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第一次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为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52.什么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满(有效期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有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记录。

    53.什么是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

    54.什么情况下执业药师将予以注销?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5)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 篇4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性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9.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同异点?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10.执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作用是什么?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2)驻店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的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3)执业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11.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怎么办?

    按国家有关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如未配备,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 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定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 篇6

    凤台县、各区人事局、市直及驻淮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事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日至22日举行。具体考试科目与时间为: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档案号是考生在该项考试中的关键识别标识,因此考生必须妥善保存好准考证并记住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名时使用。凡变更报考级别专业的,不论原报考级别专业通过与否,都须以新考生身份报考,并在报名时向相关报名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一)报考全部科目的条件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⒈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⒊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⒋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获硕士学位,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5、获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条件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科目的考试。

    ⒈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⒉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专毕业后,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的考生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考试报名手续。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并填写《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续考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上年度准考证并准确填写档案号,否则考试成绩无法滚动累计,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市人事局将汇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全省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结束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对全省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进行汇总,并统一编排考场和准考证号。考点设在省会合肥市。考前一周,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市人事局110室领取准考证。或通过淮南市邮政局速递公司投递,邮资考生本人自付。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1108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357号文件规定,此项考试报考费用为每科次83元(含上缴国家部分)。

    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均由省药监局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仍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皖人发78号)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种类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明考试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考试各环节精心组织,严格实施,周密安排,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 篇7

    一、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药学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二、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其证书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

    四、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

    五、考试合格人员由市执业药师工作办公室颁发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印制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持证者按规定注册后,其资格在全国范围有效。

    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同时也获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主管药师职务。

    七、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考试合格人员接到注册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到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八、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九、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含二年)者,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十、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

    十一、执业药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药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十二、执业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十三、执业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药学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十四、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十五、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定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十六、执业药师有权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十七、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十八、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执业药师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收回其证书,并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九、对执业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由主管的医药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职检查;

    (四)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执业药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注册管理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应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 篇8

    22.什么人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23.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有一定的专业工作实践经历。

    24.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指哪些专业?

    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25.报考条件中对专业工作年限的具体规定了什么?

    对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对大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对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对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

    26.中药专业人员考试科目有哪些?

    中药专业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专业知识(一)、中药专业知识(二)、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

    27.中药专业知识(一)包括哪些内容?

    中药专业知识(一)包括中药学和中药药剂学两部分内容。

    28.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哪些内容?

    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中药鉴定学和中药化学两部分内容。

    29.药学专业人员考试科目有哪些?

    药学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30.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哪些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理学和药物分析两部分内容。

    31.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哪些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药物制剂和药物化学两部分内容。

    32.哪些人员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

    (2)取得药学、中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

    33.可以免试的部分科目是什么?

    对中药专业人员可以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34.如何理解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周期?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35.考试周期对参加部分科目免试部分的人员适用吗?

    不适用,参加部分科目免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6.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在每年的什么时间举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在每年的十月举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是10月14日至15日。

    37.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38.如何办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单位证明信,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39.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哪报名?

    党中央、国务院、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0.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哪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4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谁负责?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42.考试工作是如何分工的?

    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

    43.如何理解考试工作中考培分开的原则?

    考培分开的原则是指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 篇9

    国家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于1994年3月 15日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于1995年7月5日联合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赋予其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对原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颁发了新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类别。几年来,在国家人事部的支持和医药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是良好的,发展是健康的,工作是顺利的,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

    以《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基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相继出台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现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有关药品分类管理制度、gsp规范、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方面,均对执业药师提出明确要求。对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进执业药师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执业药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有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经人事部组织审定后颁布实施。并以考试大纲为依据,组织征题、命题工作,还组织编写了各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除少数省市外,大多数地区建立了执业药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基地。考前培训与继续教育体系的建立提高了参加考试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了执业药师考试的合格率,也有利于注册后的执业药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另外,各省有专人负责执业药师工作,对执业药师进行注册登记,加强管理,形成注册管理体系。

    三、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重视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得到广大医药界领导、专家、管理人员及药学技术人员的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召开两次大型专家会议,郑局长亲自到会讲话要求各省局做好对执业药师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抓这项工作,成立专门机构,确定相应人员,并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首批执业药师注册时,有些省市还召开大会,举行隆重颁证仪式,新闻媒介争相报道,加强宣传力度,有力地宣传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同时各省市还制定激励机制和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人员积极报考,提高执业药师的待遇(如上海、山东、浙江、江西、福建、黑龙江、深圳等地),这些措施的实施对提高执业药师地位和树立执业药师威信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来,对执业药师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日益提高,需求量更大,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从市场机制的角度提高了执业药师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加强领导,推动执业药师工作的进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成立“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业务归口局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执业药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最近组建了培训处负责执业药师的宏观管理工作。

    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组织执业药师专家组,负责命题考试、继续教育、编写教材、咨询服务等工作。各省局也在人事(教育)部门设立专人负责执业药师工作,一个从上到下的执业药师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为今后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5073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到19底,我国已注册登记的执业药师有近七千人。

    执业药师老师工作计划 篇10

    55.什么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56.执业药师为什么要接受继续教育?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依法执业。

    57.为什么说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

    执业药师必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所在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58.如何理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有组织的自学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

    59.什么是指定项目?

    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的必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7学分。

    60.指定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定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实施,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61.什么是指导项目?

    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作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8学分。

    62.指导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导项目分为两类。一类由举办单位面向全国举办,此类项目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并向全国公布。二类由举办单位面向本地区举办,此类项目由所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公布。

    63.什么是自修项目?

    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等。

    64.执业药师选定自修项目如何确定学分?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学习后,须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

    65.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后由谁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的学习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确认。

    6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

    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证书由本人保存。

    6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学时学分数、考核结果、日期、举办单位。

    68.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费用有什么规定?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应交相关费用;所交费用可从本人执业单位教育经费中报销。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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